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信主题: 新田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违规执法,过度执法问题
收文单位: 新田县人民政府
来信时间: 2021-04-27
来信类型: 农村农业
办理状态: 已办结
信访内容: 尊敬的负责同志:你好,我家的亲人邓爱军,身份证号:432928197802192411,于2021年4月26日上午约10点,在龙泉镇龙泉1号小区对面私人修理店院内,拆卸处理自己的报废车,准备把车拆卸后当废铁卖掉时,此时新田县交警队的工作人员走进现场执法,(交警工作人员说这车是报废车违法在道路上行驶,要强制拖走并没收)。车辆所有人邓爱军不同意,车辆并未在公共道路上行驶,邓爱军说我的车子是静止状态的停在院内的,且没有上道路,也没在道路上行驶,是静止停在院内的,不对社会公共交通道路造成任何危害,本就是把报废车当卖废铁处理掉自己的车。然后交警队工作人员不听解释,还违法使用手铐铐住邓爱军,用手铐强制把邓爱军带到交警队,强制拖走并没收邓爱军的报废车,交警队工作人员在交警队办公室对邓爱军开了车辆行驶交通道路违法单据,强制没收邓爱军的报废车。几点疑问:1、交警队工作人员是否违法使用了手铐铐人强制带走?2、交警队工作人员是否有权强制拖走停在私人院内的私人车辆财产?交警执法是否有过度执法处理车辆处于静止状态下对社会公共交通道路无任何危害的停在私人院内的私家车?3、交警队工作人员是否执法过度?是否超出道路交通法边界?交警队工作人员是不是涉嫌倒卖私人财产报废车?涉嫌,请纪委调查。交通道路法并未明确规定交警工作人员执法可以在私人院内中对静止状态下的无任何社会危害的私人财产报废车辆进行执法强制没收拖走。执法的法律适用不恰当。因此,投诉新田县交警队工作人员过度执法,违法使用手铐铐人。申请撤销对邓爱军在4月26日上午10点的交通道路违法处理。申请报废车卖废铁钱款归邓爱军所有。申请撤销此单:新田县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编号:43112832 00710350。当事人邓爱军,联系电话19176858669
受理单位: 新田县人民政府
办理时间: 2021-04-27
内容 :

尊敬的网友:您好!您的来信我们已收悉,请您耐心等待回复。祝您生活愉快!

回复单位: 新田县人民政府
办理时间: 2021-05-08
内容:

关于《新田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违规执法,过度执法问题》的情况回复


王先生网友:

您好!

  您在书记信箱:《新田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违规执法,过度执法问题》的来信已收悉,我单位领导高度重重视,通过调查核实,现将有关情况回复如下:

   一、案件经过

  2021年4月26日上午10时40分许,我大队执勤民警巡逻至叠翠街路段时,发现一辆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拖车装载着一辆挖掘机正在道路上行驶,存在严重危害道路交通安全隐患。随即,执勤民警拟现场拦截查处时,拖车驾驶人为逃避拦截,加速将装载挖掘机车辆开至附近修理厂停放。交警大队执勤民警于是尾随该车至修理厂,并对其进行询问。当执勤民警依法要求驾驶人提供车辆相关证件(或手续)时,驾驶人邓爱军拒不配合且使用过激言论辩驳,态度恶劣,最后甚至用语言威胁执勤民警,阻扰执勤民警查扣该无牌车辆,执勤民警对其进行口头传唤,要求其到交警大队作进一步调查,但邓爱军仍拒不配合,执勤民警不得不采取强制传唤措施将其带离现场(整个执法过程中使用执法记录仪记录,且显示全过程未使用手铐)。因当事人拒绝配合扣押车辆,最后执勤民警不得不在修理厂人员的配合下搭线点火才将当事人的报废车辆扣押至交警大队涉案停车场。

  二、法律依据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条规定: “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随车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机动车,通知当事人 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并可以依照本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

   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二条规定: “……对现场发现的违法行为人,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询问笔录中注明。公安机关应当将传唤的原因和依据告知被传唤人。对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或者逃避传唤的人,可以强制传唤。”

   三、处置情况

  后经过工作人员耐心的对当事人邓爱军进行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和讲解驾驶报废车辆上路行驶的危害性,当事人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也同意了交警部门将报废车辆进行拆解报废的处理措施,最后在交警部门的监督下对该车辆进行了拆解报废处理。


                     新田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

                           2021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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