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4311280016/2026-01227 | 分类: | |
| 发文机关: | 新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文日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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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市监无主物处〔2026〕01号
当事人:无法确定(涉案物品所有权人)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住所(住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身份证件号码:/
2026年5月21日本局收到新田县森林公安局《新森公函〔2026〕1号》违法线索函,称:京东物流新田营业部有一批发往我县的“茅台内供酒”为假冒产品。2026年5月26日,本局执法人员对湖南京邦达物流科技有限公司永州分公司永州新田营业部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营业部物流仓库内堆放有20箱标称为“茅台内供酒”的酒类产品(500mL/瓶,6瓶/箱),该批“茅台内供酒”经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鉴定,系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本局依法对上述产品实施了强制扣押措施,经多方查找,但始终无法与上述货物的所有权人取得联系。
2026年6月1日,本局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发布《关于扣押无主货物的认领公告》,要求货主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持相关权属证明到本局认领并接受调查处理。截至公告期满,仍无人到本局认领及接受调查,且无法确定涉案物品所有人,视上述物品为无主货物。
经查,上述被扣押的20箱“茅台内供酒”产品(500mL/瓶,6瓶/箱),其包装及瓶身标注有“茅台内供酒”“MOUTAI商标”“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职工专用酒”等字样,与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注册的第3159141号“茅台”等商标构成近似,且经商标权利人鉴定为假冒产品。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6年5月21日本局收到新田县森林公安局《新森公函〔2026〕1号》违法线索函,证明违法线索的来源;
2.2026年5月26日《现场检查笔录》及《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各一份,证明本局依法对涉案物品实施扣押的事实;
3.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鉴定证明》一份,证明涉案产品系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
4.本局2026年6月1日发布的《关于扣押无主货物的认领公告》及公告页面截图一份,证明本局已依法履行公告告知程序;
5.物流公司现场负责人询问笔录及物流记录等证据,证明无法查清货主身份及货物来源的事实。
本局认为,涉案物品所有权人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所指之情形。因其未在法定期限内主张权利,本局无法查明具体侵权人。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十二条第三款“当事人下落不明或者无法确定涉案物品所有人的,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公告送达方式告知领取。公告期满仍无人领取的,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将涉案物品没收并予销毁”之规定,本局决定对上述20箱标称为“茅台内供酒”的侵权白酒没收并予销毁。
上述侵权物品依法没收并予销毁,但不免除违法经营者的法律责任。如日后查实相关责任人,本局将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如不服本处理决定,涉案物品所有权人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田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道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
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本局将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门户网站等公示行政处罚信息。
新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7月23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中央人民政府

湘公网安备 43112802000004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