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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4311280016/2025-00847 分类:  
发文机关: 新田县农业农村局 发文日期: 2025-06-30
名称: 新田县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新农(肥料)罚〔2025〕3号
文号 :    
新田县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新农(肥料)罚〔2025〕3号
  • 2025-06-30 08:28
  • 来源: 新田县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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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田县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新农(肥料)罚〔20253

当事人陈新平,性别:男,年龄47岁,身份证号:43292819******0011,住址:湖南省新田县龙泉镇供销街2栋12号,联系电话:153****7622。

当事人陈新平销售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肥料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当事人陈新平2025年5月8日在新田县石羊镇新田县邦隆农资配送中心石羊镇经营部销售中农地王星有机水溶肥料,该肥料标签标示的内容与肥料登记证上登记的标签内容不符,属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肥料。

以上事实有如下主要证据充分证明:

1、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合法身份;

2、现场检查笔录1份,现场检查取证照片4张,证实销售的中农地王星有机水溶肥料数量和标签标示的内容与肥料登记证上登记的标签内容不符;

3、询问笔录1份,证实当事人销售中农地王星有机水溶肥料的行为事实;

本机关于2025617日向当事人陈新平送达了新农(肥料)告〔2025〕3号《新田县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在法定时间内,当事人未进行陈述申辩。

本机关认为:

当事人陈新平2025年5月8日在新田县石羊镇新田县邦隆农资配送中心石羊镇经营部销售中农地王星有机水溶肥料,该肥料标签标示的内容与肥料登记证上登记的标签内容不符,根据《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禁止擅自修改经过登记批准的标签内容”的规定,该肥料属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肥料,当事人销售中农地王星有机水溶肥料的行为应认定为销售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肥料。当事人销售中农地王星有机水溶肥料尚未取得销售收入,应认定为无违法所得。

根据《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2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0元以下罚款:(一)转让肥料登记证或登记证号的;(二)登记证有效期满未经批准续展登记而继续生产该肥料产品的;(三)生产、销售包装上未附标签、标签残缺不清或者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参照《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规定,违法情节“生产、销售肥料五吨以下的,或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下的”,裁量标准“警告;有违法所得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一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二千元以下罚款”。鉴于当事人陈新平积极主动配合调查,及时改正违法行为,且当事人是初次发生该类违法行为,未产生危害后果。本机关责令当事人改正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一、警告;

二、罚款1200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罚(没)款。

收款人全称:新田县农业农村局

收款人账号:1910021229200016366

收款人开户行:新田县工商银行

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新田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道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新田县农业农村局

2025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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