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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田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实施办法  

来源: 新田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政策法规股 日期: 2021-08-29 17: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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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工作的透明度,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执法工作的知情权和监督权,切实做到依法行政,根据《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湖南省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结合我局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公示是指各行政执法承办科处采取一定方式,依法将我局相应的行政执法职责、依据、范围、权限、程序、结果、救济方式等行政执法内容向行政管理相对人和社会公众公开,接受社会监督的制度。

  第三条行政执法公示应当遵循合法、及时、准确、全面、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行政审批股负责将各行政执法承办科处的相关信息进行公示,法制股负责审核、监督各行政执法承办科处的行政执法公示工作。

  第二章公示公开内容

  第一节事前公示内容

  第五条 事前主动公开我局行政执法主体名称、机构性质、经费来源、队伍编制状况、主体类别、执法职责和权限、法定代表人、地址、投诉举报电话、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执法依据、执法程序、监督方式、救济渠道等信息,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立改废和部门机构职能调整等情况动态调整。

  第二节事中公示内容

  第六条行政执法人员进行监督检查、调查取证、告知送达等执法活动时应当佩戴或者出示执法证件,出具执法文书,告知行政相对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并做好说明解释工作。

  第七条主动公示许可或者服务事项名称、依据、受理机构、审批机构、许可条件、申请材料清单、办理流程、办理时限、证照发放、表格下载方式、监督检查、咨询渠道、投诉举报、办公时间、办公地址、办公电话、状态查询,行政征收、行政收费标准和减、免、缓的条件、标准和审批或者办理程序。

  第三节事后公示内容

  第八条 主动公开作出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费、行政检查等行政执法决定信息,包括执法对象、执法方式、执法内容、执法决定等内容。

  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应当予以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执法决定信息,不予公开:

  (一)案件主要事实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二)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

  (三)可能妨害正常执法活动的执法信息;

  (四)上级部门认为不适宜公开的其他行政执法决定信息。

  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执法决定公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章公示公开载体

  第十条按照谁执法、谁公开的原则,以网络平台和政府文件为主要载体,不断拓展公开渠道方式,全面、准确、及时公开有关行政执法信息。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网络平台。主要包括政府及县城管局门户网站、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微信等现代化信息传播手段。

  (二)政府文件。主要包括政府信息简报、法规文件汇编等。

  (三)传统媒体。主要包括报刊、广播、电视等。

  (四)办公场所。主要包括服务窗口、办事大厅电子显示屏、门厅、信息公开栏、专栏、明白纸、咨询台等。

 

第四章公示公开程序

第一节事前公开程序

  第十一条编制责任清单、权力清单等,全面、准确梳理行政执法主体、职责、权限、依据、程序等事前公开内容。

  第十二条根据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要求,编制《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主体、依据、对象、内容、方式等须事前公开的内容。

  第十三条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编制本机关各类行政执法流程图,明确具体操作流程;编制行政执法服务指南,明确行政执法事项名称、依据、受理机构、审批机构、许可条件、申请材料、办理流程、办理时限、监督方式、责任追究、救济渠道、办公时间、办公地址、办公电话等内容,方便群众办事。

 

  第二节事后公开程序

  第十四条公开行政执法决定应当及时、客观、准确、便民。

  第十五条各类行政执法决定应当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规章对公开的时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六条 已经公开的原行政执法决定被依法撤销、确认违法或者要求重新作出的,应当及时撤下公开的原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并作出必要的说明。

  第三节公示机制

  第十七条构建分工明确、职责明晰、便捷高效的行政执法公示运行机制,确定专人负责公示内容的梳理、汇总、传递、发布和更新工作。

  第十八条公开行政执法信息应当进行内部审核,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对拟公示的信息依法进行审查,未经法制股审查、局领导批准不得发布。

  第十九条发现公开的行政执法信息不准确的,应当及时更正。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不准确的,有权要求予以更正,应及时处理。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对不按要求公示、选择性公示、更新维护不及时等问题,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追究有关责任人员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新田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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