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4311280016/2022-00629 | 分类: | |
发文机关: | 永州市生态环境局新田分局 | 发文日期: | |
名称: | |||
文号 : |
备案编号:
版本号:2019年1.0版
永州市新田县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备案稿)
发布单位:新田县人民政府
编制时间:二〇一九年五月
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表
单位名称 |
新田县人民政府 |
机构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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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案名称 |
《永州市新田县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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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单位于2019年 月 日签署发布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条件具备,备案文件齐全,现报送备案。 本单位承诺,本单位在办理备案中所提供的相关文件及其信息均经本单位确认真实,无虚假,且未隐瞒事实。
预案制定单位(公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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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案签署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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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送时间 |
2019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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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文件目录 |
1.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表; 2.环境应急预案及编制说明(纸质文件和电子文件): 环境应急预案(签署发布文件、环境应急预案文本); 编制说明包括(编制过程概述、重点内容说明、征求意见及采纳情况说明、评审情况说明); 3.环境风险评估报告(纸质文件和电子文件); 4.环境应急资源调查报告(纸质文件和电子文件); 5.环境应急预案评审意见(纸质文件和电子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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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案意见 |
该单位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文件已于 年 月 日收讫,文件齐全,予以备案。
备案受理部门(公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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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案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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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送单位 |
新田县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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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部门 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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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备案编号由企业所在地县级行政区划代码、年份、流水号、企业环境风险级别(一般 L、较大 M、重大 H)及跨区域(T)表征字母组成。例如,河北省永年县**重大环境风险非跨区域企业环境应急预案 2015 年备案,是永年县环境保护局当年受理的第 26 个备案,则编号为:130429-2015-026-H;如果是跨区域的企业,则编号为:130429-2015-026-HT。
新田县人民政府文件
永州市新田县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发布令)
遵照我国有关环保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的规定,为确保永州市新田县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在发生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时,能准确、及时地进行应急处置工作,特编制了《永州市新田县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本预案由新田县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本应急预案阐明了永州市新田县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及周边一定范围内的环境风险源分布情况,叙述了可能发生的环境风险及其可能性和后果,并提出了一系列的应急措施。其内容涉及到应急组织机构的建立、应急响应、应急预案的评审发布更新等内容。它是指导永州市新田县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技术性指导文件。
本预案是首次发布,自2019年 月 日起实施。望有关部门认真贯彻执行,确保永州市新田县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环境安全,以实现防范、管控环境风险的工作目标。
新田县人民政府:(盖章)
发布日期:2019年 月 日
第一部分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说明
1.1编制目的
新田县人民政府为了进一步提高对永州市新田县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突发环境事件的防范和应急处置能力,进一步建立健全和完善永州市新田县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应急预案体系,确保新田县人民群众的饮水安全。依据《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指南(试行)》(环办【2012】50号)、《地表饮用水源保护区环境应急管理工作指南(试行)》(环办【2011】93号)和《湖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工作的通知》(湘环函【2017】107号)等文件的相关要求,新田县环境保护局委托苏州合巨环保技术有限公司承担了《永州市新田县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编制工作。
1.2编制过程概述
(1)接受新田县环境保护局委托后苏州合巨环保技术有限公司立即组织相关技术人员成立应急预案编制小组,并同时聘请相关专家对本预案编制进行技术指导工作。
(2)在编制过程中供水管理处和苏州合巨环保技术有限公司组织相关技术人员对永州市新田县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及周边范围内(周边第一重山脊线以内的汇水区域)的环境现状和环境风险受体进行全面调查,收集相关资料,确定环境风险源,并对风险源进行分析,确定环境风险类型,分析风险事故造成的后果,制定现场处理方案。本次工作调查面积约为24km2。
(3)对永州市新田县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突发环境事件现有的应急能力进行评估,查找差距,提出相应的建议和对策。
(4)编制环境风险评估报告、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和环境应急资源调查报告。
1.3重点内容说明
1、危险源分析
预案编制过程中对永州市新田县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及周边一定范围内的固定、流动、非点源风险源等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物质进行了全面排查。全面分析了工业企业固定风险源、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畜禽养殖场等风险源,确定了工业企业环境风险物质、车辆泄漏的危险化学品、畜禽养殖场废水、粪便等为主要环境风险物质,并重点分析工业企业环境风险物质泄漏、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发生泄漏、翻车等突发环境事件时,事故造成的后果及危害程度。
2、组织机构及职责
新田县人民政府在全面分析永州市新田县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突发环境事件所需应急人员层次结构的基础上,委托新田县供水管理处确立并调整了应急指挥体系,组建了应急队伍。本预案对永州市新田县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突发环境事件现有的应急资源进行了调查,包括应急人力资源、应急物资、应急经费安排等,并提出补充相关应急资源。
3、预警及信息报告
在风险评估的基础上,建立了应急响应程序,确立了应急响应分级处置的程序。
4、应急响应
根据不同类型环境风险源,分别建立突发环境事件的现场应急处置程序,细化了各种应急情况应急处置措施。
1.4征求意见及采纳情况说明
征求意见包括两个方面的意见征求,一是本预案内审意见,二是外部专家评审意见。2019年3月5日,新田县人民政府委托由新田县环境保护局牵头,组织相关人员,对本应急预案进行内部评审及征求意见,经内审组全体人员认真讨论,大家一致认为本应急预案基本符合编制要求,同意报送新田县应急办组织专家进行外部评审。
内部评估小组的组成人员包括新田县环境保护局,内部评估主要对环境风险分析、现场应急卡的设置、预防和应急措施的针对性、应急保障措施的可行性等进行评估,大家一致认为此次编制的应急预案基本符合实际,各种风险源分析到位。
2019年4月13号,新田县环保局受县政府委托在长沙市组织召开《永州市新田县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以下简称《预案》)外部评审会,会议邀请了5名专家组成技术评审组。
2019年5月17日,根据专家意见修改完善后2019年5月27日发布本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新田县环保局、永州市环保局、湖南省环保厅备案管理。
第二部分
永州市新田县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确保新田县金陵水库饮用水源安全,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构成威胁或造成新田县金陵水库饮用水污染的各类突发环境事件,最大程度降低突发环境事件对新田县金陵水库饮用水水源地水质影响,指导和规范新田县金陵水库饮用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维护社会稳定,保障人民群众的饮用水安全。
1.2 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计划》、《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指南》(试行)、《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湖南省环境保护条例》、《湖南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永州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新田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结合永州市新田县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新田县金陵水库来水主要为雨水径流、山泉水和两条溪流水体汇集的水。
因此,本预案适用的地域范围,包括水源保护区、水源保护区边界向上游连接水体及周边汇水区域上溯24小时流程范围内的水域和分水岭内的陆域,最大不超过汇水区域的范围,详见下:
①水源保护区:包括了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一级保护区为(水域范围为以取水口为中心,半径300m的水域范围,水质保护目标为II类。陆域范围为取水口侧正常水位线以上200m范围内的陆域,不超过第一重山脊线。一级保护区边界均位于米田寺村境内。);
二级保护区为(二级保护区水域范围为一级保护区水域边界外的全部水库水域,二级保护区陆域范围内的全部水体。二级保护区陆域范围为第一重山脊线以内的陆域范围(一级保护区除外)。二级保护区边界沿金陵水库大坝东侧,经米田寺村、张家塘、斑鸡塘至金陵圩。沿大坝西侧经刘家、鹅婆冲、甘沅、下兰冲、大坪山、茶元脚、山林岗村、永桂城至金陵圩。)
②周边汇水区域24小时流程范围内的水域及分水岭内陆域内突然发生或者可能发生造成饮用水水源污染事件。则本水源地应急预案适用的地域范围为上游43.2公里。
具体包括以下环境事件:
(1)车辆运输过程化学品泄漏事故造成的水质污染;
(2)养殖、企业运营过程中污染物泄漏,污染水库水质;
(3)居民及学校、农庄生活污水不达标排放引起水库富营养化;
(4)农业施肥、使用农药等农业活动所造成的水质污染;
(5)干旱、洪水、泥石流、地震等自然灾害引发的水质超标突发环境事件;
(6)人群、动物疫病等引起的致病微生物和寄生虫等污染饮用水源事件。
饮用水进入新田县第三水厂后造成的供水事件及核与辐射污染事件不在本预案范围内。
1.4应急预案衔接
1.4.1 风险应急预案的衔接
(1)应急组织机构、人员的衔接
当永州市新田县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及周边一定范围内固定源、流动源、非点源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可能对水源保护区范围内水质造成污染,饮用水源保护区污染控制小组成员应及时承担起与县政府应急指挥机构的联系工作,及时将事故发生情况及最新进展向指挥机构汇报;相关部门编制环境污染事故报告,并将报告向上级部门汇报。
(2)应急救援保障的衔接
①公共援助力量:新田县水利局、新田县林业局、新田县安监局、新田县卫计局、新田县交通局、新田县农业局及公安局等相关职责部门,请求救援力量、设备的支持。
②专家援助:饮用水源保护区建立风险事故救援安全专家库,在紧急情况下,可以联系获取救援支持。
(3)公众教育的衔接
对饮用水源保护区内及附近的公众开展教育、培训时,应加强与周边公众和相关单位的交流,如发生事故,可更好的疏散人群、防护污染。
1.4.2与《新田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衔接
《湖南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是针对湖南省范围内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制定的风险防范和应急处置预案,主要内容包括组织机构与职责、预警和报告、应急响应、应急保障、后期处置等。《永州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是针对永州市辖区内可能发生的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因资源开发造成的生态破坏事件、危险化学品泄漏和固体废物污染事件、核与辐射事件等突发环境事件而制定的风险防范和应急处置预案。《永州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主要内容包括应急指挥体系及职责、预防预警机制、应急响应、善后工作、应急保障、监督管理等。《新田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适用于全县范围内突发环境事件及次生、衍生环境事件的应对处置工作,主要内容包括应急指挥体系及职责、监测监控和预防预警、应急响应、后期处置、应急保障、监督管理等。
本预案属于《湖南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永州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新田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构成体系的组成部分之一,预案在具体实施过程中还应与《湖南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永州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新田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进行有效衔接,便于事故发生时进行协助救援及资源共享。
图1-1 应急预案衔接体系图
1.4.3与《新田县饮用水源地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衔接
新田县饮用水源地突发事件,是指在全县辖区内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及其周边突然发生或者可能发生造成重大水污染事件,严重影响县城及各镇集中式饮用水源地居民饮水安全和对本地区社会稳定、政治安定构成重大威胁,有重大社会影响的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
《新田县永州市新田县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作为《新田县饮用水源地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子预案,其应急组织指挥体系应与后者保持衔接。
组织机构方面,县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在县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的统一指挥下负责领导、组织、协调本县辖区内的饮用水水源地突发性污染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指挥长由盘成军副县长担任,成员由环保、公安、安监、交通、水务、卫生、气象、农业、财政等有关部门领导担任。
指挥部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具体承担饮用水水源地应急指挥事务,通过有效整合相关部门的力量和资源,做好饮用水水源地突发性污染事件处置工作。办公室设在县环保局,县环保局局长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主要职责是:
(1)执行指挥部的决定和指示。
(2)负责全县饮用水水源地突发性污染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综合协调及相关组织管理。
(3)建立信息综合管理系统,接受、汇总、分析饮用水水源地周边区域水文、水质、气象等有关重要环境信息,向县应急指挥委员会提出处理建议。
(4)协调各成员单位履行本预案中的职责。
(5)承担组织评估、修订本预案的具体工作。
(6)加强与毗邻地区的联系,建立健全应急工作协作机制。
(7)聘请相关领域的专家,组建饮用水水源地突发性污染事件应急处置专家组。
当发生新田县永州市新田县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突发环境事件,启动本预案的同时,与《新田县饮用水源地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同时启动,平行联动。当事件的危害性及影响范围超出新田县政府应对能力时,由永州市政府和永州市水务局启动更高一级预案,统一处置。
1.4.4与《新田县饮用水源地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衔接
《新田县三水厂水源地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新田县金陵水厂水源地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适用于本县三水厂和金陵水厂饮用水水源地突发事件应急处置。
组织机构方面,成立自来水公司饮用水水源地突发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由公司统一负责城市供水应急系统的组织、指挥、协调、管理、成员及分工如下:
现场调查处理工作比较复杂,根据事件类别性质作具体处理,总体步骤如下:
(1)到达现场后首先组织人员救治病人。进一步了解实际的情况,包括污染发生的时间、地点、经过和原因、污染来源、途径及范围、疾病的分布以及发生后当地处理情况。
(2)形成初步判断,确定污染种类。
(3)开展现场调查工作。公司领导小组到达现场后,应立即开展现场调查寻找污染源,通过现场个案分析,全面掌握事故现场的特点,根据各方面因素,寻找因果关系,做好现场调查的记录。应急现场领导小组根据现场调查和查阅有关规定资料并参与专家意见,提出调查分析结论,制定污染处理方案,对事故影响范围内的污染进行处理处置,减少污染。
《永州市新田县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应急组织指挥体系应与《新田县三水厂水源地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新田县金陵水厂水源地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保持衔接。当新田县金陵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发生区突发环境事件,启动本预案的同时,与《新田县三水厂水源地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新田县金陵水厂水源地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同时启动,平行联动。当事件的危害性及影响范围超出新田县县政府应对能力时,由永州市政府和永州市住建局启动更高一级预案,统一处置。
1.5工作原则
(1)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的原则。
(2)坚持预防为先的原则。
(3)坚持科学处置的原则。
(4)坚持依法管理的原则。
(5)坚持依靠科技优先原则。
(6)坚持快速反应协同应对原则
1.6编制程序
本预案严格参照《湖南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其编制程序见图1.6-1。
图1.61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程序图
2应急组织指挥体系
2.l应急组织指挥体系构成
为有效预防突发环境事故发生,并能做到在事故发生后能迅速有效地实现控制和处理,最大程度地减少事故所带来的损失,按照“预防为主、自救为主、统一指挥、分工负责”的原则成立应急领导小组。
综合考虑永州市新田县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实际情况,及新田县人民政府2016年关于《新田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应急组织机构的相关配置情况,《新田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县人民政府设立新田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即为本次永州市新田县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组织体系中的应急指挥部。
永州市新田县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组织指挥体系由应急指挥部、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应急支持保障部门、专家组和应急队伍等组成。
2.2应急组织指挥机构
根据新田县人民政府2016年发布的《新田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新田县人民政府作为永州市新田县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突发环境事件指挥和协调机构。
由县人民政府分管环境保护工作的副县长任指挥长,县环保局局长、县政府办联系环保工作的副主任任副指挥长。
具体人事安排或人事调动要求以县人民政府红头文件发布。
应急组织指挥机构和职责见表2-1。
表2-1 应急组织指挥机构和职责一览表
应急组织指挥机构组成 |
负责人/部门 |
日常职责 |
应急职责 |
总指挥 |
县人民政府分管环境保护工作的副县长 |
(1)贯彻执行国家、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关于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各项要求; (2)组织编制、修订和批准水源地应急预案; (3)指导加强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 管理体系建设; (4)协调保障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经 |
(1)发生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时,亲自(或委托副总指挥)赶赴现场进行指挥,组织开展现场应急处置; (2)贯彻执行当地或上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应急指令; (3)按照预警、应急启动或终止条件,决定预案的启动或终止; (4)研判突发环境事件发展态势,组织制定并批准现场处置方案; (5)组织开展损害评估等后期工作。 |
副总指挥 |
县环保局局长 县政府办联系环保工作的副主任 |
(1)协助总指挥开展有关工作; (2)组织指导预案培训和演练、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和能力评估等工作; (3)指导开展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风险防范和应急准备工作。 |
(1)协助总指挥组织开展现场应急处置; (2)根据分工或总指挥安排,负责现场的具体指挥协调; (3)负责提出有关应急处置建议; (4)负责向场外人员通报有关应急信息; (5)负责协调现场与场外应急处置工作; (6)停止取水后,负责协调保障居民用水; (7)处置现场出现的紧急情况。 |
协调办公室 |
县环保局局长(兼任) 县环保局副局长 |
(1)组织编制、修订水源地应急预案; (2)负责水源地应急预案的日常管理, 开展预案培训和演练、应急救援队伍建设 和能力评估等工作; (3)组织开展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风险 防范和应急准备工作 |
(1)贯彻执行总指挥、副总指挥的各项指令和要求; (2)负责信息汇总上报,并与有关的外部应急部门、组织和机构进行联络; (3)负责调动应急人员、调配应急资源和联络外部应急组织或机构; (4)收集整理有关事件 |
专 项 工 作 组 |
县公安局 金陵镇政府 县消防大队 |
—— |
消防:在处置火灾爆炸事故时,防止消防水进入水源地及其连接水体。 公安:查处导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违法犯罪行 |
县财政局 县发改局 |
负责保障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经费 |
负责保障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期间的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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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环保局 县行政执法局 |
负责水源地日常监测,及时上报并通报水源地水质异常信息。开展水源地污染防治的日常监督和管理 |
负责应急监测,督促、指导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水源地污染物削减处置等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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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水务局 新田县第三水厂 |
负责供水单位日常管理工作,对供水单位水质 异常现象进行调查处理,及时上报并通报 供水单位水质异常信息。 |
负责指导供水单位的应急处置工作,组织供水单位进行应急监测,落实停止取水、启动深度处理设施和切换备用水源等应急工作安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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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交通局 |
负责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跨越水源保护区道路桥梁的日常应急管理工作,建设维护道路桥梁应急工程设施。 |
协助处置交通事故次生的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件,事故发生后及时启用道路桥梁应急工程设施,并负责保障应急物资运输车辆快速通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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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水务局 县卫计局 |
负责指导水源地水利设施建设和管理 负责自来水管网末梢水水质卫生日常管理,及时上报并通报管网末梢水水质异常信息。 |
按照应急指挥部要求,利用水利工程进行污染团拦截、降污或调水稀释等工作。负责管网末梢水水质应急监测,确保应急期间居民饮水卫生安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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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农林局 |
管理暴雨期间入河农灌退水排放行为, 防范农业面源导致的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 |
协助处置因农业面源、渔业养殖导致的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对具有农灌功能的水源地,在应急期间暂停农灌取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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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安监局 |
防范企业生产安全事故次生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及时上报并通报事故信息。 |
协助处置因企业生产安全事故、违法排污等导致的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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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气象局 |
及时上报、通报和发布暴雨、洪水等气象信息。 |
负责应急期间提供水源地周边气象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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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委宣传部 |
—— |
宣传:负责应急期间的新闻发布、对外通报和信息公开等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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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人武部 |
—— |
对影响范围大或严重的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响应工作进行支援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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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陵水库管理所 |
负责有关应急物资的日常维护管理 |
负责有关应急物资的使用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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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田县第三自来水公司 金陵水厂 |
县自来水公司作为永州市新田县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直接责任主体,作为日常巡查责任单位,加强水源保护区的各项水质保护工作。 确保本水库应急物资充足,事故状态下尽量确保出厂水水质达标,加大水厂进厂水、出厂水的水质监测频次,根据监测数据及时调整制水系统的运行参数,保障新田县第三自来水公司及金陵水厂出水水质达标。 |
启动水厂的应急预案,并于本应急预案相衔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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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陵镇镇政府 |
根据属地原则,负责贯彻落实好保护永州市新田县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突发环境事件的各项工作,根据上级指示,必要时,认真配合参与现场处置工作。 |
根据上级指示,必要时,认真配合参与现场处置工作。 |
上述职能部门及其负责人根据新的职能改革相应变动进行对应调整。
2.3现场应急指挥部
永州市新田县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发生突发环境风险事件时,需要开展相关现场指导救援工作。根据《新田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可知,现场应急指挥部由负有应急处置责任的政府部门、所在地镇街办事处或镇政府及事件发生单位等相关负责人组成,统一指挥突发环境事件的现场处置工作。金陵水库现场应急指挥部设立于金陵水库管理所内。
(1)现场应急指挥部组成部门
县人民政府、县政府办、县环保局、县执法局、县委宣传部、县安监局、县发改局、县经信局、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规划建设局、县城管局、县财政局、县交通局、县水务局、县农林局、县气象局、县卫计局、县人武部、县消防大队、金陵镇镇府、金陵水库管理所。
根据不同突发环境事件情景,可在应急组织指挥机构中选有直接关系的部门和单位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全面负责指挥、组织和协调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响应工作。所有参与应急救援的队伍和人员必须服从现场环境应急救援指挥部的指挥。
(2)主要职责
①负责现场应急救援指挥工作;调度人员、设备、物资等,组织应急小组赶赴现场,指挥应急小组展开行动;协调各级、各专业应急力量实施应急支援行动;
②通知环境监测站或卫生(疾控)部门进行水源监测分析,确定污染程度;向有关专家咨询,根据专家意见提出现场应急行动方案和措施;
③指挥各部门指定人员进行现场调查、取证工作;开展受威胁的周边地区危险源的监控工作;
④划定建立现场警戒区和交通管制区域,确定重点防护区域;
⑤及时向新田县人民政府及永州市人民政府报告应急行动的进展情况。
2.4现场应急工作组
永州市新田县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发生突发环境风险事件时应成立相关的应急队伍,由周边相关专业或单位的应急队伍组成。包括应急处置组、应急监测组、应急供水保障组、应急物资保障组、应急专家组和综合组。应急工作组组成、职责分工及人员名单如下所示。
表2-2 应急工作组职责一览表
应急工作组组成 |
主要负责人和联系电话 |
日常职位和专业方向 |
应急职责 |
|
应急处置组 |
新田县环保局、新田县金陵水库管理所、新田县执法局、金陵镇政府 |
贺朝群 0746-4762212 |
县环保局局长 |
(1)负责组织制定应急处置方案; (2)负责现场污染物消除、围堵和削减,以及污染物收集、转运和异地处置等工作。 |
应急监测组 |
新田县环保局、新田县气象局、新田县农林局、新田县规划建设局 |
郑小明 0746-4011379 |
县环保局副局长 |
(1)负责制定应急监测方案; (2)负责在污染带上游、下游分别设置断面进行应急监测; (3)负责应急期间的水源地、供水单位和管网末梢水的水质监测。 |
应急供水保障组 |
新田县水务局、新田县卫计局、新田县规划建设局 |
高新良 |
县水务局局长 |
(1)负责制定应急供水保障方案; (2)负责指导供水单位启动深度处理设施或备用水源以及应急供水车等措施,保障居民用水。 |
应急物资保障组 |
新田县发改局、新田县粮食局、新田县财政局、新田县商务局、金陵水库管理所 |
柳海辉 |
金陵水库管理所所长 |
(1)负责制定应急物资保障方案; (2)负责调配应急物资、协调运输车辆; (3)负责协调补偿征用物资、应急救援和污染物处置等费用。 |
应急专家组 |
新田县环保局 |
危剑平 0746-4720858 |
县环保局总工 |
为现场应急处置提供技术支持。 |
综合组 |
县委宣传部、县环保局、县执法局、金陵镇政府 |
金陵镇党委书记 |
负责信息报告、信息发布和舆情应对等工作。 |
现场应急工作组中各部门的联动机制
(1)建立联动部门一把手组成的应急联动工作组,定期召开联动工作会议,通报监管监测情况,对存在的潜伏性、矛头性问题做出分析预测,提出预警意见。
(2)建立联络员工作制度。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各确定一名联络员,负责收集各单位的应急工作情况,反馈应急工作的建议和意见,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各联络员工根据上级领导的指示,相互通知,相互预警。上班时间指令可直接下达至各职能部门负责处置,夜间或节假日指令给应急值班人员,由值班人员组织处置。如需各职能部门共同处置的,同时指令相关部门。如需协调的,及时向分管领导报告,由应急指挥中心领导协调。各职能办公室或值班人员接到应急办公室指令后,根据工作职责立即派人员在规定时间内到达现场进行处置。处置人员到达现场后应及时反馈现场情况,对特重大事故,需要增援处置力量或者多部门配合协调处理的事件,处置人员应在到达现场判明情况后报告现场情况,各联动职能部门迅速组织人员到现场进行处置。
2.5日常管理机构
永州市新田县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日常管理机构由金陵镇政府工作人员及县自来水公司职工组成。
主要职责:
①对永州市新田县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进行日常巡查,定期组织拉网式排查的工作,建立长效管理机制;
②格栅、水闸、取水口等的日常管理维护,组织对格栅、截污管道等淤积截污系统进行清淤疏浚;
③记录饮用水源水质自动监测数据为突发环境事件处理提供决策依据;
④接到突发环境事件报警时,第一时间赶赴事发现场,对突发环境事件进行先期处置,并及时向新田县政府、新田县环保局、新田县水务局等相关单位和部门汇报。
3 应急预警及应急响应
3.1 信息监测与监控
3.1.1 信息监测与监控原则
新田县环境应急处置指挥部会同有关成员单位根据各自职责,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做好永州市新田县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环境信息及常规环境监测数据的收集、综合分析及风险评估工作。
3.1.2 信息监测与监控工作职责分工
(1)交通运输、安全监督、公安等部门负责因危险化学品(含剧毒品)运输发生泄漏造成县级饮用水源保护区突发环境事件信息的接收、评估、报告、处理和统计分析等工作。
(2)气象部门负责永州市新田县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突发环境事件的气象资料收集、报告、处理、分析和预报等工作。
(3)县自来水厂要负责加强对县级饮用水源保护区及周边的防范工作,发现问题及时上报;严格做好水厂水源水和出厂水的水质监测,发现隐患及时上报。
3.2预防与应急准备工作
3.2.1 饮用水源保护区水质监测
由新田县环境监测站、附近第三方监测或新田县其他具有监测能力的部门、永州市环境监测站或永州市其他具有监测能力的部门对饮用水源保护区水质状况进行监测,建立常规监测制度,按监测项目及频次要求,定期对饮用水源保护区水质、水量开展常规监测,并与卫生、水利等部门的监测数据加强沟通联动。
3.2.2 预案体系建设
根据编制的饮用水源保护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定期开展应急演练。根据预案的演练情况,进一步完善风险防范措施,提高风险防控水平,消除或减少对饮用水源保护区的潜在影响。
3.2.3 预防工作
根据编制的饮用水源保护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定期开展应急演练。根据预案的演练情况,进一步完善风险防范措施,提高风险防控水平,消除或减少对饮用水源保护区的潜在影响。
为有效预防永州市新田县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污染事故的发生,应急队伍应具备相应的专业性技能和水平,积极参加学习、教育和演练,主动接受应急知识培训,不断提高应对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加强应急救援装备和物资的储备、维护、保养。详见表3.1-1。
表3.1-1 永州市新田县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相关的预防工作
序号 |
重点工作 |
1 |
①加强永州市新田县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界标、警示牌的维护,设置路面径流引导设施,避免污水直接排入水体内; ②每月要进行不定期巡查整治,禁止在一级保护区内网箱养殖、旅游、游泳、垂钓等其他可能污染水源的行为; ③管理单位及相关抢险单位应常备突发性水污染事件抢险物资,定期对消耗的应急物资进行补充; ④针对水源保护区周边生活区的污水收集治理工作,定期开展排查,及时维护。 |
2 |
①新田县环境监测站、新田县水务局、新田县卫计委定期对饮用水源进行全面监测,随时掌握水质情况; ②做好永州市新田县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应急供水通道的日常管护; ③取水口设在线监测仪,做好入厂水和出厂水的水质常规监测,发现问题时必须及时上报并详细做好记录。 |
3 |
①环保、公安、交通等相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加强对流动风险源管理,在水源保护区入口设置车辆检测点;责令流动源单位落实专业运输车辆、运输人员的资质要求和应急培训; ②根据新田县金陵水库沿线饮用水源的情况,规定相关的保护饮用水的水质制度和措施,减少水环境风险事故发生概率。 |
4 |
①根据不同的污染程度和情况,确定重点防护区域,确定受威胁人员疏散的方式和途径,疏散转移受威胁人员至安全紧急避险场所; ②协调军队、武警等有关力量参与应急处置。 |
5 |
①做好周边群众水环境保护应急善后工作; ②根据现场的实际情况,做好各项生产、生活恢复工作。 |
3.3.4饮用水源保护区环境风险防范
(1)点污染源环境风险防范
目前,保护区内无固定点污染源,在未来应该强化产业制度,拒绝污染风险企业入驻保护区。及时识别风险,完善防控方案,采取相应的应对措施。
(2)生活污染源环境风险防范
环境应急办连同农业局、住建局等其余相关部门负责生活污染源的综合防治。
(3)农业污染源环境风险防范
县农业局、县畜牧水产局要科学引导农业种植、畜禽养殖,严格遵守再生水回用标准,减少污染物在土壤中的累积,避免地表水、地下水污染。
(4)特殊时期饮用水源保护区环境风险防范
特殊时期,县环保局、水利局加强对饮用水源保护区内及周边重点污染源的隐患排查。
3.3环境污染隐患排查工作
永州市新田县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根据项目所在地的实际情况,定期进行环境污染隐患排查工作,保障公众安全,维护社会稳定,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社会负面影响,建立水质环境安全隐患排查工作。关于永州市新田县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安全隐患检查工作重点内容如图2.6-1所示:
表3.3-1 永州市新田县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污染隐患检查工作重点
序号 |
重点工作 |
1 |
检查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情况、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边界地理界标和警示标志设立情况。 |
2 |
检查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是否建有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是否建有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 |
3 |
检查饮用水水源地保护职责是否明确。 |
4 |
检查是否对饮用水水源地安全制定风险管控措施和应急预案。 |
5 |
检查地方政府从法规制度、人员机构、经费保障等方面是否严格落实饮用水水源地保护主体责任。 |
6 |
检查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是否存在排污口,影响饮用水水源安全的规模以上入河排污口排放和管控情况。 |
7 |
开展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及周边的城镇生活垃圾污水专项整治。 |
8 |
检查船只等水运交通是否穿越水源保护区以及处理措施情况。 |
9 |
检查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是否存在网箱、围栏养殖等情况。 |
10 |
检查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演练的情况(每年一次) |
3.4信息收集和研判
3.4.1信息收集
(1)新田县人民政府、县环保局、县水务局等部门,可通过水源地或水库水质监督性监测与在线监测等日常监管渠道获取水质变化信息,也可以通过集成水文气象、地形地貌、污染排放、防护措施等信息开展水质快速预测预警,获取水质预警信息。
(2)县水务局及永州市新田县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应根据各自的职责,按照取水口管理制度,做好饮用水源的的日常监管工作,发现问题立即上报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县水务局及县环保局。水库按照规定和要求,严格做好入水和出水的水质常规监测,发现问题时必须详细做好记录,包括时间、地点、人物、事件及其状况,立即上报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3)县环保局负责督促工业污染源单位定期排查污染防治设施,识别风险,完善防控方案,采取应对措施。环保局应做好对保护区周边及上游两侧企业的监管,定期巡查,督促企业建立突发环境事件预警机制,发现问题及时上报。县环保局可通过水源地主要风险源监控获取固定源异常排放的信息,也可通过12369热线获取突发环境事件信息。
(4)县公安局、县交通运输局可通过车辆事故报警获取流动源事故信息。
(5)也可通过新田县政府不同部门之间建立的信息收集与共享渠道,收集信息。
(6)县环境保护监测站、疾控中心以及供水公司的检测机构的预警信息,应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有关主管部门要及时对预警信息进行接收和预评估,并视情况上报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7)任何部门、单位或公民一旦发现饮用水源保护区污染事故或接到污染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拨打24小时值班电话12369,通知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3.4.2信息研判
通过日常监管渠道首次发现水质异常或群众举报、责任单位报告等获取突发事件信息的部门,应第一时间开展以下工作:
(1)核实信息的真实性。
(2)进一步收集信息,必要时通报有关部门共同开展信息收集工作。
(3)将有关信息报告本级人民政府。接到信息报告的人民政府应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及应急专家进行会商,研判水质变化趋势,若判断可能对水源地水质造成影响,应立即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
3.5预警
3.5.1 预警分级
按照永州市新田县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突发环境事件严重性、紧急程度和可能影响的范围,本预案突发环境事件的预警分为二级,预警级别由高到低,分为Ⅰ级、Ⅱ级,颜色依次为红色、橙色。预警信息由金陵水库现场应急指挥部报请新田县环境应急指挥部负责发布预警公告。
表3.5-1 预警与分级表
预警级别 |
分级方法 |
启动条件 |
红色(Ⅰ级)预警 |
情况危急,可能发生或引发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或事件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特别重大危害的。即当污染物已经进入(或出现在)金陵水库水源保护区或其上游溪流、上游山涧来水(雨水径流、山泉水),且应急专家组研判认为对水源地水质影响特别重大、可能影响取水时为红色预警。 |
(1)通过信息报告发现,在一级、二级保护区内发生突发环境事件。 (2)通过信息报告发现,在二级保护区上游汇水区域4小时流程范围内发生固定源或流动源突发环境事件,或污染物已扩散至距水源保护区上游来水的直线距离不足 100 米的陆域或水域。 (3)通过信息报告发现,在二级保护区上游汇水区域8小时流程范围内发生固定源或流动源突发环境事件,或污染物已扩散至距水源保护区上游连接水体的直线距离不足 200米的陆域或水域,经水质监测和信息研判,判断污染物迁移至取水口位置时,相应指标浓度仍会超标的。 (4)通过监测发现,水源保护区或其上游溪流、山涧来水(雨水径流、山泉水)理化指标异常。 ①在二级保护区内,出现水质监测指标超标或生物综合毒性异常,经实验室监(复)测确认的 ②在二级保护区上游8小时流程范围内,出现水质监测指标、有毒有害物质或生物综合毒性异常,且污染物浓度持续升高的 ③在二级保护区上游4小时流程范围内,出现水质监测指标、有毒有害物质或生物综合毒性异常的。 (5)通过监测发现,水源保护区或其上游来水感官性状异常,即水体出现异常颜色或气味的。 (6)通过监测发现,水源保护区或其上游来水生态指标异常,即水面出现大面积死鱼或生物综合毒性异常并经实验室监测后确认的。 |
橙色(Ⅱ级)预警 |
当污染物迁移至金陵水库水源地应急预案适用的地域范围,但水源保护区或其连接水体尚未受到污染,或是污染物已进入水源保护区上游溪流、山涧来水(雨水径流、山泉水),但对水源地水质影响可能较小、可能不影响取水时,为橙色预警。 |
在二级保护区上游汇水区域8小时流程范围内发生固定源或流动源突发环境事件,或污染物已扩散至距水源保护区上游连接水体的直线距离不足200米的陆域或水域,经水质监测和信息研判,污染物迁移对水源地水质影响可能较小、可能不影响取水时。
|
备注:可能发生不同等级突发环境事件时,取较高等级。
3.5.2应急响应分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第17号令《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新田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新田县饮用水源地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指南》(试行)突发环境事件分级要求,结合新田县金陵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实际情况对可能存在的突发环境事件及危险性的分析,结合突发事件严重性和紧急程度,本次金陵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突发环境事件分为二级。具体如下所示。
表3.5-2 突发性环境事件等级划分
序号 |
突发环境事件 |
危害大小 |
影响范围和程度 |
控制事态的能力 |
需要调动的应急资源 |
响应级别 |
1 |
特大暴雨、洪灾事故引发水质污染。 |
严重 |
事故发生在一、二级水源保护区内,直接影响取水口水质,情况十分紧迫,需要一定时间才能得到处置控制,如果不采取措施,导致水厂无法处理,居民饮用水水质超标。 |
无法控制,需要社会支援 |
由水源地应急指挥部指挥,通知居民做好饮用水储备工作;由县消防大队及其他救援力量控制洪灾对金陵水厂的影响,及时请求永州市、湖南省消防大队的支援;县环保局及环境保护监测站负责监测水质,及时请求永州市环境保护站、湖南省环境保护监测站的支援,监测后及时上报监测数据,并请求专家指导如何净化水质;金陵水厂加大进厂水、出厂水、管网水水质监测频次,加强水质净化处理,必要时请求专家指导。 |
一级 |
2 |
水源地两岸公路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农药、化肥、油类发生少量泄漏,部分进入或者未进入水源地情况。 |
较大 |
事故发生在一、二级水源保护区内,只有有限的扩散范围,可预料在极短时间内得到处置控制,或者消除污染源后影响很快就会消除,不会对水源地水质及金陵水厂产生长期或累积性影响以及造成人员伤亡。 或预警主要是突发环境事件尚未发生,或事故发生在水源保护区以外水域,间接影响水源,一般性污染超标(水温等)不会给外环境造成明显影响,有足够时间进行准备的情况。 |
可以初步控制,仍需支援 |
由水源地应急指挥部指挥分析险情,指挥协调环保局、水务局开展应急处置;必要时请求专家指导如何净化水质;金陵水厂及时加强水质净化处理,必要时请求专家指导。 由水源地应急指挥部指挥分析险情,指挥协调环保局、水务局开展应急处置;金陵水厂及时加强水质监测,必要时加强水质净化处置。 |
二级 |
3.5.3发布预警和预警级别调整
金陵水库现场应急指挥部得到涉及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后,应初步确定事件性质、级别,提出启动应急预案、启动预案级别的建议,逐级上报,对严重水源污染事故,由县应急指挥部在1小时内向县应急办和上级突发事件办公室报告,必要时在1小时内通知下游相关市(区)采取必要的措施,减小受害范围。并请示启动各部门相应的应急预案。涉及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信息要按照分级负责、条块结合、逐级上报的要求报送,并抄送同级有关部门。
结合《新田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预警信息由县环境应急指挥部负责发布预警公告。预警信息发布后,可根据事态发展、采取措施的效果,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再次发布。
一般发布橙色预警时,仅采取预警行动;发布红色预警时,采取预警行动的同时,启动应急措施。
3.5.4发布预警和预警行动
应急指挥部对事故信息进行跟踪收集和研判,认为事态有可能进一步恶化、并有可能影响到下游水源水质和取水安全的,发布预警。预警行动包含以下内容:
(1)下达启动水源地应急预案的命令;
(2)通知现场应急指挥部中的有关单位和人员做好应急准备,进入待命状态,必要时到达现场开展相关工作;
(3)通知新田县金陵水库进入待命状态,做好停止取水、深度处理、低压供水或启动备用水源等准备;
(4)加强信息监控,核实突发环境事件污染来源、进入水体的污染物种类和总量、污染扩散范围等信息;
(5)开展应急监测或做好应急监测准备;
(6)做好事件信息上报和通报;
(7)调集所需应急物资和设备,做好应急保障;
(8)在危险区域设置提示或警告标志;
(9)必要时,及时通过媒体向公众发布信息;
(10)加强舆情监测、引导和应对工作。
3.5.5应急响应流程
应急响应流程见下图:
图3.4-1 应急响应流程表
3.5.6预警解除
经预测证明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危害已经消除,新田县环境应急指挥部宣布警报解除,宣传终止预警期,解除应急措施,迅速组织恢复正常的生活、生产秩序。故特别重大(红色)预警信息、重大(橙色)预警信息均由新田县环境应急指挥部调整和解除。
4信息报告与通报
4.1信息报告程序
(1)发现已经造成或可能造成水源地污染的有关人员和责任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立即向金陵水库现场应急指挥部或本级人民政府应急组织指挥机构报告。
(2)新田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发现或得知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后,应立即进行核实,了解有关情况。经过核实后,第一时间向本级人民政府应急组织指挥机构和上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报告。
(3)上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先于下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获悉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信息的,可要求下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核实并报告相应信息。
(4)特殊情况下,若遇到敏感事件或发生在重点地区、特殊时期,或可能演化为重大、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有关责任单位和部门应立即向本级人民政府应急组织指挥机构报告。
4.2信息通报程序
(1)发生或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事发单位或个人、负有监管责任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在事发第一时间及时向金陵水库现场应急指挥部报告(金陵水库管理所电话0746-4712497);亦可立即拨打110报警或通过环保热线12369向环保部门报告。
(2)金陵水库现场应急指挥部在事发后或接报第一时间内,应快速组织专业人员进行现场调查核实,查明引发环境事件的污染源,确定污染的基本情况,对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和类别做出初步认定,并将情况立即报告县应急指挥部、县环保局。
(3)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必须坚持速报机制,按照相关要求速报至相关部门。明确发生突发环境事件,)金陵水库现场应急指挥部应在接报突发环境事件经确认后30分钟内向新田县政府和新田县环保局报告,同时上报新田县应急办及永州市应急办。
(4)突发环境事件处置过程中事件级别发生变化的,应当按照变化后的级别报告信息。
(5)对经核实的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接报的有关部门应向新田县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通报。通报的部门至少应包括环境保护、供水管理(水务)、卫生等部门;根据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类型和情景,还应通报消防(遇火灾爆炸)、交通(遇水上运输事故)、公安(遇火灾爆炸、道路运输事故)、安监、农业(遇大面积死鱼)等部门。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已经或可能影响相邻行政区域的,事件发生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及时通报相邻区域同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
4.3信息报告和通报内容
(1)报告方式
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处理结果报告。初报在发现或者得知突发环境事件后首次上报;续报在查清有关基本情况、事件发展情况后随时上报;处理结果报告在突发环境事件处理完毕后上报。
初报可用电话直接报告,主要内容包括:环境事件的发生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起因和性质、基本过程、主要污染物和数量、监测结果、人员伤亡情况、水源地受影响情况、事件发展趋势、处置情况、拟采取的措施以及下一步工作建议等初步情况。
续报可通过网络或书面报告,在初报的基础上报告有关确切数据,事件发生的原因、过程、进展情况及采取的应急措施等基本情况。
处理结果报告采用书面报告,处理结果报告在初报和续报的基础上,报告处理事件的措施、过程和结果,事件潜在或间接的危害、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参加处理工作的有关部门和工作内容,出具有关危害与损失的证明文件等详细情况。
4.4应急监测
永州市新田县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出现污染事故时,县监测站、县水务局、县卫计局等相关部门对水源保护区水质进行监测工作。
事件处置初期,实施应急监测的部门应按照现场应急指挥部命令,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制定监测方案、设置监测点位(断面)、确定监测频次、组织开展监测、形成监测报告,第一时间向现场应急指挥部报告监测结果和污染浓度变化态势图,并安排人员对环境事件监测情况进行全过程记录。事件处置中期,应根据事态发展,如上游来水量、应急处置措施效果等情况,适时调整监测点位(断面)和监测频次。事件处置末期,应按照现场应急指挥部命令,停止应急监测,并向现场应急指挥部提交应急监测总结报告。
(1)制定应急监测方案
①监测范围
应尽量涵盖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范围,包括事件可能影响区域和污染物本底浓度的监测区域。
②监测布设和频次
应在事故发生地、以事故发生地为中心的水流方向的出水口处,按一定间隔的扇形或圆形布点,并根据污染物的特征在不同水层采样,多点样品可混合成一个样。同时,在取水口进行加密监测取样。事故刚发生时,可适当加密采样频次(15min左右一次),待摸清污染物变化规律后,应采取不同点位(断面)相同间隔时间(一般为 1 小时)同步采样监测方式,动态监控污染带移动过程。在跟踪调查阶段,应每天监测1次,直至应急监测结束。
针对固定源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固定源排放口附近水域、游水源地附近水域进行加密跟踪监测。
针对流动源、非点源突发环境事件,应对事发区域下游水域、下游水源地附近进行加密跟踪监测。
水华灾害突发事件若发生在一级、二级保护区范围,应对取水口不同水层进行加密跟踪监测。并在事故发生地及二级保护区水域邻近事故发生处布置监测断面,一级保护区水域设置监测断面作为对照断面,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之间另设置监测断面用来观察事故的发展情况。
③现场采样
应急监测部门应制定采样计划和准备采样器材。采样量应同时满足快速监测、实验室监测和留样的需要。采样频次应考虑污染程度和现场水文条件,按照应急专家组的意见确定。
(2)应急监测项目及方法
永州市新田县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主要风险源为周边农业污染源、生活污染源和危险化学品在运输过程中发生泄漏等。其应急事件发生时可能引发的污染物为COD、石油类、含重金属废水等。污染物监测方法见下表。
表4.4-1 水源保护区监测项目和监测方法一览表
监测项目 |
推荐监测方法 |
使用仪器 |
pH |
①水体使用便携式 ②快速测定仪器 |
便携式pH计、pH计 |
COD |
①快速消解分光光度法(HJ/T399) ②重铬酸盐法(HJ828) |
①消解仪、分光光度计等②消解仪等 |
NH3-N |
水质 氨氮的测定 纳氏试剂分光光度法(HJ 535) |
分光光度计等 |
悬浮物 |
重量法(GBT11901) |
过滤设备、天平等 |
石油类 |
红外分光光度法GB/T16489-1996 |
光谱仪 |
铁 |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
实验室专业监测仪器监测 |
锰 |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
|
铜 |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
|
锌 |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
|
挥发酚 |
4-氨基安替吡啉萃取分光光度法 |
|
阴离子表面活性剂 |
亚甲蓝分光光度法 |
|
硫酸盐(以SO4计) |
铬酸钡分光光度法 |
|
氯化物(以Cl-计) |
硝酸银容量法 |
|
氰化物 |
异烟酸-吡唑酮分光光度法 |
|
氟化物(以F-计) |
氟试剂分光光度法 |
|
砷 |
二乙氨基二硫代甲酸银分光光度法 |
|
六价铬 |
二苯碳酰二肼分光光度法 |
|
镉 |
无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
|
铅 |
无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
|
粪大肠菌群 |
多管发酵法和滤膜法 |
|
生物毒素 |
高效液相色谱检测方法 |
卫计委检测、 生物毒素快速检测仪、或专业机构检测 |
质谱检测方法 |
||
免疫学检测方法 |
监测结果应按照有关监测技术规范进行数据处理,可用定性、半定量或定量方式报出。监测结果可采用电话、传真、快报、简报、监测报告等形式第一时间报告现场应急指挥部。
应急监测过程中的样品采集、现场监测、实验室监测、数据统计等环节,都应有质量控制措施,并对应急监测报告实行三级审核。
4.5污染源排查与处置
4.5.1排查对象
当水质监测发现异常、污染物来源不确定时,金陵水库管理所应及时组织人员或相应外部救援力量,根据特征污染物种类、浓度变化、释放总量、释放路径、释放时间,以及当时的水文和气象条件,迅速组织开展污染源排查。
根据金陵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现状,针对不同类型污染物的排查重点和对象如下:
表4.5-1 污染源排查对象
污染物类型 |
排查对象 |
有机类污染 |
重点排查周边休闲农庄、畜禽养殖户,调查污水处理设施运行、尾水排放的异常情况。 |
营养盐类污染 |
重点排查周边休闲农庄、畜禽养殖户、农田种植户、农村居民点等,调查污水处理设施运行、养殖废物处理处置、农药化肥施用、农村生活污染的异常情况。 |
细菌类污染 |
重点排查周边休闲农庄、畜禽养殖户、农村居民点,调查污水处理设施运行、养殖废物处理处置、农村生活污染的异常情况。 |
农药类污染 |
重点排查果园种植园(户)、农田种植户、农灌退水排放口,调查农药施用和流失的异常情况。 |
石油类污染 |
重点排查运输车辆、采石场,调查上述企业和单位的异常情况。 |
重金属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污染 |
重点排查采矿及选矿的工业企业、尾矿库、危险废物储存单位、危险品仓库和装卸码头、危化品运输船舶、危化品运输车辆等,调查上述企业和单位的异常情况。 |
4.5.2切断污染源
对水源地应急预案适用地域范围内的污染源,现场应急指挥部指挥各应急救援队伍采取一切措施控制、消除污染物污染的范围、程度,如切断泄漏源、关闭闸门、打捞污染物、引水冲洗等,必要时通知自来水厂和居民停止取用水。
(1)对发生非正常排放或有毒有害物质泄漏的固定源突发环境事件,应尽快采取关闭、封堵、收集、转移等措施,切断污染源或泄漏源。
(2)对道路交通运输过程中发生的流动源突发事件,可启动路面系统的导流槽、应急池或紧急设置围堰、闸坝等,对污染源进行围堵并收集污染物。
(3)启动应急收集系统集中收集陆域污染物,设立拦截设施,防止污染物在陆域漫延,组织有关部门对污染物进行回收处置。
(4)根据现场事态发展对扩散至水体的污染物进行处置。
4.6应急处置
4.6.1制定现场处置方案
(1)先期处置
金陵水库管理所作为金陵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日常管理机构,当接到突发环境事件举报时应第一时间赶赴事发现场,了解污染情况,组织进行先期处置。
1)未知泄漏源头,已知泄漏点时,立即围堵泄漏点,关闭污染区域取水口,通知自来水厂、启动应急预案;
2)未知泄漏源,未知泄漏点时,立即关闭污染区域取水口,通知新田县第三水厂,启动应急预案;
3)已知泄漏源,立即围堵泄漏点,通知泄漏源所属单位围堵泄漏源,关闭污染区域取水口,通知新田县第三水厂及水库管理所,启动应急预案。
(2)现场调查
1)金陵水库管理所、新田县应急指挥部相关人员到达现场后,应迅速调查了解现场的基本情况、事件发生的过程、产生的后果以及已采取的措施,根据事件的发生发展情况,开展现场调查,采取控制措施。
2)现场调查内容:
①事件发生的地点、时间、原因、过程以及当事人。
②污染物的来源、品名、种类、性状、数量、污染途径、范围及程度,以及污染的扩散趋势。
3)环境监测站对饮用水源取水口进行水质检测,结合现场调查的相关情况,以确定主要污染源和污染物。
4)做好现场监督检查记录,规范制作各类执法文书,收集相关证据材料。
(3) 应急处置措施
1)经现场调查和监测,初步分析确定主要污染源和污染物时,现场环境应急救援指挥部指挥各应急救援队伍采取一切措施控制、消除污染物污染的范围、程度,如切断泄漏源、关闭闸门、打捞污染物、引水冲洗等,必要时通知自来水厂和居民停止取用水。制定水质应急监测方案,及时掌握取水口水质污染趋势和动态变化。
2)当确定饮用水水源受污染时,镇政府通知取水单位迅速采取措施,及时调整水处理工艺,强化水处理工艺的净化效果。如源水污染以现有净化工艺不能控制时,各取水单位应及时上报建议停止供水,启动临时供水措施,并通过各种媒体通告居民在事故未解除前,不得饮用污染的水。
3)当水源保护区水污染危及人群健康时,水库管理所协助当地卫生院迅速开展医疗救治工作。如污染造成环境恶化,危及居民健康时应建议组织疏散人群。
4)根据水源保护区水污染情况,由水库管理所委托环保局监测站增加对水源地各断面的监测样本和监测频次,加大监测力度,及时掌握水质变化趋势,向应急处置提供有力的决策依据。
5)在水源保护区水污染得到有效控制,供水单位可恢复取水时,各供水单位应对取水、输水、净水、蓄水和配水等设备、设施进行清洗消毒,经对出厂水、末梢水检测合格后方可正式供水。
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处置措施如下:
表4.6-1 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处置措施
事件 |
污染处置措施 |
水华灾害突发事件 |
对一级、二级水源保护区的水华发生区域,采取增氧机、藻类打捞等方式减少和控制藻类生长和扩散;有条件的,可采用生态调水的方式,通过增加水体扰动控制水华灾害。 |
水体内污染物治理、总量或浓度削减 |
根据应急专家组等意见,制定综合处置方案,经现场应急指挥部确认后实施。一采取隔离、吸附、打捞、扰动等物理方法,氧化、沉淀等化学方法,利用湿地生物群消解等生物方法和上游调水等稀释方法,可以采取一种或多种方式,力争短时间内削减污染物浓度。现场应急指挥部可根据需要,对水源地汇水区域内的污染物排放企业实施停产、减产、限产等措施,削减水域污染物总量或浓度。 |
应急工程设施拦截污染水体 |
在河道内启用或修建拦截坝、节制闸等工程设施拦截污染水体;通过导流渠将未受污染水体导流至污染水体下游,通过分流沟将污染水体分流至水源保护区外进行收集处置;利用前置库、缓冲池等工程设施,降低污染水体的污染物浓度,为应急处置争取时间。不能建设永久应急工程的,应事先论证确定可建设应急工程的地址,并在预案中明确 |
4.6.2供水安全保障
应明确与供水单位通报联络的工作人员姓名、职务和联系电话,掌握供水单位的应急监测能力、深度处理设施的处理能力和启动时间、备用水源启动时间等。建立向供水单位通报应急监测信息制度,并在启动预警时第一时间通知供水单位。供水单位应根据污染物的种类、浓度、可能影响取水口的时间,及时采取深度处理、低压供水或启动备用水源等应急措施,并加强污染物监测,待水质满足取水要求时恢复取水和供水。新田县第三水厂无备用水源的,但与区域自来水厂建立了联动机制以保障居民用水。
4.6.3物资调集及应急设施启用
金陵水库管理所及相关应急队伍应建立处置水源保护区突发环境事件的日常和应急两级物资储备,增加储备必要的应急处置、快速机动和自身防护装备和物资,维护、保养好应急仪器和设备,使之始终保持良好的技术状态,确保参加处置突发环境事件时救助人员的自身安全,及时有效地防止环境污染和扩散。
根据对金陵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实际调查,结合本项目的情况本预案提出金陵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需要准备的应急物资和装备具体数量及存放位置见下表3。
表3-4 金陵水库饮用水保护区需要准备的应急物资和装备一览表
序号 |
物资名称(单位) |
储量 |
存放位置 |
保管人及联系电话 |
|
1 |
打捞、拦截物质、装备 |
打捞工具(套) |
1 |
金陵水库 防汛仓库 |
/ |
FT233围油栏(条)20cm*3m |
10 |
||||
PP-2吸油棉(kg) |
10 |
||||
活性碳(t) |
0.5 |
||||
编织袋(条) |
300 |
||||
筑坝石料 |
2t |
||||
应急泵(台) |
3 |
||||
2 |
控制和消除污染物的物质、装备 |
石灰 |
0.5 |
||
净水药剂 (PAC、PAM等)(t) |
0.5 |
||||
3 |
其他 |
救生衣(件) |
20 |
||
手提喇叭(个) |
1 |
||||
洋镐(把) |
5 |
||||
锄头(把) |
2 |
||||
铁铲(吧) |
5 |
||||
畚箕(担) |
2 |
||||
强光手电(个) |
2 |
||||
应急供电设备 |
1 |
||||
医用急救箱 |
1 |
||||
增氧机 |
2 |
||||
手划船 |
2 |
4.6.4舆情监测与信息发布
当饮用水源保护区发生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新田县政府应及时做好信息发布和舆情监测等工作。
在县政府户网站开设饮用水源应急专题,将最新的水源地信息、污染排查处置情况及用水保障等最新情况告知社会公众,并及时上报市政府。即时开展网络舆情监测,掌握网络舆情态势,并针对舆情及时发布事件原因,影响区域,已采取的措施及成效、公众应注意的防范措施、热线电话等。
4.7响应终止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即满足应急终止条件:
(1)进入水源保护区陆域范围的污染物已成功围堵,且清运至水源保护区外,未向水域扩散时。
(2)进入水源保护区水域范围的污染团已成功拦截或导流至水源保护区外,没有向取水口扩散的风险,且水质监测结果稳定达标。
(3)水质监测结果尚未稳定达标,但根据应急专家组建议可恢复正常取水时。
(4)水质监测结果稳定达标准,一级保护区水质达《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Ⅱ类标准,不影响正常取水时。
5后期工作
5.1后期防控
(1)在金陵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应急组织指挥机构统一领导下,由有关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善后处置工作,组织专家对受灾范围进行科学评估,提出补偿和对遭受污染的生态环境进行恢复和监管的建议。
(2)参加应急行动的部门负责组织、指导环境应急队伍维护、保养应急仪器设备,使之始终保持良好的技术状态。
(3)继续跟踪对金陵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水质的监测,及时掌握情况,做好处置。
5.2事件调查
应急响应终止后,应由县行政执法局牵头,有关部门配合组织开展事件调查,查明事件原因和性质,提出整改防范措施和处理建议。
5.3损害评估
应急终止后,金陵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应急组织指挥机构及时组织相关成员单位和技术专家对事件造成的损害进行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
5.4善后处置
金陵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突发环境事件响应终止后,由善后处置组组织善后处置工作。其工作内容主要包括风险整改、安置补偿以及水源地环境修复等。
事发地新田县政府对事件中的伤亡人员、应急处置工作人员以及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及个人的物资及时给予抚恤、补助或补偿;对污染发生地群众的经济损失,应根据评估结果给予相应补偿。
针对不同环境事件类型、发生地点及持续时间等要素,分别采取科学有效的措施对污染的水源进行环境修复。
6应急保障
6.1通讯与信息保障
应急队伍相关人员熟悉应急参与部门、人员的联系方式,以及能快速通知上级应急单位和外部应急机构的通讯信息,通过手机及内部电话通讯。当应急队伍的相关人员联系方式有变更时,应及时通知其他应急小组人员,并更新预案文本里的联系方式,确保通讯无阻。值班室人员及各小组负责人的电话保持24小时开机。
6.2应急队伍保障
由环保、公安、消防、卫计、安全生产监管、水利等部门,组建起一支训练有素、业务熟练的高素质饮用水水源水质污染事件应急监测、救援、处置队伍,并形成完善应急救援体系,确保在事件发生时,能迅速控制污染,减少对人员、生态、经济活动及水源地的危害,保证环境恢复和用水安全。
6.3应急资源保障
金陵水库应急指挥部必须配备一定的应急设备和防护用品,以便在发生环境风险事故时 ,能快速、正确的投入到应急救援行动中,并在应急行动结束后,做好现场洗消和对人员、设备的清理净化。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物资包括医疗救护仪器药品、个人防护装备器材、消防设施等。
另外,对于应急物资应制定如下制度妥善管理:
(1)所有应急设备、器材应由应急物资保障组或金陵水库管理所管理,保证其完好、有效、随时可用。对应用于应急救援的物资,特别是处理泄漏物、消解和吸收污染物的化学品物资,应备足、备齐,定置明确,能保证现场应急处理(置)的人员在第一时间内启用,并做好了相关标识;
(2)建立应急设备、器材台帐,记录所有设备、器材名称、型号、数量、所在位置、有效期限,管理人员姓名、联系电话,替代人员姓名、联系电话等;
(3)及时补充所需的个体防护用品、急救药品、器材,并有相应的跟踪检查制度、措施,由物资供应组实施物资保障应急行动,负责器材、药剂的补充、个体防护用品等物资设备的调用。
6.4经费保障
设立环境污染事故应急专项经费,列入新田县财政预算,用于应急基础设施建设、救助防护装备、应急监测装备和日常运转经费、突发事件处理经费等专项开支。应明确应急工作经费(包括水源地应急预案编制、演练、修订及应急处置等费用)来源、预算编制、审核、资金管理和使用办法。如将应急管理部门预算、应急物资采购费用列入年度预算予以保障;应急处置结束后,据实核销应急处置费用;加强应急工作经费的审计和监督管理,确保专款专用,任何与环境应急无关的不得动用。应急专项经费,由新田县政府批准方可使用。
6.5其他保障
加强应急专家信息库的建设,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提供技术支撑,提高应急处置能力;设立专项资金,加强对使用现场处置先进技术、装备的研究和培训,建立科学的环境应急指挥技术平台,实现信息综合集成、分析处理、污染评估的智能化和数字化,确保决策的科学化。
7附则
7.1名词术语
(1)饮用水源保护区
指为防止饮用水源地污染,保证水源水质而划定,并要求加以特殊保护的一定范围的水域和陆域。饮用水源保护区分为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必要时可在保护区外划分准保护区。
(2)风险源
可能向饮用水水源地释放有毒有害物质,造成饮用水水源水质恶化的污染源,包括但不限于工况企业事业单位及运输石化、化工产品的管线、规模化畜禽养殖等电源;运输危险化学品、危险废物及其他影响饮用水源安全物质的车辆、船舶等流动源;有可能对水源地水质造成影响的无固定污染排放点的分散式畜禽养殖和水产养殖污水等非点源。
(3)环境事件
是指由于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经济、社会活动与行为,以及意外因素的影响或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等原因致使环境受到污染,人体健康受到危害,社会经济与人民群众财产受到损失,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突发性事件。
(4)突发环境事件
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对当地经济社会稳定、政治安定构成重大威胁和损害,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涉及公共安全的环境事件。
(5)环境应急
针对可能或已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需要立即采取某些超出正常工作程序的行动,以避免事件发生或减轻事件后果的状态,也称为紧急状态;同时也泛指立即采取超出正常工作程序的行动。
(6)先期处置
是指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在事发地第一时间内所采取的紧急措施。
(7)后期处置
是指突发环境事件的危害和影响得到基本控制后,为使生产、工作、生活、社会秩序和生态环境恢复正常状态在事件后期所采取的一系列行动。
(8)经济损失
包括环境污染行为造成的财产损毁、减少的帐面价值,为防止污染扩大以及消除污染而采取的必要的、合理的措施而发生的费用。
(9)环境应急监测
是指环境应急情况下,为发现和查明环境污染情况和污染范围而进行的环境监测。包括定点监测和动态监测。
(10)泄漏处理
泄漏处理是指污染源因事件发生泄漏时的所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泄漏处理要及时、得当,避免重大事件的发生。泄漏处理一般分为泄漏源控制和泄漏物处置两部分。
(11)应急演练
是指为检验应急预案的有效性、应急准备的完善性、应急响应能力的适应性和应急人员的协同性而进行的一种模拟应急响应的实践活动。根据所涉及的内容和范围的不同,可分为单项演练和综合演练。
7.2预案解释权属
本预案最终解释权归新田县环境保护局。
7.3预案演练和修订
7.3.1预案演练
(1)应急演练的组织
①较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演练的组织
金陵水库环境应急组各成员单位应按照本预案或各种部门预案,定期(每年组织一次)组织金陵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一般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实战演练,提高防范和处置金陵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突发环境事件的技能,增强实战能力。
应急演习由协调办公室统一组织,确定参加演习的人员、演习时间、演习内容等,由镇政府相关部门及应急小组成员协助,针对应急演练系统中某个环节进行演习,由各应急部门组织,并由专人将应急演练过程以录像形式记录下来。
演练组织流程见图7-1。
图7-1 演练组织流程
②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演练的组织
金陵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重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演练的组织应急实战演练应由新田县政府牵头,由新田县环保局定期组织(每年组织一次),金陵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应急组织指挥机构成员、单位组成,共同参与应急演练,提高各部门应急救援队伍的应急处置能力,加强部门间应急联动、协作。
应急演习由新田县环境保护局统一组织,确定参加演习的人员、演习时间、演习内容等,由水源地应急组织指挥机构成员协助,针对应急演练系统中某个环节进行演习,由各应急部门组织,并由专人将应急演练过程以录像形式记录下来。演练组织流程见图7-2。
图7-2 演练组织流程
7.3.2 应急演练内容
根据金陵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潜在的事故风险,演练的内容可包括: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污染金陵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应急演练;学校、休闲农庄、居民生活污水发生泄漏排入金陵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应急演练等。
7.3.3应急演练参加人员
(1)参演人员:在应急组织中承担具体任务的人员。
(2)控制人员:控制时间进度的人员。
(3)模拟人员:演练过程中扮演或代替应急组织和部门的人员。
(4)评价人员:对演练进展情况予以记录的人员。
(5)观摩人员:来自有关部门、外部机构及观众。
7.3.4演练实施的基本过程
(1)准备阶段
确定演练日期,成立一个临时演练策划组。策划者编制演练方案,确定演练的目标、原则、范围、参演部门,确定演练的性质和方法,选定演练事件与地点,规定演练的时间尺度和公众参与程度;确定实施计划、设计事故情景与处置方案。其中特别要注意的是,演练情景尽可能真实,并考虑应急设备故障问题,以检测备用系统。同时,策划组应确定评价人员数量和应急办公室组织一次演练协调会,讨论演练方案,明确演练分工。应急办公室组织二次演练协调会,核对准备进度,反馈问题,筹备桌面演练进行桌面演练,应急总指挥和副总指挥点评桌面演练效果,提出重点注意的问题举行现场演练,全程摄像、拍照和记录整个演习过程。总结演练应具备的专业技能,指定评价人员,分配各自所负责评价的应急组织和演练目标。
(2)实施阶段
演练实施阶段是指宣布初始时间到演练结束的整个阶段。演练过程中参演应急人员应尽可能按照实际紧急事件发生时响应要求进行演示,由参演人员根据自己对最佳解决方法的理解,对事故作出响应行动。策划者的作用是宣布演练开始和结束,以及解决演练过程中的矛盾。
(3)总结阶段
主办演习的各级应急部门应对演习情况予以记录,并妥善保存备查。演练结束后应对演练的效果作出评价,提交演练报告,并针对演练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划分为不适项、整改项和改进项,分别进行纠正、整改、改进。
7.3.5演练结果评价
(1)通过演练观察识别出应急准备缺陷。
(2)查出需要整改项。
(3)改进应急项目不足部分。
7.3.6 应急演练注意事项
通过演练观察识别出应急准备缺陷,查出需要整改项;根据演练结果对应急预案不足部分,进行修订。应急演练中必须特别注意以下几个主要问题:
(1)演练过程应尽可能模仿可能事故的真实情况,但不能采用真正的危险状态进行演练,以避免不必要的伤亡;
(2)演练之前应对演练情况进行周密的方案策划。编写场景说明书是方案策划的重要内容;
(3)演练前应对有关人员进行必要培训,但不应将演练的场景介绍给应急响应人员;
(4)演练结束后应认真总结经验教训和整改。
7.4预案审查和实施
7.4.1 应急预案的评审
应急预案编制完后需进行内外专家评审。
内部评估小组的组成人员应包括饮用水源应急预案牵头单位及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参与编制人员等,内部评估主要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实用性、环境风险分析的科学性、预防和救援措施的针对性、应急保障措施的可行性等进行评估,内部评估形成的书面内部评估意见应包括以下内容:①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名称;②内部评估地点、时间、与会人员;③内部评估意见;④与会人员(签名)。
外部评估小组的组成人员应包括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急管理人员及应急管理和专业技术方面的专家,专家人数一般不少于5人,外部评估人员与所评估预案的企业有利害关系的应回避。外部评估工作应以会议形式进行,主要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实用性、基本要素的完整性、内容格式的规范性、环境风险分析的科学性、预防和救援措施的针对性、应急保障措施的可行性以及与其他相关预案的衔接性等进行评估,形成的外部评估书面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①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名称;②外部评估地点、时间、参会单位和人员;③各位专家书面评估意见;④专家组会议评估意见;⑤专家名单(签名);⑥参会人员(签名)。
要做好以上书面意见的存档工作。
7.4.2 应急预案的备案
永州市新田县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应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编制、颁布实施并报永州市、湖南省人民政府备案。
7.4.3 应急预案的发布与发放
应急预案的印发和实施时间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本预案自新田县人民政府批准下达后实施。
7.4.4 应急预案的适用性评价
应急预案评审由单位管理层根据演练结果及其他信息,每年组织一次内部评审并做好内部评审文件的存档工作,以确保预案的持续适用性,评审时间和评审方式视具体情况而定。若发现不适用的情况产生,应及时查找原因,以便对预案及时进行修订。
第三部分
永州市新田县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报告
1前言
2016年3月,由永州市环保局组织召开了《永州市新田县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报告》初步技术审查会,会议结论为:同意报告划定方案,建议当地政府加强现有污染整治,水质稳定达到饮用水水源标准。同时,新田县环保局征求了新田县水利、国土、住建、卫计、交通局五个部门关于县城水源保护区划分范围的意见,均同意县城饮用水源保护区范围划分结果。2016年12月30日,湖南省人民政府以湘政函【2016】176号文公布了湖南省县级以上地表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方案结果,正式确定了新田县县城饮用水源保护区范围。
一级保护区:水域范围为以取水口为中心,半径300m的水域范围,水质保护目标为II类。陆域范围为取水口侧正常水位线以上200m范围内的陆域,不超过第一重山脊线。一级保护区边界均位于米田寺村境内。
二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水域范围为一级保护区水域边界外的全部水库水域,二级保护区陆域范围内的全部水体。二级保护区陆域范围为第一重山脊线以内的陆域范围(一级保护区除外)。二级保护区边界沿金陵水库大坝东侧,经米田寺村、张家塘、斑鸡塘至金陵圩。沿大坝西侧经刘家、鹅婆冲、甘沅、下兰冲、大坪山、茶元脚、山林岗村、永桂城至金陵圩。
为提高环境风险事故的应急处置能力,根据水源保护区的实际情况,对可能造成永州市新田县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风险源进行环境风险评估,针对水源保护区周边存在的风险源、危害以及已采取的环境风险防控措施进行预测、评价,为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提供依据。
根据《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指南(试行)》(环办[2012]50号)、《集中式地表饮用水水源地环境应急管理工作指南(试行)》(环办[2011]93号)、《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指南(试行)》生态环境部2018年第1号公告)和《建设项目环境风险评价技术导则》(HJ/T 169-2004),编制了新田县金陵水库饮用水源保护区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报告,内容包括基本情况调查与分析、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分析、现有环境风险防控措施的差距分析,制定完善环境风险防控措施实施计划等。根据评估结果进一步完善环境风险应急防控措施,提高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能力。
2总则
2.1 编制原则
2.1.1 规范性与完整性
内容格式符合导则、试行指南编制要求,具备《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方法》所规定的各项基本要素,考虑永州市新田县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与周边环境系统的整体性。
2.1.2 针对性
紧密结合永州市新田县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及其周边实际情况进行风险源辨识和风险分析,针对永州市新田县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可能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提出相适应的整改计划。
2.1.3 可操作性与实用性
各项环境风险设施、措施、环境风险管理、应急物资等切合永州市新田县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实际情况,并且与突发环境事件处置工作相适应。
2.1.4 科学性与可行性
对永州市新田县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情景源强分析、环境风险受体分析等内容科学合理,环境风险防控、应急措施等内容切实可行。
2.2 编制依据
2.2.1 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5.1.1;
(2)《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2006.1.24;
(3)《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2010.09.28;
(4)《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2007.11.1;
(5)《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15.4.24;
(6)《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8.1.1;
(7)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6.1.1;
(8)《水污染防治计划》(国发[2015]17号);
(9)《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
(10)《湖南省环境保护条例》(2013年5月27日第三次修订并施行);
(11)《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落实科学观切实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湘政发[2006]23号文);
(12)《环境应急资源调查指南(试行)》(环办应急〔2019〕17号)。
2.3.2技术标准与规范
(1)《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指南(试行)》(环办[2012]50号);
(2)《集中式地表饮用水水源地环境应急管理工作指南(试行)》(环办[2011]93号);
(3)《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2015年1月;
(4)《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16年版);
(5)《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技术规范》(HJ 589);
(6)《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环境保护技术要求》(HJ773);
(7)《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状况评估技术规范》(HJ774);
(8)《建设项目环境风险评价技术导则》(HJ/T 169);
(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
(10)《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
(11)《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标志技术要求》(HJ/T 433-2008);
(12)《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
(13)《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HJ/T 81-2001,2002年4月1日);
(15)《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标准》(GB/T50331-2002);
(16)《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596-2001);
(17)《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2013年修改单;
(18)《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8-2001) 及2013年修改单;
(19)《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5084-92)。
2.2.3相关资料文件
(1)《湖南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湘环发[2013]20号);
(2)《湖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工作的通知》湘环函(2017)107号;
(3)湖南省环保厅关于对《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审批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分方案的请示》的批复(湖南省人民政府以湘政函【2016】176号);
(4)《永州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2018-02-13;
(5)《新田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新田县人民政府2016年;
(6)《永州市新田县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技术划定方案》,2016年6月;
(8)新田县“河长制”制度;
(9)永州市新田县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风险源分布图;
(10)新田县金陵水库水系图;
(11)永州市新田县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区划图。
3永州市新田县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基本概况
3.1湖库饮用水源地基本情况
金陵水库位于新田县,位于新田河支流日东河上游,主坝坝址位于龙泉镇米田寺村,距新田县城11km,是一座以灌溉为主,兼顾防洪、供水、发电、养殖等综合利用的中型水利工程。该工程兴建于1958年,坝址以上集雨面积110km2,枢纽工程由主坝、三座副坝、溢洪道、引河、输水设施及坝后电站和二级电站组成。水库设计总库容4928万m3,正常库容3800万m3,死库容320万m3,工程目前蓄水986万m3,属中型水库。2013年省防指批复主汛期控制蓄水2710万m3,后汛期控制蓄水3478万m3。水库主坝为心墙土坝,坝高45m,坝顶长210m、宽6.2m;副坝3座,属均质土坝。溢洪道位于主坝左侧山体垭口,为正槽式实用堰,堰宽55m,堰顶高程359.57m,溢洪道右侧设有三扇1*2米的砼提升闸门,闸底高程358.57m。坝后电站装机520kw,二级(渠道)电站装机250kw,年发电量300万kw·h。水库设计灌溉新田、桂阳两县农田面积6.5万亩,实际灌溉面积约4万亩,现每年向县城供水约1000万m3。水库设计灌溉新田、桂阳两县农田面积6.5万亩,实际灌溉面积约4万亩,现每年向县城供水约1000万m3。
3.2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分基本情况
2016年3月,由永州市环保局组织召开了《永州市新田县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报告》初步技术审查会,会议结论为:同意报告划定方案,建议当地政府加强现有污染整治,水质稳定达到饮用水水源标准。同时,新田县环保局征求了新田县水利、国土、住建、卫计、交通局五个部门关于县城水源保护区划分范围的意见,均同意县城饮用水源保护区范围划分结果。2016年12月30日,湖南省人民政府以湘政函【2016】176号文公布了湖南省县级以上地表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方案结果,正式确定了新田县县城饮用水源保护区范围。
一级保护区:水域范围为以取水口为中心,半径300m的水域范围,水质保护目标为II类。陆域范围为取水口侧正常水位线以上200m范围内的陆域,不超过第一重山脊线。一级保护区边界均位于米田寺村境内。
二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水域范围为一级保护区水域边界外的全部水库水域,二级保护区陆域范围内的全部水体。二级保护区陆域范围为第一重山脊线以内的陆域范围(一级保护区除外)。二级保护区边界沿金陵水库大坝东侧,经米田寺村、张家塘、斑鸡塘至金陵圩。沿大坝西侧经刘家、鹅婆冲、甘沅、下兰冲、大坪山、茶元脚、山林岗村、永桂城至金陵圩。
各级保护区的范围列表于3.2-1,保护区拐点坐标具体见表3.2-2。
表3.2-1 金陵水库饮用水源地保护区划分方案
水源地 名称 |
水源类型 |
保护区名称 |
范围及面积 |
|
金陵 水库 |
地表水 中型水库 |
一级 保护区 |
水域 |
以取水口为中心,半径300m的水域范围。 |
陆域 |
取水口侧正常水位线以上200m范围内的陆域,不超过第一重山脊线。一级保护区边界均位于米田寺村境内。 |
|||
二级 保护区 |
水域 |
一级保护区水域边界外的全部水库水域,二级保护区陆域范围内的全部水体。 |
||
陆域 |
第一重山脊线以内的陆域范围(一级保护区除外)。二级保护区边界沿金陵水库大坝东侧,经米田寺村、张家塘、斑鸡塘至金陵圩。沿大坝西侧经刘家、鹅婆冲、甘沅、下兰冲、大坪山、茶元脚、山林岗村、永桂城至金陵圩。 |
表3.2-2 饮用水源地保护区拐点坐标
保护区 |
坐标点 |
东经 |
北纬 |
一级水域 |
A1 |
112°15'52.72" |
25°58'47.04" |
A2 |
112°15'44.81" |
25°58'40.01" |
|
A3 |
112°15'39.99" |
25°58'44.91" |
|
A4 |
112°15'39.63" |
25°58'48.80" |
|
A5 |
112°15'43.31" |
25°58'49.08" |
|
A6 |
112°15'48.98" |
25°58'49.71" |
|
一级陆域 |
B1 |
112°15'59.11" |
25°58'49.55" |
B2 |
112°15'57.70" |
25°58'41.24" |
|
B3 |
112°15'37.42" |
25°58'34.19" |
|
B4 |
112°15'30.81" |
25°58'45.59" |
|
二级水域 |
C1 |
112°14'54.58" |
26° 0'53.15" |
C2 |
112°14'57.96" |
26° 0'50.00" |
|
C3 |
112°14'55.55" |
26° 0'42.87" |
|
C4 |
112°15'3.62" |
26° 0'31.24" |
|
C5 |
112°15'10.77" |
26° 0'17.75" |
|
C6 |
112°14'59.16" |
26° 0'16.47" |
|
C7 |
112°15'0.44" |
26° 0'6.90" |
|
C8 |
112°14'49.09" |
25°59'56.44" |
|
二级陆域 |
D1 |
112°15'50.75" |
25°58'42.93" |
D2 |
112°15'31.88" |
25°58'27.90" |
|
D3 |
112°15'18.13" |
25°58'53.30" |
|
D4 |
112°15'25.65" |
25°59'19.06" |
|
D5 |
112°14'45.95" |
25°59'57.46" |
|
D6 |
112°15'46.91" |
26°00'15.28" |
|
D7 |
112°14'49.12" |
26° 0'26.91" |
|
D8 |
112°14'39.12" |
26° 0'57.56" |
|
D9 |
112°15'33.68" |
26° 0'58.61" |
|
D10 |
112°17'15.13" |
26°00'42.25" |
|
D11 |
112°17'26.41" |
26° 0'5.05" |
|
D12 |
112°17'12.06" |
25°59'15.48" |
|
D13 |
112°16'21.51" |
25°58'45.48" |
|
|
取水口 |
112°15'46.68" |
25°58'44.31" |
金陵水库饮用水源地主要服务的水厂为新田县第三水厂。新田县第三水厂及其供水工程(新田城市供水工程)建于2015年,从金陵水库新建引水管道9458m,并在县城新建水厂完成供水管网并网供水,设计供水能力可达5万吨/日。
3.3水功能区划及水质情况
金陵水库在《湖南省主要地表水系水环境功能区划》(DB43/023-2005)中未进行划定,选用的标准为《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中表1中Ⅱ类、表2、表3标准限值,根据监测及评价标准,对金陵水库水体现状水质进行分析,本次收集了2次历史监测数据,结果分别如下。
表3.3-1 永州市新田县金陵水库2016年3月水质监测结果
序号 |
检测项目 |
结果 |
单位 |
标准值 |
达标情况 |
1 |
水温 |
11.0 |
℃ |
周平均最大温升≤1,周平均最大温降≤2 |
/ |
2 |
pH |
7.64 |
无量纲 |
6~9 |
达标 |
3 |
溶解氧 |
6.8 |
mg/L |
≥6 |
达标 |
4 |
高锰酸盐指数 |
1.4 |
mg/L |
≤4 |
达标 |
5 |
化学需氧量 |
10L |
mg/L |
≤15 |
达标 |
6 |
五日生化需氧量 |
0.8 |
mg/L |
≤3 |
达标 |
7 |
氨氮 |
0.065 |
mg/L |
≤0.5 |
达标 |
8 |
总磷 |
0.01 |
mg/L |
≤0.025 |
达标 |
9 |
总氮 |
0.46 |
mg/L |
≤0.5 |
达标 |
10 |
铜 |
0.005L |
mg/L |
≤1.0 |
达标 |
11 |
锌 |
0.02L |
mg/L |
≤1.0 |
达标 |
12 |
氟化物 |
0.04 |
mg/L |
≤1.0 |
达标 |
13 |
硒 |
0.0003L |
mg/L |
≤0.01 |
达标 |
14 |
砷 |
0.0002L |
mg/L |
≤0.05 |
达标 |
15 |
汞 |
0.00003 |
µg/L |
≤0.00005 |
达标 |
16 |
镉 |
0.0005L |
mg/L |
≤0.005 |
达标 |
17 |
六价铬 |
0.004L |
mg/L |
≤0.05 |
达标 |
18 |
铅 |
0.0025L |
mg/L |
≤0.01 |
达标 |
19 |
氰化物 |
0.004L |
mg/L |
≤0.05 |
达标 |
20 |
挥发酚 |
0.0008 |
mg/L |
≤0.002 |
达标 |
21 |
石油类 |
0.01L |
mg/L |
≤0.05 |
达标 |
22 |
阴离子表面活性剂 |
0.05L |
mg/L |
≤0.2 |
达标 |
23 |
硫化物 |
0.005L |
mg/L |
≤0.1 |
达标 |
24 |
粪大肠菌群 |
20 |
个/L |
≤2000 |
达标 |
25 |
硫酸盐 |
4.81 |
mg/L |
250 |
达标 |
26 |
氯化物 |
1.00 |
mg/L |
250 |
达标 |
27 |
硝酸盐 |
0.40 |
mg/L |
10 |
达标 |
28 |
铁 |
0.03L |
mg/L |
0.3 |
达标 |
29 |
锰 |
0.01L |
mg/L |
0.1 |
达标 |
30 |
三氯甲烷 |
0.00002L |
mg/L |
0.06 |
达标 |
31 |
四氯化碳 |
0.00003L |
mg/L |
0.002 |
达标 |
32 |
三溴甲烷 |
0.00004L |
mg/L |
0.1 |
达标 |
33 |
二氯甲烷 |
0.00613L |
mg/L |
0.02 |
达标 |
34 |
1,2-二氯乙烷 |
0.00235L |
mg/L |
0.03 |
达标 |
35 |
环氧氯丙烷 |
0.01L |
mg/L |
0.02 |
达标 |
36 |
氯乙烯 |
0.001L |
mg/L |
0.005 |
达标 |
37 |
1,1-二氯乙烯 |
0.00238L |
mg/L |
0.03 |
达标 |
38 |
1,2-二氯乙烯 |
0.00252L |
mg/L |
0.05 |
达标 |
39 |
三氯乙烯 |
0.00002L |
mg/L |
0.07 |
达标 |
40 |
四氯乙烯 |
0.00003L |
mg/L |
0.04 |
达标 |
41 |
氯丁二烯 |
0.00036L |
mg/L |
0.002 |
达标 |
42 |
六氯丁二烯 |
0.00002L |
mg/L |
0.0006 |
达标 |
43 |
苯乙烯 |
0.005L |
mg/L |
0.02 |
达标 |
44 |
甲醛 |
0.05L |
mg/L |
0.9 |
达标 |
45 |
乙醛 |
0.24L |
mg/L |
0.05 |
达标 |
46 |
丙烯醛 |
0.02L |
mg/L |
0.1 |
达标 |
47 |
三氯乙醛 |
0.001L |
mg/L |
0.01 |
达标 |
48 |
苯 |
0.005L |
mg/L |
0.01 |
达标 |
49 |
甲苯 |
0.005L |
mg/L |
0.7 |
达标 |
50 |
乙苯 |
0.005L |
mg/L |
0.3 |
达标 |
51 |
二甲苯 |
0.005L |
mg/L |
0.5 |
达标 |
52 |
异丙苯 |
0.005L |
mg/L |
0.25 |
达标 |
53 |
氯苯 |
0.024L |
mg/L |
0.3 |
达标 |
54 |
1,2-二氯苯 |
0.00058L |
mg/L |
1 |
达标 |
55 |
1,4-二氯苯 |
0.00046L |
mg/L |
0.3 |
达标 |
56 |
三氯苯 |
0.00022L |
µg/L |
0.02 |
达标 |
57 |
四氯苯 |
0.00004L |
µg/L |
0.02 |
达标 |
58 |
六氯苯 |
0.000006L |
µg/L |
0.05 |
达标 |
59 |
硝基苯 |
0.00017L |
mg/L |
0.017 |
达标 |
60 |
二硝基苯 |
0.4L |
mg/L |
0.5 |
达标 |
61 |
2,4-二硝基甲苯 |
0.000018L |
mg/L |
0.0003 |
达标 |
62 |
2,4,6-三硝基甲苯 |
0.000021L |
mg/L |
0.5 |
达标 |
63 |
硝基氯苯 |
0.04L |
mg/L |
0.05 |
达标 |
64 |
2,4-二硝基氯苯 |
0.2L |
mg/L |
0.5 |
达标 |
65 |
2,4-二氯苯酚 |
0.0011L |
mg/L |
0.093 |
达标 |
66 |
2,4,6-三氯苯酚 |
0.0008L |
mg/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