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4311280016/2023-00486 | 分类: | |
发文机关: | 新田县司法局 | 发文日期: | |
名称: | |||
文号 : |
典型案件公示
案件类型 |
涉嫌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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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名称 |
新田县浩然饰材经营店涉嫌涉嫌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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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案企业名称(人员 姓名) |
新田县浩然饰材经营店 |
证照情况 (许可信息) |
《营业执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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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时间 |
2023年3月31日 |
结案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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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案金额 |
3960元 |
是否调解 |
□是 □否 |
赔偿数额 |
0(万元) |
涉案环节 |
生产□ 经营☑ |
本省以外 涉案省(区、市)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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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处罚 |
☑是□否 |
作出处罚 时间 |
2023年5月2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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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内容 |
罚款人民币玖仟元整(¥9000.00元) |
罚款数额 |
9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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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收违法 所得 |
1465.4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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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处理 内容 |
口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口另案处理 口约谈 口其他∶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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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
□是☑否 |
移送时间 |
年月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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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报情况 |
☑未通报□通报部门∶ |
通报时间 |
年月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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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摘要 (线索核 查情况;调 查经过、违法事实、处 理结果;产 生的效果 和社会影 响等) |
(可附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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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 已公开 |
口是口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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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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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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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摘要:
(一)案件来源
2022年11月14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的规格型号分别为:38*38*0.6*6000mm(抽样基数:300kg)、25*25*0.35*6000mm(抽样基数:200kg)的两种“双兴装饰用焊接不锈钢管材”进行抽样检查,2023年2月27日,我局收到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科移送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移送处理单》和永州市产商品质量监督检验所出具的两份《检验报告》,该两份《检验报告》分别认定当事人销售的上述两种“双兴装饰用焊接不锈钢管材”为不合格,编号为YZCJ-2022110125的《检验报告》认定规格型号为:38*38*0.6*6000mm经抽样检验,所检碳、铬、镍项目不符合-Q/SX-1 2018(06Cr19Ni10)-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编号为YZCJ-2022110126的《检验报告》认定规格型号为:25*25*0.35*6000mm的所检铬、镍项目不符合-Q/SX-1 2018(06Cr19Ni10)-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月28日,我局执法人员将编号为YZCJ-2022110125、YZCJ-2022110126的两份《检验报告》和《新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检验结果告知书》新市监检结〔2023〕10号送达给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对检验结论有提出异议和申请复检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对检验结论提出异议,也未申请复检。3月31日本局对当事人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并调取了相关证据。
(二)调查认定的事实
经查,2022年10月30日,当事人以16.8元/kg的价格从广东双兴新材料集团有限公司分别购进规格型号为:38*38*0.6*6000mm的“双兴装饰用焊接不锈钢管材”302kg、规格型号为:25*25*0.35*6000mm的“双兴装饰用焊接不锈钢管材”200kg用于销售。其中规格型号为:38*38*0.6*6000mm的“双兴装饰用焊接不锈钢管材”销售价格为19.5元/kg,销售金额为5889元,获利815.4元(302*(19.5-16.8));规格型号为:25*25*0.35*6000mm的“双兴装饰用焊接不锈钢管材”销售价格为20.05元/kg,销售金额为4010元,获利650元(200*(20.05-16.8)),货值金额为9899元(5889+4010),共获利1465.4元(815.4+650)。
(三)案件性质及处理结果
本案中,当事人构成的违法行为是销售不合格“双兴装饰用焊接不锈钢管材”,法律法规对此类行为作了专门的规定。其销售的“双兴装饰用焊接不锈钢管材”规格型号为:38*38*0.6*6000mm、25*25*0.35*6000mm应当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Q/SX-1 2018(06Cr19Ni10)-标准的规定,当事人销售的“双兴装饰用焊接不锈钢管材”经永州市产商品质量监督检验所检测,认定为不合格产品,构成了销售不合格“双兴装饰用焊接不锈钢管材”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一、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壹仟肆佰陆拾伍元肆角(¥1465.40)
二、罚款人民币玖仟元整(¥9000.00)
以上两项罚没款共计人民币壹万零肆佰陆拾元伍元肆角(¥10465.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