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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4311280016/2026-00879 分类:  
发文机关: 新田县农业农村局 发文日期: 2026-07-27
名称: 新田县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号 :    
新田县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 2026-07-27 14:48
  • 来源: 新田县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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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田县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招投标罚〔20261

当事人(单位)邵阳县旭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52306635360XG

住所(住址):湖南省邵阳市邵阳县大木山福都酒店后第一排1401号

法定代表人:周耿

身份证件号码:430103*****4618

当事人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 2026年4月23日,我局接永州市农业农村局线索交办函,指出我县2025年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施工第14标段中标人邵阳县旭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其投标所使用的竣工验收报告涉嫌造假,通过提供虚假报告骗取中标行为。

2026年4月29日经局党组研究讨论同意后本机关正式立案调查。经当事人邵阳县旭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2025年12月25日提交投标文件投标新田县2025年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施工第14标段,2026年1月7日,确认邵阳县旭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标。2026年2月6日,招标人新田县农田水利建设事务中心和招标代理公司湖南****项目管理公司向邵阳县旭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发出《中标通知书》,确认邵阳县旭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为中标人,中标金额为10305228.51元。2026年2月13日,新田县农田水利建设事务中心与邵阳县旭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新田县2025年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施工第14标段施工合同,2026年2月19日,邵阳县旭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根据施工合同组织施工。邵阳县旭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投标新田县2025年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施工第14标段时,公司负责人周耿安排资料员刘**制作投标资料并认可刘**修改投标文件中的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竣工验收证书中的验收时间,提供的编号为邵阳县高标农田合格证书(2021年)谷洲片-02号的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竣工验收证书验收时间为2022年12月28日,与邵阳县农业农村局出具的竣工验收证书和情况说明中竣工验收证书时间2022年5月1日(项目建设单位手写落款时间为2022年6月8日)不相符,系虚假业绩。根据新田县2025年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施工第14标段招标文件相关业绩规定,2022年5月1日或2022年6月8日竣工验收的项目金额不能计入评审加分的企业业绩。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合法身份;

2、新田县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事项核准表1份,证明新田县2025年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施工第14标段通过公开招标;

3、中标通知书1份证实当事人中标及中标金额;

4、招标文件部分摘录(含商务部分评审的奖项、业绩规定)1份、邵阳县旭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投标文件部分摘录(包含《邵阳县高标农田合格证书(2021年)谷洲片-02号的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竣工验收证书》)1份,邵阳县农业农村局《关于邵阳县谷洲镇等3各乡镇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2021年)第2标段相关情况说明》1份,邵阳县农业农村局盖章确认的《邵阳县高标农田合格证书(2021年)谷洲片-02号的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竣工验收证书》1份,证明当事人提交虚假业绩行为事实;

5、询问笔录2份,证实当事人提交虚假业绩、公司负责人周耿认可资料员修改业绩文件及当事人暂未获得违法所得的行为事实

本机关于2026617通过邮寄方式向当事人(公司法定代表人周耿)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26年6月21日邵阳县旭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书面提出陈述申辩,申辩请求:1、充分考量我单位无重大主观恶意、主动整改、初次违法等从轻情节,重新核查本案事实,恳请贵局降低罚款金额,从轻处罚。2、充分考虑本项目的实际情况、已完成工程量、项目结算及项目的整体性,恳请贵局继续履约施工合同。从轻申辩核心理由:1、主观无蓄意造假骗取中标;2、初次违法,无招标失信前科;3、主动配合调查,积极整改纠错;4、适用过罚相当原则,处罚偏重;5、招投标环节存在业绩因修改时间涉嫌造假的问题,招标有效期已过,《招标投标法》和配套性文件已经不适用,应根据我国《合同法》有关条款来处理。对于邵阳县旭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申辩理由采纳情况:申辩理由“1、主观无蓄意造假骗取中标”。公司提供虚假业绩骗取中标是既定事实,该理由不构成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行,对该申辩理由不予采纳。申辩理由“2、初次违法,无招标失信前科”,予以认可。申辩理由“3、主动配合调查,积极整改纠错”。在行政机关立案调查后,主动配合调查,积极整改纠错是其法定义务,是行政机关量罚时应当考虑的裁量情节,但非从轻、减轻处罚情形,对该申辩理由予以认可。申辩理由“4、适用过罚相当原则,处罚偏重”。我局拟给予处罚决定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湘农发[2025]65号)的相关规定进行,对该申辩理由不予采纳。 申辩理由“5、招投标环节存在业绩因修改时间涉嫌造假的问题”“《招标投标法》和配套性文件已经不适用,应根据我国《合同法》有关条款来处理”。该申辩理由不符合《招标投标法》的相关规定,不予采纳。当事人申辩继续履约施工合同,无法可依,不予采纳。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邵阳县旭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2025年12月25日提交投标文件投标新田县2025年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施工第14标段,并被确认为中标人,中标金额为10305228.51元,公司负责人周耿安排资料员刘**制作投标资料并认可刘**修改投标文件中的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竣工验收证书中的验收时间,提交的业绩文件中的《邵阳县高标农田合格证书(2021年)谷洲片-02号的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竣工验收证书》为虚假材料,提交的业绩为虚假业绩,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也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的行为:(一)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二)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者业绩;(三)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四)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五)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的规定,其行为应认定为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中标金额应认定为10305228.51元,因中标工程仍在施工建设中,招标部门还未拨款,当事人尚未取得违法所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人有前款所列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三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同时参照《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湘农发〔2025〕65号)“二十二招标投标,序号6,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裁量阶次:一般处罚,适用条件:无法定从轻从重情形的,具体处罚标准: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六点五至千分之八点五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六点五至百分之八点五的罚款。当事人(含负责人周耿)能积极配合调查如实说明情况,且无法定从轻从重情形,为达到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目的,由新田县农业农村局监管股室督促业主单位取消当事人中标的新田县2025年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施工第14标段中标资格,本机关责令当事人改正,并作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一、对邵阳县旭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七点五即77300元的罚款;

二、对邵阳县旭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周耿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七点五即5800元的罚款;

罚款合计83100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财政局指定的非税收入专户缴纳罚(没)款。

执收单位名称:新田县农业农村局

收款人全称:新田县****汇缴户

收款人账号:8401****0399

收款人开户行:湖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新田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道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新田县农业农村局

2026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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