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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4311280016/2024-01043 | 分类: | |
发文机关: | 新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文日期: | |
名称: | |||
文号 : |
序号 | 报告编号 | 被抽检企业名称 | 不合格产品名称 | 不合格项目 | 核查处置情况 |
1 | A2024-03-J361594 | 新田县第一中学 | 龙珠米(大米) | 碎米(小碎米) | 2024年4月23日,湖南省产商品质量检验研究院的工作人员对当事人使用的“龙珠米(大米)”进行抽样检验。检验报告显示:食品名称:龙珠米(大米),商标:新硒土壕和图形,规格型号:25kg/包,质量等级:籼米二级;生产日期/批号:2024-04-17,标称生产者名称:新田县恒丰粮油有限公司,样品数量:3.2kg,备样数量:1.57kg,检验项目:碎米-总量,标准指标:≦20.0,实测值24.9,单项判定不合格,经抽样检验,认定当事人使用的“龙珠米(大米)”经抽样检验,碎米(总量),碎米(小碎米)项目不符合GB/T 1354-2018《大米》要求, 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4年月5日23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上述“龙珠米(大米)”的《检验报告》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告知其有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和申请复检的权利,同时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未发现上述抽检不合格的“龙珠米(大米)”且当事人现场提供了上述不合格“龙珠米(大米)”供货商新田县恒丰粮油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和上述不合格“龙珠米(大米)”的食品进货查验记录、新田县恒丰粮油有限公司销售出库单(单号:M20240420004)和新田县恒丰粮油有限公司大米出厂检验(检验单编号:2024-4-17)复印件各一份。当事人在法定期限7个工作日内,未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也未申请复检。2024年6月4日新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2024年8月5日,新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当事人下达不予处罚决定书《新市监不罚〔2024〕03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处罚,同时,当事人的上述行为,也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免予处罚的法定条件,结合本案涉案物品已经销售用完,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作出如下处理决定:不予行政处罚。 |
2 | A2024-03-J361586 | 新田县第一中学 | 复用餐饮具 | 阴离子合成洗涤剂 (以十二烷基苯磺酸纳计) |
2024年4月23日,湖南省产商品质量检验研究院的工作人员对当事人使用的“复合餐饮具”进行抽样检验。经抽样检验,认定当事人使用的“复合餐饮具”经抽样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 (以十二烷基苯磺酸纳计)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 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4年月5日23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上述“复合餐饮具”的《检验报告》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告知其有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和申请复检的权利,同时本局执法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和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并予以警告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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