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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4311280016/2019-00315 分类:  
发文机关: 新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文日期: 2019-11-19
名称: 新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权力清单信息公开指南
文号 :    
新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权力清单信息公开指南
  • 2019-11-19 20:47
  • 来源: 新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字体:   

新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权力清单

序号

基本编码

事项名称

事项类别

设定依据

1

0128001000

权限内企业核准登记(含企业集团核准登记和企业名称预先核准)

行政许可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2014年国务院令第648号修订);《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2014年国务院令第648号修订);《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2012年国务院令第628号修订);《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2007年国务院令第498号);《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2004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10号)第五条

2

0128002000

广告发布登记

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广告发布登记管理规定》

3

0128101000

个体工商户登记注册

行政许可

《个体工商户条例》(2011年4月16日国务院令第596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三条、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二条

4

0128102000

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注册

行政许可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十三条;《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2007年5月28日国务院令第498号,2014年2月19日予以修改)第四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五条

5

0129102000、
0129001001

权限内计量标准器具和计量器具强制检定核准

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计量标准考核办法》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条

6

0129003000

承担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任务的授权

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十条;《计量授权管理办法》第二条

7

0129004000

计量器具新产品型式批准

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监督管理办法》第四条

8

0129101000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

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09年国务院令第549号修订)第二十五条

9

0133007014

药品经营许可

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3年修正)第十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2002年国务院令第360号)第十二条;《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10

0133102000

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零售)

行政许可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14年国务院令第650号修订)第三十一条

11

0133107000

食品经营许可

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条

12

0228287000

经营者违法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2007年8月30日主席令第68号公布,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第十三条 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下列垄断协议: (一)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二)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 (三)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 (四)限制购买新技术、新设备或者限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 (五)联合抵制交易; (六)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
本法所称垄断协议,是指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
第十四条 禁止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达成下列垄断协议: (一)固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价格;(二)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三)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
第四十六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尚未实施所达成的垄断协议的,可以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经营者主动向反垄断执法机构报告达成垄断协议的有关情况并提供重要证据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酌情减轻或者免除对该经营者的处罚。
行业协会违反本法规定,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可以依法撤销登记。

13

0228106000

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竞争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2007年8月30日主席令第68号公布,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第六条  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不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竞争。
第十七条  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从事下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一)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的低价购买商品;(二)没有正当理由,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三)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四)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或者只能与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五)没有正当理由搭售商品,或者在交易时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六)没有正当理由,对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差别待遇;(七)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本法所称市场支配地位,是指经营者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能够控制商品价格、数量或者其他交易条件,或者能够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能力的市场地位。
第四十七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14

0728002000

公司股权出质的设立、变更、撤销、注销登记

行政确认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国家工商总局令第32号)

15

0728001000

动产抵押登记

行政确认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八十一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十二条;3.《动产抵押登记办法》(国家工商局令第30号)第二条

16

1028001000

企业及农民专业合作社备案

其他行政权力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十四条;2.《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1号)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八条;3.《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号)第十一条;4.《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497号)第二十一条;5.《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8号)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6.《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国家工商总局令2014年第63号)第四十条、第四十三条;7.《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国家工商总局令2014年第63号)第二十七条

17

1028030000

公司备案登记

其他行政权力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1号)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八条

18

1028022000

企业报送年度报告

其他行政权力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4号)第八条

19

1028021000

企业无违法违规证明出具

其他行政权力

《湖南省信用信息管理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02号)

20

1028033000

营业执照、集团登记证遗失补领

其他行政权力

21

1028037000

企业集团备案登记

其他行政权力

《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工商企字﹝1998﹞第59号)第十七条

22

1033016000

经纪人对聘用合同及聘用的经纪执业人员的姓名、照片、住所、执业的经纪项目、执业记录及解聘合同等资料的备案

其他行政权力

《经纪人管理办法》(国家工商总局令第14号)第十二条

23

1033018000

拍卖活动备案

其他行政权力

《拍卖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工商总局令第101号)第五条

24

0728006000

司法协助冻结

行政确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25

0728004000

司法协助变更

行政确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26

0728003000

司法协助解冻

行政确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27

1028019000

清算组成员、清算组负责人名单登记备案

其他行政权力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28

0228023000

对销售未经核准注册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六条

29

0228360000

将未注册商标冒充注册商标使用,将不得作为商标的标志使用为未注册商标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

30

0228113000

对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标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1982年8月23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2013年8月30日主席令第6号修正)
第十四条第五款 生产、经营者不得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法第十四条第五款规定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罚款。

31

0228306000

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

32

0228024000

 对未在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2014年4月29日国务院令第651号,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七十一条 违反商标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销售,拒不停止销售的,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1982年8月23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2013年8月30日主席令第6号修正)
第四十三条第二款 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必须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

33

0228307000

对商标代理机构违法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51号)第八十九条; 《商标代理管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50号)第十三条

34

0228361000

对商标代理人违法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商标代理管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50号)第十四条

35

0228308000

对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世界博览会标志专有权、亚运会标志权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345号)第十条、第十一条; 《世界博览会标志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22号)第十一条; 《亚洲运动会标志保护办法》(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48号)第十四条

36

0228114000

对违反特殊标志管理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特殊标志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02号)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37

0228171000

对违反商标印制管理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印刷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15号)第三十四条; 《商标印制管理办法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15号)第十一条

38

0228193000

对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申请注册、使用与管理、变更、许可使用和转让中违法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号)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

39

0228025000

对虚假广告及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三十七条; 《广告管理条例》(国务院1987年公布)第三条、第八条;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办法》第三十条;  《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办法》(卫生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65号)第二十四条;《食品广告发布暂行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72号)第十五条;  《房地产广告发布暂行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86号)第二十一条; 《人才市场管理规定》(人事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1号)第四十一条

40

0228239000

对包含法律禁止情形的广告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七条、第三十九条; 《广告管理条例》(国务院1987年公布)第八条; 《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21号)第十四条、第二十一条; 《广告语言文字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86号)第十四条; 《食品广告发布暂行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72号)第十五条; 《房地产广告发布暂行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86号)第二十一条

41

0228206000

对表述不清楚明白、不真实准确等引人误解的广告行为、以及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和服务的广告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条

42

0228047000

对发布不具有可识别性的广告行为以及新闻记者借采访名义招揽广告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条;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办法》第三十四条; 《广告管理条例》(国务院1987年公布)第九条

43

0228247000

对未依法发布药品、医疗器械、农药、食品、酒类、化妆品广告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一条; 《食品广告发布暂行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72号)第十五条; 《化妆品广告管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12号)第十三条;

44

0228207000

对禁止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以及禁止发布广告的商品或者服务发布广告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一条; 《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发布标准》(卫生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65号)第十七条; 《药品广告审查发布标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27号)第十八条; 《食品广告发布暂行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72号)第十五条; 《房地产广告发布暂行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86号)第二十一条

45

0228368000

对利用公共媒体发布烟草广告、或在公共场所设置烟草广告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二条; 《广告管理条例》(国务院1987年公布)第十条

46

0228371000

对应经审查而未经审查发布广告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三条;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办法》第三十一条; 《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办法》(卫生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65号)第二十四条 《因私出入境中介活动管理办法》(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59号发布)第三十四条; 《境外就业中介管理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15号公布)第三十七条

47

0228372000

对广告主提供虚假证明文件、伪造、变造或者转让广告审查决定文件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四条

48

0228181000

伪造、变造或者转让广告审查批准文件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1994年10月27日主席令第34号公布,2015年4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2号予以修改,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
第六条 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国的广告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广告管理相关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广告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广告管理相关工作。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伪造、变造或者转让广告审查批准文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49

0228373000

对申请刊播、设置、张贴、发布广告,未提交有关证明材料或提交不完整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广告管理条例》(国务院1987年公布)第十一条;《化妆品广告管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12号)第十二条; 《食品广告发布暂行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72号)第十五条

50

0228213000

对广告客户申请刊播、设置、张贴的广告,其内容未在广告客户的经营范围或者国家许可的范围内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广告管理条例》(国务院1987年公布)第七条;

51

0228124000

对未查验证明、审查广告内容而承办或代理广告业务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广告管理条例》(国务院1987年公布)第十二条; 《化妆品广告管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12号)第十五条;

52

0228374000

对在禁止的场所设置、张贴广告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广告管理条例》(国务院1987年公布)第十三条; 《广告经营资格检查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78号)第十八条;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办法》第三十三条

53

0228375000

对未将广告收费标准向有关机关备案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广告管理条例》(国务院1987年公布)第十四条;

54

0228063000

对化妆品广告出现法律禁止内容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化妆品广告管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12号)第十三条;

55

0228214000

对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的处罚

行政处罚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依据《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予以处罚,对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并处一至六个月暂停发布医疗广告、直至取消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的医疗广告经营和发布资格的处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对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医疗广告内容涉嫌虚假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根据需要会同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作出认定。

56

0228182000

对发布违规医疗器械广告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一条; 《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发布标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卫生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 40 号)第十七条

57

0228215000

对发布违规药品广告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三十九条、 第四十一条; 《药品广告审查发布标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卫生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27号)第十八条

58

0228051000

对未办理或者未重新办理户外广告登记而擅自发布户外广告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办法》第三十二条; 《广告经营资格检查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78号)第十八条

59

0228052000

对未按规定报送广告经营资格统计、检查材料的处罚

行政处罚

《广告经营资格检查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78号)第十四条、第十九条

60

0228253000

对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广告经营资格检查、或者在检查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处罚

行政处罚

 《广告经营资格检查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78号)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二十条; 《印刷品广告管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17号)第十九条

61

0228265000

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广告审查;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广告审查批准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1994年10月27日主席令第34号公布,2015年4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2号予以修改,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
第六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广告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广告管理相关工作。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广告审查的,广告审查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批准,予以警告,一年内不受理该申请人的广告审查申请;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广告审查批准的,广告审查机关予以撤销,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三年内不受理该申请人的广告审查申请。

62

0228155000

对广告经营基本管理制度尚未建立和执行的处罚

行政处罚

《广告经营资格检查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78号)第十七条

63

0228102000

对语言文字不规范、不标准,表述不清晰、不准确、不完整以及容易引起误导的广告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广告语言文字管理暂行规定》(1998年1月15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84号公布 1998年12月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86号修订)
第六条 广告中不得单独使用汉语拼音。广告中如需使用汉语拼音时,应当正确、规范,并与规范汉字同时使用。
第八条 广告中不得单独使用外国语言文字。
广告中如因特殊需要配合使用外国语言文字时,应当采用以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为主、外国语言文字为辅的形式,不得在同一广告语句中夹杂使用外国语言文字。广告中的外国语言文字所表达的意思,与中文意思不一致的,以中文意思为准。
第十条 广告用语用字,不得出现下列情形:(一)使用错别字;(二)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使用繁体字;(三)使用国家已废止的异体字和简化字;(四)使用国家已废止的印刷字形;(五)其他不规范使用的语言文字。
第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其他条款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能改正的,对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64

0228266000

对违规食品广告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食品广告发布暂行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72号)第十五条

65

0228074000

违法发布保健食品广告禁止性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1994年10月27日主席令第34号公布,2015年4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2号予以修改,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第十八条 保健食品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一)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二)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三)声称或者暗示广告商品为保障健康所必需;(四)与药品、其他保健食品进行比较;(五)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保健食品广告应当显著标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
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三)违反本法第十八条规定发布保健食品广告的;
2.《食品广告发布暂行规定》(1996年12月3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72号公布,1998年12月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86号修订)第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发布广告,依照《广告法》有关条款处罚。《广告法》无具体处罚条款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停止发布,视其情节予以通报批评,处以违法所得额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66

0228267000

对未载明规定事项或者含有引诱、欺骗或者误导信息的房地产广告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房地产广告发布暂行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71号)第二十一条

67

0228009000

违反规定发布房地产广告的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1994年10月27日主席令第34号公布,2015年4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2号予以修改,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
第六条 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国的广告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广告管理相关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广告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广告管理相关工作。
第二十六条 房地产广告,房源信息应当真实,面积应当表明为建筑面积或者套内建筑面积,并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一)升值或者投资回报的承诺;(二)以项目到达某一具体参照物的所需时间表示项目位置;(三)违反国家有关价格管理的规定;(四)对规划或者建设中的交通、商业、文化教育设施以及其他市政条件作误导宣传。
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八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八)违反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发布房地产广告的;
2.《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2015年12月24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80号公布)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发布广告,《广告法》及其他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对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但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68

0228075000

对无照经营广告业务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应依据《广告法》第六十条;《广告管理条例》(1987年国务院发布)第六条;《广告发布登记管理规定》第十五条

69

0228010000

对未按规定申请变更广告经营许可证,提交虚假文件或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广告经营许可证,未按规定放置广告经营许可证正本,罚伪造、涂改、出租、出借、倒卖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广告经营许可证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广告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16号)第二十条

70

0228011000

对无照经营文物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七十二条、七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77号)第六十二条

71

0228156000

对文物商店销售的文物、拍卖企业拍卖的文物,未经审核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七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77号)第六十二条

72

0228080000

对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或者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和伪造数据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1987年国家计量局公布)第五十一条、第六十条

73

0228105000

对违反规定收购和销售国家统一收购的矿产品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五条

74

0228081000

对外商投资经营信件的国内快递业务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1986年12月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第二次修正)
第五十一条第二款 外商不得投资经营信件的国内快递业务。
第七十二条 未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经营快递业务,或者邮政企业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经营由邮政企业专营的信件寄递业务或者寄递国家机关公文的,由邮政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快递企业,还可以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其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
违反本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经营信件的国内快递业务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75

0228288000

对未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经营快递业务,或者邮政企业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经营由邮政企业专营的信件寄递业务或者寄递国家机关公文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七十二条

76

0228289000

对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出售、收购、运输、携带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三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农业部令第1号)第二十八条

77

0228356000

对伪造、倒卖、转让特许猎捕证、狩猎证、驯养繁殖许可证或者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 《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农业部令第1号)第二十九条

78

0228290000

对生产、销售、进口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二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3号)第三十三条

79

0228016000

对不正当价格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

80

0228315000

对生产、经营假、劣种子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五十九条

81

0228291000

对违反有关经营种子的包装、标签、试验检验数据、经营档案管理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二条

82

0228082000

对擅自收购、销售、交换和留用金银,私自熔化、销毁、占有出土无主金银,未经批准私自经营、擅自改变经营范围,将金银计价使用、私相买卖、借贷抵押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金银管理条例》(1983年6月15日国务院发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八条  金银的收购,统一由中国人民银行办理。除经中国人民银行许可、委托的以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购金银。
第九条  从事金银生产(包括矿藏生产和冶炼副产)的厂矿企业、农村社队、部队和个人所采炼的金银,必须全部交售给中国人民银行,不得自行销售、交换和留用。
前款所列生产单位,对生产过程中的金银成品和半成品,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加强管理,不得私自销售和处理。
第十条  国家鼓励经营单位和使用金银的单位,从伴生金银的矿种和含金银的废渣、废液、废料中回收金银。
前款所列单位必须将回收的金银交售给中国人民银行,不得自行销售、交换和留用。但是,经中国人民银行许可,使用金银的单位将回收的金银重新利用的除外。
第十一条  境内机构从国外进口的金银和矿产品中采炼的副产金银,除经中国人民银行允许留用的或者按照规定用于进料加工复出口的金银以外,一律交售给中国人民银行,不得自行销售、交换和留用。
第十九条  申请经营(包括加工、销售)金银制品、含金银化工产品以及从含金银的废渣、废液、废料中回收金银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审批程序,经中国人民银行和有关主管机关审查批准,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发给营业执照后,始得营业。
第二十条  经营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金银业务范围从事经营,不得擅自改变经营范围,不得在经营中克扣、挪用和套购金银。
第二十一条  金银质地纪念币的铸造、发行由中国人民银行办理,其他任何单位不得铸造、仿造和发行。
金银质地纪念章(牌)的出口经营,由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经济贸易部分别办理。
第二十二条  委托、寄售商店,不得收购或者寄售金银制品、金银器材。珠宝商店可以收购供出口销售的带有金银镶嵌的珠宝饰品,但是不得收购、销售金银制品和金银器材。金银制品由中国人民银行收购并负责供应外贸出口。
第二十三条  边疆少数民族地区和沿海侨眷比较集中地区的个体银匠,经县或者县级以上中国人民银行以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可以从事代客加工和修理金银制品的业务,但不得收购和销售金银制品。
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二)(四)(五) 违反本条例的下列行为,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由中国人民银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海关按照各自的职责权限给予以下处罚:
  (一)违反本条例第八、九、十、十一条规定,擅自收购、销售、交换和留用金银的,由中国人民银行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予以强制收购或者贬值收购。情节严重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并处以罚款,或者单处以没收。
  违反本条例第八、九、十、十一条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另处以吊销营业执照。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私自熔化、销毁、占有出土无主金银的,由中国人民银行追回实物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以罚款。
  (四)违反本条例第十九、二十、二十一、二十二、二十三条规定,未经批准私自经营的,或者擅自改变经营范围的,或者套购、挪用、克扣金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以罚款或者没收。情节严重的,可并处以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停业。
  (五)违反本条例第七条规定,将金银计价使用、私相买卖、借贷抵押的,由中国人民银行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予以强制收购或者贬值收购。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以罚款或者没收。

83

0228083000

对非法经营、出口国家重点保护野生药材物种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野生药材资源保护管理条例》(1987年10月30日由国务院发布,自1987年12月1日起施行)第十三条 一级保护野生药材物种属于自然淘汰的,其药用部分由各级药材公司负责经营管理,但不得出口。
第十四条 二、三级保护野生药材物种属于国家计划管理的品种,由中国药材公司统一经营管理;其余品种由产地县药材公司或其委托单位按照计划收购。
第十五条 二、三级保护野生药材物种的药用部分,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实行限量出口。实行限量出口和出口许可证制度的品种,由国家医药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
第二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有关部门没收其野生药材和全部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

84

0228160000

对销售违规食盐或者盐产品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盐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1号)第二十九条

85

0228161000

对擅自出版法规汇编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规汇编编辑出版管理规定》(国务院令第63号)第十三条

86

0228017000

对擅自销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国务院令第129号)第十条

87

0228084000

对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204号)第二十四条

88

0228333000

对伪造、倒卖、转让采集证、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或者有关批准文件、标签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204号)第二十六条

89

0228191000

对无照从事房地产中介服务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六十九条

90

0228109000

对无照经营房地产开发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五条;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48号)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

91

0228110000

将验收不合格的房屋交付使用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48号)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

92

0228303000

对未经指定、许可、批准,擅自生产、销售、进口商用密码产品以及含有密码技术的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生产、销售密码产品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商用密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3号)第二十条

93

0228111000

对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销售、购买和使用印制人民币所特有的防伪材料、防伪技术、防伪工艺和专用设备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80号)第四十一条

94

0228092000

对非法买卖、装帧、经营流通人民币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80号)第四十四条

95

0228309000

非法买卖流通人民币;制作、仿制、买卖人民币图样或者其他损害人民币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2000年2月3日国务院令第280号公布,2018年3月19日国务院令第698号修改)
第二十五条 禁止非法买卖流通人民币。纪念币的买卖,应当遵守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四)项 禁止下列损害人民币的行为:(二) 制作、仿制、买卖人民币图样;(四) 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损害人民币的行为。前款人民币图样包括放大、缩小和同样大小的人民币图样。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四项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其他有关行政执法机关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1倍至3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元至5万元的罚款。 [1]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其他有关行政执法机关应当销毁非法使用的人民币图样。

96

0228116000

对制作、仿制、买卖人民币图样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损害人民币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80号)第四十四条

97

0228026000

对经营单位未依法取得批准,擅自从事有关涉及安全生产活动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20号)第十三条

98

0228027000

对无照从事报废汽车回收活动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307号)第二十条

99

0228310000

对买卖或者伪造、变造《报废汽车回收证明》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307号)第二十一条

100

0228096000

对报废汽车回收企业明知或者应知是有盗窃、抢劫或者其他犯罪嫌疑的汽车、"五大总成"以及其他零配件,未向公安机关报告,擅自拆解、改装、拼装、倒卖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307号)第二十三条

101

0228172000

对出售不能继续使用的报废汽车零配件或者出售的报废汽车零配件未标明"报废汽车回用件"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307号)第二十四条

102

0228097000

对利用报废汽车"五大总成"以及其他零配件拼装汽车或者出售报废汽车整车、"五大总成"、拼装车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307号)第二十五条

103

0228241000

对采用不正当手段垄断种苗市场,或者哄抬种苗价格,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退耕还林条例》(国务院令第367号)第五十九条

104

0228098000

对无照从事粮食收购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7号)第四十一条

105

0228028000

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粮食收购资格许可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7号)第四十二条

106

0228099000

对陈粮出库未按照规定进行质量鉴定、倒卖陈化粮或者不按照规定使用陈化粮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7号)第四十五条

107

0228173000

对未执行最高或最低粮食库存量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7号)第四十六条

108

0228194000

对无照从事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51号)第二十八条

109

0228311000

对非法生产、销售军服、军服专用材料或者生产、销售军服仿制品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军服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47号)第十二条

110

0228362000

对军服承制企业违反规定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军服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47号)第十三条

111

0228327000

对使用军服和中国人民解放军曾经装备的制式服装从事经营活动,或者以“军需”、“军服”、“军品”等用语招揽顾客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军服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47号)第十五条

112

0228369000

对销售利用残次零配件或者报废农业机械的发动机、方向机、变速器、车架等部件拼装的农业机械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63号)第四十六条

113

0228211000

对农业机械销售者未依照规定建立、保存销售记录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63号)第四十七条

114

0228123000

对单位或者个人违反规定买卖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80号)第四十条

115

0228048000

对无照从事经纪活动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经纪人管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36号)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 《湖南省经纪人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56号)第二十三条

116

0228248000

对经纪人损害当事人利益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经纪人管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36号)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 《湖南省经纪人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56号)第二十四条

117

0228249000

对无照经营因私出入境中介活动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因私出入境中介活动管理办法》(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59号)第三十一条

118

0228250000

对人才中介服务机构超出许可业务范围发布广告、广告发布者为超出许可业务范围或无许可证的中介服务机构发布广告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人才市场管理规定》(人事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1号)第四十一条

119

0228212000

对无照从事鲜茧收购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蚕丝流通管理办法》(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28号发布)第八条、第十八条

120

0228216000

对被取消鲜茧收购资格的鲜茧收购单位,逾期未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报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蚕丝流通管理办法》(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28号发布)第二十条

121

0228053000

对鲜茧收购单位转让、倒卖《鲜茧资格证书》,委托其他单位和个人代其收购,接受无鲜茧收购资格的单位和个人业务挂靠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蚕丝流通管理办法》(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28号)第九条、第十九条

122

0228329000

无照从事境外就业中介活动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境外就业中介管理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15号)第三十三条

123

0228330000

对无照收购糖料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糖料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农业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23号)第三十九条

124

0228054000

对销售不符合国家或者行业标准的电子信息产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

《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二十二条

125

0228377000

对进口者违反规定,未以明示的方式标注电子信息产品包装物材料成分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二十三条

126

0228254000

对违规农业机械维修和维修配件销售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1993年2月22日主席令第71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第二次修正)
第五十条 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1993年10月31日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4次会议通过,2013年10月25日主席令第7号第二次修正,自2014年3月15日起施行)
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 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二)在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
3.《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2015年1月5日国家工商总局令第73号公布,自2015年3月15日起施行)
第十四条 经营者有本办法第五条至第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之一,其他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予以处罚。
4.《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2012年8月13日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22号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三条 生产、销售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由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从重处罚。
5.《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2006年5月10日农业部国家工商总局令第57号发布,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三、四项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二、五项的,由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127

0228339000

对未履行三包义务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1993年10月31日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4次会议通过,2013年10月25日主席令第7号第二次修正,自2014年3月15日起施行)
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八)项 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 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八)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
2.《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2015年1月5日国家工商总局令第73号公布,自2015年3月15日起施行)第八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消费者的合法要求。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并超过十五日的,视为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一)经有关行政部门依法认定为不合格商品,自消费者提出退货要求之日起未退货的;(二)自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期满之日起或者不符合质量要求的自消费者提出要求之日起,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用或者赔偿损失等义务的。
第十四条 经营者有本办法第五条至第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之一,其他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予以处罚。
3.《农业机械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2010年3月13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农业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126号)
第三十九条第三款 销售者未按照本规定履行三包义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128

0228131000

对农资经营者未按规定对其经营的农资的产品质量承担责任和义务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农业生产资料市场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45号)第九条、第十四条

129

0228144000

对农资交易市场开办者未按规定建立并落实农资的产品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不承担相关责任和义务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农业生产资料市场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45号)第十条、第十五条

130

0228272000

对无照经营棉花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棉花加工资格认定和市场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49号)第十五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三条、第四十条

131

0228007000

对通过挂靠、联营等手段为没有通过相应棉花加工资格认定的企业从事棉花加工活动提供便利、从中牟利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棉花加工资格认定和市场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49号)第十六条、第四十条

132

0228384000

对合同违法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51号第十二条; 《网络交易管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0号)第十七条、第五十二条; 《旅行社条例》(国务院令第550号)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

133

0228340000

对棉花收购者提供虚假信息或误导性宣传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棉花加工资格认定和市场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49号)第二十六条、第四十二条

134

0228273000

对违反棉花收购合同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棉花加工资格认定和市场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49号)第二十六条、第四十二条

135

0228274000

对棉花销售企业购买、销售非法加工的棉花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棉花加工资格认定和市场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49号)第二十七条、第四十二条

136

0228039000

对无照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安部、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8号)第二十条

137

0228040000

对超范围经营再生资源回收业务的处罚

行政处罚

《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安部、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8号)第二十条

138

0228132000

对洗染企业提供不合格产品或服务的处罚

行政处罚

《洗染业管理办法》(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5号)第三条、第二十二条

139

0228041000

对鲜茧收购经营者超越《鲜茧收购资格证书》核准区域从事收购活动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鲜茧收购资格认定办法》(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4号)第十七条

140

0228220000

对鲜茧收购经营者租借、转让《鲜茧收购资格证书》或者使用过期、伪造、变造《鲜茧收购资格证书》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鲜茧收购资格认定办法》(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4号)第十七条

141

0228385000

对未经许可登记设立拍卖企业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2004年8月28日主席令第23号公布,2015年2月24日主席令第24号修订)
第十一条 拍卖企业可以在设区的市设立。设立拍卖企业必须经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拍卖业的部门审核许可,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第六十条 违反本法第十一条的规定,未经许可登记设立拍卖企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142

0228145000

对委托人、拍卖人及其工作人员参与竞买或者委托他人代为竞买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六十二条、第六十四条

143

0228042000

对拍卖人在自己组织的拍卖活动中拍卖自己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2004年8月28日主席令第23号公布,2015年2月24日主席令第24号修订)
第二十三条 拍卖人不得在自己组织的拍卖活动中拍卖自己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拍卖人在自己组织的拍卖活动中拍卖自己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拍卖所得。

144

0228133000

对竞买人之间、竞买人与拍卖人之间恶意串通,给他人造成损害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六十五条

145

0228043000

对未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网络交易管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0号 )第五十条

146

0228223000

对第三方交易平台和其他服务经营者违法经营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网络交易管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0号 )第五十条

147

0228224000

从事网络商品交易的自然人,不按规定通过第三方交易平台开展经营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网络交易管理办法》(2014年1月26日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0号文件发布,自2014年3月15日起施行)第七条第二款 从事网络商品交易的自然人,应当通过第三方交易平台开展经营活动,并向第三方 交易平台提交其姓名、地址、有效身份证明、有效联系方式等真实身份信息。具备登记注册条件的,依法办理工商登记。
第二十三条 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对申请进入平台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体工商户的经营主体身份进行审查和登记,建立登记档案并定期核实更新,在其从事经营活动的主页面醒目位置公开营业执照登载的信息或者其营业执照的电子链接标识。
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对尚不具备工商登记注册条件、申请进入平台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自然人的真实身份信息进行审查和登记,建立登记档案并定期核实更新,核发证明个人身份信息真实合法的标记,加载在其从事经营活动的主页面醒目位置。
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在审查和登记时,应当使对方知悉并同意登记协议,提请对方注意义务和责任条款。
第二十五条 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建立平台内交易规则、交易安全保障、消费者权益保护、不良信息处理等管理制度。各项管理制度应当在其网站显示,并从技术上保证用户能够便利、完整地阅览和保存。
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采取必要的技术手段和管理措施保证平台的正常运行,提供必要、可靠的交易环境和交易服务,维护网络交易秩序。
第二十六条第二款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现平台内有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要求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采取措施制止的,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九条 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在平台上开展商品或者服务自营业务的,应当以显著方式对自营部分和平台内其他经营者经营部分进行区分和标记,避免消费者产生误解。
第三十条 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审查、记录、保存在其平台上发布的商品和服务信息内容及其发布时间。平台内经营者的营业执照或者个人真实身份信息记录保存时间从经营者在平台的登记注销之日起不少于两年,交易记录等其他信息记录备份保存时间从交易完成之日起不少于两年。
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采取电子签名。
第三十四条 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积极协助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网上违法经营行为,提供在其平台内涉嫌违法经营的经营者的登记信息、交易数据等资料,不得隐瞒真实情况。
第三十五条 为网络商品交易提供网络接入、服务器托管、虚拟空间租用、网站网页设计制作等服务的有关服务经营者,应当要求申请者提供经营资格证明和个人真实身份信息,签订服务合同,依法记录其上网信息。申请者营业执照或者个人真实身份信息等信息记录备份保存时间自服务合同终止或者履行完毕之日起不少于两年。
第三十六条 为网络商品交易提供信用评价服务的有关服务经营者,应当通过合法途径采集信用信息,坚持中立、公正、客观原则,不得任意调整用户的信用级别或者相关信息,不得将收集的信用信息用于任何非法用途。
第三十八条 为网络商品交易提供网络接入、支付结算、物流、快递等服务的有关服务经营者,应当积极协助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网络商品交易相关违法行为,提供涉嫌违法经营的网络商品经营者的登记信息、联系方式、地址等相关数据资料,不得隐瞒真实情况。规定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二款、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148

0228044000

对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未按要求公示营业执照相关信息及未报送经营统计资料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网络交易管理办法》(2014年1月26日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0号文件发布,自2014年3月15日起施行)第八条 已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领取营业执照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体工商户,从事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应当在其网站首页或者从事经营活动的主页面醒目位置公开营业执照登载的信息或者其营业执照的电子链接标识。
第二十一条 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规定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经营统计资料。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149

0228196000

对网络交易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网络交易管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0号 )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

150

0228135000

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对竞争对手的网站或者网页进行非法技术攻击,造成竞争对手无法正常经营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网络交易管理办法》(2014年1月26日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0号文件发布,自2014年3月15日起施行)第二十条 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不得对竞争对手的网站或者网页进行非法技术攻击,造成竞争对手无法正常经营。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151

0228135000

对非法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十八条

152

0228197000

对用人单位使用童工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前款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将童工送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国务院令第364号)第六条

153

0228387000

对用人单位使用童工并造成童工伤亡的处罚

行政处罚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国务院令第364号)第十条

154

0228208000

无营业执照、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的单位以及未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使用童工或者介绍童工就业的处罚

行政处罚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2002年10月1日国务院令第364号颁布,2002年12月1日实施)
第九条 无营业执照、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的单位以及未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使用童工或者介绍童工就业的,依照本规定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标准加一倍罚款,该非法单位由有关的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取缔。

155

0228225000

对各类演播场所放映或者演出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节目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五十四条

156

0228388000

对营业性歌舞厅、电子游戏场所不设置明显的未成年人禁入标志或者允许未成年人进入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五十五条

157

0228389000

对在拆解或者处置过程中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电器电子等产品,设计使用列入国家禁止使用名录的有毒有害物质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第五十一条

158

0228209000

对超期限或者范围生产、销售或使用粘土砖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第五十四条

159

0228045000

对销售未注明再利用、再制造、或翻新的产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第五十六条

160

0228136000

对无照从事对外劳务合作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20号)第三十九条

161

0228390000

对生产、销售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22号)第三十三条

162

0229032000

对生产和在生产中使用国家明令淘汰产品的,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产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一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六十九条;3.《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国家质检总局令〔2005〕第79号)第九十二条 备注

163

0228137000

对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非食用林产品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湖南省林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第二十五条

164

0228138000

对无照开办集贸市场或者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注销手续的处罚

行政处罚

《湖南省城乡集贸市场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165

0228210000

对经营者以诱骗方式销售商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

《湖南省城乡集贸市场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166

0228226000

对国家限制自由买卖的商品,经纪人未遵循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经纪活动,凡国家禁止流通的商品,经纪人进行经纪活动以及经纪人在经纪活动中有禁止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湖南省经纪人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56号)第二十六条

167

0228002000

对其他机关提请或者审批机关吊销许可证后,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第四十二条至第四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二百一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十六条;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8号修订)第六十条至第六十八条、第七十五条; 《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14号)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296号)第三十五条至第三十七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七条;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8号)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电影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2号)第六十三条

168

0228394000

对违反塑料购物袋零售竞争行为、未在销售凭证上单独列示消费者购买塑料购物袋的数量、单价和款项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商品零售场所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管理办法》(商务部、发改委、工商总局令2008年第8号)第十五条

169

0228227000

对违反建立塑料购物袋购销台帐的规定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商品零售场所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管理办法》(商务部、发改委、工商总局令2008年第8号)第十六条

170

0228347000

对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二条

171

0228395000

对销售假冒伪劣产品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2. 《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国发〔1986〕42号)第二十四条; 3.《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314号公布,国务院令第470号修订)第三十条 ;4.《絮用纤维制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质监总局令2006年第89号)第二十八、三十二条;5.《茧丝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2003年第43号)第二十六条;6.《毛绒纤维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2003年第49号)第十九条;7.《麻类纤维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2005年73号)第十九条

172

0228037000

对销售标识不合格产品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七十三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第三十七条;4.《长沙市标准化管理条例》(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03〕年第11号)第二十三条;5.《食品标识管理规定》(质检总局令〔2007〕第102号,2009年10月22日国家质检总局令〔2009〕第123号修订)第二十八条;6.《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国家质检总局令〔2004〕第17号)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 备注

173

0228139000

对拒绝接受依法进行的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六条; 《流动领域商品质量抽查检验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1号)第二十六条

174

0228228000

对隐匿、转移、变卖、损毁被查封、扣押的物品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六十三条

175

0228147000

对明知属于无照经营而为经营者提供经营场所,或者提供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处罚

行政处罚

《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四条

176

0228229000

对明知或应知属于禁止生产销售的产品而提供运输、保管、仓储等便利条件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六十一条

177

0228230000

对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广告发布登记的;广告发布登记事项发生变化,广告发布单位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广告发布单位不按规定报送《广告业统计报表》的处罚

行政处罚

《广告发布登记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

178

0228004000

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音像出版单位、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以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等形式变相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1994年10月27日主席令第34号公布,2015年4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2号予以修改,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
第十九条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音像出版单位、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以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等形式变相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
第五十九条第三款  广告违反本法第十四条规定,不具有可识别性的,或者违反本法第十九条规定,变相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广告发布者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179

0228219000

将禁止销售的产品用于经营性服务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六十二条

180

0228038000

服务业经营者使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属于法律禁止销售的产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1993年2月22日主席令第71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第二次修正)
第六十二条 服务业的经营者将本法第四十九条至第五十二条规定禁止销售的产品用于经营性服务的,责令停止使用;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所使用的产品属于本法规定禁止销售的产品的,按照违法使用的产品(包括已使用和尚未使用的产品)的货值金额,依照本法对销售者的处罚规定处罚。

181

0228231000

对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

182

0228379000

从事服务业经营者损害消费者权益的处罚

行政处罚

《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2015年1月5日国家工商总局令第73号公布,自2015年3月15日起施行)第十二条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使用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不得作出含有下列内容的规定:
(一)免除或者部分免除经营者对其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承担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赔偿损失等责任;
(二)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提出修理、更换、退货、赔偿损失以及获得违约金和其他合理赔偿的权利;
(三)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依法投诉、举报、提起诉讼的权利;
(四)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消费者购买和使用其提供的或者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对不接受其不合理条件的消费者拒绝提供相应商品或者服务,或者提高收费标准;
(五)规定经营者有权任意变更或者解除合同,限制消费者依法变更或者解除合同权利;
(六)规定经营者单方享有解释权或者最终解释权;
(七)其他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
第十三条 从事服务业的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从事为消费者提供修理、加工、安装、装饰装修等服务的经营者谎报用工用料,故意损坏、偷换零部件或材料,使用不符合国家质量标准或者与约定不相符的零部件或材料,更换不需要更换的零部件,或者偷工减料、加收费用,损害消费者权益的;
(二)从事房屋租赁、家政服务等中介服务的经营者提供虚假信息或者采取欺骗、恶意串通等手段损害消费者权益的。
第十五条 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其他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单处或者并处警告,违法所得三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183

0228222000

对销售商违法促销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商务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五部委令2006 年第 18 号)第二十三条

184

0228067000

对私自拆封、毁损备份样品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查检验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1号)第二十七条

185

0228185000

对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供相关产品标准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查检验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1号)第二十八条

186

0228186000

对逾期不改正抽检不合格产品经营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查检验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1号)第二十九条

187

0228068000

对经营者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

188

0228126000

对经营者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和经营者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八条

189

0228057000

对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33号)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

190

0228255000

将他人注册商标、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误导公众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1982年8月23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2013年8月30日主席令第6号修正)
第五十八条 将他人注册商标、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误导公众,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处理。
2.《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1993年9月2日主席令第10号公布,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第六条第一款第(二)项 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二)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
第十八条第一款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六条规定实施混淆行为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商品。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191

0228127000

经营者实施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1993年9月2日主席令第10号公布,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第六条 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一)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二)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三)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四)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
第十八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六条规定实施混淆行为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商品。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经营者登记的企业名称违反本法第六条规定的,应当及时办理名称变更登记;名称变更前,由原企业登记机关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代替其名称。
2.《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1982年8月23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2013年8月30日主席令第6号修正)
第五十八条 将他人注册商标、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误导公众,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处理。

192

0228263000

对商业贿赂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九条;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0号)第九条

193

0228187000

对零售商滥用优势地位从事不公平交易和妨碍公平竞争行为、供应商妨碍公平竞争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商务部、国家发改委、公安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2006第 17 号)第二十三条

194

0228069000

对经营者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

195

0228317000

对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一条;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95年发布)第七条

196

0228292000

对违法的有奖销售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二条;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有奖销售活动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国家工商总局令第19号)第七条

197

0228162000

对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

198

0228163000

对无照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23号)第六十条

199

0228318000

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的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1991年6月2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2015年4月24日主席令第26号第三次修订)
第三十二条  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1997年7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23号发布,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公布修改电信条例等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五十七条 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总额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

200

0228164000

 对倒卖烟草专卖品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八条

201

0228319000

对特许人在推广、宣传活动中,有欺骗、误导的行为,其发布的广告中含有宣传被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收益的内容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85号)第二十七条

202

0228277000

对未经批准从事直销活动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直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3号)第三十九条

203

0228165000

对申请人通过欺骗、贿赂等手段取得许可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直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3号)第四十条

204

0228107000

对直销企业或其经营情况等内容发生重大改变而未申请批准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直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3号)第四十一条

205

0228166000

对超出直销产品范围从事直销经营活动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直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3号)第四十二条

206

0228085000

对直销企业及其直销员违反规定,有欺骗、误导等宣传和推销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直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3号)第四十三条

207

0228167000

对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违反规定招募直销员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直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3号)第四十四条

208

0228278000

对未取得直销员证从事直销活动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直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3号)第四十五条

209

0228279000

对直销企业进行直销员业务培训违反规定的和直销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组织直销员业务培训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直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3号)第四十六条

210

0228320000

直销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组织直销业务培训的处罚

行政处罚

《直销管理条例》(2005年8月23日国务院令第443号发布,2017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676号修改)第四十六条第二款 直销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组织直销员业务培训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211

0228280000

对直销员向消费者违反规定推销产品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直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3号)第四十七条

212

0228086000

对支付直销员的报酬违反规定和未实行完善的换货和退货制度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直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3号)第四十九条

213

0228168000

对直销企业未依照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报备和披露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直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3号)第五十条

214

0228087000

对违反保证金管理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直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3号)第五十一条

215

0228018000

对组织策划传销,介绍、诱骗、胁迫他人参加传销和参加传销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禁止传销条例》(国务院令第444号)第二十四条、二十五条

216

0228089000

对传销行为提供经营场所、培训场所、货源、保管、仓储等条件和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禁止传销条例》(国务院令第444号)第二十六条

217

0228190000

对当事人擅自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被查封、扣押财物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禁止传销条例》(国务院令第444号)第二十七条

218

0228090000

利用不正当手段牟取药品招标代理或非法利益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纠风办、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卫生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药监局和国家中医药局2011年发布)第三十条

219

0228093000

对未经政府或者政府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以企业名义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第十六条、第五十九条

220

0228192000

对企业向登记机关弄虚作假、隐瞒真实情况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第五十九条

221

0228304000

对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56号)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

222

0228334000

对虚假出资、未按规定出资或者抽逃出资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二百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56号)第六十六条

223

0228335000

对公司在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或者进行清算时,不通知或公告债权人、隐匿财产等侵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零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56号)第七十条 

224

0228336000

对公司在清算期间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零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56号)第七十条  

225

0228020000

对清算组、清算组成员违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零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56号)第七十一条  

226

0228021000

对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提供虚假材料、有重大遗漏报告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零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56号)第七十四条  

227

0228094000

对未按照规定登记公司组织形式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56号)第七十五条

228

0228112000

对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1993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第三次修正,2014年3月1日起实施)
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  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照本法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限期登记;逾期不登记的,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1994年6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56号发布,2016年2月6日发布的国务院令第666号第三次修正,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
第六十八条第一款 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限期登记;逾期不登记的,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其中,变更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而未取得批准,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229

0228359000

对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照本法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限期登记;逾期不登记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56号)第六十九条 

230

0228170000

对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行为和未将营业执照置于住所或者营业场所醒目位置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36号)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2014年发布)第四十二条、四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56号)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

231

0228305000

对外国公司违反规定,擅自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56号)第七十八条  

232

0228022000

对利用公司名义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严重违法行为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三条 

233

0228198000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三十条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2005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根据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正)
第三十条销售种畜禽,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以其他畜禽品种、配套系冒充所销售的种畜禽品种、配套系;(二)以低代别种畜禽冒充高代别种畜禽;(三)以不符合种用标准的畜禽冒充种畜禽;(四)销售未经批准进口的种畜禽;(五)销售未附具本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种畜禽合格证明、检疫合格证明的种畜禽或者未附具家畜系谱的种畜;(六)销售未经审定或者鉴定的种畜禽品种、配套系。第六十五条 销售种畜禽有本法第三十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销售的畜禽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吊销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

234

0228242000

对无照从事职业中介活动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六十四条 

235

0228199000

对违反规定,职业中介机构提供虚假就业信息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六十五条 

236

0228029000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规定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1号)第六十三、第六十四条

237

0228177000

对登记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或者未经核准登记注册擅自开业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号)第三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1号)第六十三条

238

0228060000

对擅自改变主要登记事项或者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号、)第三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1号)第六十三条 

239

0228178000

对不按照规定办理注销登记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号)第三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1号)第六十三条

240

0228120000

对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或者出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号)第三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1号)第六十三条

241

0228179000

对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债务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号)第三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1号)第六十三条

242

0228121000

对不按规定悬挂营业执照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1号,2014年修订)第六十三条

243

0228202000

对未按规定将营业执照正本置于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56号)第二十五、第三十七条 

244

0228203000

未将营业执照正本置放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的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1994年6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56号发布,2016年2月6日发布的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正,自2016年03月01日起施行)第七十二条 未将营业执照置于住所或者营业场所醒目位置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1988年11月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1号公布,2017年10月27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92号第六次修订)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七)项 对有下列行为的企业和经营单位,登记主管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可以单处,也可以并处:(七)不按规定悬挂营业执照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
3.《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2000年1月1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94号公布,2014年2月2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3号修订)
第四十一条 个人独资企业未将营业执照正本置放在企业住所醒目位置的,由登记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500元以下的罚款。
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1997年11月19日国务院令第236号发布,2014年2月19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第四十三条 合伙企业未将其营业执照正本置放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5.《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2010年1月29日国家工商总局令第47号公布,2014年2月20日国家工商总局令第63号修订,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五十七条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未将其营业执照正本置放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的,由企业登记机关依照《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处罚。

245

0228122000

对拒绝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中弄虚作假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1号)第六十三条

246

0228204000

对从事非法经营活动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号)第三十条

247

0228204000

对未按照规定使用、改变、转让、出租企业名称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7号)第二十六条

248

0228061000

对侵犯他人名称专用权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7号)第二十七条 

249

0228062000

对个体工商户提交虚假材料骗取注册登记,或者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56号)第三十五条 

250

0228251000

对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变更,未办理变更登记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56号)第三十六条 

251

0228049000

对未及时变更登记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七条; 《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管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56号)第二十条;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94号)第三十八条

252

0228252000

对侵犯他人主体名称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管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56号)第二十条

253

0228328000

对以个人独资名义无照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七条;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94号)第三十五条 

254

0228370000

对个人独资企业办理登记时,提交虚假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企业登记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三条;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94号)第三十六条 

255

0228180000

对个人独资企业使用的名称与其在登记机关登记的名称不相符合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四条;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94号)第三十七条 

256

0228256000

对个人独资企业不按规定时间将分支机构登记情况报该分支机构隶属的个人独资企业的登记机关备案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94号)第三十九条 

257

0228071000

对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遗失,不在报刊上声明作废的,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遗失或者毁损,不向登记机关申请补领或者更换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94号)第四十条 

258

0228282000

对个人独资企业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六条;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259

0228349000

对提交虚假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合伙企业登记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九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47号)第五十二条

260

0228257000

对合伙企业未在其名称中标明“普通合伙”、“特殊普通合伙”或者“有限合伙”字样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九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47号)第五十四条

261

0228295000

对未领取营业执照,而以合伙企业或者合伙企业分支机构名义从事合伙业务的,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办理变更登记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九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497号)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47号)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三条

262

0228258000

未领取营业执照,以个人独资企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1999年8月30日主席令第20号公布,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领取营业执照,以个人独资企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的,责令停止经营活动,处以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按本法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责令限期办理变更登记;逾期不办理的,处以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2.《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未经登记机关依法核准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以个人独资企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的,由登记机关责令停止经营活动,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

263

0228283000

对合伙企业未依照规定办理清算人成员名单备案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497号)第四十条;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47号)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

264

0228296000

对擅自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或者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3号)第二十七条

265

0228259000

对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单位未按照规定采取安全措施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第八十条

266

0228350000

对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向未经许可违法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采购危险化学品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1月26日国务院令第344号发布,2013年12月7日国务院令第645号公布,自2013年12月7日起施行)
第八十三条 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向未经许可违法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采购危险化学品的,由工商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并由工商行政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

267

0228033000

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违规购销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第八十四条

268

0228260000

对未经许可,擅自从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352号)第六十四条

269

0228261000

对无照经营旅游业务,转让、出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行为等违反《旅行社条例》管理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旅行社条例》(国务院令第550号)第四十六、四十七、五十九条

270

0228101000

对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法定代表人资格和未按规定变更法定代表人登记的处罚

行政处罚

《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85号)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271

0228073000

违反规定逾期未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处罚

行政处罚

《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1998年2月22日国务院批准,1999年6月2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90号修订)
第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应当申请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而未办理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限期办理;逾期未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企业登记,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72

0228262000

对无照从事音像制品出版、制作、复制业务或者进口、批发、零售经营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1号)第三十九条

273

0228299000

对擅自设立电影片的制片、发行、放映单位,或者擅自从事电影制片、进口、发行、放映活动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电影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2号)第五十五条、第六十三条

274

0228284000

对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单位,或者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业务,假冒出版单位名称或者伪造、假冒报纸、期刊名称出版出版物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出版管理条例》(2001年12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3号公布 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第四次修订)
第六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出版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十一条 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单位,或者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业务,假冒出版单位名称或者伪造、假冒报纸、期刊名称出版出版物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定职权予以取缔;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275

0228013000

对外资企业拒绝在中国境内设置会计账簿的行为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第十四条

276

0228301000

对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真实情况取得代表机构登记或者备案,代表机构提交年度报告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登记证、代表证的处罚

行政处罚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4号)第三十六条

277

0228076000

对从事与外国企业业务无关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4号)第三十七条

278

0228268000

对违反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4号)第三十八条

279

0228269000

对代表机构从事危害中国国家安全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等严重违法活动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4号)第三十九条

280

0228078000

对外商投资合伙企业未依照本规定办理外国合伙人《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备案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47号)第五十五条

281

0328007000

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是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物品

行政强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二条

282

0328001000

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是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世界博览会标志专有权的物品

行政强制

《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345号)第十一条;《世界博览会标志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22号)第十条

283

0328018000

查封非法从事报废汽车回收活动的场所和财物

行政强制

《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2001年6月16日国务院令第307号公布)  第三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经济贸易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报废汽车回收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本行政区域内报废汽车回收活动实施有关的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职责,对报废汽车回收企业的经营活动实施监督;对未取得报废汽车回收企业资格认定,擅自从事报废汽车回收活动的,应当予以查封、取缔。

284

0328002000

查封、扣押涉嫌非法生产、销售的军服或者军服仿制品

行政强制

《军服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47号)第十二条

285

0328010000

查封、扣押有严重质量问题的产品以及直接用于生产销售该项产品的原辅材料、包装物、生产工具

行政强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八条

286

0328022000

对涉嫌从事无照经营的场所,可以予以查封;对涉嫌用于无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等物品,可以予以查封、扣押

行政强制

《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一条

287

查封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化学品的场所,扣押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化学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使用、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原材料、设备、运输工具

行政强制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第六条、第七条

288

0628002000

依照有关规定对辖区内的广告发布单位采取抽查等形式进行监督管理

行政检查

《广告发布登记管理规定》第十三条

289

0628014000

对进入市场的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进行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十九条

290

0628012000

对医疗器械广告行为实施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6号)第五十九条

291

0628015000

对农业机械维修者的从业资格、维修人员资格、维修质量、维修设备和检测仪器技术状态以及安全生产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农业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57号)第二十条

292

0628023000

对棉花收购、销售等经营活动实施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棉花加工资格认定和市场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49号)第三十七条

293

0628016000

农资市场巡查

行政检查

《农业生产资料市场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45号)第十一条

294

0628024000

对流通领域产品质量实施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六条

295

0628003000

对零售商品经销者使用称重计量器具行为实施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零售商品称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第66号)第九条

296

0628004000

对工业产品质量实施抽查

行政检查

《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国务院令42号)第十六条

297

0628017000

对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实施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三条;《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查检验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1号)第三条

298

0628007000

对通过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所签合同实施检查

行政检查

《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纠风办、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卫生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药监局和国家中医药局2011年发布)第十三条

299

0628025000

对《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国务院令第364号)第五条

300

0828001000

假冒伪劣商品举报行政奖励

行政奖励

《财政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关于印发〈举报制售假冒伪劣产品违法犯罪活动有功人员奖励办法〉的通知》(财行〔2001〕175号)

301

0228281000

对广告代言人违法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1994年10月27日主席令第34号公布,2015年4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2号予以修改,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   
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  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四)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
第三十八条  广告代言人在广告中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应当依据事实,符合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并不得为其未使用过的商品或者未接受过的服务作推荐、证明。
不得利用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作为广告代言人。
对在虚假广告中作推荐、证明受到行政处罚未满三年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得利用其作为广告代言人。
第六十二条 广告代言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一)违反本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在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中作推荐、证明的;(二)违反本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在保健食品广告中作推荐、证明的;(三)违反本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为其未使用过的商品或者未接受过的服务作推荐、证明的;(四)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在广告中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的。

302

0228357000

违反规定发送广告或利用互联网发布广告未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确保一键关闭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1994年10月27日主席令第34号公布,2015年4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2号予以修改,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
第六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广告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广告管理相关工作。
第四十三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当事人同意或者请求,不得向其住宅、交通工具等发送广告,也不得以电子信息方式向其发送广告。
以电子信息方式发送广告的,应当明示发送者的真实身份和联系方式,并向接收者提供拒绝继续接收的方式。
第四十四条第二款 利用互联网从事广告活动,适用本法的各项规定。利用互联网发布、发送广告,不得影响用户正常使用网络。在互联网页面以弹出等形式发布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确保一键关闭。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发送广告的,由有关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广告主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利用互联网发布广告,未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确保一键关闭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广告主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303

0228115000

对公共场所的管理者或者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活动违法不予制止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1994年10月27日主席令第34号公布,2015年4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2号予以修改,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
第六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广告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广告管理相关工作。
第四十五条 公共场所的管理者或者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对其明知或者应知的利用其场所或者信息传输、发布平台发送、发布违法广告的,应当予以制止。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公共场所的管理者和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活动违法不予制止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停止相关业务。   

304

0228240000

对流通领域商品质量违法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工商总局令第85 号)第三十条至第三十三条

305

0228095000

对违反互联网广告管理规定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工商总局令第87 号)第二十一条至二十七条

306

0228243000

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未按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广告业务管理制度,未对广告内容进行核对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六十一条

307

0228174000

对非法销售窃听窃照专用器材、“伪基站”设备和为其提供广告设计、制作、代理、发布,不构成犯罪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禁止非法生产销售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和“伪基站”设备的规定》(国家工商总局、公安部、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72号)第九条、第十条

308

0228313000

对广告发布单位擅自从事广告发布业务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六十条;2.《广告发布登记管理规定》(国家工商总局令第89号)第十五条

309

0228100000

对违规发布酒类广告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2.《酒类广告管理办法》(国家工商总局令第21号修订)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310

0228244000

对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或者不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重新登记、注销登记及登记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或者未经核准登记注册擅自开业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4号)第四十一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施行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86号修订)第三十一条

311

0228175000

对短尺少秤、屡教不改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湖南省城乡集贸市场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使用国家明令禁止或者不合格的计量器具,给国家和消费者造成损失的,由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赔偿损失,没收计量器具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短尺少秤,屡教不改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以相当于短尺少秤部分价值十倍的罚款。

312

0228030000

对旅行社违反旅游合同及损害旅游者利益行为处罚

行政处罚

《旅行社条例》(国务院令第550号)第六十一条

313

0228176000

对未办理或者未重新办理户外广告登记而擅自发布户外广告行为和广告经营审批登记事项发生变化,未及时办理广告经营许可变更手续的处罚

行政处罚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办法》(2004年7月30日湖南省第十届人大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正)第三十二条;3.《广告经营资格检查办法》(工商总局第78号)第十八条

314

0228245000

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含分支机构)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未申请变更登记的、因成员发生变更,使农民成员低于法定比例满6个月的、从事业务范围以外的经营活动的、变造、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8号)第二十七条、第三十条第二款

315

0228200000

对拍卖企业违反《拍卖监督管理办法》规定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拍卖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工商总局令第59号)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

316

0228363000

对组团社向旅游者提供虚假服务信息或者低于成本报价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354号)第二十八条

317

0228364000

旅行社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旅游者的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2013年4月2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修正)
第九十七条第(一)项 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旅游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千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一)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旅游者的;
2.《旅行社条例》(2009年2月20日国务院令第550号公布,2017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676号第二次修改)
第三条第三款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工商、价格、商务、外汇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对旅行社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十三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向旅游者提供的旅游服务信息含有虚假内容或者作虚假宣传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给予处罚。

318

0228031000

对擅自设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单位,或者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业务,假冒出版单位名称或者伪造、假冒报纸、期刊名称出版出版物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新闻出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3号)第五十五条

319

0228064000

对农产品经营市场允许未交验合格凭证的农产品不经检测在本市场销售、允许经检测不合格的农产品在本市场销售、对检测不合格的农产品不即时报告工商行政管理或者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处理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湖南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办法》(2005年8月1日起施行)
第十六条 农产品批发市场、经营农产品的超市、配送中心(以下统称农产品经营市),应当建立健全进货检查验收、查验检测凭证、记录和保存购销台帐等制度,对从本市场售出的农产品的质量安全负责。
  农产品经营市场应当要求入场农产品销售者交验有效的产地检测合格凭证或者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认证标志(以下统称有效合格凭证),认真查验并予以记录。销售者不能交验有效合格凭证的农产品,农产品经营市场应当配备检测设备和检测技术人员或者委托法定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经检测合格的方可销售;检测不合格的,即时报告工商行政管理或者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一)允许未交验合格凭证的农产品不经检测在本市场销售的;(二)允许经检测不合格的农产品在本市场销售的;(三)对检测不合格的农产品不即时报告工商行政管理或者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处理的。

320

0228125000

对药品经营活动中的商业贿赂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条

321

0228376000

对未经批准擅自设置广告显示屏以及未经批准发布非广告信息或者信息来源不符合《广告显示屏管理办法》规定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广告显示屏管理办法》(国家工商局令第86号)第十三条、第十四条

322

0228378000

对心理咨询人员、专门从事心理治疗的人员违反精神卫生法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第七十六条

323

0228183000

对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的畜禽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六十九条

324

0228184000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8号修订)第八十条

325

0228218000

对制造、销售仿真枪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款

326

0228055000

对销售的种畜禽未附具种畜禽合格证明、检疫合格证明、家畜系谱的,销售、收购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应当加施标识而没有标识的畜禽的,或者重复使用畜禽标识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六十八条 

327

0228065000

对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列入目录产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5〕第 440 号)第四十八条 备注

328

0228066000

对未停止销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布的有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危险且不符合强制性标准商品名单中商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

《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查检验办法》(工商总局令第61号)第三十一条

329

0228056000

对生产者专门用于生产假冒伪劣产品的原辅材料、包装物、生产工具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六十条 备注

330

0229076000

对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生产企业销售未经检验或者经检验不合格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处罚

行政处罚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11〕第591号)第七十九条第一款 备注

331

0229119000

对生产、销售、进口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商品,提供的服务不符合强制性标准,明知或者应当知道属于不符合强制性的产品、设施仍用于经营性服务的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1990〕第53号)第三十三条;2.《长沙市标准化管理条例》(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03〕年第11号)第二十二条 备注

332

0328011000

对涉嫌违法广告直接相关的广告物品、经营工具、设备等财务的查封、扣押

行政强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九条

333

0328012000

对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证据的先行登记保存措施

行政强制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2、《技术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质检总局令〔2011〕第137号)第二十一条 备注

334

0328003000

对擅自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或者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场所,扣押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的查封

行政强制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3号)第二十七条

335

0328004000

对需要认定的营业执照临时扣留

行政强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8号修订)第六十一条

336

0328006000

对有证据表明属于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生产、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的列入目录产品的查封或扣押

行政强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第三十七条

337

0329001000

对有证据表明属于违反工业品生产许可证管理而生产、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的列入目录产品的查封、扣押

行政强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5〕第 440 号)第37条 备注

338

0328005000

对相关企业与直销活动有关的材料和非法财物的查封、扣押

行政强制

《直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3号)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

339

0928001000

企业名称争议裁决

行政裁决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  两个以上企业向同一登记主管机关申请相同的符合规定的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依照申请在先原则核定。属于同一天申请的,应当由企业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登记主管机关作出裁决。两个以上企业向不同登记主管机关申请相同的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依照受理在先原则核定。属于同一天受理的,应当由企业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各该登记主管机关报共同的上级登记主管机关作出裁决。 第二十五条  两个以上的企业因已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相同或者近似而发生争议时,登记主管机关依照注册在先原则处理。中国企业的企业名称与外国(地区)企业的企业名称在中国境内发生争议并向登记主管机关申请裁决时,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据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的原则或者本规定处理。

340

0628013000

对企业公示信息、年度报告内容进行抽查

行政检查

1.《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4号)第十四条;2.《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工商总局令第67号)第六条;3.《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国家总局令第69号)第十一条;4.《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国家工商总局令第70号)第八条

341

1028047000

公司解散清算组成员以及负责人名单备案

其他行政权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公司解散,依法应当清算的,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将清算组成员、清算组负责人名单向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342

1028049000

公司设立分公司备案

其他行政权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四款  分公司的公司登记机关准予登记的,发给《营业执照》。公司应当自分公司登记之日起30日内,持分公司的《营业执照》到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备案

343

0328021000

查封、扣押涉嫌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产品,以及直接用于生产、销售该项产品的原辅材料、包装物 、生产工具

行政强制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1993年2月22日主席令第71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第二次修正)
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 县级以上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四)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或者有其他严重质量问题的产品,以及直接用于生产、销售该项产品的原辅材料、包装物、生产工具,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对涉嫌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前款规定的职权。
2.《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2016年3月17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85号公布)
第二十五条第(四)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涉嫌商品质量违法行为进行查处时,依法行使下列职权:(四)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商品或者有其他严重质量问题的商品,以及直接用于销售该商品的原辅材料、包装物、专用工具,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344

0228270000

对申请进入其经营场所或者平台销售商品的经营者的主体资格未履行审查登记义务,或者拒绝协助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涉嫌违法行为采取措施、开展调查的处罚

行政处罚

《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2016年3月17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85号公布)
第二条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包括履行工商行政管理职责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下同)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本办法的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流通领域商品质量进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商品质量违法行为。
第三十三条 商品经营柜台出租者、商品展销会举办者、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广播电视购物平台经营者对申请进入其经营场所或者平台销售商品的经营者的主体资格未履行审查登记义务,或者拒绝协助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涉嫌违法行为采取措施、开展调查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345

0228302000

《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以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

行政处罚

《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2007年5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8号公布,根据2014年2月19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四条第二款  农民专业合作社由所在地的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
第二十七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一)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未申请变更登记的;
(二)因成员发生变更,使农民成员低于法定比例满6个月的;
(三)从事业务范围以外的经营活动的;
(四)变造、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的。

346

0628018000

农民专业合作社年报行为的监管

行政检查

《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2014年8月27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70号公布,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三第二款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其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年度报告公示相关工作。
第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现农民专业合作社公示的信息虚假的,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举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举报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予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举报人。
第十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未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期限报送年度报告并公示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当年年度报告公示结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决定,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第十一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查实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决定,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第十二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依法履职过程中通过登记的住所无法与农民专业合作社取得联系的,应当自查实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决定,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第十三条 依照本办法第十条规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在补报未报年份的年度报告并公示后,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移出决定。
第十四条 依照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更正其公示的年度报告信息后,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查实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移出决定。
第十五条 依照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依法办理住所变更登记,或者提出通过登记的住所可以重新取得联系,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查实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移出决定。
第十六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对其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有异议的,可以自公示之日起30日内向作出决定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予以受理的,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核实,并将核实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将不予受理的理由书面告知申请人。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通过核实发现将农民专业合作社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存在错误的,应当自查实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予以更正。

347

0628009000

个体工商户年报行为的监管

行政检查

1.《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2014年8月19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9号 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三条 个体工商户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者直接向负责其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 当年开业登记的个体工商户,自下一年起报送。
第四条 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其登记的个体工商户的年度报告相关工作。 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委托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所开展其登记的个体工商户的年度报告相关工作。  
第十一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应当组织对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内容进行随机抽查。 抽查的个体工商户名单和抽查结果应当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   
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的抽查比例、抽查方式和抽查程序参照《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现个体工商户公示的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举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举报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予以处理,处理结果应当书面告知举报人。
第十三条 个体工商户未按照本办法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当年年度报告结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其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并于本年度7月1日至下一年度6月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第十四条 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查实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其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第十五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依法履职过程中通过登记的经营场所或者经营者住所无法与个体工商户取得联系的,应当自查实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其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第十六条 依照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被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的个体工商户,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补报纸质年度报告并申请恢复正常记载状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恢复其正常记载状态。
第十七条 依照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被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的个体工商户,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更正后的纸质年度报告并申请恢复正常记载状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查实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恢复其正常记载状态。
第十八条 依照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被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的个体工商户,依法办理经营场所、经营者住所变更登记,或者提出通过登记的经营场所或者经营者住所可以重新取得联系,申请恢复正常记载状态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自查实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恢复其正常记载状态。
第十九条 个体工商户对其被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有异议的,可以自公示之日起30日内向作出决定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予以受理的,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核实,并将核实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将不予受理的理由书面告知申请人。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通过核实发现将个体工商户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存在错误的,应当自查实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予以更正。
第二十条 个体工商户对被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348

0228316000

农民专业合作社向登记机关提供虚假登记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取得登记的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7号公布,2017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修订)
第七十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向登记机关提供虚假登记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取得登记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2.《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2007年5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8号公布2014年2月19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四条第二款 农民专业合作社由所在地的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
第二十六条 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取得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撤销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

349

0728001000

动产抵押登记

行政确认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0号公布,自1995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 办理抵押物登记的部门如下:(五)以企业的设备和其他动产抵押的,为财产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2.《动产抵押登记办法》(2007年10月17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30号公布,2016年7月5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88号修订)
第二条第一款 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以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的,应当向抵押人住所地的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动产抵押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350

0228276000

违反规定发布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广告的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1994年10月27日主席令第34号公布,2015年4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2号予以修改,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
第六条 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国的广告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广告管理相关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广告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广告管理相关工作。
第二十一条 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一)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二)利用科研单位、学术机构、技术推广机构、行业协会或者专业人士、用户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三)说明有效率;(四)违反安全使用规程的文字、语言或者画面;(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2.《农药广告审查发布标准》(2015年12月24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81号公布,自2016年2月1日起施行)
第十三条 违反本标准发布广告,《广告法》及其他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对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但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351

0228293000

违反发布农作物种子、林木种子、草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和种养殖广告禁止性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1994年10月27日主席令第34号公布,2015年4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2号予以修改,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七条 农作物种子、林木种子、草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和种养殖广告关于品种名称、生产性能、生长量或者产量、品质、抗性、特殊使用价值、经济价值、适宜种植或者养殖的范围和条件等方面的表述应当真实、清楚、明白,并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一)作科学上无法验证的断言;(二)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三)对经济效益进行分析、预测或者作保证性承诺;(四)利用科研单位、学术机构、技术推广机构、行业协会或者专业人士、用户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
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九)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九)违反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发布农作物种子、林木种子、草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和种养殖广告的;

352

0228321000

违反发布教育、培训广告禁止性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1994年10月27日主席令第34号公布,2015年4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2号予以修改,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四条 教育、培训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一)对升学、通过考试、获得学位学历或者合格证书,或者对教育、培训的效果作出明示或者暗示的保证性承诺;(二)明示或者暗示有相关考试机构或者其工作人员、考试命题人员参与教育、培训;(三)利用科研单位、学术机构、教育机构、行业协会、专业人士、受益者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
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六)违反本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发布教育、培训广告的;

353

0228322000

违反发布招商等有投资回报预期的商品或者服务广告禁止性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1994年10月27日主席令第34号公布,2015年4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2号予以修改,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五条招商等有投资回报预期的商品或者服务广告,应当对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风险责任承担有合理提示或者警示,并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一)对未来效果、收益或者与其相关的情况作出保证性承诺,明示或者暗示保本、无风险或者保收益等,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二)利用学术机构、行业协会、专业人士、受益者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
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七)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七)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发布招商等有投资回报预期的商品或者服务广告的;

354

0228108000

违反禁止性规定,利用未成年人、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为广告代言人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1994年10月27日主席令第34号公布,2015年4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2号予以修改,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八条第二、三款 不得利用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作为广告代言人。
对在虚假广告中作推荐、证明受到行政处罚未满三年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得利用其作为广告代言人。
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十)(十一)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十)违反本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利用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作为广告代言人的;(十一)违反本法第三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利用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为广告代言人的;

355

0228195000

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内开展广告活动或者利用中小学生和幼儿的教材、教辅材料、练习册、文具、教具、校服、校车等发布或者变相发布广告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1994年10月27日主席令第34号公布,2015年4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2号予以修改,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九条 不得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内开展广告活动,不得利用中小学生和幼儿的教材、教辅材料、练习册、文具、教具、校服、校车等发布或者变相发布广告,但公益广告除外。
第五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十二)违反本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内或者利用与中小学生、幼儿有关的物品发布广告的;

356

0228312000

违反禁止性规定发布针对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1994年10月27日主席令第34号公布,2015年4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2号予以修改,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条第二款 针对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一)劝诱其要求家长购买广告商品或者服务;(二)可能引发其模仿不安全行为。
第五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十三)违反本法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发布针对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的;

357

0228117000

非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中涉及疾病治疗功能,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1994年10月27日主席令第34号公布,2015年4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2号予以修改,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
第十七条 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
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二)违反本法第十七条规定,在广告中涉及疾病治疗功能,以及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的;

358

0228246000

大众传播媒介以新闻报道形式变相发布广告,发布的广告不具有识别性,使消费者产生误解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1994年10月27日主席令第34号公布,2015年4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2号予以修改,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
第十四条 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能够使消费者辨明其为广告。
大众传播媒介不得以新闻报道形式变相发布广告。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发布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广告”,与其他非广告信息相区别,不得使消费者产生误解。
广播电台、电视台发布广告,应当遵守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时长、方式的规定,并应当对广告时长作出明显提示。
第五十九条第三款  广告违反本法第十四条规定,不具有可识别性的,或者违反本法第十九条规定,变相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广告发布者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359

0228324000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有违法行为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1994年10月27日主席令第34号公布,2015年4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2号予以修改,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五十八条第三款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违法行为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部门暂停广告发布业务、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
第五十九条第二款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有前款规定违法行为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九条第二款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有前款规定违法行为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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