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4311280016/2021-00469 | 分类: | |
发文机关: | 永州市生态环境局新田分局 | 发文日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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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工作指南(试行)》和《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等文件规定,按照永州市生态环境局统一部署,现就新田县排污许可及排污登记管理通告如下:
一、实施范围
按照《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新田县境内排放水污染物、大气污染物,产生工业固体废物或者其他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均须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或填报排污登记表。(以下简称“排污单位”)
二、实施时限
(一)2017-2019年已完成排污许可管理的33个行业中,未依法申领或登记的排污单位,应于2020年4月20日前依法申领排污许可或实施登记管理。
(二)列入国家《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其他所有行业的排污单位,应于2020年9月20日前依法申领排污许可或实施登记管理。
(三)新建排污单位应当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在实际排污之前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或者进行排污登记。
三、核发部门
重点管理排污单位的排污许可证由永州市生态环境局负责核发。简化管理排污单位的排污许可证由市生态环境局新田分局负责具体审核,得到市生态环境局终审盖章后再由新田分局发证。登记管理排污单位的登记管理由永州市生态环境局新田分局负责通知企业自行网上申报排污登记。重点管理、简化管理和登记管理类别具体按《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本)》执行。
四、工作程序
排污单位按照有关规定,登陆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网址:http://permit.mee.gov.cn/),或湖南省生态环境厅公众排污许可栏目(企业端口)完成申请排污许可和排污登记。
(一)实施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应进行申请前信息公开。实施简化管理的排污单位不需要进行申请前信息公开,在网上填报排污许可证申请表,并向新田分局提交书面申请材料。核发部门对资料齐全、满足条件的排污单位依法核发排污许可证。
(二)实施登记管理类的排污单位经网上填报后,系统将自动生成登记编号和回执,排污单位自行打印留存。
排污单位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法律责任。
五、证后管理要求
实施排污许可管理的排污单位要持证排污、按证排污,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及时填报自行监测记录、台账记录及执行报告。对排污许可过渡期的,要在整改期限内完成整改。
六、法律责任
实施范围内的排污单位应按上述要求及时申领排污许可证和完成申报登记,并严格执行排污许可管理要求。
(一)关于无证排污:依据《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可责令改正或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二)关于不按证排污:依据《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明确规定,可责令改正或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三)关于拒不整改:依据《排污许可证管理办法》,排污单位违法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的,经复查发现其继续违法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或者拒绝、阻挠复查的,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依法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四)其他情形:依据《环境保护法》,对违反法律规定,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被责令停止排污,拒不执行,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将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永州市生态环境局新田分局
2020年3月2日
附件:1、《湖南省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清理整顿和排污许可发证登记工作实施方案》(湘环发〔2020〕2号)
2 、《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
3、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登记(申请)操作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