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不得使用手机谈论国家秘密事项。
(二)不得在手机上存储、处理、传输国家秘密。
(三)不得将手机连接涉密信息系统、信息设备或者载体。
(四)不得在手机上存储核心涉密人员的工作单位、职务、红机电话号码等敏感信息。
(五)不得使用境外机构、境外人员赠送的手机。
(六)不得将手机带入保密要害部门部位、涉密会议和活动场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