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4311280016/2026-00886 | 分类: | |
| 发文机关: | 新田县农业农村局 | 发文日期: | |
| 名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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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田县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新田县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新田县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新农(安全)罚〔2026〕5号
当事人:新田县大坪塘镇东大渔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1128MA4PHXY065,地址:湖南省新田县大坪塘乡****组,经营者:陈**,身份证号:432928****7635,联系电话:193****63。
当事人新田县大坪塘镇东大渔场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当事人未在其经营场所中地势靠下的养殖鱼塘设置安全生产警示标志(标牌),存在安全生产隐患。
以上事实有如下主要证据充分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合法身份;
2、行政检查记录表1份,现场检查取证照片2张,《责令改正通知书》及送达回证1份,询问笔录1份,整改后现场照片2张,证实当事人未在其经营场所中地势靠下的养殖鱼塘设置安全生产警示标志(标牌),存在安全生产隐患的行为事实;
上述证据真实、合法、有效、与本案具有关联性,能充分证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予以采信。
本机关于2026年8月25日向当事人新田县大坪塘镇东大渔场送达了《新田县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新农(安全)罚告〔2026〕5号),在法定时间内当事人未进行陈述申辩。
本机关认为:
新田县大坪塘镇东大渔场养殖鱼塘未在其经营场所中地势靠下的养殖鱼塘设置安全生产警示标志(标牌),存在安全生产隐患,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规定,应认定为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新田县大坪塘镇东大渔场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经营场所中地势靠上面的数个养殖鱼塘设置了安全警示标志,仅地势靠下面的两间养殖鱼塘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社会危害程度低,未造成违法后果,且是首次发现当事人该类违法行为,本机关责令当事人改正并作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一、罚款1000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财政局指定的非税收入专户缴纳罚(没)款。
执收单位名称:新田县农业农村局
收款人全称:新田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户
收款人账号:84014250000000399
收款人开户银行:湖南新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新田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道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新田县农业农村局
2026年9月4日
中央人民政府

湘公网安备 43112802000004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