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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龄计算的基本政策和原则

日期: 2019-02-13 17: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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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职工调动工作的工龄计算

(二) 转业、复员、退伍军人的军、工龄计算

(三) 学习期间的工龄计算

(四) 文、教、卫、体人员的工龄计算

(五) 乡(镇)干部的工龄计算

(六) 城镇下乡插队知青工龄计算

(七) 集体单位职工工龄计算

(八) 出国、归侨职工工龄计算

(九) 临时工、亦工亦农人员、轮换工的工龄计算

(十) 劳动合同制工人工龄计算

(十一) 国营农场、林场职工工龄的计算

(十二) 落实政策人员工龄计算

(十三) 犯错误、违法犯罪人员工龄计算

(十四) 特殊工种折算工龄的计算

(十五) 关于连续工龄和缴费年限的关系说明

()职工调动工作的工龄计算

职工因工作需要,凡经县以上劳动、人事行政部门、组织部门或主管部门批准,办理了正式调动手续的,其调动前后没有间断的工作时间,应计算为连续工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或一九四九年前系官僚资本主义企业,解放后接管为国营企业的职工,经组织调到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其原所在企业单位工作的时间可与调动到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而其革命工作年限只能从该企业由我人民政府接管为国营企业之日算起。[(62)中简字第111号]

2、原为私营企业直接转为公私合营企业的职工,经组织调到全民所有制单位工作的,其连续工龄可从转入公私合营前最后一个私营企业工作的时间算起;其革命工作年限则从转入公私合营之日算起。[(62)中简字第111号]

3、县属集体所有制单位的(含顶指标调入的)职工,因工作需要调到全民所有制单位工作的,其在县属集体所有制单位工作的时间可与调到全民所有制单位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湘劳人函(86)57号]

4、兵团、国营农、林场的职工,因生产工作需要,经组织批准(含顶指标抽调)调到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的,其在兵团、国营农、林场工作的时间,可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75)计劳薪字157号]

5、企业科技人员向单位提出辞职,以后被新单位录用的工龄计算。

根据国发[86]73号文件规定:未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的单位,凡使用不当,难以发挥作用,又未作调整的科技人员,可向单位提出辞职申请。被批准后办理了工作交接和辞职手续的,以后被新单位录用的,其连续工龄应当将辞职前和录用后的工龄累计计算。对未经批准擅自离职后不补办辞职手续,又拒不回原单位的,按自动离职处理。以后被其他单位录用的,工龄从其他单位重新录用之日算起。[国发[86]73号]

6、应聘到高新技术开发区企业的工作人员的工龄计算:凡按国发[91]12号文件精神被应聘到高新技术开发区的工作人员,其本人档案可存入各级人才交流中心或职工交流服务中心。以后按双向选择的原则再到别单位工作的,其前后工龄可合并计算。

7、在职职工招聘或辞职到外商投资企业工作的其招聘或辞职后的工龄可以连续计算。[国办发(88)20号]全民或集体所有制单位职工调入外商投资企业工作后,其原身份应予保留,可以连续计算工龄。在外商投资企业工作一段时间后又回原单位工作的,工龄也应当连续计算。

由合资、合作的中方单位安排到合资、合作企业工作的中方职工,其连续工龄按在原单位工作时间和在合资、合作企业工作时间合并计算。[湖南省人民政府1994年第4号令]

8、破产企业一次性安置人员再就业后,其原在国营企业的工龄与在就业后的工龄可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9、凡未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擅自招用的童工,一律不予计算未满十六周岁前的工龄。[国务院91年4月15日81号令]

()转业、复员、退伍军人的军、工龄计算

志愿兵、义务兵的军龄计算,一律从县(市)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人民武装部)批准入伍之日计算;复员、转业、退伍的军龄截止时间,应以批准退出现役,正式办理离队手续为准。其军龄都应当与参加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后的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国家劳动总局(77)劳薪字33号]。具体政策有以下几点:

1、转业军人由国家分配到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的,在等待分配工作期间,应计算为连续工龄。[国发(87)106号]

2、入伍前是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含县属集体单位)的职工,其入伍前的工龄和军龄连同等待分配工作的时间可一并计算为连续工龄,享受与所在单位职工同等待遇。[国发(87)106号]

3、全民和县属集体企业的临时工,从工作岗位上直接参军的,可将其参军前最后一次在全民或县属集体企业做临时工的时间与服兵役的军龄和复员后在全民、县属集体企业工作的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湘人险(85)258号]

4、义务兵从兵役机关批准入伍之日起至部队批准退出现役止,为服现役的军龄,满十个月的,按周年计算。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义务兵,退伍后重新分配参加工作的,其军龄和待业分配的时间应计算为连续工龄。但待分配的时间从报到之日起,原则上不超过一年。[国发(87)106号《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

5、农村复员、退伍军人回乡参加农业生产后又参加工作的,其军龄应与参加工作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退伍后至参加工作前从事农业生产期间不计算工龄。[民政部民(1988)安字19号]

6、原在城镇县以下小集体企业工作,后参军入伍的职工,其在城镇县以下小集体企业的工龄计算。即1979年7月24日中央51号文件下达前在县以下小集体单位工作的,其工龄从中央51号文件下达之日算起;中央51号文件下达后进入县以下小集体单位工作时参军的,可将其实际进入该集体单位的工作时间与入伍后的军龄和复原退伍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湘发(80)67号]

7、判刑后开除军籍被安排工作的人员,其参加工作的时间从刑满释放后重新分配工作之日算起;刑满后保留军籍的,可将其服刑前后的军龄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其参加工作的时间可从参军之日算起。[劳人险函(86)33号]

8、军人转业、复员、退伍后安排到企业单位工作的,其军龄应计算为“本企业连续工龄”,并与同时期参加工作的职工享受本企业同等条件下的保险福利待遇。上述人员安排到企业工作后,再经组织调入其他单位工作的,其军龄亦可计算为调入单位的“本企业连续工龄”。并享受同等条件下的保险福利待遇。[民政部民(1988)安字19号]

()学习期间的工龄计算

1、在职人员学习期间的工龄计算

1970年以前进入高、中等专业学校学习的国家职工以及由行政上调派到各类学校学习,在学习期间照发原工资的,其在校学习期间及调派学习前后的工作时间,可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由本人申请经领导批准离职考入各类学校学习的,在校学习期间不计算工龄,其学习前后的工作时间可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一九七0年至一九七八年进入高、中等专业学校学习的职工,无论是普通班,还是进修班,其学习期间都应计算为连续工龄。一九七九年以后,职工进入大中专学校学习的工龄计算:在校学习期间由单位照发原工资的,其学习期间可计算工龄;在校学习期间由学校发给助学金的其在校学习期间不能计算工龄,但学习前后的工作时间可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职工进入“七·二一”大学、广播电视大学等职工高等院校学习,由原单位发给工资,其学习期间可计算为连续工龄。[教计字(80)279号]

国内博士生学习期间计算工龄,在职人员考取国内硕士生,学习期间计算工龄,在职人员出国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获得硕士学位回国工作后,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也计算工龄。[教高(90)001号]

县属以上集体单位职工进入大中专学校学习的工龄计算,参照全民职工的有关规定办理。[劳险便函字(81)66号]

2、非在职人员学习期间工龄计算

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其连续工龄从毕业分配工作正式报到之日算起,分配工作后自动离职重新安排工作的,其连续工龄从重新安排工作之日算起。技工学校、半工半读学校从社会上招收的新学员,在校学习期间不能计算工龄。工龄只能从毕业分配工作后算起。[(72)计劳业字43号]

因“文革”延期分配工作的一九六六至一九六九届大中专院校、技工学校、半工(农)半读学校和职业学校的毕业生,其参加工作时间和工龄从应届毕业的当年九月一日(春季毕业生从应毕业当年二月一日)起计算。[见湘人险(1994)104号]

民航学校、滑翔学校的学员在校学习期间不能计算为工龄。[解放军总后勤部供应部(72)供财字第2033号]、[(78)劳薪字96号]

3、公派出国与自费留学人员的工龄计算

高等院校的毕业生正式分配工作,到工作单位报到后被选送出国的,本人在国外高等学校学习期间,国内工资由原单位照发,可以计算工龄。公派出国攻读博士学位的研究生获得博士学位后,在批准攻读博士学位期限内,国内计算工龄。

在职人员自费出国留学后回国工作的,其出国前工龄可以保留,并与回国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获得博士学位回国参加工作的,其在国外攻读博士学位的年限,国内计算工龄。[国发(86)107号]

 ()文、教、卫、体人员工龄计算

1、民办(长期顶编代理)教师直接从教学工作岗位上被招收,录用为国家正式职工,并继续在各级各类学校从事教育工作的,其连续工龄从最后一次经组织批准任民办教师工作时算起;在两个以上学校任民办(长期顶编代理)教师,经过正当组织手续调动的,其任教时间也应与招收录用后从事教育工作的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80)教计字267号]

2、民办教师经组织批准进入各级各类学校学习,毕(结)业后仍在各级各类学校继续从事教育工作的,其入校前最后一次经组织批准任民办(长期顶编代理)教师的时间与毕(结)业后继续从事教育工作的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86)教计字179号]

3、民办(长期顶编代理)教师招收录用(含到各级各类学校学习毕、结业)后未继续从事教育工作的,其连续工龄只能从招收、录用或毕(结)业后成为国家正式职工之日算起。[教计字(80)267号]

4、乡村(赤脚)医生,被招收、顶替、录用为国家正式职工或进入各级医药院校学习毕(结)业后,成为国家正式职工,并继续从事卫生工作的,其最后一次经组织批准担任乡村(赤脚)医生的工作时间可与成为国家职工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在两个以上单位连续担任乡村(赤脚)医生的时间凡经过正当手续调动的,应当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劳人险(89)5号]

但招收、录用或毕(结)业后不再从事医药卫生工作的,其工龄只能从招收、录用或毕(结)业后分配工作之日算起。[(85)湘卫人字第114号]

5、凡自学校、农村或社会上正式参加省、市、自治区专业运动队的运动员,自进入专业运动队之日起即算为参加工作,成为国家正式职工。因此,他们被调作专业运动员后,其参加运动训练的年限,可计算为连续工龄。来自机关、工厂、学校的正式职工,其参加运动训练的年限应与调作运动员以前的工作年限连续计算。

属于临时集训运动员,不计算工龄。但通过集训后调为正式运动员或集训后即分配了正式工作的,其工龄应从集训之日开始计算。[国家体委(63)体工干字第175号]

()()干部的工龄计算

1、建国后,“人民公社化”以前的乡一级党政机关中的名义上是半脱产,实际上大部分时间从事支部书记、乡长、秘书、财粮、治安委员工作及专职妇女主任、青年团书记、农会主席、民兵队长工作的人员,经组织批准直接录用转为国家职工或直接调入全民,县属以上城镇集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直接参军的,其在乡一级担任上述职务的工作时间,可以计算为连续工龄。但属本人报名考进全民、县属以上城镇企事业单位当职工的,其连续工龄,只能从招收进单位报到之日算起。[湘劳人险(85)258号]

享受国家生活补贴从事公社党政工作的半脱产(实际大部分时间从事公社专职工作)干部,被直接转正或录用为国家干部或工人之后,他们最后一次在公社半脱产从事党政工作的时间可以计算为连续工龄。[劳人险函(83)31号]

享受国家生活补贴专职从事公社党政工作的属于集体编制的干部,被直接录用为国家干部以后,他们被录用以前最后一次在公社从事党政工作的时间,可以计算为连续工龄。[劳人险函(83)39号]

2、建国后农村大队半脱产干部招收为国家固定职工后,原担任半脱产大队干部的时间不能计算工龄。[劳人函险(82)36号]

3、在“社教”运动中,经县委批准,从社员中吸收的名义上是半脱产,实际上全脱产,且担任公社副书记、副社长、正、副妇女主任、共青团正副书记,按规定每月领取固定工资,口粮按国家干部定量标准一半供给,后又直接转为国家干部或录用为国家工人的,其连续工龄可参照国家人事局国人(1981)54号文件精神办理,即从在“社教”运动中担任上述职务之日算起。[湘人险(85)258号]

4、六十年代中期,经县委批准吸收的农村青年参加“四清工作队”工作后直接转为国家干部或工人的,其连续工龄计算,可从被吸收参加“四清工作队”工作之日算起。[国人(81)54号]

5、凡纳入国家劳动计划并经县以上劳动人事部门批准的乡(镇)聘用制干部,被直接录用、招收为国家干部的,可将其在乡(镇)任聘用干部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若直接录用、招收前经过两次以上聘用而每次间断的时间均不超过半年的,也可将其两次以上的聘用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解聘后未被直接录用为国家干部的或被招收为工人的,其工龄只能从录用、招收之日算起。在担任乡(镇)聘用制干部的工作时间不能计算为连续工龄。[湘劳人函(87)55号]

6、各地税务部门雇用的助征员经批准转(包括招收、录用)为国家税务人员的(不含管理人员),他们在本单位最后一次担任税务助征员的时间,可以计算为连续工龄。[(83)湘劳福字第41号]

7、县社(乡)专职农业技术员,经考核录用为国家农业技术干部后,他们被录用后最后一次聘为县社(乡)专职农业技术员的工作时间,可以和录用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劳人险局(83)17号]

8、原公社畜牧兽医(包括配种站、改良站、冷精站、防疫站、草原站的畜牧兽医),被转为国家畜牧兽医人员后,其最后一次在公社任畜牧兽医的时间,可与转为国家畜牧兽医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劳人险(83)03号]

9、区、社(乡)广播站领取工资的专职机线员转(包括招收)为广播事业系统固定职工的,他们最后一次在区、社广播站任专职机线员的工作时间,可以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湘人险(85)258号]

10、农村人民公社(乡)广播员,直接转为(招收)广播事业系统正式职工的,可将其最后一次在区、社广播站任专职广播员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湘人险(85)258号]

11、乡镇文化辅导员,凡系全脱产,领取正式工资被录用为国家文化干部的,应将其全脱产、领取正式工资专职从事文化辅导工作而又没有间断的时间与录用为国家文化干部的工作时间连续计算工龄;凡系半脱产被录用为国家文化干部的其连续工龄从录用为国家文化干部之日起计算。[湘人险(85)258号]

()城镇下乡插队知青工龄计算

1、“文革”期间及62年至“文革”开始前,城镇知识青年由各级知青安置办、四个面向办、知青办组织动员上山下乡并安照省委湘发(79)30号文件规定的下乡知青范围办有正式手续的人员,不论是由单位集体组织下乡插队,还是个别投亲靠友到农村插队落户劳动的,均可视作由国家统一组织下乡插队的知青对待。凡符合这个范围的,在其农村参加劳动锻炼的时间可与招工、招干、参军的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此外,属下列情况者,应予计算为连续工龄:

(1)下乡知青插队期间,担任民办教师、赤脚医生、农科员等职的工作时间;

(2)城镇知青由知青办统一动员,组织参加修铁路的时间;

(3)动员城镇居民上山下乡,干部下放农村或到“五·七”干校劳动,以及职工被错处理回乡,其随行子女经县以上知青部门已作为知青对待并办理了正式手续的,年满十六周岁后在农村或“五·七”干校劳动的时间;

(4)下乡知青在乡劳动期间,因工负伤,经县以上知青部门批准治疗的时间。[湘劳人险(85)236号]

2、职工因冤假错案被处理回乡,其子女因受父或母的株连,随同父母由城镇迁往农村安置到国营农、林场劳动后,父母落实政策回城安排工作或作退休、退职处理,其受株连随迁子女未经县以上知青部门作城镇知青对待,而直接顶招、招工进全民或县属以上集体企业单位工作的,其连续工龄从年满十七周岁的劳动锻炼之日算起。[湘劳人险(85)310号]

3、城镇知青于1970年至1978年在下乡插队期间被直接选送或考入大中专院校和技工学校学习的,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工龄计算,可视同在职职工对待,按教育部(80)教计字279号文件的第2条规定处理,即插队劳动期间,在校学习期间与毕业分配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湘劳人险(88)55号]

4、病退、困退返城待业或户口虽迁往农村,但本人返城复习功课,后再进入大中专院校、技工学校学习的,其待业期间和在校学习期间不能计算工龄。他们参加工作时间的确定,只能按在乡实际参加劳动锻炼时间与毕业分配工作后的时间合并计算再往后推的办法处理。[湘劳人险(88)55号]

5、回乡知青参加修建铁路(含桥梁)等建设工程后,回原籍由所在地、市劳动部门统一安排招工进全民、集体企、事业单位工作的,其连续工龄只能从正式招工进单位工作之日算起。

回乡知青在参加修建铁路等建设工程期间直接由本工程用工单位招收、录用为正式职工的,其工龄按照临时工转正、录用的规定办理,即从其最后一次在本单位当民工的连续工作时间起计算连续工龄。[湘劳人险(85)311号]

6、知青属下列情况者,不得计算工龄:

(1)粮、户关系虽由城镇转到农村,但本人实际未下乡参加劳动者;

(2)下乡插队期间因犯法判刑,服刑期间和服刑前的劳动时间;

(3)下乡插队期间犯错误,受“劳动教养”处分的时间;

(4)因病退、困退经县以上知青部门批准粮户关系由农村转回城镇后,其安排工作前的时间。[湘劳人险(85)236号]

7、关于知识青年身份认定的问题(湘劳社政字[2007]1号):

(1)湘劳社政字[2006]13号文件所指的知识青年是指:1、一九六二年以来,城镇青年由知青安置办、四个面向办、知青办作为知识青年组织动员上山下乡的;2、一九六八年以来动员城镇居民下乡随同下乡的子女,当时年龄在十六至二十五周岁的,以及城镇居民收回时,留在农村的子女年满十七周岁的;3、落实政策收回的干部、职工留在农村的子女,原属城镇户口,收回时年龄在十七至二十五周岁的。一九七九年三月二十日后,落实政策收回的干部、职工、居民留在农村的子女不再作为下乡知识青年对待。

(2)关于知识青年连续工龄计算截止时间的问题:一九八〇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后返城的知识青年,连续工龄计算的截止时间为一九八〇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集体单位职工的工龄计算

1、县属以上集体单位,其职工的工龄计算,基本上与全民所有制职工相同;

2、国营企业举办的“五·七”工厂及街道企业经县以上劳动部门批准转为县以上集体企业或全民企业的,其原在国营企业的“五·七”工厂、街道企业的连续工作时间与转为县以上集体企业。全民企业的工作时间可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湘劳人险(85)258号]

3、县以下集体单位的人员招收为全民工的,其连续工龄计算按湘发(80)67号文件文件的规定执行。即:在1979年7月24日中央51号下达前参加合作经济组织(含街办企业)的人员,其工龄从中央文件下达之日算起;中央文件下达后参加的人员,则从参加合作社、组、街道企业之日算起。今后进入县属以上集体或全民所有制单位的,可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湘劳人险(85)258号]

4、根据国家规定,县属集体单位职工不得再招收为全民职工。但一九七九年以来,职工退休、退职或其他特殊情况经地、市劳动部门批准,以顶指标照顾招收,调入直接进全民单位的,可将其在县属集体单位的工作时间与顶指标调入,招收进全民单位的工作时间连续计算工龄[湘劳人险(85)258号]。这一规定:系指其父母在办理退休、退职手续的同时,其子女直接从县属集体单位办理调出,顶招手续而进入全民单位工作的,才能将原在县属集体单位工作的时间计算为连续工龄。至于那些在其父母办理退休、退职以前就已从集体单位离职,则不应再按县属职工对待。先行离职再顶招进全民单位当职工的,其连续工龄只能从顶招之日算起。[湘劳人险(86)46号]

5、凡符合省委湘发[80]67号文件第一条规定,由各级劳动部门或街道办事处安排在城镇小集体单位工作的工作人员,经组织同意进入各主管部门举办的“就业前培训班”或考入大中专院校学习,毕(结)业后重新招收录用为国家职工的,除去“培训班”或大中专院校学习期间不计算工龄外,其学习前后的工作时间可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参加工作时间也按湘发[80]67号文件规定的时间为准。

()出国、归侨职工工龄计算

1、专业人员出境前的工龄计算,根据中发(1982)10号文件规定:他们出境前的工龄可与回国后的工龄合并计算。

2、归国华侨职工在国外从事革命工作,确因工作需要调回国内或受迫害回国,如有可靠证明,报经中侨委审核属实者,其在国外参加革命工作的时间,可计算为连续工龄。[外交部领事司(78)领一字29号]

3、因建设需要,由国内有关部门聘请回国参加社会主义建设的科研、技术人员,在归国前最后一个工矿、文教卫生等部门的工作时间,可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62)会字第23号;(62)中劳薪字第136号;内归钟(62)第2147号]

4、凡被中央侨委和我驻外使馆吸收为“侨干”的归侨职工,他们在国外参加侨务工作这一段时间,可以计算为连续工龄。[外交部领事司(78)领一字29号]

5、凡由前侨党或中央侨委派出的干部主办侨团、侨校、侨报等工作的职工,他们在国外这段工作时间,可以计算连续工龄。[外交部领事司(78)领一字29号]

6、凡因工作需要由前侨党和我驻外使馆劝留在当地工作的归侨职工,他们留在国外这一段工作时间,可以计算为连续工龄。[外交部领事司(78)领一字29号]

7、工作人员经组织上调派,曾在苏联等社会主义国家工作的时间,可计算为连续工龄。[59年4月7日《国务院人事局关于工作人员曾在社会主义国家工作的时间工龄如何计算问题的复函》]

8、凡被越南驱赶回国的原我军干部、战士,不再返回部队,由地方政府统一安置。在越南和回国后到正式安排工作的一段时间,不计算军龄,应计算连续革命工作年限。[(81)政联字8号]

9、六十年代初,被精减的归侨职工,现在重新安排在全民所有制单位工作的,其被精减期间可以与精减前后连续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85)侨政会字第010号]

()临时工、亦工亦农人员、轮换工的工龄计算

1、临时工在本单位被招收录用为固定职工的,其连续工龄可从最后一次在本单位做临时工的时间算起。[(83)湘劳福字第40号]

2、亦工亦农人员从事亦工亦农工作期间,被所用单位招收、顶替、录用为固定工的,其连续工龄可从最后一次在该单位做亦工亦农工作的时间算起。[(80)劳险便字41号]

3、轮换工回乡后,根据建设需要重新招收为国家职工的,其连续工龄从重新参加工作之日算起。[(73)计劳业字7号]

()劳动合同制工人工龄计算

1、劳动合同制工人在不同企业的工作时间,可按有关规定,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湘政发(86)38号]

2、劳动合同制工人考入大中专学校脱产学习期间,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的待业及从事的临时性工作时间,均不能计算为连续工龄。[湘政发(86)38号]

3、劳动合同制工人自行离职、除名、开除、劳动教养以及被判刑前的工作时间,不得计算为连续工龄。[湘政发(86)38号]

4、全民所有制单位劳动合同制工人,要转移到城镇县以上集体所有制单位工作的,不保留全民所有制单位劳动合同制工人的身份,其连续工龄可将其原在全民所有制单位当合同制工人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湘政发(86)38号]

5、临时工转为企业劳动合同制工人的,其最后一次在本企业从事临时工的工作时间与被招收为劳动合同制工人后的工作时间可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在当地实行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前的临时工期间的连续工龄,可视同缴费年限;在当地实行养老保险统筹后的临时工期间的连续工龄,要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计算缴费年限,没有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不能计算视同缴费年限或缴费年限。[劳社厅函(2002)323号]

(十一)国营农、林场职工工龄计算

国营农场职工工龄的计算,应按现行规定执行。对自然增长的职工,其参加工作年限应从年满十七岁(七四年以前已按十六岁计算的不再变动)常年顶班劳动(男性一般出工三百天,女性二百四十天);评定劳动底分(男七分,女五分)经农场批准的时候算起。([77]湘劳字第149号、[77] 湘革农场字第205号)

国有林场自然增长职工,系指其户口在场的林场正式职工子女,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年龄、身体健康,并经县以上劳动部门批准办理了正式录用手续的人员。凡上述人员,一经录用为本场正式职工,他们在此之前已在场做临时工的时间。可从其年满十七周岁在场从事常年性顶班劳动之日起计算连续工龄。(湘劳险[1988]82号)

因城市建设征用土地,被占地农民转为正式工人后的工龄,应从其被吸收为工人到单位报到并领取工资之日起计算。(湘劳险[1988]82号)

(十二)落实政策人员工龄计算

1、凡属错开除公职的人员,经复查改正后,其被错开除公职后到作出复查改正结论这段时间,可以与被错开除前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中组发(80)7号]

2、起义、投诚人员因追究历史问题被开除公职的,被开除公职期间计算工龄。[中发(79)6号]

3、在落实政策中对离开军队的人员,在政治上平反纠正后,自离开部队至平反这段期间不计算军龄,但原是干部、职工的,应连续计算工龄。[国发(80)38号]

4、职工因错判或撤销原判不给处分或改为行政处分(不包括开除)的,其已“服刑”的时间,可以与“服刑”前后的连续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对于改判刑期或改为开除处分的,其服刑或已服刑的时间,均不得计算连续工龄。[(64)中劳薪字第439号]

5、平反释放人员和改判刑期留场就业人员的工龄计算,按下列原则处理:

(1)刑前没有工作的人员,平反后直接在劳改单位转为国家职工或留场(队)安置就业的,其冤狱的时间可视同工龄看待,从“服刑”之日起计算连续工龄;有的冤狱回家后再参加工作的,其冤狱时间可与回家后再参加工作的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2)改判刑期的留场(厂)就业人员,从改判刑期期满之日起计算连续工龄。过期释放的留场(厂)就业人员,过期的时间可计算为连续工龄。[(83)公劳字160号]

6、去台人员亲属在“文革”中因在台湾有亲属关系而被开除公职的,应恢复公职,开除和下放农村期间应计算连续工龄。[中办发(83)号]

 (十三)犯错误、违法犯罪人员的工龄计算

1、凡属刑事处分的国家职工,离开机关、企事业单位依法执行的,服刑期满后,再参加工作,应以重新参加工作之日起计算连续工龄。[(59)内人事福字740号]

2、工作人员受开除留用察看处分后,正式分配工作,评定了工资级别的,留用察看期间,可以计算工龄。[(62)内人字第82号]

3、受劳教处分的工作人员,不论是否开除公职,其劳教期间均不计算工龄。未开除公职的,其劳教前的工作时间可计算为连续工龄;开除公职的,连续工龄从重新参加工作之日算起。[(81)劳险便字87号]

4、职工因贪污被捕法办或被管制,刑满后又回原单位工作,其连续工龄从刑满后回原单位工作之日算起。被捕法办或管制前的工作时间,不能计算为连续工龄。[全国总工会(64)险字第24号]

5、国家职工判处有期徒刑宣告缓刑仍留在原单位继续工作的,没有剥夺政治权利的,缓刑期间可以计算连续工龄;被剥夺政治权利的,连续工龄从恢复政治权利后重新计算工龄。[劳人险局(82)2号]

6、劳教人员期满后在劳教单位就业的,其工龄从批准转为固定工之日算起;剥夺政治权利的,从恢复政治权利后在该单位就业时算起。[(80)劳险便字82号]

7、职工被判刑后,保留了职工身份,刑满释放回原单位工作的,如属过失犯罪,可将其刑前工作的时间与刑满后重新参加工作的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犯其他刑事罪的连续工龄均从重新工作之日算起。[(87)湘劳改资1号]

8、开除军籍的军人参加企业工作后,过去的军龄不应计算为工龄。其参加工作的时间从重新参加工作之日算起。[(63)总政干字226号]

9、职工被辞退、除名、开除的工龄计算(湘劳社函[2007]224号:)

(1)职工被辞退的,其辞退前的工龄与重新就业后的工龄合并计算。

(2)职工被除名的,其连续工龄计算以我省实行职工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时间作为职工计算连续工龄的起始时间。即1986年10月以后单位和个人按规定参加并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工龄与重新就业后的工龄合并计算。

(3)职工自动离职的,按照第2项规定执行。

(4)职工被开除的,其连续工龄从重新参加工作后算起。

10、全民固定工和劳动合同制工人被开除或除名后的工龄计算问题(2009年5月11日省厅对我市执行养老保险政策中几个具体问题的答复意见):

(1)被开除的不管是全民固定工还是劳动合同制工人,其连续工龄都只能从重新招工之日起计算,开除之前的视同缴费年限一律不予计算。如果是1996年1月实行了个人缴费之后开除的,则可以从1996年1月起计算连续工龄。

(2)被除名的全民固定工,连续工龄可以从1986年1月实行统筹之日起计算。

(3)被除名的劳动合同制工人,如果1986年1月实行统筹起个人缴了费,则可以从1986年1月计算,如果没有缴费,则只能从1996年1月起计算。

(十四) 特殊工种折算工龄的计算

1、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和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人,无论是现在从事这类工作或者曾经从事过这类工作,都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才能按照国发(78)104号文件第一条第(二)款办理:

(1)从事高空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作累计满十年的;

(2)从事井下、高温工作累计满九年的;

(3)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累计满八年的。

上述年限是实际工作年限。但是,在计算连续工龄时,凡从事井下、高温工作的时间,每年按一年零三个月计算;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时间,每年按一年零六个月计算。经常在摄氏零度以下低温场所工作的工人和常年在海波四千五百米以上高山高原地区流动工作的工人,可以参照从事井下、高温工作的工人办理;常年居住在四千五百米高山高原地区工作的工人可以参照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工人办理。[国发(78)104号]

2、在进行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建立个人账户之前,职工从事国家确定的特殊工种的工作年限是否折算工龄和视同缴费年限,可根据本省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际情况自行确定。如果折算工龄,其折算后增加的视同缴费年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实行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并建立个人账户之后,职工从事特殊工种的工作年限在计发养老保险待遇时不应再折算工龄。[劳社厅函143号]

3、转业、复员军人曾在部队从事井下、高温、有毒有害工种和在高寒地区服役的,其军龄是否可以折算工龄,由于《劳动保险条例》及有关政策规定不适用现役军人。因此军人不能与地方职工一样实行工龄折算。(劳办发[1995]126号)

(十五)关于连续工龄和缴费年限的关系说明

我国建立统账结合制度之前,国有和集体等企业职工的工作时间统称为连续工龄,统账结合制度之后,随着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逐步完善,连续工龄的概念已被缴费年限所替代。职工的缴费年限包括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工龄计算的基本政策只是对视同缴费年限进行调整,不调整实际缴费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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