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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4311280016/2023-00488 分类:  
发文机关: 新田县司法局 发文日期: 2023-09-25
名称: 典型案件公示(枧头镇十字可利用垃圾回收站案)
文号 :    
典型案件公示(枧头镇十字可利用垃圾回收站案)
  • 2023-09-25 10:13
  • 来源: 新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字体:   

典型案件公示

案件类型

销售的商品应检验而未检验

案件名称

新田县枧头镇十字可利用垃圾回收站销售的商品应检验而未检验

涉案企业名称(人员

姓名)

新田县枧头镇十字可利用垃圾回收站

证照情况

(许可信息)

立案时间

2023524

结案时间

2023.7.25

涉案金额

0

是否调解

赔偿数额

0(万元)

涉案环节

生产   经营

本省以外

涉案省(区、市)

是否处罚

作出处罚

时间

2023.7.25

处罚决定

内容

一、予以警告;

二、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肆仟叁佰贰拾元整(¥4320元);

三、处以违法所得三倍罚款人民币壹万贰仟玖佰陆拾元整(¥12960元);

罚款数额

12960元

没收违法

所得

4320元

其他处理

内容

口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口另案处理  口约谈  口其他

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移送时间

    

通报情况

未通报通报部门

通报时间

               年月日

案情摘要

(线索核查情况;  查经过、违法事实、处理结果;

生的效果

和社会影

响等)

(可附页)

是否

已公开

口是口否

承办部门

新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枧头所

联系人(电话)

曾驰 19151815052

案情摘要:

案件来源

2023年5月6日,新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12345政府热线的投诉单,单号为120020230506000430。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核查,发现当事人售出部分超过贮存期的农用薄膜,且无检验合格报告。当事人销售的农用薄膜不符合《GB 13735-2017  聚乙烯吹塑农用地面覆盖薄膜“超过贮存期,经检验合格方可销售”的国家标准规定,涉嫌违反《湖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六十二条第四项“(四)销售的商品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者经检验、检疫不合格,或者伪造检验、检疫结果的。”的规定,5月24日,本局对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于5156月14日分别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调查,并收集、提取了相关证据材料。

调查认定的事实    

经查明,从2020年至2023年,当事人以30元每卷的价格从种植户处回收各类农用薄膜,共1886卷。2023年2月16日,以36元每卷的价格出售给罗生平(农资经营者)1600卷规格为6kg的农用薄膜。其中桐城阳光的880卷(合格证标签信息是生产日期2021年12月22日,执行标准GB13735-2017,贮存期不超过18个月,桐城市阳光塑业有限公司),济南新三434卷(合格证标签信息是生产日期2018年12月15日,执行标准GB13735-2017,贮存期不超过18个月,济南新三塑业有限公司),南雄金叶286卷(合格证标签信息是生产日期2021年1月29日,执行标准GB13735-2017,贮存期不超过18个月,南雄市金叶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当事人出售超过贮存期的农用薄膜未按规定向购买方罗生平提供经检验合格的《检验报告》。售出时桐城阳光牌未超过贮存期,济南新三牌和南雄金叶牌均超过贮存期,共计是720卷,销售金额25920元,获利4320元。

(三)案件性质及处理结果

本局认为:农业生产资料的产品质量安全事农民的农业生产生活,是农民生产增收、社会稳定的基本保障,经营者应对经营的产品质量负责。当事人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经营符合【GB13735-2017 聚乙烯吹塑农用地面覆盖薄膜】“超过贮存期,经检验合格方可销售。”国家标准的产品,但实际上当事人将超过贮存期的农用薄膜未检验合格就对外出售行为违反了《湖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六十二条第()项销售的商品应当检验、检疫而未经检验、检疫,或者经检验、检疫不合格,或者伪造检验、检疫结果的”的规定,构成销售的商品应检验而未检验的行为。

鉴于当事人配合执法人员调查,主动协商投诉并妥善处理纠纷,如实说明上述产品经营的情况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条第“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的规定,结合本案的有关证据事实可依法对其从轻处罚。

根据《湖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六十二第(四)项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履行市场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四)销售的商品应当检验、检疫而未经检验、检疫,或者经检验、检疫不合格,或者伪造检验、检疫结果的;...”之规定,责令你站改正违法行为,并对你站作如下处罚:

一、予以警告;

二、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肆仟叁佰贰拾元整(¥4320元);

三、处以违法所得三倍罚款人民币壹万贰仟玖佰陆拾元整(¥12960元);

以上罚没款合计人民币壹万柒仟贰佰捌拾元整(¥1728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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