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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行政处罚决定书
永发改价检处[2016]01号
当事人:新田县人民医院
地 址:新田县新华西路39号
本机关依法于2016年4月12日至2016年7月11日对你单位2014年1月至2015年12月期间收费执行情况进行了检查,发现存在下列价格违法行为:
1、按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卫生厅《关于规范和降低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湘价服〔2007〕14号)文件规定的电解质E6A套餐的标准为18元每人次,而实际2014年1月至2015年12月的电解质E6A套餐向病人收取20元每人次,2014年收费人次16233人次,2015年收费人次16711人次,2014年1月至2015年12月电解质E6A套餐向病人多收费65888.00元。
2、按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卫生厅《关于规范和降低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湘价服〔2007〕14号)文件规定的D一二聚体套餐检查收费标准为36元每人次,而实际2014年1月至2015年12月的D一二聚体套餐检查向病人收取54元每人次,2014年收费人次265人次,2015年收费人次2901人次,2014年1月至2015年12月D一二聚体套餐检查向病人多收费56988.00元。
3、按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卫生厅《关于规范和降低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湘价服〔2007〕14号)文件规定的血常规(五分类)套餐检查收费标准为18元每人次,而实际2014年1月至2015年12月的血常规(五分类)套餐检查向病人收取19元每人次,2014年收费人次6345人次,2015年收费人次6300人次,2014年1月至2015年12月血常规(五分类)套餐检查向病人多收费12645.00元。
以上1至3项合计多收费135521.00元。
你单位上述收费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湖南省服务价格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八项规定的价格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一条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十一项、第十六条以及《湖南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36号,2001年3月19日发布)、《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湖南省规范价格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和<湖南省规范价格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通知》(湘价综〔2012〕61号)的规定,本机关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立即停止价格违法行为;
2、没收违法所得135521.00元上缴财政;
3、按没收违法所得处以30% 罚款40656.30元。
以上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合计金额176177.3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你单位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违法所得和罚款金额88088.65元,上缴市财政局罚没款专户,收款单位:永州市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开户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永州梅湾路支行,帐号:43001510071058188888; 同时,将违法所得和罚款88088.65元汇至新田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罚没款帐户。逾期不缴纳违法所得和罚款,每日按违法所得和罚款数额的2‰加处罚款,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三)项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规定,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或永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永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6年9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