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4311280016/2025-00867 | 分类: | |
| 发文机关: | 新田县农业农村局 | 发文日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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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田县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新农(动监)罚〔2025〕6号
当事人黄*,性别:男,年龄41岁,身份证号:431128********003X,住址:湖南省新田县龙泉镇文化路6巷4号,联系电话:137****1498。
当事人黄*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经营的饲料超过保质期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当事人黄*经营新田县**宠物馆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经查实该机构进货兽用疫苗卫佳伍5支、宠必威5支、妙三多3支,三种疫苗均已使用完,均仅剩余一支使用后的空瓶未处理,使用三种疫苗诊疗时收费均为70元/支,该三项诊疗活动收入合计910元。在新田县人民检察院2025年7月9日开展调查时发现新田县**宠物馆经营的三盒猫三抗免疫球蛋白IGY(苏饲预(2021)08017)饲料有效期截止日期分别为2024年11月21日、2025年6月20日、2025年6月27日,均超过保质期,在我局开展调查时,当事人已将超过保质期的三盒猫三抗免疫球蛋白IGY(苏饲预(2021)08017)交由供货商回收。
以上事实有如下主要证据充分证明:
1、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1份、门店日常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经营者与门店日常负责人结婚证2份,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合法身份;
2、现场检查笔录1份,现场检查取证照片8张,证实当事人从事动物诊疗活动行为事实;
3、询问笔录2份,检查建议书1份,证实当事人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过程、收入、经营的饲料超过保质期的事实;
本机关于2025年10月30日向当事人送达了新农(动监)罚告〔2025〕6号《新田县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由当事人妻子黄同芳签收,在法定时间内,当事人未进行陈述申辩。
本机关认为:
1、当事人黄*经营新田县**宠物馆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从事动物诊疗活动,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应认定为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从事动物诊疗活动,其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经查实的营业收入910元应认定为违法所得;2、经营的猫三抗免疫球蛋白IGY(苏饲预(2021)08017)饲料超过保质期,其行为违反《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五条的规定,应认定为经营的饲料超过保质期的行为。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诊疗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三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同时参照:《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动物卫生监督)》“序号:18;违法情节: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裁量标准:责令停止诊疗活动,并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2、根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一)对饲料、饲料添加剂进行拆包、分装的;(二)不依照本条例规定实行产品购销台账制度的;(三)经营的饲料、饲料添加剂失效、霉变或者超过保质期的。”的规定,同时参照《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序号22;违法情节: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下的;裁量基准: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鉴于当事人黄*积极主动配合调查,及时改正违法行为,且当事人是初次发生该类违法行为,未产生严重危害后果。本机关责令当事人改正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一、责令停止诊疗活动;
二、对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行为没收违法所得910元,罚款3000元;
三、对经营的饲料超过保质期的行为罚款2000元;
罚没款合计5910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罚(没)款。
收款人全称:新田县农业农村局
收款人账号:1910021229200016366
收款人开户行:新田县工商银行
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新田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新田县农业农村局
2025年11月10日
中央人民政府


湘公网安备 43112802000004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