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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4311280016/2024-01045 | 分类: | |
发文机关: | 新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文日期: | |
名称: | |||
文号 : |
序号 | 报告编号 | 被抽检企业名称 | 不合格产品名称 | 不合格项目 | 核查处置情况 |
1 | 24FJ10873 | 新田县莲花中心小学 | 穗丰大米 | 碎米(小碎米) | 2024年5月14日,本局执法人员和湖南广绿检测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员对当事人销售的“穗丰大米”进行抽样检验。检验报告显示:食品名称:穗丰大米,商标:/,规格型号:25kg/包,质量等级:籼米二级;生产日期:2024-05-08,标称生产者名称:新田县达利粮油有限公司,样品数量:4kg,备样数量:2kg,检验项目:碎米-总量,标准指标:≦20.0,实测值31.5,单项判定不合格,经抽样检验,认定当事人销售的“穗丰大米”经抽样检验,碎米总量项目不符合GB/T 1354-2018《大米》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4年月6日21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上述“穗丰大米”的《检验报告》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告知其有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和申请复检的权利,同时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未发现上述抽检不合格的“穗丰大米”且当事人现场提供了上述不合格“穗丰大米”供货商新田县中晟粮油贸易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和上述不合格“穗丰大米”的食品进货查验记录、新田县中晟粮油贸易有限公司销售出库单(单号:0001444/0001442)和新田县达利粮油有限公司大米出厂检验报告(检验报告单编号:20240508)复印件各一份。当事人在法定期限7个工作日内,未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也未申请复检。经查,2024年5月13日,当事人从新田县中晟粮油贸易有限公司购进22袋“穗丰大米”,购进价格为120元/袋,购进金额为2640元。依据新田县发展改革局文件《关于对莲花中心小学食堂伙食费申请的批复》新发改价费规[2023]47号文件的规定,当事人的食堂属于自营非盈利食堂,故无违法所得。2024年7月4日本局对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2024年8月19日,新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当事人下达不予处罚决定书《新市监不罚〔2024〕05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处罚,同时,当事人的上述行为,也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免予处罚的法定条件,结合本案涉案物品已经销售用完,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作出如下处理决定:不予行政处罚。 |
2 | A2024-J0012 | 新田县三井学校 | 穗丰大米 | 碎米(小碎米) | 2024年5月11日,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工作人员对当事人销售的“穗丰大米”进行抽样检验。检验报告显示:食品名称:穗丰大米,商标:/,规格型号:25kg/包,质量等级:籼米二级;生产日期/批号:2024-04-19,标称生产者名称:新田县达利粮油有限公司,样品数量:3kg,备样数量:1.5kg,检验项目:碎米-总量,标准指标:≦20.0,实测值29.3,单项判定不合格,经抽样检验,认定当事人销售的“穗丰大米”经抽样检验,碎米(总量),碎米(小碎米)项目符合GB/T 1354-2018《大米》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4年月6日11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上述“穗丰大米”的《检验报告》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告知其有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和申请复检的权利,同时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未发现上述抽检不合格的“穗丰大米”且当事人现场提供了上述不合格“穗丰大米”供货商新田县中晟粮油贸易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和上述不合格“穗丰大米”的食品进货查验记录、新田县中晟粮油贸易有限公司销售出库单(单号:2024-5-6)和新田县达利粮油有限公司大米出厂检验(检验报告单编号:20240419)复印件各一份。当事人在法定期限7个工作日内,未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也未申请复检。经查,2024年5月6日,当事人从新田县中晟粮油贸易有限公司购进20袋“穗丰大米”,购进价格为120元/袋,购进金额为2400元。依据新田县发展改革局文件《关于对三井学校食堂伙食费申请的批复》新发改价费规[2023]9号文件的规定,当事人的食堂属于自营非盈利食堂,故无违法所得。2024年6月21日本局对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2024年8月19日,新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当事人下达不予处罚决定书《新市监不罚〔2024〕04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处罚,同时,当事人的上述行为,也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免予处罚的法定条件,结合本案涉案物品已经销售用完,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作出如下处理决定:不予行政处罚。 |
3 | 24FJ09804 | 新田县太子龙幼儿园 | 大米 | 碎米(小碎米) | 2024年5月9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销售的“大米”进行抽样检验。检验报告显示:食品名称:大米,商标:云珍+拼音+图形,规格型号:25kg/包,质量等级:二级;生产日期:2024-04-20,标称生产者名称:松滋市云达米业有限公司,样品数量:4kg,备样数量:2kg,检验项目:碎米-总量,标准指标:≦20.0,实测值42.6,单项判定不合格,经抽样检验,认定当事人销售的“大米”经抽样检验,碎米总量项目不符合GB/T 1354-2018《大米》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4年月6日21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上述“大米”的《检验报告》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告知其有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和申请复检的权利,同时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未发现上述抽检不合格的“大米”。当事人现场提供了上述不合格“大米”食品采购与进货验收台账和多多买菜平台的购买交易记录复印件各一份,无法提供上述不合格“大米”的供货商多多买菜平台的资质和不合格“大米”的检验报告。当事人在法定期限7个工作日内,未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也未申请复检。经查,2024年4月27日,当事人从多多买菜平台购进10袋“大米”,购进价格为98.99元/袋,购进金额为989.9元。根据当事人提供的《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上的备注内容为:非营利性幼儿园和当事人提供的新田太子龙幼儿园伙食收入支出情况资料显示当事人2024年春季学期食堂亏损1064元,故当事人无违法所得。2024年6月21日本局对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2024年8月19日,新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当事人行政处罚决定书新市监处罚〔2024〕62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处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作出处罚如下:罚款5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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