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4311280016/2024-00514 | 分类: | |
发文机关: | 新田县司法局 | 发文日期: | |
名称: | |||
文号 : |
关于印发《新田县司法行政部门行政执法不予、从轻、减轻处罚清单(第一批)》的通知
局机关各股室、直属机构,各基层司法所: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升执法效能,推进依法行政,优化营商环境,我局编制了《新田县司法行政部门行政执法不予、从轻、减轻处罚清单(第一批)》,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新田县司法行政部门不予、减轻、从轻行政处罚事项“三张清单”(第一批)
新田县司法局
2024年1月22日
附件:
新田县司法行政部门不予、减轻、从轻行政处罚事项“三张清单”(第一批)
序号 |
监管类型 |
不予处罚事项 |
适用法律的依据 |
不予处罚依据 |
1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
首次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经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指出后实际履行的。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 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
序号 |
监管类型 |
从轻处罚事项 |
适用法律的依据 |
从轻处罚依据 |
1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
以贬损他人、抬高自己、虚假承诺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的,没有损害当事人利益且配合查处的。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二)以贬损他人、抬高自己、虚假承诺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
2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
私自接受委托承办法律事务,初次实施该违法行为且无违法所得,没有造成不良影响的。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十五)私自接受委托承办法律事务,或者私自收取费用,或者向委托人索要额外报酬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
3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
超越业务范围和诉讼代理执业区域的,初次实施该违法行为且无违法所得的,并配合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查处积极纠正的。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一)超越业务范围和诉讼代理执业区域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
4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
在同一诉讼、仲裁、行政裁决中,为双方当事人或者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理的,初次实施该违法行为且无违法所得,未造成不良影响,配合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查处积极纠正的。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九)在同一诉讼、仲裁、行政裁决中,为双方当事人或者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理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
5 |
基层法律服务所 |
内部管理混乱,无法正常开展业务的,初次实施该违法行为且主动承认错误,积极纠正,配合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查处,未造成危害后果。 |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十一)内部管理混乱,无法正常开展业务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
6 |
不具备律师身份人员 |
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业务的,初次实施该违法行为且主动承认错误,积极纠正,配合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查处,有违法所得不满10000元,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一倍的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五十五条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业务的,由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