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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4311280016/2024-00534 分类:  
发文机关: 新田县司法局 发文日期: 2024-07-31
名称: 新田县行政执法典型案例(2024年)
文号 :    
新田县行政执法典型案例(2024年)
  • 2024-07-31 09:06
  • 来源: 新田县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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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田县行政执法典型案例(2024年)

为进一步全面提升对行政执法的监督效率,加强指导我县行政执法工作,推动行政执法单位规范执法、依法行政。现发布4个典型案例。


案例一

新田县某贸易有限公司对商品的功能、曾获荣誉等作虚假商业宣传

一、案情简介

2022年,新田县市场监督局执法人员对新田县某某贸易有限公司进行了执法监督检查,经检查发现当事人在销售通成康饮用柠檬酸水等产品过程中涉嫌虚假宣传。8月3日-4日,新田县市场监督局对购买通成康饮用柠檬酸水的消费者进行了初步询问调查。8月17日对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于9月5日-28日对当事人合伙人及法定代表人进行了询问调查,同时收集、提取了相关证据材料。

二、 裁判理由和结果

该案件中关于罚款幅度的认定长期存在争议。办案机构调查过程中认定当事人违法营业额在20万以下,根据《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但当事人销售的商品未涉及假劣商品,也未对消费者造成危害后果,如果罚款幅度过大,也不符合新《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和第六条之规定,还会导致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不相当。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新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作出罚款人民币3万元的行政处罚。

三、典型意义

该案中,及时制止了商家的虚假宣传违法行为,也避免了消费者的财产损失,但在行政处罚中,亦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要求,遵循过罚相当原则,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等因素,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做到宽严相济、法理相融。对当事人的处罚,体现了依法治理的现实意义,也对当事人起到震慑的作用,能让其在以后更加规范的开展经营活动。

案例二

刘某以“祖传秘方”“中医世家” 形象打着中医药的旗号,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案

一、案情简介

新田县卫生健康局接到陈某投诉举报,称刘某在家非法行医。经调查核实:2022年11月,陈某的妻子邓某诊断为直肠恶性肿瘤伴肝内多发转移,陈某夫妇知道这个结果后病急乱投医,通过车友微信群里找一个叫“中医世家” 可以治疗各种疑难杂症的刘某。刘某以“祖传秘方”“中医世家” 形象打着中医药的旗号可以治好癌症,于2022年11月3日至2023年8月11日期间,在没有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情况下在家里开中药药方、调剂中药为陈某夫妇开展诊疗活动,分批共收取陈某夫妇医药费用10.51万元。

二、 裁判理由和结果

刘某未取得医师资格证、医师执业证、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新田县卫健局于2023年10月30日依法作出给予刘某责令立即停止执业活动,没收违法所得10.51万元人民币,并按违法所得(10.51万元)的五倍处以52.55万元人民币罚款的行政处罚

三、典型意义

我国实行医师执业注册制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医师工作。无论是中医还是西医,都需取得医师执业资格方可进行医疗活动。刘某未取得医师执业资格,以“祖传秘方”试图塑造“中医”形象,所谓“名医”“专家”给人造成假象。对于身份不明的医生,群众可到县级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核实其是否具有医师执业资格,切勿将性命托付于来路不明的江湖游医。新田县卫生健康局严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的规定对刘某进行行政处罚,使违法者承担了相应的法律责任,有效震撼了打着中医药的旗号从事非法行医的违法行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就医健康权益。

案例三

一、 案情简介

   2022年9月至2023年5月,新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收到湖南某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拖欠50名员工工资投诉举报,工资金额共计370975.5元。2023年4月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达《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制作调查问话笔录,6月下达了新人社监令字【2023】4号限期改正指令书,责令公司支付拖欠的工资。6月又下达了新人社告字【2023】2号行政处事事先告知书及新人社处决定【2023】1号行政处理决定书。

二、裁判理由和结果

新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达新人社处决字【2023】 1号行政处理决定书,湖南某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等之规定,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八条第二项之规定,作出《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新人社监令字【2023】4号)要求足额支付被拖欠的劳动报酬。

2024年1月下达人社催告【2024】1号行政决定履行催告书。1月25日向新田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24年2月新田县人民法院作出(2024)湘1128行审3号行政裁定书。

三、典型意义

行政处罚的强制执行,是行政执法程序的最后完成阶段。它在行政处罚中是不可缺少的一环,否则就不能保证行政机关已经作出的产生法律效力的处罚决定的真正实现。行政管理的最终目的在于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障全体人民的利益。因此,执行在行政处罚中具有重要的意义,从这个意义上来说,作为行政管理手段之一的执行最终也是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重要措施。其次,合法地行使强制执行权,有利于保护当事人权益。行政机关能够依照法定权限、法定程序和方式严格行使执行权,既保证当事人履行义务,也保护了当事人的其他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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