
问政回应
来信主题: | 关于同一路口统一规划的请求 | ||||
收文单位: | 县政府办 | 来信时间: | 2025-09-23 | ||
来信类型: | 城乡建设 | 办理状态: | 已办结 | ||
信访内容: | 尊敬的黄县长: 您好! 冒昧致信,实属无奈,恳请您在百忙之中能关注并解决一个困扰我长达二十多年之久的规划不公问题。 本人名叫张贤武,系原园艺场下岗职工。2004年改制,政府给予的安置地位于云鹤路南面与福海路汇口处。诉求关乎我的基本权益与社会公平,现将情况向您陈述如下; 一、历史情况与不合理的规划负担 根据2004年县规划部门的要求,我地块所在的路口被要求“切去十米的角”。当时向改制办和规划部门提出不切角意见,(当时的云鹤路一座房子都没有,无法参照)但被告知“规划无法改变”必须按此执行。 二、参照对象的出现与规划执行的双重标准 然而,事实发展证明了该规划要求并非必须: 1、横向对比(路口对面);在2015年,路口对面的华瑞苑小区项目建设完成。该项目在路口完全未执行十米切角规划,而是紧贴路口直角建设并通过验收。我向规划部门再次请求按华瑞苑不切角的新规划重建被同样理由拒绝。 2、纵向对比(同类路口):经过实地查看核实,在同一规划时期,相邻区域内,与我处道路等级、宽度相同的多个路口,即云鹤路与西峰街、与西苑街等路口都是3.8米的切角,福海路与新田大道、龙泉路汇口几个路口也是少切角或完全未切角建设的情况。 三、核心诉求:申请规划公平,纠正历史偏差 上述事实充分表明,当时单独要求我的地块承担“十米切角”的规定,缺乏统一的标准依据,是一项随意、不公且带有歧视性的历史规划规定。这造成了同等条件下,不同业主承担了完全不同的规定负担,严重违背了《行政许可法》和城乡规划中“公平公正”的基本原则。 因此,我恳请县人民政府,本着“尊重历史、实事求是、公平公正”的原则,调查并纠正这一历史偏差,批准我安置地块参照华瑞苑小区或周边同类路口的现行实际标准进行重建,免除我已不合理地承担了这么多年的“十米切角”的规划束缚。这不仅是对我个人合法权益的维护,更是对规划严肃性、公平性和政府公信力的有力捍卫。我坚信在您的领导下,这个历史遗留问题必定能够得到公正、合理的解决。 感谢您的阅读与关注,迫切期待您的回复! 此致! 敬礼! 申请人;张贤武 电话:15581368939 2025年9月22日 | ||||
回文单位: | 新田县人民政府 | 办理时间: | 2025-09-25 | ||
内容: | 张先生: 您向县长信箱反映的《关于同一路口统一规划的请求》收悉,局领导高度重视,立即安排人员调查核实,现将调查核实情况函复如下。 一、基本情况 2003年,县委县政府为妥善完成原园艺场改制,将龙泉街道云鹤路和福海路东南角地块作为原园艺场职工安置小区。根据新田县城乡规划设计院设计、新田县园艺场盖章同意的小区规划,该小区共规划78宗地,然后安置职工进行抽签选择宗地。您抽中的宗地位于云鹤路和福海路交叉口临街面,规划用地面积93.3㎡,于2005年10月8日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2007年12月18日办理土地使用证,2006年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目前已建房屋。 二、处理建议 1.根据县城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园艺场小区用地规划(详见附图),福海路与云鹤路交叉口道路红线倒角为10米,您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土地使用证都符合县城控制性详细规划以及园艺场小区用地规划,以上两个规划都经县人民政府依法批准,未经法定程序批准不得随意调整。 2.福海路与云鹤路交叉口10米倒角范围用地为道路用地,不属于园艺场安置小区用地范围。 3.你个人的安置土地已定额安置到位,道路用地未侵犯你的合法权益。 特此函复。
新田县自然资源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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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附件: | 无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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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信人评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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