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4311280016/2019-00215 | 分类: | |
发文机关: | 县自然资源局 | 发文日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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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根据《中共永州市委办公室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田县机构改革方案>的通如》(永办〔2019〕10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新田县自然资源局(以下简称县自然资源局)是县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
第三条 县自然资源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自然资源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全面落实省委、市委、县委关于自然资源工作的部署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自然资源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依法履行全民所有土地、矿产、森林、草原、湿地、水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和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职责。贯彻落实土地、矿产、水等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及测绘等相关政策。
(二)负责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依照国家、省、市有关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指标体系、统计标准和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制度,实施自然资源基础调查、专项调查和监测。负责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成果的监督管理和信息发布。指导全县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工作。
(三)负责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依照各类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统一确权登记、权籍调查、不动产测绘、争议调处、成果应用的制度、标准、规范,开展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建立健全全县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负责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资料收集、整理、共享、汇交管理等。指导监督全县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
(四)负责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工作。按照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统计制度,开展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核算。编制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拟订考核标准。拟订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和土地储备政策措施,合理配置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责自然资源资产价值评估管理。
(五)负责自然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组织拟订自然资源发展规划和战略,组织实施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标准,建立政府公示自然资源价格体系,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分等定级价格评估,开展自然资源利用评价考核,指导节约集约利用。负责自然资源市场监管。组织研究自然资源管理涉及宏观调控、区域协调和城乡统筹的政策措施。
(六)负责建立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推进主体功能区战略和制度,组织编制并监督实施国土空间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开展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建立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测、评估和预警体系。组织划定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等控制线,构建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生产、生活、生态空间布局。建立健全和组织实施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承担全县城乡规划管理工作,研究拟订城乡规划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拟订并组织实施土地等自然资源年度利用计划。负责土地等国土空间用途转用工作。负责土地征收征用管理。
(七)负责统筹国土空间生态修复。牵头组织编制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并实施有关生态修复重大工程。负责国土空间综合整治、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等工作。牵头组织实施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制定合理利用社会资金进行生态修复的政策措施,提出县级重大备选项目。
(八)负责组织实施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牵头拟订并实施耕地保护政策措施,负责耕地数量和生态保护,做好耕地质量保护有关工作,组织实施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制度,监督占用耕地补偿制度执行情况。
(九)负责管理地质勘查行业工作。编制地质勘查规划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管理县级地质勘查项目。组织实施重大地质矿产勘查专项。负责古生物化石的监督管理。
(十)负责矿产资源管理工作。负责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及压覆矿产资源调查审查。负责矿业权管理。会同有关部门承担保护性开釆的特定矿种、优势矿产的调控及相关管理工作。监督指导矿产资源合理利用和保护。
(十一)负责测绘地理信息管理工作。负责基础测绘和测绘行业管理。负责测绘资质资格与信用管理,监督管理国家地理信息安全和市场秩序。负责地图管理、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工作。负责测量标志保护。承担全县地理空间数据的汇集、共享工作。
(十二)推动自然资源领域科技发展。拟订并组织实施自然资源领域科技创新发展和人才培养战略、规划和计划。监督实施自然资源领域相关技术标准和规程规范。组织实施重大科技工程及创新能力建设,推进自然资源信息化和信息资料的公共服务。开展自然资源和规划对外合作与交流。
(十三)负责城乡规划实施管理。负责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土地利用和建设活动的实施管理,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负责临时用地和临时建设许可。负责城市规划区内建设项目的规划核实,牵头组织建设工程的限时联合验收。负责城乡规划设计资质管理。
(十四)根据县委授权,对各乡镇及相关部门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关于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的重大方针政策、决策部署及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进行督察。查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国土空间规划及测绘重大违法案件。指导各乡镇有关行政执法工作。
(十五)负责林业和草原及其生态保护修复的监督管理。拟订林业和草原及其生态保护修复的办法、规划和起草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监督实施相关标准和规程。组织开展森林、草原、湿地、荒漠和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动态监测与评价。
(十六)组织林业和草原生态保护修复和造林绿化工作。组织实施林业和草原重点生态保护修复工程,指导公益林和商品林的培育,指导、监督全民义务植树、城乡绿化工作,组织指导林木花卉工作。指导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防治、检疫工作。承担林业和草原应对气候变化的相关工作。承担县绿化委员会的具体工作。
(十七)负责森林、草原、湿地资源的监督管理。组织编制并监督执行全县森林采伐限额,负责林地管理,拟订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公益林划定和管理工作,管理国有森林资源。负责草原禁牧、草畜平衡和草原生态修复治理工作,监督管理草原的开发利用。负责湿地生态保护修复工作,拟订湿地保护规划和相关标准,监督管理湿地的开发利用。
(十八)负责监督管理石漠化防治工作。组织开展荒漠调查,组织拟订防沙治沙、石漠化防治及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建设规划,拟订相关标准,监督管理沙化土地的开发利用,组织、指导建设项目对土地沙化影响的审核,组织沙化灾害预测预报和应急处置。
(十九)负责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监督管理。组织开展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调查,拟订及调整县级重点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植物名录,指导陆生野生动植物的救护繁育、栖息地恢复发展、疫源疫病监测,监督管理陆生野生动植物猎捕或采集、驯养繁殖或培植、经营利用,按分工监督管理野生动植物进出口。
(二十)负责监督管理各类自然保护地。拟订各类自然保护地规划和相关标准。负责国家公园设立、规划、建设和特许经营等工作,负责省市委托县政府或由县政府直接行使所有用途管制。提出新建、调整各类自然保护地的审核建议并按程序报批,组织审核世界自然遗产的申报,会同有关部门审核自然与文化双重遗产的申报。负责生物多样性保护相关工作。
(二十一)负责推进林业和草原改革相关工作。拟订集体林权制度、国有林场、草原等重大改革意见并监督实施。拟订农村林业发展、维护林业经营者合法权益的政策措施,指导农村林地承包经营工作。开展退耕(牧)还林还草,负责天然林保护工作。
(二十二)拟订林业和草原资源优化配置及木材利用政策,拟订相关林业产业标准并监督实施,组织、指导林产品质量监督,指导生态扶贫相关工作。
(二十三)指导国有林场基本建设和发展,组织林木种子、草种种质资源普查,组织建立种质资源库,负责良种选育推广,管理林木种苗、草种生产经营行为,监管林木种苗、草种质量。监督管理林业和草原生物种质资源、转基因生物安全、植物新品种保护。
(二十四)指导全县森林公安工作、监督管理森林公安队伍,指导全县林业重大违法案件的查处,负责相关行政执法监管工作,指导林区社会治安治理工作。
(二十五)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森林和草原火灾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指导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等工作。组织指导国有林场林区和草原开展宣传教有、监测预警、督促检查等防火工作。必要时,可以提请县应急管理局,以县应急指挥机构名义,部署相关防治工作。
(二十六)监督管理林业和草原资金和国有资产,提出林业和草原预算内投资、财政性资金安排建议,按县政府规定权限,审核县级规划内和年度计划内投资项目。参与拟订林业和草原经济调节政策,组织实施林业和草原生态补偿工作。
(二十七)负责林业和草原科技、教育和外事工作,指导全县林业和草原人才队伍建设,组织实施林业和草原国际交流与合作事务,承担湿地、防治荒漠化、濒危野生动植物等国际公约履约工作。
(二十八)职能转变。县自然资源局要落实中央、省委、市委关于统一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统一行使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和生态保护修复职责的要求,发挥国土空间规划管控作用,为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自然资源提供科学指引。进一步加强自然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建立健全源头保护和全过程修复治理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实现整体保护、系统修复、综合治理。创新激励约束并举的制度措施,推进自然资源节约集约利用。进一步精筒下放有关行政审批事项、强化监管力度,充分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强化自然资源管理规则、标准、制度的约束性作用,推进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和评估的便民高效。
(二十九)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四条 县自然资源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综合调研宣传科技股、林业科技推广股)
负责局机关日常运转工作。负责会议组织、公文登记、印章管理、值班机要、保密、接待、综治民调、档案、卫生计生、机关物业管理、基础设施建设与维护、后勤保障服务工作。
组织编制全县自然资源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工作。开展自然资源领域重大问题调查研究与形势分析,协调自然资源领域综合改革有关工作。负责起草全局综合性文件文稿。承担我县自然资源领域军民融合深度发展工作。承担综合统计和局内专业统计归口管理。承担自然资源科技成果管理和全县自然资源科普工作。开展自然资源和规划对外合作与交流。承担自然资源和规划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及有关事项的宣传工作。承担绩效考核和全县系统内部督查督办工作。
组织开展林业和草原科学研究、成果转化和技术推广工作。承担林业和草原科技标准化、质量检验、监测和知识产权等相关工作。监督管理林业和草原生物种质资源、转基因生物安全。组织、指导林业和草原先进技术及智力引进。组织开展林业和草原科学研究、成果转化和技术推广工作。承担林业和草原科技标准化、质量检验、监测和知识产权等相关工作。监督管理林业和草原生物种质资源、转基因生物安全。组织、指导林业和草原先进技术及智力引进。
(二)人事教育股
承担局机关及直属单位的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劳动工资和社会养老保险的管理工作; 承担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干部考核、任免、调配、奖惩工作;负责归口管理目标管理工作;拟定实施人事教育工作计划;指导全局系统干部职工队伍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及岗位教育培训等。
(三)纪检监察室
负责纪检监察法规政策的宣传教育工作;履行党章赋予的职责,协助党政领导抓好本系统内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建立健全党纪政纪方面的制度;受理本系统党员干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党纪、政纪问题的控告、检举;受理本系统的党员和监察对象不服党纪、政纪处分决定的申诉;完成上级纪检监察组织和局党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四)财务审计股
承担自然资源有偿使用费管理工作,研究拟定并实施有关财务管理制度、办法;负责专项资金、自然资源和规划规费资金和其他行政事业性收入的财务管理和监督;协助相关业务股室进行自然资源开发、生态修复、地质灾害防治、矿产资源保护、地质勘查和信息化建设等项目资金的申请与拨付;组织汇总、编制财务预算决算;对直属单位执行财务会计制度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负责局机关财务核算和日常财务管理工作;负责内部审计工作,监管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资产;指导全系统计划财务工作。
(五)政策法规信访股
负责局机关规范性文件、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审核工作。组织协调自然资源和规划系统普法宣传教育。推进自然资源和规划系统依法行政。承办行政复议、听证工作。组织协调行政应诉应复工作。归口管理法律顾问工作。
负责有关自然资源和规划管理内容的来信来访工作;承办县政府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林业局交办的自然资源和规划信访事项;督促检查转办、转送和交办的自然资源和规划信访事项处理情况;开展信访调查研究,指导乡镇自然资源部门信访工作。负责全国、省、市、县两会期间及重大活动、节日防护期间自然资源系统内的信访维稳工作;负责全县自然资源和规划信访信息系统平台管理。
(六)行政审批股
负责行政审批改革和政务环境整治工作;负责局驻县政务中心窗口的日常工作;负责行政审批事项的组织、协调等服务性工作,负责行政审批事项的受理、登记、分办、跟踪催办、资料的收集、归档和移交等事务性工作,实现行政审批服务“一个窗口对外”;牵头负责局政务公开、政务服务和依申请公开工作,拟订相关制度规范、年度工作要点并组织实施;监督管理局政务窗口;牵头负责局机关电子政务工作;指导乡镇自然资源政务公开、政务服务、电子政务工作;负责政务公开和行政审批信息的统计工作。
(七)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股(自然资源确权登记股、自然资源所有者权益股、国土测绘股、地理信息管理股)
贯彻执行国家、省、市、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的指标体系和统计标准,定期组织实施全县自然资源基础调查、变更调查、动态监测和分析评价。开展水、森林、草原、湿地资源和地理国情等专项调查监测评价工作。承担全县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成果的汇交、管理、维护、发布、共享和利用监督。
按照各类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统一确权登记、权籍调查、不动产测绘、争议调处、成果应用的制度、标准、规范,指导监督全县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负责由县本级承担的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工作。建立健全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管理登记资料,组织开展全县系统业务培训。
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收益管理政策。依照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和土地储备政策,建立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统计制度,开展自然资源资产价值评估和资产核算工作。编制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拟订相关考核标准。会同有关股室开展县直机关和中央、省、市在新单位、县属事业单位使用的土地资产处置。
负责统一监督管理全县测绘工作;拟订全县基础测绘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维护管理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加强对不动产测绘的监督管理;监督管理测绘资质和测绘成果质量,负责测绘资质行政许可的初审,组织开展全县测绘成果质量监督检查,负责测绘信用体系建设与管理;负责保护测量标志;监督管理民用测绘航空摄影与卫星遥感,组织实施全县基础测绘等重大测绘项目;负责县本级数字(智慧)城市建设,指导全县开展基础测绘和数字(智慧)城市建设。
负责地理信息成果管理,审核基础测绘成果和涉密测绘成果提供使用。负责审核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监督实施地理信息成果汇交,承担全县地理空间数据的汇集、共享工作。指导测绘地理信息业务档案管理与利用。指导监督地理信息公共服务,组织开展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管理与应用。负责全县航空航天遥感影像数据统一获取、处理、提供。提供地理信息应急保障。协调促进地理信息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承担测绘地理信息军民融合及区域协调发展工作。负责地图管理,审查和管理向社会公开的地图。监督互联网地图服务,组织开展国家版图意识宣传教育。拟订地理信息安全保密政策并监督实施。监督管理地理信息安全保密工作,建立地理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和技术防控体系。牵头负责全县自然资源信息化建设。统筹管理自然资源大数据建设,负责自然资源数据集中统一管理,负责自然资源和地理空间数据库建设等。
(八)自然资源开发利用股
组织编制县本级土地供应年度计划。拟订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制度及出让供应方案并监督和实施。负责委托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展土地等自然资源的招拍挂工作。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市场调控。负责自然资源市场监督管理和动态监测,建立自然资源市场信用体系。建立政府公示自然资源价格体系,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分等定级价格评估。拟订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标准,开展评价考核,指导节约集约利用。监督管理在本县执业的自然资源评价评估机构和人员。负责自然资源资产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等日常业务工作。牵头承担全县开发园区升级、扩区、调区和退出相关用地审核报批工作。
(九)耕地保护监督股
拟定并实施耕地保护政策措施,牵头协调耕地保护与林地、草地、湿地等土地资源保护政策的衔接。组织实施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指导监督乡镇落实永久基本农田划定、补划和保护工作。承担耕地占补平衡管理工作,组织耕地后备资源开发,提出土地整治计划和资金拨付意见,负责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土地开发项目的申报检查验收。落实设施农用地管理政策,指导和监督乡镇设施农用地管理工作。负责全县耕地分等定级和年度变更工作。
(十)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股(自然资源督察办公室)
执行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规范和技术标准并监督实施。编制土地年度利用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耕地、林地、草地、湿地等用途转用审核、报批工作。组织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工作。组织发布各类建设用地信息;负责土地征收征用管理。
负责牵头落实自然资源督察相关政策和制度。拟定全县自然资源督察工作实施方案。负责自然资源督察与执法工作的总联络、总协调和总指导。负责与上级自然资源督察办公室的日常联络工作。组织开展全县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等法律法规执行情况和有关专项监督检查工作。组织对重大突出问题以及整改处理情况开展核查,按规定提出限期整改建议,督促督察相关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整改。根据督察情况,提请对相关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人开展约谈,并向有关部门移交移送问题线索和提出问责建议。
(十一)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股
组织实施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编制重点生态功能区修复方案。承担建立和实施生态保护补偿制度有关工作。组织开展生态修复政策宣传和创新技术推广应用工作。组织实施国土空间综合整治、土地开发、山水林田湖草系统治理等有关生态修复重大工程,指导全县山水林田湖草系统治理、国土空间综合整治、土地开发、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生态修复和矿业遗迹保护工作。承担矿业遗迹保护工作。
(十二)矿业权管理股(地质勘查管理股、矿产资源保护监督股)
组织实施矿业权管理政策。负责县级采矿权的出让及审批登记,统计分析并指导全县釆矿权审批登记。拟订自然资源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组织协调局安全生产工作。配合省自然资源厅、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实施探矿权的出让及审批登记;调处采矿权重大权属纠纷。承担保护性开釆的特定矿种、优势矿产的开釆总量控制及相关管理工作。
拟订全县地质勘查管理制度。编制和组织实施全县地质勘查规划、相关专项规划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贯彻执行地质勘查行业技术标准。指导全县地质工作,管理全县公益性地质调查和战略性矿产勘查工作,负责项目计划管理和汇总分析地质勘查成果。监督管理地下水过量开采及引发的地面沉降等地质问题。承担找矿突破战略行动的组织协调、评估考核、督促检查,组织协调国家、省、市、县重大地质勘查并组织实施。管理县财政出资地质勘查项目。指导商业性地质勘查技术工作。监督管理地质勘查行业,汇总分析全县地质勘查行业情况。
拟订矿产资源政策和规划并组织实施,监督指导矿产资源合理利用和保护;承担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登记、统计和信息发布;管理矿业权评估评审;依法管理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的相关工作;实施矿山储量动态管理,监督地质资料汇交、保管和利用,提供社会利用服务;负责矿产地储备;管理古生物化石、地质遗迹、矿业遗迹等重要保护区、保护地;监督管理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机构的评审。
(十三)规划股(国土空间规划股、城市风貌和建设用地规划管理股、建设工程规划管理股、市政基础设施规划管理、村镇规划管理股)
拟定全县国土空间规划相关政策、技术规定或者标准,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组织实施;开展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和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统筹划定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等重要控制线。组织编制县级国土空间规划,拟定全县国土空间管控约束性指标和强制性要求。承担需报省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审批的国土空间规划的审核、报批工作。监督管理规划行业。组织相关重大专项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查、报批工作。指导各乡镇国土空间规划的编制及备案工作。拟订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督的政策,建立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测、评估和预警体系,指导全县统一的国土空间规划基础信息平台的建设,对重要控制线和重点区域进行动态监测。
负责建设用地选址;负责提出用地规划条件;负责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管理;负责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传统村落规划的审查、报批工作;负责县城区城市景观风貌工程的规划审批;参与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设计审查;负责规划条件核实。
负责城市规划区内各项建筑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的规划管理;提出建筑工程规划设计要点;负责建设项目总平面和规划方案审批;负责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核实;负责建筑工程的验线工作;参与建筑工程的初步设计审查。负责建设项目事中、事后监管工作。
负责城市规划区市政工程、构筑物、管线和其他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的规划管理工作,提出规划设计要点,负责规划选址审批、用地规划和工程规划许可管理,负责验线和规划条件核实工作;参与市政工程项目的可行性研究与初步设计审查。
拟订全县乡镇、村庄规划相关政策,指导全县乡镇、村庄规划的编制和报批;负责组织全县(县城规划区除外)乡镇规划的审核、报批;负责组织县城规划区范围内城市建设用地之外的村庄规划的审核、报批。
(十四)森林资源管理股
拟订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的政策措施,编制全县森林采伐限额。承担林地相关管理工作,组织编制全县林地保护利用规划;指导编制森林经营规划和森林经营方案并监督实施、监督管理国有森林资源;指导监督林木凭证采伐、运输;负责公益林划定、调整、管理等工作,拟订公益林保护规划、政策、标准。指导天然林资源保护管理工作。指导森林资源林政执法工作,组织开展森林督查。指导基层林业站的建设和管理。
(十五)造林绿化股(县退耕还林办公室)
起草国土绿化重大政策,综合管理林业和草原等重点生态保护修复工程,指导植树造林、封山育林和以植树种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工作;承担林业和草原应对气候变化相关工作。承担退耕还林日常工作;承担林木种苗管理和林业科技推广工作;承担石漠化防治工作;承担县绿化委员会日常工作。
(十六)自然保护地管理股(国家公园管理办公室)
监督管理国家公园等各类自然保护地,提出新建、调整各类各级自然保护地的审核建议并按程序报批;组织实施各类自然保护地生态修复工作;承担世界自然遗产项目和世界自然与文化双重遗产项目相关工作。
(十七)野生动植物保护股
组织开展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调查和资源状况评估;监督管理全县陆生野生动植物保护工作;研究提出县级重点保护的陆生野生动植物名录调整意见;按分工监督管理野生动植物进出口;协调、督促全县野生动物的重大违法行政案件的查处;承担全县古树名木保护工作,承担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履约工作。
第五条 县自然资源局机关行政编制9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3名,总工程师1名,总规划师1名。
机关后勤服务全额拨款事业编制2名,人员只出不进,编制退一减一。
第六条 县自然资源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 本规定由县委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 本规定自2019年4月24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