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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4311280016/2022-00713 分类:  
发文机关: 永州市生态环境局新田分局 发文日期: 2022-12-01
名称: 新田县新航墙体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安装在线监测设备案
文号 :    
新田县新航墙体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安装在线监测设备案
  • 2022-12-01 16:17
  • 来源: 永州市生态环境局新田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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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新田分局执法大队9月6日对新田县新航墙体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未按规定安装在线监测设备。

案件处理结果:该公司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应当依法安装、使用、维护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的规定,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安装、使用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或者未保证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的规定,我分局对该企业作出了如下行政处罚:1、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2、罚款人民币肆万元整。目前该案已结案。

典型意义:该案件的查办,严厉的打击了试图逃避安装在线监测设备的企业,也对抱着此种侥幸心理的企业起了极大的警示及震慑作用,让他们明白若触碰法律红线必将受到严惩。同时工业企业在线监测设备是全面地反映企业环境质量现状的眼睛和有力措施,为企业环境治理提供科学依据。便于环境监管人员在第一时间就能掌握污染源排放情况,污染源在线监测设备在污染防治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已成为污染防治工作的核心力量,对生态保护及污染防治有着积极影响,因此该案的办理也为我局提高非现场执法能力和环境监管能力进一步提供了保障,意义重大,影响深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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