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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4311280016/2023-23565 | 分类: | |
发文机关: | 新田县人民政府 | 发文日期: | |
名称: | |||
文号 : |
根据永州市医疗保障局、永州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永州市税务局、永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联合下发的《关于落实市级统筹调整待遇保障政策的若干规定(暂行)》(永医保发〔2020〕42号)文件要求,现特对取消城乡居民医保门诊家庭账户制度提示如下:
取消城乡居民医保门诊家庭账户制度,实施门诊统筹,具体支付标准按《关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的通知》(永医保发〔2019〕17号)执行。参保居民使用完家庭账户资金后再进行门诊统筹基金报销。2023年12月31日前,原家庭账户累计结余资金可以由参保居民家庭成员按原规定继续使用。2024年1月1日起,取消城乡居民医保个人家庭账户,全面实施普通门诊统筹、两病门诊、特殊门诊、大病特药门诊制度。
特此提醒广大城乡居民参保人员知晓和注意,请相互告知。
新田县医疗保障局
2023年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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