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构职责

来源: 作者: 日期: 2017-02-06 16: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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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贯彻执行卫生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及规章,提出卫生和计划生育、中医药事业发展地方标准和技术规范建议。负责协调推进全县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和医疗保障,统筹规划全县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资源配置。编制和实施卫生和计划生育规划。

  2、贯彻中西医并重方针,制定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和中医药中长期发展规划,推进中医药的继承与创新,促进中医药事业的发展。

  3、负责制定全县疾病预防控制规划、免疫规划、严重危害人民健康的公共卫生问题的干预措施并组织落实,制定全县卫生应急和紧急医学救援预案、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和风险评估计划,组织和指导全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和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发布并上报法定报告传染病疫情信息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信息。

  4、负责制定并贯彻执行职责范围内的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环境卫生、学校卫生、公共场所卫生、饮用水卫生管理规范、地方标准和工作措施,组织开展相关监测、调查、评估和监督,负责传染病防治监督。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提出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建议,负责食源性疾病及与食品安全事故有关的流行病学调查。

  5、组织拟订并实施基层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妇幼卫生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指导全县基层卫生和计划生育、妇幼卫生服务体系建设,推进基本公共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均等化,完善、落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新机制和乡村医生管理制度。负责制定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组织基金个人缴纳费用筹集和协调县财政补助资金落实,负责全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监管与效益评估,负责定点医疗机构医疗费用控制。

  6、参与制定医疗机构和医疗服务全行业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贯彻执行医疗机构医疗服务、技术、医疗质量和代供血机构管理的政策、规范及标准,会同有关部门执行国家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准入、资格标准,组织执行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执来规则和服务规范,建立医疗服务评价和医疗机构运行监督管理体系。

  7、负责组织推进公立医院改革,建立公益性为导向的绩效考核和评价运行机制,建设和谐医患关系,提出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政策措施建议。

  8、贯彻落实国家药物政策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执行国家基本药物目录,执行全省医疗机构网上药品集中采购政策;提出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内药品生产的鼓励扶持政策建议,提出国家基本药物价格政策建议。

  9、提出完善生育政策建议,组织实施促进出生人口性别平衡的政策措施,组织监测计划生育发展动态,报告坟墓生育安全预警预报信息。贯彻执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制度,贯彻执行优生优育和提高出生人口素质的政策措施,推动实施计划生育生殖健康促进计划,降低出生缺陷发生率。

  10、贯彻落实计划生育利益导向、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和促进计划生育家庭发展等机制。负责协调推进有关部门、群众团体履行计划生育工作相关职责,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政策措施的衔接机制,提出稳定低生育水平政策措施。

  11、制定执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制度并组织落实,推动建立流动人口卫生和计划生育信息共享、区域协作和公共服务工作机制。

  12、组织拟订全县卫生和计划生育人才发展规划,指导卫生和计划生育人才队伍建设。

  13、组织拟订全县卫生和计划生育科技发展规划,组织实施卫生和计划生育相关科研项目、毕业后医学教育和继续医学教育。

  14、指导全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工作,完善综合监督执法体系,规范执法行为,监督检查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的落实,组织查处重大违法行为。落实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

  15、负责全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宣传、健康教育、健康促进和信息化建设等工作,依法组织实施统计调查,参与人口基础信息库建设和国际交流合作,参与援外工作以及与港澳台的交流合作。

  16、贯彻执行保健政策,负责全县保健工作的宏观管理。负责保健对象的医疗保健工作,负责县内重要会议与重大活动的医疗保障工作。

  17、承担县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和县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18、按机构改革的总体要求,负责对下属单位机构设置、职能配置和人员编制配备等提出调整完善意见,报机构编制部门明确。

  19、承办县委、县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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