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所在的位置 : 首页 > 政务公开 > 市场监管要闻
索引号: 4311280016/2020-00399 分类:  
发文机关: 新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文日期: 2020-04-02
名称: 关于对新田县九九鸭脖店的行政处罚
文号 :    
关于对新田县九九鸭脖店的行政处罚
  • 2020-04-02 17:21
  • 来源: 关于对新田县九九鸭脖店的行政处罚
  • 【字体:   

新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新市监案处字〔202015

当事人:新田县九九鸭脖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431128600070964

住所(住址):湖南省永州市新田县龙泉镇新华西路53号

经营者:王超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431121************

联系电话:1991846****                   

联系地址:湖南省永州市新田县龙泉镇新华西路53号

2019年月1220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检查发现门头招牌上出现“鸭形图案”、门口左侧玻璃上出现“鸭形图案”和“绝味”字样、店内门口右侧的展示冰柜上出现“鸭形图案”、店内右侧墙壁上的价格牌上出现“鸭形图案”和店内食品袋上出现“鸭形图案”和“绝味”字样,当事人涉嫌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2019年1223日我局对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于2019年1225日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调查,同时收集、提取了相关证材料。

2019年12月26日我局就当事人涉嫌侵犯绝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向该公司发出协助调查函,2020年1月3日绝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对我局进行了回复,鉴定证明未曾授权当事人使用该公司注册商标,并认定当事人侵犯该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经查明,当事人为了提高卤制品的销售额和知名度,在未经绝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的授权下在其店铺招牌及店铺内多处使用了该公司注册的“鸭形图案”近似的商标和“绝味”字样相同的商标。该“鸭形图案”和“绝味”字样的商标是当事人2019年7月25日重新装修时张贴或者打印上去的,上述图案和文字是当事人在互联网上下载的,由新田广告公司制作的,食品袋的图案和文字是在淘宝上定做的。当事人店内外出现“鸭形图案”和“绝味”字样的商标后共营业5个月,营业额为12000元,扣去店铺人工材料费用,共获利2000元,未建立财务账本,有进货台账,没有销售台账和销售票据。截止到2019年12月25日我局调查时,当事人店内外的“鸭形图案”和“绝味”字样的商标已全部清除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2019年1220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时制作,经当事人经营者王超签字认可并按手印的《现场检查笔录》一份;经当事人经营者王超签字认按手印的营业场所出现近似绝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的“鸭形图案”和“绝味”字样的商标的位置的照片5张,证明当事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证据事实;

证据二、经当事人经营者王超签字认可并按手印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的经营资格主体的合法性;

证据三、经当事人经营者王超签字认可并按手印王超《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经营者王超的身份;

证据四、2019年122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者王超进行询问调查时制作,经被询问人王超签字认可并按手印的询问调查笔录证明当事人使用近似绝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的“鸭形图案”和相同“绝味”字样的商标的具体情况;

证据五、绝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向我局回复关于绝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协助调查侵权门店的函和鉴定证明以及对谢太兵(身份证号码:432928************)的授权委托书各一份,证明绝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未对当事人经营者王超进行授权使用近似该公司的“鸭形图案”和相同“绝味”字样的商标以及认定当事人侵犯绝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事实;

证据六:由绝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向我局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绝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的经营主体的合法性;

证据七、由绝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向我局提供的商标注册证(第19875463号、第19875441号、第15929953号、第15929954号)复印件4份,证明“鸭形图案”和“绝味”字样的商标所有权为绝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证据八、2019年12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时制作,经当事人经营者王超签字认可并按手印的《现场检查笔录》一份;经当事人经营者王超签字认可并按手印的营业场所的照片5张,证明当事人已清除近似绝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的“鸭形图案”和相同“绝味”字样的商标的情况。

2020220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新市监处听告字〔202004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并可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但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当事人在经营活动中,使用了近似绝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的“鸭形图案”和相同“绝味”字样的商标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的规定,构成了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未涉及假劣品,并在本案调查过程中,能如实提供材料,积极配合调查,协助本局查清其违法事实,主动清除店内所有出现近似绝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的“鸭形图案”和“绝味”字样的商标的位置,并与绝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新田县被授权人积极沟通减轻影响,依据《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十四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经本局案审委员会讨论同意当事人作出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 “有本法第五十七条所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之一,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对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进行处理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和《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执行标准》一百二十三、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执行标准第(二)项:“商标监督管理:违反商标监督管理行为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 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 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 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 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 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 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 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 执行标准: …(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 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超过一万不超过三万的,可以处以五万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一、对侵犯注册商标的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捌仟元整(8000元)

以上罚没款共计人民币捌仟元整(8000元)上缴国库。

请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上述款项缴纳代收行,上缴国库。代收行名称:新田县农村商业银行;户名:新田县财政局非税务收入汇缴专户;账号:84014250000000399(单位代码:80102;项目代码:05010901)。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和第(三)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田县人民政府或者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道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本局将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门户网站、专业网站等公示行政处罚信息。

新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225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相关链接
各省市政府
市州政府
县区管理区网站
站群导航
网站地图 | 联系我们 | 新田县人民政府网信息公开流程及审批表(下载)

主办:新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承办:新田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技术支持:0746-4767803(仅受理网站建设维护相关事宜)    政务邮箱:xtgovment@126.com
网站标识码:4311280016    湘ICP备10010030号    湘公网安备 43112802000004号

  • 湖南省政府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