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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4311280016/2019-00042 分类: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 2019-06-28
名称: 新田县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号 :    
新田县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 2019-06-28 08:59
  • 来源: 新田县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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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田县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新农(肥料)罚〔20191

当事人:新田县天日农资店(经营者陆鹏华)。

当事人销售擅自修改经过登记批准的标签内容的肥料一案,2019529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在对当事人经营门店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其销售中盐安徽红四方肥料股份有限公司制造商贝尔壳生物工程(湖北)有限公司2018年11月28日生产的大量元素水溶肥料其登记证号为农肥(2018)准字10520号。通过肥料登记信息查询,该肥料登记证登记的技术指标N+P2O5+K2O50.0%;Zn+B:0.2%—3.0%,而肥料包装上标注的养分含量:氮(N)……12%,硝态氮……10.5%,磷(P2O5……8%,钾(K2O)……40%,硼(B)……0.15%,锌(EDTA—Zn)……0.05%。该肥料擅自修改了经过登记批准的标签内容。

 2019530日,本机关对当事人涉嫌销售擅自修改经过登记批准的标签内容的肥料依法立案,当天下午,对当事人作了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验)笔录,提取了当事人的身份证、营业执照信息,并对经营现场及涉案产品进行了拍照取证;同时告知当事人具有申请回避、陈述申辩、配合调查等相关权利、义务。

现查明:当事人于20195月23日从郴州市通过物流调进15件红四方大量元素水溶肥料,包装规格5㎏×4袋/件,进货价160元/件,货值2400元,有物流单,没有开具购货发票销售6,销售价200/,销售收入1200元。剩余9件

上述事实有如下证据予以证实:

 1.当事人身份证、营业执照照片打印件各1份,证实当事人合法身份和合法经营主体资格。

 2.询问笔录1份,证实当事人销售肥料的进货渠道、进货数量、货值及销售收入。

3.现场检查(勘验)笔录、抽样取证凭证各1份,证实该肥料真实存在及库存情况。

4.肥料登记证信息2份,证实该肥料产品真实登记的标签内容。

5经营门店照片打印件2份,证实经营场所的存在。

6.涉案肥料照片打印件2份,证实该肥料包装标签标识的信息。

7.物流运单复印件1份,证实该肥料何时从何处调运来的。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销售擅自修改经过登记批准的标签内容的肥料,其行为违反《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五条实行肥料产品登记管理制度;第二十二条禁止擅自修改经过登记批准的标签内容的规定;销售收入1200元,认定违法所得。

201966日,本机关向当事人送达了新农(肥料)告[2019]1号《新田县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其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拟处罚决定,当事人未在法定时间内向本机关书面提出陈述申辩、申请听证要求,当事人放弃了上述权利。

根据《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2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0元以下罚款;(三)生产、销售包装上未附标签、标签残缺不清或者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同时参照《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基准三生产、销售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1.生产经营违法产品货值在5000元以下的,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一、警告;

二、处违法所得1200元1倍以下的罚款,罚款1000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新田县工商银行缴纳罚(没)款。

收款人全称:新田县农业农村局

收款人账号:1910021229200016366

收款人开户行:新田县工商银行

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新田县人民政府或永州市农业农村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新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经依法催告仍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新田县农业农村局

                 2019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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