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信主题: 新田县公安局不作为!
收文单位: 新田县人民政府
来信时间: 2020-03-19
来信类型: 纪检监察
办理状态: 已办结
信访内容: 请求督促新田县公安局刑事立案侦查并追回被盗车辆的控告书 我叫朱柏华,男,身份证号:431128198610250074,电话:17375618555。2019年2月10日,本人通过网络信息认识二手车经营者岳雷(身份证号码: 320382198505013432),得知岳雷有台白色宝马3系GT型二手车需要转让,本人与其通过沟通后支付了订金,并随即赶赴江苏省徐州市看车。到后查看了车辆,得知车辆行驶证登记的所有人为孙佳(身份证号码:32068198803295171),车牌号为苏FX126,系孙佳将其所有的车辆交给岳雷进行转让的。在全面了解车辆具有合格合法手续后,本人与岳雷签订了书面购车合同,并付清车辆全款共计人民币:152000元,本人于当日提车回湖南省新田县。 2019年11月27日晚凌晨2时50分-3时(通过调取现场监控),本人停放在新田县中山社区内的白色宝马车被一伙不明身份约5-7人,通过非常熟练的技能,在几分钟时间内更换好轮胎后,强行被另一台车辆拖行盗走(一台为白色皮卡车,车牌号为粤SN96N2,另一台为黑色丰田车,车牌号为桂JZF086),其中,车内还有其私人物品及进货货物若干,大约总价值15000元(不含未知及不知情的贵重物品),事后,车辆往十字方向逃离。 本人于2019年11月27日得知车辆被盗后,及时向城东派出所报案,并提供了购车合同及车辆被盗现场监控等资料,公安接警民间嫌麻烦并称本案系民间债务纠纷,从而拒绝立案;无奈之下,本人在次日向新田县公安局刑侦大队报案,新田县公安局也是拒绝刑事立案。 本人认为,新田县公安局民警就是怕麻烦而故意不履行法定职责。本人不管以何种方式购买的车辆,在其善意的意志下购买的车辆都是合法有效的,其权益都受法律保护,他人在其不知情的情况下,通过秘密的方法将车辆盗走,其行为就是盗窃行为,符合盗窃罪的犯罪构成。例如说,即使张三使用或借用李四的车辆,李四不告知张三而以秘密方式取走车辆,其行为都构成盗窃罪,更何况本人的车辆是合法购买的。 根据《刑事诉讼法》107条之规定,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应当按照管辖范围,立案侦查。108条第二款规定,被害人对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在本犯罪案件中,本人合法购买的车辆,被他人通过秘密手段盗走。在本人向公安机关报警并提供充分证据后,公安办案机关明知而故意推诿不立案,其行为是不作为,是徇私舞弊。 综上所述,为了保护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秩序稳定,打击、预防犯罪,本人请求公安办案机关立即立案并将被盗车辆追回,请新田县人民检察院督促新田县公安局立即履行法定职责,火速破案。 控告人: 2019年12月6日
受理单位: 新田县人民政府
办理时间: 2020-03-20
内容 :

尊敬的网友:您好!您的来信我们已收悉,请您耐心等待回复。祝您生活愉快!

回复单位: 新田县人民政府
办理时间: 2020-03-30
内容:

  关于“新田县公安局不作为”的情况回复



何女士网友:

  您好!

  新田县公安局警务督察大队收到您的来信后,我督察大队联合城东派出所与刑侦大队立即对情况进行了核查,现将核查情况汇报如下:

  一、信访人基本情况

  来信信访人基本情况:何女士,女,联系电话:17607493777。

  所附控告书中控告人:朱柏华,男,身份证号:431128198610250074,联系电话,17375618555。

  二、信访人主要诉求

  1、投诉公安办案机关明知而故意推诿不立案,其行为是不作为,是徇私舞弊。

  2、要求新田县公安局立即履行法定职责,火速破案。

  三、主要工作情况

  警务督察大队民警接到来信后,第一时间联系城东派出所与刑侦大队,调阅相关案卷材料,详细了解了此事件具体情况。

  经查:2019年11月27日,我局城东派出所接朱柏华报警,称其在江苏徐州购买的一台白色3系GT型(车牌号为苏FX126)二手车被人开走。城东派出所值班民警向其询问购车情况得知:苏FX126车辆登记人为孙佳(身份证号码:320682198803295171),朱柏华明知该车为抵押车辆,还与二手车经营者岳雷(身份证号码:320682198902115172)在徐州市签订购车合同并全款购买。2019年11月27日凌晨2时许,该车被前海众诚国际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贷款公司)用钥匙开锁将车开走。民警了解情况后告知朱柏华,该车牵涉到租赁公司及购车个人三方合同纠纷,建议其联系卖方找到真正车主、联系租赁公司,通过合法渠道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派出所暂不能立案侦查,朱柏华一再要求派出所以盗窃车辆行为立案,因考虑到涉及金额巨大,城东派出所建议其到我局刑侦大队报案。

  刑侦大队接到朱柏华报警后,民警对朱柏华制作笔录,与朱柏华等人调取了车辆停放位置的视频监控,并和110指挥中心取得联系,发现:前海众诚国际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在将苏FX126开走前已先与110指挥中心报备,随后刑侦大队民警拨打报备电话联系贷款公司,借贷公司承认是其公司员工将苏FX126该车辆开走。贷款公司留有苏FX126车车主孙佳与陈琳琳之间的借贷合同以及将此债权转让给借贷公司的合同,孙佳与借贷公司签订了《同意处置/留置车辆承诺书》。沟通后,贷款公司同意通过邮寄的方式将债务转让合同、车辆处置承诺书送至我局。

  刑侦大队经初查:苏FX126车车主孙佳与陈琳琳于2018年6月12日签订借款合同,存在债务关系,同日孙佳与陈琳琳将此债务关系转让给前海众诚国际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孙佳与前海众诚国际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签订了债务转让合同及车辆处置承诺书,承诺前海众诚国际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可以处置/留置车辆,2018年8月7日孙佳将此车辆质押给孙志明,并委托孙志明售卖该车辆,孙志明再委托二手车行岳雷将苏FX126车售卖给朱柏华。

  综上所述,我局刑侦大队认为:苏FX126车被开走,系民事纠纷而非盗窃犯罪案件。

  四、执法执纪和信访工作责任倒查情况

  城东派出所与刑侦大队民警接到报警后,已依法依规对此进行了处理,经核查,何女士和朱柏华反映新田县公安局不作为问题失实。

五、目前信访人情况

  督促刑侦大队和信访人作好解释疏导工作,建议当事人通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新田县公安局

                                 2020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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