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4311280016/2026-01217 | 分类: | |
| 发文机关: | 新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文日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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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局执法人员于2026年5月26日,在湖南京邦达物流科技有限公司永州分公司永州新田营业部发现有20箱从贵州省仁怀市国酒门京东酒水仓储中心寄往湖南省永州市新田县龙泉街道石古湾村龙珠湾二组(京东运单号:JDVD10034123127)的“茅台内供酒”(规格:500mL/瓶,6瓶/箱),该酒的外包箱上标注有“茅台内供酒;MOUTAI商标;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职工专用酒;酒精度:53%vol;净含量:500mL×6(带杯子);食品名称:茅台内供酒(酱香型);原料与配料:高粱、小麦、水;酒精度:53%vol;净含量:500mL×6;生产日期:见盒内;生产许可证号:QS520015010001;执行标准:Q/MTJ02.30-2004;厂址(原产地):贵州省怀市茅台镇”等字样。上述产品经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鉴定确认,系侵犯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我局执法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对上述产品实施了强制扣押措施。我局经多方查找无法与上述货物的所有权人取得联系。
由于未联系到货主,我局结合现有证据无法确认上述白酒所有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请货主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持以上货物权属到新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认领并接受调查处理。逾期,我局将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对上述白酒按照无主货物,依法进行处置,且不免除追究违法经营者的法律责任。
联系地址:新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联系人:高亚婷
联系电话:18579519007
新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6月1日
中央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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