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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4311280016/2023-00806 | 分类: | |
发文机关: | 新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文日期: | |
名称: | |||
文号 : |
新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信息表 | |||||
序号 | 报告编号 | 被抽检单位名称 | 不合格产品名称 | 不合格项目 | 核查处置情况 |
1 | GC22430000004441031 | 新田县龙泉纯净水厂 | 南有新田包装饮用水 | 铜绿假单胞菌 | 2022年10月31日,湖南省产商品质量检验研究院的工作人员对当事人经营的标识生产日期为2022年10月30日的“南有新田包装饮用水”进行抽样检验。11月30日湖南省产商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出具了“南有新田包装饮用水”的检验报告,经抽样检验“南有新田包装饮用水”,铜绿假单胞菌项目不符合GB19298-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包装饮用水》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2 年月12日9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上述饮用水的《检验报告》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告知其有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和申请复检的权利,同时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未发现上述抽检不合格的食品。当事人在法定期限7个工作日内,未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也未申请复检。经查,2022年10月30日,当事人生产了50桶“南有新田包装饮用水”,售价为5元/桶。截止本局调查时,该批“南有新田包装饮用水”已售完,得销售款250元(5元/桶x50桶=250元)。当事人收到上述饮用水不合格的检验报告后及时进行整改。同时对已销售的不合格食品制定了《召回公告》,对上述不合格食品进行召回。因当事人售出的“南有新田包装饮用水”已被使用完,导致无法进行召回,当事人也向本局提交了《不合格食品召回情况说明》。2023年1月3日新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本局于2023年2月9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 了新市监罚告(2023)15号《行政处罚告知书》,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作出如下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贰佰伍拾元整(¥250.00元);2、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元);以上罚没款合计人民币贰万零贰佰伍拾元整(¥20250.00元) |
2 | GC22430000004441037 | 新田县水晶泉水厂 | 水晶泉包装饮用水 | 亚硝酸盐(以NO₂⁻计) | 2022 年 10 月31 日,我局执法人员会同湖南省产商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工作人员对当事人生产的,标识生产日期2022-10-31的“水晶泉包装饮用水”桶装水进行抽样检验。11 月30 日,湖南省产商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出具了被检食品“水晶泉包装饮用水”桶装水的《检验报告》(编号:A2022-01-J777113),认定当事人生产的“水晶泉包装饮用水”桶装水亚硝酸盐(以 NO2ˉ计)项目不符合GB 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12月9 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上述桶装水的《检验报告》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告知其有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和申请复检的权利,同时对当事人生产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未发现上述抽检不合格批次的桶装水。当事人在法定期限7 个工作日内,未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也未申请复检。经查,2022 年 10 月 31 日,当事人共生产“水晶泉包装饮用水”桶装水190 桶,销售价格 5 元/桶,截止到当事人收到《检验报告》时止,该批次桶装水已售完,得销售款950 元(5*190=950)。12月9日,当事人收到该批次“水晶泉包装饮用水”桶装水的《检验报告》后及时排查问题原因,查明原因后对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及时整改。同时对已售出的不合格“水晶泉包装饮用水”桶装水制定了《召回公告》,对上述不合格桶装水进行召回。因抽检时间距其收到《检验报告》时已相隔一个多月,该批次桶装水均已被使用,导致无法召回,当事人也向我局提交了《不合格食品召回情况说明》。2023年1月3日新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2023年2月13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新市监罚告〔2023〕17号《行政处罚告知书》,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二百九十四条裁量基准的相关规定作出如下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玖佰伍拾元整(¥950.00 元);2、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 元);以上罚没款合计人民币贰万零玖佰伍拾元整(¥2095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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