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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用地许可
  • 2017-06-20 14:45
  • 来源: 新田县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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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临时用地许可
许可对象 法人和公民
许可依据 ㈠、《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㈢、《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㈣、《湖南省临时用地管理办法》
法定期限 20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 10个工作日
许可条件 1、符合临时用地申请条件,下列用地可申请临时用地:(1)工程项目的材料堆场、运输通道和其他临时设施确需临时使用土地的;(2)架设地上线路、铺设地下管线、进行地质勘探等需要临时使用土地的;(3)采石、挖砂、取土需要临时使用土地的;(4)为选择建设地址对土地进行勘测需要临时使用土地的;(5)因从事经营性活动需要搭建临时性设施或者存储货物临时使用土地的;(6)其他确需临时使用土地的。2、工程及设计方案已经有权机关批准,用地符合国家定额指标;3、与被用地单位或个人已达成用地协议,土地复垦计划和方案切实可行;4、报送材料齐全,合符规定要求。
许可程序 ㈠、申请单位将申请材料递交至国土资源局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受理。
㈡、窗口将受理资料交扫描室,扫描室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资料扫描。
㈢、规划用地股经办人在收到项目用地报批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进行初审,对不具备办理条件的,退回申请,并书面说明退回原因;对材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通知申请单位予以补正;对符合办理条件的项目予以受理,填写办理意见。 
㈣、相关股室会审:规划用地股在2个工作日内对是否符合土地利用规划情况进行审查;耕保股在2个工作日内对耕地补充情况进行审查;地籍股在2个工作日内对土地权属情况进行审查。
㈤、规划用地股经办人1个工作日内汇总各科室审查意见。
㈥、规划用地股股长在2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
㈦、主管局领导在1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
㈧、局长在1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批。
㈨、审批通过后,发放临时用地批复,由窗口出件。   
申请材料 材料名称及单位
建设单位申请临时用地的报告; 1份
县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 1份
临时用地呈报表; 1份
临时用地合同; 1份
临时用地补偿方案; 1份
临时占用耕地的,应当提交土地复垦计划书; 1份
建设拟征(占)土地权属情况汇总表; 1份
临时用地涉及农业、水利、环保、林业等有关部门的,应附具相关部门意见; 1份
营业执照副件; 1份
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和勘测定界图; 1份
土地利用现状图; 1份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 1份
其他相关资料。 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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