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4311280016/2025-00849 | 分类: | |
发文机关: | 新田县农业农村局 | 发文日期: | |
名称: | |||
文号 : |
新田县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新农(渔政)罚〔2025〕4号
当事人彭友俊,性别:男,年龄35岁,身份证号:43112819******0114,住址:新田县中山街道源头村6组,联系电话:138****9262;
当事人李国训,性别:男,年龄57岁,身份证号:43292819******1310,住址:新田县中山街道源头村2组,联系电话:199****7975;
当事人彭友俊、李国训未取得狩猎证猎捕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当事人彭友俊、李国训未取得狩猎证分别于2024年5月23日、2024年5月27日在新田县金陵镇鸡公嘴村附近的山槽捕猎野生石蛙(棘胸蛙),并于2024年5月24日、5月28日将猎捕的野生石蛙销售给他人,重量分别为3斤、4.1斤,两次合计重量为7.1斤,销售总金额为930元。因猎捕的野生石蛙(棘胸蛙)已销售并灭失,具体只数无法确定。
以上事实有如下主要证据充分证明:
1、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2份,证明当事人合法身份;
2、询问笔录5份,证实当事人未取得狩猎证猎捕野生石蛙(棘胸蛙)的行为事实;
3、湖南省野生动物专家鉴定鉴定意见书1份,证明当事人捕猎的野生石蛙(棘胸蛙)为湖南省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
本机关于2025年6月18日向当事人彭友俊、李国训分别送达了新农(渔政)告〔2025〕4号《新田县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在法定时间内,当事人彭友俊、李国训均未进行陈述申辩。
本机关认为:
当事人彭友俊、李国训未取得狩猎证分别于2024年5月23日、2024年5月27日在新田县金陵镇鸡公嘴村附近的山槽捕猎野生石蛙(棘胸蛙),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二条“猎捕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依法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核发的狩猎证,并服从猎捕量限额管理”的规定。猎捕野生石蛙(棘胸蛙)重量分别为3斤、4.1斤,两次合计重量为7.1斤,因猎捕的野生石蛙(棘胸蛙)已销售并灭失,具体只数无法确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违反本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和有关自然保护地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狩猎证,并处猎获物价值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猎获物或者猎获物价值不足二千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在自然保护地、禁猎(渔)区、禁猎(渔)期猎捕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二)未取得狩猎证、未按照狩猎证规定猎捕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三)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鉴于当事人彭友俊、李国训积极主动配合调查,本机关责令当事人改正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一、彭友俊罚款1000元,
二、李国训罚款1000元,
罚款合计2000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罚(没)款。
收款人全称:新田县农业农村局
收款人账号:1910021229200016366
收款人开户行:新田县工商银行
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新田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道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新田县农业农村局
2025年6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