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4311280016/2023-00805 | 分类: | |
发文机关: | 永州市生态环境局新田分局 | 发文日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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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永州市生态环境局新田分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规定的公示
第一条 参照《湖南省生态环境厅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试行)》,结合新田分局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局机关相关科室及下属单位(以下简称“业务科室或部门”)拟定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前,应当依照本规定对拟作出的决定进行法制审核;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因情况紧急等原因,需作出即时性、应急性行政执法决定除外。
法制审核意见或建议供业务科室或部门参考。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是指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行政执法决定:
(一)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可能造成重大影响或者引发社会风险的;
(二)直接关系行政相对人或者第三人重大权益的;
(三)经过听证程序作出的;
(四)情况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
(五)将环境违法行为移送公安机关、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 法制审核限于对报送审核业务处室或部门提供的本规定第六条所列材料,主要审核以下内容:
(一)行政执法主体是否合法,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是否属于我厅的管辖权限;
(二)主要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合法充分;
(三)适用依据是否准确;
(四)适用裁量基准是否适当;
(五)行政执法程序是否合法;
(六)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审核的内容。
第五条 法制审核不包括以下内容:
(一)行政许可申请材料的真伪、全面,行政许可决定适用的政策、标准、规范等实体上是否符合相关要求;
(二)行政执法现场调查取得的证据材料的真伪;
(三)其他在法制审核环节难以发现真伪、缺漏的事实和材料。
第六条 需要法制审核的,业务处室或部门应当按序编排材料予以报送,同时还需提供以下说明:
(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文书(建议稿);
(二)重大行政执法调查或者审查报告、批示及相关程序性材料;
(三)拟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相关事实、证据材料,及相关法律依据;
(四)经听证或者评估、论证的,应提交听证笔录、听证报告或者评估报告、论证意见;
(五)需征求相关方面意见的,应当提供相关材料;
(六)其他需要提交的资料。
第七条 法制审核工作流程:
(一)业务科室或部门填写《永州市生态环境局新田分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表》,并报送第六条所列材料;
(二)法制工作机构在5日内完成审查,提出是否合法或是否明显不当的意见,以及其他需要修改的建议;
(三)业务科室或部门认为意见、建议合法、合理的,修改完善相关拟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
第八条 法制审核仅限于书面审查,不包括赴现场调查核实、对当事人进行说服协调、参加行政许可听证会、向相关部门请示汇报等工作。
对难以把握是否合法或明显不当的,法制工作机构可以建议提请专家或第三方审查。
提请专家或第三方审查的,由业务科室或部门牵头承办,法制工作机构相关人员参与。
第九条 法制审核过程中形成的相关材料及书面审核意见建议等,应当作为副卷归入行政执法案卷。
第十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