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所在的位置 : 首页 > 政务公开 > 行政执法公示
分享到:
索引号: 4311280016/2023-00486 分类:  
发文机关: 新田县司法局 发文日期: 2023-05-24
名称: 典型案件公示(新田县浩然饰材经营店案)
文号 :    
典型案件公示(新田县浩然饰材经营店案)
  • 2023-05-24 10:08
  • 来源: 新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字体:   

典型案件公示

案件类型

涉嫌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

案件名称

新田县浩然饰材经营店涉嫌涉嫌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

涉案企业名称(人员

姓名)

新田县浩然饰材经营店

证照情况

(许可信息)

《营业执照》

立案时间

2023331

结案时间

涉案金额

3960

是否调解

赔偿数额

0(万元)

涉案环节

生产   经营

本省以外

涉案省(区、市)

是否处罚

作出处罚

时间

2023524

处罚决定

内容

罚款人民币玖仟元整(¥9000.00元)

罚款数额

9000元

没收违法

所得

1465.4元

其他处理

内容

口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口另案处理  口约谈  口其他

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移送时间

年月日

通报情况

未通报通报部门

通报时间

               年月日

案情摘要

(线索核查情况;  查经过、违法事实、处理结果;

生的效果

和社会影

响等)

(可附页)

是否

已公开

口是口否

承办部门

联系人(电话)

案情摘要:

案件来源

2022年11月14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的规格型号分别为:38*38*0.6*6000mm(抽样基数:300kg)、25*25*0.35*6000mm(抽样基数:200kg)的两种“双兴装饰用焊接不锈钢管材”进行抽样检查,2023年2月27日,我局收到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科移送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移送处理单》和永州市产商品质量监督检验所出具的两份《检验报告》,该两份《检验报告》分别认定当事人销售的上述两种“双兴装饰用焊接不锈钢管材”为不合格,编号为YZCJ-2022110125的《检验报告》认定规格型号为:38*38*0.6*6000mm经抽样检验,所检碳、铬、镍项目不符合-Q/SX-1 2018(06Cr19Ni10)-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编号为YZCJ-2022110126的《检验报告》认定规格型号为:25*25*0.35*6000mm的所检铬、镍项目不符合-Q/SX-1 2018(06Cr19Ni10)-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月28日,我局执法人员将编号为YZCJ-2022110125、YZCJ-2022110126的两份《检验报告》和《新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检验结果告知书》新市监检结〔2023〕10号送达给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对检验结论有提出异议和申请复检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对检验结论提出异议,也未申请复检。3月31日本局对当事人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并调取了相关证据。

调查认定的事实    

经查,2022年10月30日,当事人以16.8元/kg的价格从广东双兴新材料集团有限公司分别购进规格型号为:38*38*0.6*6000mm的“双兴装饰用焊接不锈钢管材”302kg、规格型号为:25*25*0.35*6000mm的“双兴装饰用焊接不锈钢管材”200kg用于销售。其中规格型号为:38*38*0.6*6000mm的“双兴装饰用焊接不锈钢管材”销售价格为19.5元/kg,销售金额为5889元,获利815.4元(302*(19.5-16.8));规格型号为:25*25*0.35*6000mm的“双兴装饰用焊接不锈钢管材”销售价格为20.05元/kg,销售金额为4010元,获利650元(200*(20.05-16.8)),货值金额为9899元(5889+4010),共获利1465.4元(815.4+650)。

(三)案件性质及处理结果

本案中,当事人构成的违法行为是销售不合格“双兴装饰用焊接不锈钢管材”,法律法规对此类行为作了专门的规定。其销售的“双兴装饰用焊接不锈钢管材”规格型号为:38*38*0.6*6000mm、25*25*0.35*6000mm应当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Q/SX-1 2018(06Cr19Ni10)-标准的规定,当事人销售的“双兴装饰用焊接不锈钢管材”经永州市产商品质量监督检验所检测,认定为不合格产品,构成了销售不合格“双兴装饰用焊接不锈钢管材”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一、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壹仟肆佰陆拾伍元肆角(¥1465.40)

二、罚款人民币玖仟元整(¥9000.00)

以上两项罚没款共计人民币壹万零肆佰陆拾元伍元肆角(¥10465.40)。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相关链接
各省市政府
市州政府
县区管理区网站
站群导航
网站地图 | 联系我们 | 政务邮箱:xtgovment@126.com

主办:新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承办:新田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技术支持:0746-4767803(仅受理网站建设维护相关事宜)
网站标识码:4311280016    湘ICP备10010030号    湘公网安备 43112802000004号

  • 湖南省政府网
  • 永州市人民
    政府网
  • 三湘e监督
  • 监督一点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