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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新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田县科技创新引导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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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田县科技创新引导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 2025-10-15 0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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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TDR—2025—01004

新政办发〔20258号

新田县人民政府办公

关于印发《新田县科技创新引导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和中央、省市驻新相关单位

《新田县科技创新引导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已经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新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9月30日      

新田县科技创新引导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财政支持企业科技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湘政办发〔2022〕53号)、《永州市打造具有核心竞争力的区域科技创新高地若干措施》(永政办发〔2025〕2号)等文件精神,充分发挥科技创新的支撑引领作用,推动创新型新田建设,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科技创新引导资金是指经县委、县政府批准设立,每年由县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科技创新引导、支持全县科技创新发展的资金。

第三条  科技创新引导资金使用坚持“预算管理、专款专用、奖优扶强、公开透明、依法监督”的原则。

第二章  资金的设立和管理

第四条  县财政从每年产业扶持资金中安排400万元,立科技创新引导资金,如确有缺口,在预算调整时追加安排。

第五条  科技创新引导资金主要用于组织科技培训引导企业开展科技创新工作支持科技创新项目包装和申报支持科技创新平台建设支持高新技术企业产业发展支持创新型县区建设对研发经费投入、科技服务产业、科技成果转化、科技创新赛事、科普宣传活动等进行奖补。

第三章  资金使用范围和标准

第六条  支持建立研发平台。鼓励企业建立和完善企业研发机构,支持有条件的企业联合高校、科研院所建立区域或行业创新平台。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等科技创新平台分别给予100 万元、50万元、10万元经费支持

第七条  鼓励引进研发机构。引进国家级、省级、市级科研院所在新田县城直接设立的分支机构、产业研发孵化机构及平台,入驻方按合同约定及相关规范标准完成建设并验收合格后,给予国家级50万元、省级20万元、市级10万元的一次性建设资金扶持,原则上财政扶持资金不超过实际建设投资的50%。

第八条  加快技术转移服务。对县内企业开展技术转移和技术合作,经技术合同认定备案的,奖励交易双方各2000元,并按其在我县实际发生的技术交易额以正式发票为依据交易双方各0.5%的奖励,每一方均最高不超过5万元。对新通过省级科技成果登记的,给予登记办理主体5000元/项的奖励。对新认定的省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给予15万元的资金支持。

第九条  加强知识产权建设。知识产权的奖补政策由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条  加大创新创业孵化服务。支持创建科技企业孵化器发展“众创空间”和“星创天地”,吸引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入驻孵化。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星创天地,一次性奖励50万元、40万元、30万元;对新认定的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星创天地,一次性奖励20万元、15万元、10万元对新认定的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星创天地,一次性奖励12万元、8万元、4万元对新认定的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国家级、省级分别给予30万元、15万元经费支持。对新认定的省级引才引智示范基地给予10万元经费支持

第十一条  大力发展高新技术企业。加快推进产业开发区创建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对首次认定通过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20万元奖励,通过复审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对通过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的企业给予2000元奖励。在同等条件下,县产业引导资金、项目优先支持高新技术企业。本县新技术企业、高新产品优先纳入本县政府采购目录,并积极推荐纳入本市和本省政府采购目录。

第十二条  根据省、市加大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力度的要求,为切实抓好高新技术企业的培工作,每认定通过1家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奖励科技主管部门2万元

第十三条  引导企业加大研发投入,落实企业研费用税前加计扣除优惠政策,引导企业普遍建立研发准备金制度,将企业研发投入等创新要素纳入全县产业引导资金、科技创新资金立项的门槛条件。对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企业,鼓励其申报研发财政奖补项目。

第十四条  支持双创赛事及科技奖参评获奖。对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创新创业大赛优胜奖以上奖项的企业项目团队项目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2万元赛后补助设立县级创新创业大赛专项经费,支持本县举办创新创业大赛。鼓励企业、学校、团队申报各级科技奖项,对获得国家级科技奖一、二、三等奖的分别奖励50万元、30万元、20万元对获得省级科技奖一、二、三等奖的分别奖励20万元、15万元、10万元对获得市级科技奖一、二、三等奖的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3万元

第十五条  加强县级科技项目建设。积极引导企业开展科技研发活动,提高基层科研机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对以县政府名义申报的重大科技项目,给予项目申报经费支持,项目申报成功的给予奖励。

第十六条  加大科普宣传力度。对省、市科技主管部门认定的省级、市级科学技术普及基地分别给予10万元、3万元奖励。科技活动周等重大专项科技活动给予专项资金支持。

第十七条  支持科技人才申报职称。企业研发人员新获得副高以上(含副高)职称,且继续在该企业工作满1年的,按照正高职称2万元/人、副高职称0.5万元/人的标准,给予企业资助。

第十八条  支持引进各类专家人才。对引进在工作年以上外国A类人才、B类人才湘智人才的非财政拨款单位,根据工作成效,分别按照6万元/人、3万元/人2万元/人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支持选派县派科技特派员开展科技服务。法人科技特派员工作经费按每年20000元的标准确定,自然人科技特派员工作经费按县派的科技特派员每人每年8000元、县外市内派的科技特派员每人每年15000元、市外派的科技特派员每人每年20000元的标准确定具体选派、管理办法由县科商工信局另行制定。

第四章  奖励资金的申报和审批

第十九条  县科技商务和工业信息化局、县财政局负责科技创新引导资金的申报、审批工作。

第二十条  申报引导资金的单位或企业须具备以下条件

1.在我县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或团队、组织

2.申报主体社会诚信良好,近三年无不良信用记录

3.有项目必需的专业技术人员、研发或应用条件

4.财务管理机构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完善、会计信用和纳税信用良好,按时向财政、科技部门报送财务信息和经济运行信息。

第二十  项目单位根据申报项目需提供下列资料

1.营业执照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2.项目单位对申报资料真实性负责的声明

3.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说明

4.申报项目的相关证明资料

5.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第二十  县科技商务和工业信息化局、县财政局根据本管理办法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查,提出引导资金支持建议,按财政资金拨付相关程序和规定,及时付资金。项目单位在收到引导资金后,按照国家财务制度有关规定和要求进行账务处理,确保专款专用。

第五章  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

第二十  县科技商务和工业信息化局、县财政局对引导资金的使用实行绩效评价,并加强绩效评价结果运用。根据需要可聘请专家或社会中介机构进行专项审计或专项评价。

第二十  县监察、审计、财政、科技部门要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项目单位应主动接受监督检查,拒不接受监督检查的,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县财政局应暂停或停止拨付资金已经拨付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并收回资金。

第二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 冒领、截留、滞留、挪用、侵占引导资金,或者擅自改变引导资金用途、违规使用引导资金。发生上述违反财经纪律行为的,县财政局全额收回资金,并由财政部门和监察机关依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  县内现行科技奖补政策与本管理办法不一致的,以本管理办法为准,与国家法律法规相冲突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二十  本办法由县科技商务和工业信息化局、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  本办法自文件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两年。《新田县科技创新引导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新政办发〔2025〕2号)同时废止

                                                                           送:县委各部门,县人武部。                              

          县人大办,县政协办,县法院,县检察院,县纪委监委                      

新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930日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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