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4311280016/2021-00733 | 分类: | |
发文机关: | 新田县自然资源局 | 发文日期: | |
名称: | |||
文号 :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自然资源行政执法工作,强化执法监督,维护当事人和自然资源执法人员的合法权益,结合全县自然资源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是指行政执法人员在土地行政执法过程中,通过完成执法案卷制作,充分利用执法记录仪等方式,对发现、制止、立案、调查取证、审理、处理决定、执行、结案等行政执法活动全过程进行记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全过程记录,是指新田县自然资源局及自然资源执法人员采用文字、音像等形式,对自然资源行政执法的程序启动、调查取证、审查决定、送达执行、归档管理等整个过程进行全面记录的活动。
第四条 自然资源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坚持合法、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自然资源机关应加强自然资源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对发现、制止、立案、调查取证、审理、处理决定、执行、结案等行政执法活动全过程进行记录。为自然资源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提供保障。
第六条 法制工作部门负责统筹协调本单位推进部门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工作。
第二章 记录方式
第七条 执法全过程记录包括文字记录、音像记录等方式。
第八条 文字记录方式包括向当事人出具的行政执法文书、调查取证相关文书、鉴定意见、专家论证报告、听证报告、内部程序审批表、送达回证等书面记录。
音像记录方式包括采用照相、录音、录像、执法记录仪等方式进行的记录。
第九条 执法人员在开展以下执法工作时,在按规定采用文字记录、音像记录进行记录的同时,应当采用执法记录仪进行实时记录:
(一)执法巡查、执法现场勘查、询问当事人必须领取执法记录仪认真核对核验各项功能确保能够正常使用。
(二)执法人员在重点点位盯守,协助有关部门维护大型活动现场秩序时必须启动执法记录仪进行录音,录像。
(三)执法人员在对违法、纠纷现场进行劝阻、纠正时必须启动执法记录仪进行录音录像,并保证连续录制,不得间断。
(四)执法人员在处置敏感和重大执法案(事)件过程中,自到达现场之时要开启执法记录仪进行录音录像记录执法现场的过程。
(五)遇有当事人不配合工作时,可以手持记录仪进行取证,并明确予以警告和告知,取证过程要保持连续。
(六)执法时因执法记录仪电量耗尽、存储空间耗尽或机器故障等无法进行记录时,应立即上报,及时排除故障。视情停止执法活动,或用其他音像设备进行执法记录。
第三章 记录要求
第十条 纸质文书资料记录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自然资源行政执法文书的使用应当严格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文书制作严谨规范,文书送达合法有效;
(二)调查报告类、调查笔录类文字资料应当记录事项清晰,写明执法人员数量、姓名等基本信息;
(三)执法人员接收或留存的当事人提交的各种证件资料及复印件,应当完整、齐全、有效。
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查处违法行为、处理违法案件时,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应当佩戴、使用执法记录仪进行全程录音录像,客观、真实地记录执法工作情况及相关证据;受客观条件限制,无法全程录音录像的,应当对重要环节使用照相机、摄像机等记录设备进行录音录像,并做好执法文书记录。
第十二条 日常执法的影像资料保存期限不少于六个月。
行政处罚案件中作为证据使用的影像资料保存期限应当与案卷保存期限相同。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应当采取刻录光盘等方式,长期保存记录的影像资料:
(一)当事人对行政执法人员现场执法、办案有异议或者投诉、上访的;
(二)当事人逃避、拒绝、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者谩骂、侮辱、殴打行政执法人员的;
(三)行政执法人员参与处置突发事件、群体性事件的;
(四)其他需要长期保存的情况。
第四章 结果管理与使用
第十四条 县自然资源执法监察大队要定期做好执法记录设备的维护和保养,保持设备整洁、性能良好。在进行执法记录时,应当及时检查执法记录设备的电池容量、内存空间,保证执法记录设备正常使用。
第十五条 县自然资源执法监察大队应按照股室名称、执法记录设备编号、执法人员信息、使用时间、案件当事人和案由名称等项目分类存储,严格管理。
第十六条 行政执法案卷及声像资料是保障自然资源局在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活动中履行举证责任的依据。
第十七条 对案卷、声像资料等执法记录材料,实行严格管理,未经批准,不得查阅;因工作需要查阅声像资料的,经县自然资源局主管负责人批准后,方可查阅。
第十八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执法记录时,严禁下列行为:
(一)在查处违法行为、处理违法案件时不进行执法全过程记录;
(二)删减、修改执法记录设备记录的原始影像资料;
(三)私自复制、保存或者传播、泄露执法记录的影像资料和案卷资料;
(四)利用执法记录设备记录与执法无关的活动;
(五)故意毁坏执法文书、案卷材料、执法记录设备或者影像资料存储设备;
(六)其他违反执法记录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五章 监督与考核
第十九条 县自然资源局办公室、执法监察大队、纪检监察室组成检查组定期对行政执法人员落实本制度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指出并责令改正。
第二十条 检查组采取以下方式,对自然资源行政执法全过程情况进行监督和考核。
(一)对纸质文书资料,采取执法督察、执法案卷评查等方式进行抽查。
(二)对执法记录仪记录的音像资料,通过现场执法记录仪管理系统,定期查询、调阅和回放,监督检查是否按规定对现场国土行政执法事项进行全程记录、执法行为是否合法规范。
(三)对影音监控设备记录的音像资料,通过定期查询、调阅和回放,监督检查对自然资源行政执法事项是否按规定进行全程记录、执法行为是否合法规范。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新田县自然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