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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4311280016/2019-00029 分类:  
发文机关: 新田政府网 发文日期: 2019-05-21
名称: 新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2019年住房保障申请和审核工作的通知
文号 :    
新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2019年住房保障申请和审核工作的通知
  • 2019-05-21 09:14
  • 来源: 新田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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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做好2019年住房保障申请和审核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解决好城镇中、低收入家庭和城镇新就业人员住房困难,做好住房保障申请和审核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保障对象及申请条件:

  (一)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租赁补贴)保障对象及条件

  新增保障申请对象:龙泉镇所辖六个社区范围内的城镇居民户口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复核申请对象:上年度已享受住房保障家庭。

  新增和复核对象申请条件:申请家庭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本县城镇居民户口居住满一年以上。

  2、低保或城镇低收入家庭。(低收入家庭收入认定:低于民政部门认定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2倍)

  3、申请人家庭为无房户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以下(含15平方米),申请人家庭虽有房屋且人均面积超过15平方米,经有关部门鉴定为D级危房的也可申请。

  4、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在申请之日前5年内没有出售、赠与或自行委托拍卖房产。

  5、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注册工商营业执照的注册资金不得超过5万元。

  申请时需提供的资料:

  1、书面申请报告及家庭成员的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丧偶或离异的须提供相关证明。

  2、住房证明。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无房证明,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的现住房证明资料,承租住房的提供租赁合同,借住住房的提供现居住房屋的权属证明。

  3、收入证明。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的收入证明,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低保户),可直接认定为城镇低收入家庭,不再进行家庭收入核定,但必须提供有效证件。

  4、财产证明。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拥有非居住类房产、车辆、营业执照等相关证明材料。

  5、新申请对象提供一寸免冠照片两张。

  6、其它相关资料。

  ①申请人配偶、父母、子女身份证号码、电话号码、住址。

  ②残疾证(三级及以上)、优抚证等。

  ③重大疾病诊断证明(癌症、精神病类等)。

  以上需提供复印件的资料,提交资料时必须携带相应原件,受理机构核对原件后留复印件。所有资料均用A4纸,不得涂改。

  其它规定:

  1、申请家庭以户籍为单位,申请家庭以户主为申请人。户主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应推举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其它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其它家庭成员为共同申请人。申请人代表办理申请、申报等事项的行为,视同共同申请人的行为,申请人应如实申报家庭人口、收入和居住状况等情况。一个家庭只能享受一种保障方式,申请家庭成员已享受住房保障或已作为其他家庭成员申请住房保障的人员,不得再申请。

  2、离异家庭的子女,按照离婚协议或法院调解书、判决书随共同生活的父母一方申报。

  3、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已年满25周岁的单身人员(包括未婚、丧偶、离婚),户籍独立需满一年后方可单独申请。

  4、实物配租按申请日期先后顺序,排队轮候。

  (二)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及申请条件

  保障对象: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县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在编的新就业人员(五年内)以及在县城有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含引进人才)。

  申请条件:申请家庭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本县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在编新就业职工或属城镇户籍并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聘用)合同,并在本县连续缴纳6个月以上社会养老保险金或住房公积金人员;无城镇户籍及外县户籍的,在本县城区居住满1年以上、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聘用)合同并连续缴纳6个月以上社会养老保险金。

  2、申请家庭在本县城内无房。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在申请之日前2年内在本县城没有出售、赠与或自行委托拍卖房产。

  3、未租住公有住房、未享受廉租住房补贴和配租及其他福利性住房。

  4、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人均年收入不超过上年度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的70%。

  5、新就业人员以及在县城有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含引进人才)收入不限。

  申请时需提供的资料:

  1、书面申请报告及家庭成员的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丧偶或离异的须提供相关证明。

  2、住房证明。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无房证明,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的现住房证明资料,承租住房的提供租赁合同,借住住房的提供现居住房屋的权属证明。

  3、工作证明。申请人及家庭成员①在企业工作的,提供企业出具的工作证明原件和劳动合同复印件;②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在编的,提供所在单位出具的工作证明原件;③在县城户籍的灵活就业人员,提供现居住地社区(居委会、村)出具的就业证明原件;④个体工商户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⑤离、退休人员提供原所在单位证明、《离、退休证》或养老金领取证明。

  4、收入证明。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的收入证明。

  5、在本县连续缴纳6个月以上社会养老保险金证明。

  6、申请人提供一寸免冠照片两张。

  以上需提供复印件的资料,提交资料时必须携带相应原件,受理机构核对原件后留复印件。所有资料均用A4纸,不得涂改。

申请其它规定:

  1、申请之日前2年内有出售、赠与、离婚析产或自行委托拍卖房产行为的不得申请。

  2、申请家庭的父母、配偶及其子女在本县城内有成幢或二套(含二套)以上住房及门面的不得申请。

  3、实物配租按申请日期先后顺序,排队轮候。

  二、申请程序:

  (一)申请住房保障家庭携带上述规定所需资料到所在社区申请,领取《新田县保障性住房申请表》、《新田县保障性住房复核表》。新就业人员和外来务工人员向用人单位提出申请由用人单位统一到县房产局住房保障办申请,用人单位对申请材料的内容完整性、真实性负责。

  (二)社区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家庭收入、财产和住房状况等是否符合条件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初审意见,并在社区公示,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一并报送县房产局住房保障办。

  (三)县房产局住房保障办收到初审(复核)意见和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根据房产登记部门提供的申请人家庭现有住房状况和民政部门对申请人家庭收入、财产的核定情况,审核是否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经审核,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予以公示,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登记为住房保障轮候对象,并向社会公布;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四)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县房产局申请复核。县房产局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复核,并在10个工作日内将复核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

  (五)申请人需到现场申请,不能委托其他人或其他机构代行。申请家庭应按照申请表如实填写相关内容,若提供虚假资料,将不予受理并列入黑名单,已经保障的家庭将取消资格并且在五年之内不能申请。

  (六)对已建公租房的卫生、教育、水利系统,乡镇政府、司法局等单位人员及工业园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公租房的向所属单位、工业园管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各相关单位组织会同有关部门对申请对象进行审核。对审核合格的列入保障范围并报县住房保障部门备案。

  (七)对已经不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要及时办理好退出手续。原享受住房保障家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资格:

  1.因家庭人数变动住房面积、收入等条件改善,不属于保障范围的。

  2.原保障人死亡等其他原因的。

  三、申请时间:

  每年5月1日至6月30日(节假日和双休日除外),新申请对象逾期将纳入下年度审核,已享受住房保障的复核对象逾期不来年审的,视作自动放弃,并取消当年资格,轮候时间重新计算。

  四、受理地点:

  所在社区办事大厅受理。

  五、廉租住房补贴标准:

  1人户800元、2人户1000元,3人户1300元,4人及4人以上1500元,每户每年租赁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1500元。每户保障人口数以户口簿上登记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收养关系的父母、配偶及其子女。

  六、实物配租

  实物配租由县房产局根据房屋建设情况和本通知相关要求,拟定实物配租实施方案报县人民政府审定后组织实施。

七、建立保障性住房申请资格联合审查机制

  (一)县房产局(住房保障部门)负责综合协调、组织和指导工作,做好资格审核工作。

  (二)县民政局负责对低收入家庭、中等偏下收入家庭的认定,同时做好申请家庭成员婚姻关系的审查工作。

  (三)县自然资源局负责对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不动产登记信息情况进行审查。

  (四)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对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的社会养老保险和工资情况进行审查。

  (五)县质量监督管理局负责对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企业注册资金及个体经营户注册信息进行审查。

  (六)县公安局(包括交警大队)负责对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户籍和车辆登记情况进行审查。

  (七)县税局负责对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个人所得税缴纳情况进行审查。

  (八)县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住房公积金信息进行审查。

  (九)各社区负责对申请对象的申请、摸底调查、核实等相关初审工作,同时会同相关部门做好复核工作。

  (十)县监察委对保障性住房准入、退出及后续运营管理工作机制进行监管。

  (十一)可根据实际需要,经申请对象及其家庭成员授权,对相关人员个人储蓄和贷款情况,以及个人股票、基金、期货持有情况进行查询,并由相关金融、证券机构提供证明。

  (十二)相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免收相关费用,按要求提供相关资料,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同时住房保障部门对有关资料要做好保密工作。

  (十三)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在审核工作中要做到公平、公正,如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依纪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部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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