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4311280016/2026-00887 | 分类: | |
| 发文机关: | 新田县农业农村局 | 发文日期: | |
| 名称: | |||
| 文号 : | |||
新田县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新农(安全)罚〔2026〕6号
当事人:新田县金硒水稻种植专业合作社龙家大院分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3431128MA7FNLHQ7P,法定代表人:彭*萍,联系电话:158****5990地址:湖南省永州市新田县枧头镇****村。
当事人新田县金硒水稻种植专业合作社龙家大院分社安全设备的安装不符合国家标准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当事人建设的储藏冷库未配备灭火器,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28009-2025《冷库安全规程》的规定,存在安全生产隐患。
以上事实有如下主要证据充分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当事人合法身份;
2、《新田县农产品产地冷藏保险设施安全生产检查表》1份,现场检查取证照片1张,《责令改正通知书》及送达回证1份,询问笔录1份,整改后现场照片1张,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28009-2025《冷库安全规程》1份,证实当事人建设的储藏冷库未配备灭火器,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28009-2025《冷库安全规程》的规定,存在安全生产隐患和及时改正的行为事实;
上述证据真实、合法、有效、与本案具有关联性,能充分证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予以采信。
本机关于2026年8月25日向当事人新田县金硒水稻种植专业合作社龙家大院分社送达了《新田县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新农(安全)罚告〔2026〕6号),在法定时间内当事人未进行陈述申辩。
本机关认为:
当事人建设的储藏冷库未配备灭火器,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28009-2025《冷库安全规程》的规定,存在安全生产隐患。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应认定为安全设备的安装不符合国家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的规定,鉴于当事人未配备灭火器的储藏冷库近两年均未使用,处于断电状态,社会危害程度低,未造成违法后果,且是首次发现当事人该类违法行为,本机关责令当事人改正并作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一、罚款1000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财政局指定的非税收入专户缴纳罚(没)款。
执收单位名称:新田县农业农村局
收款人全称:新田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户
收款人账号:84014250000000399
收款人开户银行:湖南新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新田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道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新田县农业农村局
2026年9月4日
中央人民政府

湘公网安备 43112802000004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