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4311280016/2024-27935 | 分类: | |
发文机关: | 新田县人民政府 | 发文日期: | |
名称: | |||
文号 : |
新田县人民政府
关于公布新田县集体建设用地基准地价、农用地基准地价和城区标定地价的通知
XTDR—2023—00004
新政发〔2023〕7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有关单位:
根据《湖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同意公布实施新田县集体建设用地基准地价评估成果的函》和《永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同意公布实施新田县农用地基准地价成果和新田县2022年度城区标定地价成果的函》(永自然资函〔2023〕26号),我县集体建设用地基准地价更新成果已通过省自然资源厅验收,农用地基准地价和城区标定地价更新成果已通过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验收。现将我县集体建设用地基准地价、农用地基准地价和城区标定地价予以公布,自2023年11月20日起执行。
附件: 1.新田县集体建设用地基准地价一览表
2.新田县农用地基准地价一览表
3.新田县2022年度城区标定地价一览表
新田县人民政府
2023年11月20日
附件1
新田县集体建设用地基准地价评估成果一览表
一、基准地价内涵
表1.1 新田县集体建设用地级别基准地价内涵
级别 |
土地权利 |
商服用地 |
宅基地 |
工矿仓储用地 |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Ⅰ |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 II |
土地开发程度 |
估价期日 |
|||||
使用年期 |
容积率 |
使用年期 |
容积率 |
使用年期 |
容积率 |
使用年期 |
容积率 |
使用年期 |
容积率 |
||||
一级 |
宅基地为宅基地使用权,其他用途为出让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 |
40年 |
1.8 |
无年期限制 |
1.6 |
50年 |
1.0 |
50年 |
1.4 |
50年 |
1.0 |
三通一平 |
2021.12.31 |
二级 |
40年 |
1.6 |
无年期限制 |
1.4 |
50年 |
1.0 |
50年 |
1.4 |
50年 |
1.0 |
|||
三级 |
40年 |
1.4 |
无年期限制 |
1.2 |
50年 |
1.0 |
50年 |
1.4 |
50年 |
1.0 |
|||
注:1.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Ⅰ指:机关团体用地、新闻出版用地、教育用地、科研用地、医疗卫生用地、社会福利用地、文化设施用地、体育用地; 2.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II指:公共设施用地、公园与绿地; |
二、级别范围
表1.2 新田县集体建设用地级别范围描述
级别 |
所属乡镇 (街道) |
行政村/社区名 |
|
一级 |
龙泉街道 |
双碧社区、双胜社区、秀峰社区 |
|
中山街道 |
朝阳社区、新华社区 |
||
金陵镇 |
金陵圩居委会 |
||
骥村镇 |
骥村社区、李家山社区、乌下村 |
||
枧头镇 |
枧头社区、十字社区 |
|
|
石羊镇 |
石羊社区 |
||
大坪塘镇 |
知市坪社区、大坪塘社区 |
||
二级 |
龙泉街道 |
潮水铺村、刘家桥村、龙华村、梅湾村、秀富里村、砠下村、兴泉村、龙兴村、石甑源村、鱼游村、蛟龙塘村 |
|
中山街道 |
洞源村、挂兰村、社门口村、双溪岭村、五柳塘村、小岗村、鱼池头村、源头村、东升村、黄沙溪村、潭田村、龙脉塘村、梅溪村、大历县村、过肥田村 |
||
金陵镇 |
鳌头居委会、永桂城居委会、莲花塘村、下户居委会、山林岗村 |
||
骥村镇 |
槎源村、下荣村、胡家社区、黄公塘村、黄栗山村、李家湾村、三和社区 |
||
枧头镇 |
龙元茂社区、老夏荣社区、乐聪村、乐塘村、龙家大院村、彭梓城村、三元头社区、大塘背村、豪山村、李郁村 |
||
新圩镇 |
蒋家社区、山水塘社区、新圩社区、高山社区、石门头村 |
||
石羊镇 |
宋家社区、田心村、地头社区、乐大晚村、欧家窝村、坪山村 |
||
新隆镇 |
龙会寺社区、野乐村、侯桥村 |
||
金盆镇 |
陈晚社区、骆铭孙村、下塘窝村、徐家村 |
||
三井镇 |
茂家社区、三井社区、谈文溪村、洞心村、罗溪村、七贤山村、山下村、唐家村 |
||
陶岭镇 |
陶市社区、仁岗村、周家村 |
||
大坪塘镇 |
白杜村、大山仁村、龙溪村、石溪村、土桥坪村、定家村、火柴岭村 |
||
门楼下 瑶族乡 |
门楼下村 |
||
三级
三级
|
龙泉街道 |
上庄村、毛里坪社区、青龙村、石古湾村 |
|
中山街道 |
大湾村、秀岭水村、上车村 |
||
金陵镇 |
大元冲村、篮田村、龙珠村、磨刀岭村、千马坪村、上游村、下兰冲村、小源村 |
||
骥村镇 |
肥溪沅村、肥源村、贺家村、刘家山村 |
||
枧头镇 |
查林铺村、大观堡村、大利村、胡志良村、马鞍塘村、马场岭村、桑田村、上富柏村、萧家村、新夏荣村、星塘村、永新村、云溪欧家村、周家山村 |
||
新圩镇 |
白芒村、磻溪头村、程家村、道塘村、兰溪村、三占塘村、上禾塘村、上坪村、桐木窝村、万年村、梧村、伍家村、秀岗村、长富村、祖亭下村 |
||
石羊镇 |
赤新村、东田村、龙眼头村、清水湾村、三水村、沙田村、厦源村、山口洞村、塘罗村、田头村、文明村、友谊村、长亭村、周山村 |
||
新隆镇 |
城塘溪村、佃湾村、临河村、龙会潭村、坪洞村、山田湾村、神桥村、心安村 |
||
大坪塘镇 |
白杜尧村、草坪村、大冲村、大凤头村、黄家舍村、冷水塘村、留家田村、龙井塘村 |
||
金盆镇 |
陈继村、陈维新村、大坪村、光辉村、河三岩村、黎家湾村、李进村、李仟二村、刘志孙村、骆伯二村、徐家铺村、青山坪村、云砠下村 |
||
三井镇 |
大坪头村、大山铺村、罗家坪村、平乐脚村、三合村、山美村、塘坪村、油草塘村、油麻岭村、古牛岗村、小坪塘村、石坠村、长峰村 |
||
陶岭镇 |
大坪村、东山村、富上村、合福坊村、洪仁村、邝胡村、李家村、刘何村、牛塘村、石塘村、田心村、郑家村 |
||
门楼下 瑶族乡 |
高岱源村、两江口村、刘家村、鲁塘村、泥塘村、起头岭村、青皮源村、三塘沅村、上里源村、舍子沅村、小水干村、竹林坪村 |
三、基准地价
表1.3 新田县集体建设用地级别基准地价
单位:元/平方米
用地类型 |
一级 |
二级 |
三级 |
|
商服用地 |
503 |
411 |
326 |
|
宅基地 |
337 |
289 |
236 |
|
工矿仓储用地 |
122 |
112 |
103 |
|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 |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Ⅰ |
274 |
229 |
181 |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II |
152 |
143 |
132 |
附件2
新田县农用地基准地价一览表
一、基准地价内涵
表2.1 新田县农用地级别基准地价内涵
农用地类型 |
耕地、园地、林地 |
|
土地权利状况 |
承包经营权、经营权、使用权 |
|
土地使用年期 |
集体农用地承包经营权和国有农用地使用权:耕地(水田和旱地)、园地为30年,林地为70年;集体农用地经营权:耕地(水田和旱地)为1年。 |
|
基本设施状况 |
耕地 |
在新田县普遍性、适宜性的种植条件下,宗地外道路通达且有水源保障,宗地内平整、大小适中、形状规则、有基本的排水与灌溉设施且田间道路密度适中。 |
园地 |
在新田县普遍性、适宜性的种植条件下,宗地外道路通达且有水源保障,宗地内有基本的排水与灌溉设施。 |
|
林地 |
在新田县普遍性、适宜性的种植条件下,宗地外道路通达。 |
|
耕作制度 |
水田为水稻、油菜;旱地为大豆。 |
|
估价期日 |
2021年12月31日 |
二、级别范围
表2.2 新田县耕地级别范围描述
级别 |
所属乡镇 (街道) |
行政村/社区名 |
一级 |
龙泉街道 |
青龙村、石古湾村、双碧社区、双胜社区、兴泉村、秀峰社区 |
中山街道 |
朝阳社区、大历县村、东升村、洞源村、挂兰村、过肥田村、黄沙溪村、龙脉塘村、上车村、潭田村、小岗村、新华社区、鱼池头村、源头村 |
|
三井镇 |
古牛岗村、茂家社区 |
|
新圩镇 |
蒋家社区、山水塘社区、新圩社区 |
|
二级
二级 |
大坪塘镇 |
白杜村、草坪村、大凤头村、大坪塘社区、大山仁村、火柴岭村、留家田村、龙溪村、土桥坪村、知市坪社区 |
骥村镇 |
槎源村、黄公塘村、黄栗山村、骥村社区、李家山社区、李家湾村、刘家山村、三和社区、下荣村 |
|
枧头镇 |
查林铺村、大塘背村、枧头社区、老夏荣社区、龙元茂社区、三元头社区、十字社区、下富柏村、桑田村 |
|
金陵镇 |
大元冲村、篮田村、莲花塘村、下户居委会、小源村 |
|
金盆镇 |
黎家湾村、李进村、李仟二村、骆铭孙村、徐家村、徐家铺村 |
|
龙泉街道 |
潮水铺村、蛟龙塘村、砠下村、刘家桥村、龙华村、龙兴村、毛里坪社区、梅湾村、青龙茶场、石甑源村、秀富里村、鱼游村 |
|
中山街道 |
梅溪村、社门口村、双溪岭村、五柳塘村、秀岭水村 |
|
三井镇 |
大坪头村、罗家坪村、罗溪村、三井社区、山美村、石坠村、谈文溪村、塘坪村、小坪塘村 |
|
石羊镇 |
宋家社区、田头村、长亭村、田心村 |
|
陶岭镇 |
富上村、洪仁村、邝胡社区、田心村 |
|
新隆镇 |
临河村、龙会寺社区、龙会潭村、坪洞村、山田湾村、神桥村、野乐村 |
|
新圩镇 |
磻溪头村、程家村、道塘村、高山社区、三占塘村、上禾塘村、石门头村、桐木窝村、万年村、梧村、伍家村、长富村、祖亭下村 |
|
三级 |
大坪塘镇 |
白杜尧村、大冲村、定家村、黄家舍村、冷水塘村、龙井塘村、千山茶场、石溪村 |
骥村镇 |
肥溪沅村、肥源村、贺家村、胡家社区、骥村、葡萄园村、乌下村 |
|
枧头镇 |
大观堡村、大利村、豪山村、胡志良村、乐聪村、乐塘村、李郁村、龙家大院村、马鞍塘村、马场岭村、彭梓城村、上富柏村、新夏荣村、星塘村、永新村、云溪欧家村、周家山村 |
|
金陵镇 |
鳌头居委会、金陵水库、金陵圩居委会、龙珠村、磨刀岭村、千马坪村、山林岗村、上游村、下兰冲村、永桂城居委会 |
|
金盆镇 |
陈继村、陈晚社区、陈维新村、光辉村、河山岩村、刘志孙村、骆伯二村、青山坪村、下塘窝村、云砠下村、大坪村 |
|
龙泉街道 |
上庄村 |
|
中山街道 |
大湾村、大湾林场 |
|
门楼下 瑶族乡 |
高岱源村、两江口村、刘家村、鲁塘村、门楼下村、泥塘村、起头岭村、青皮源村、三塘沅村、上里源村、舍子沅村、小水干村、竹林坪村 |
|
三井镇 |
大山铺村、洞心村、平乐脚村、七贤山村、三合村、山水湾村、山下村、唐家村、油草塘村、油麻岭村、长峰村 |
|
石羊镇 |
赤新村、地头社区、东田村、乐大晚村、龙眼头村、欧家窝村、坪山村、清水湾村、三水村、沙田村、厦源村、山口洞村、石羊社区、文明村、友谊村、周山村、塘罗村 |
|
陶岭镇 |
大坪村、东山村、合福坊村、李家社区、刘何村、牛塘村、仁岗村、石塘村、陶岭镇林场、陶市社区、郑家村、周家村 |
|
新隆镇 |
城塘溪村、佃湾村、侯桥村、心安村 |
|
新圩镇 |
白芒村、兰溪村、上坪村、秀岗村 |
表2.3 新田县园地级别范围描述
级别 |
所属乡镇 (街道) |
行政村/社区名 |
一级 |
大坪塘镇 |
千山茶场、知市坪社区 |
骥村镇 |
槎源村、骥村社区、李家山社区、乌下村 |
|
枧头镇 |
李郁村、三元头社区 |
|
金盆镇 |
大坪村 |
|
龙泉街道 |
蛟龙塘村、秀峰社区 |
|
中山街道 |
新华社区 |
|
陶岭镇 |
大坪村、高山乡园艺场、合福坊村、田心村 |
|
新圩镇 |
伍家村 |
|
二级 |
大坪塘镇 |
大坪塘社区、大山仁村、定家村、火柴岭村、留家田村、龙溪村 |
骥村镇 |
肥源村、贺家村、胡家社区、黄栗山村、李家湾村、下荣村 |
|
枧头镇 |
查林铺村、胡志良村、枧头社区、龙元茂社区、彭梓城村、上富柏村、下富柏村、星塘村 |
|
金陵镇 |
大元冲村、金陵圩居委会、龙珠村、下户居委会、小源村 |
|
金盆镇 |
陈继村、陈晚社区、光辉村、李仟二村、刘志孙村、青山坪村、徐家村 |
|
龙泉街道 |
龙华村、龙兴村、青龙茶场、青龙村、石古湾村、秀富里村、源头村 |
|
中山街道 |
洞源村、双溪岭村、鱼池头村 |
|
三井镇 |
大山铺村、罗家坪村、罗溪村、山美村、石坠村、谈文溪村、唐家村、小坪塘村 |
|
石羊镇 |
东田村、欧家窝村、塘罗村 |
|
陶岭镇 |
邝胡社区、李家社区、刘何村、仁岗村、陶岭镇林场、陶市社区 |
|
新隆镇 |
侯桥村、龙会寺社区、龙会潭村、坪洞村 |
|
新圩镇 |
磻溪头村、道塘村、高山社区、蒋家社区、三占塘村、上禾塘村、上坪村、石门头村、桐木窝村、万年村、梧村、新圩社区、秀岗村、长富村、祖亭下村 |
|
三级
三级 |
大坪塘镇 |
白杜村、白杜尧村、草坪村、大冲村、大凤头村、黄家舍村、冷水塘村、龙井塘村、石溪村、土桥坪村 |
骥村镇 |
肥溪沅村、黄公塘村、骥村、刘家山村、三和社区 |
|
枧头镇 |
大观堡村、大利村、大塘背村、豪山村、老夏荣社区、龙家大院村、马鞍塘村、马场岭村、桑田村、十字社区、新夏荣村、永新村、云溪欧家村、周家山村 |
|
金陵镇 |
鳌头居委会、篮田村、莲花塘村、磨刀岭村、千马坪村、山林岗村、上游村、下兰冲村、永桂城居委会 |
|
金盆镇 |
陈维新村、河山岩村、黎家湾村、李进村、骆伯二村、骆铭孙村、下塘窝村、徐家铺村、云砠下村 |
|
龙泉街道 |
潮水铺村、砠下村、刘家桥村、毛里坪社区、梅湾村、上庄村、石甑源村、双碧社区、双胜社区、兴泉村、鱼游村 |
|
中山街道 |
朝阳社区、大历县村、大湾村、大湾林场、东升村、过肥田村、黄沙溪村、龙脉塘村、梅溪村、上车村、社门口村、潭田村、五柳塘村、小岗村、秀岭水村 |
|
门楼下 瑶族乡 |
高岱源村、九峰林场、两江口村、刘家村、鲁塘村、门楼下村、门楼下乡茶场、泥塘村、起头岭村、青皮源村、三塘沅村、上里源村、舍子沅村、小水干村、竹林坪村 |
|
三井镇 |
洞心村、古牛岗村、茂家社区、平乐脚村、三合村、三井社区、山水湾村、山下村、塘坪村、油草塘村、油麻岭村、长峰村 |
|
石羊镇 |
赤新村、地头社区、乐大晚村、龙眼头村、坪山村、清水湾村、三水村、沙田村、厦源村、山口洞村、石羊社区、宋家社区、田头村、田心村、文明村、友谊村、长亭村、周山村 |
|
陶岭镇 |
东山村、富上村、洪仁村、牛塘村、石塘村、郑家村、周家村 |
|
新隆镇 |
城塘溪村、佃湾村、临河村、山田湾村、神桥村、心安村、野乐村 |
|
新圩镇 |
白芒村、程家村、兰溪村、山水塘社区 |
表2.4新田县林地级别范围描述
级别 |
所属乡镇 (街道) |
行政村/社区名 |
一级
一级 |
骥村镇 |
肥溪沅村、骥村 |
金陵镇 |
上游村 |
|
中山街道 |
大湾林场 |
|
门楼下 瑶族乡 |
高岱源村、九峰林场、两江口村、鲁塘村、门楼下村、门楼下乡茶场、泥塘村、青皮源村、舍子沅村、小水干村 |
|
三井镇 |
七贤山村 |
|
石羊镇 |
东田村、坪山村、山口洞村、石羊社区、塘罗村 |
|
陶岭镇 |
陶岭镇林场 |
|
二级 |
大坪塘镇 |
白杜村、冷水塘村 |
骥村镇 |
槎源村、肥源村、贺家村、胡家社区、黄公塘村、黄栗山村、刘家山村、下荣村 |
|
枧头镇 |
老夏荣社区、乐塘村、龙家大院村、永新村、周家山村 |
|
金陵镇 |
磨刀岭村、千马坪村、山林岗村、下兰冲村、小源村 |
|
金盆镇 |
陈晚社区、大坪村、李进村、刘志孙村、骆伯二村、骆铭孙村、下塘窝村、徐家村、徐家铺村、云砠下村 |
|
龙泉街道 |
蛟龙塘村、梅湾村、田家林场 |
|
中山街道 |
大湾村、东升村、洞源村、过肥田村、小岗村、秀岭水村、鱼池头村、源头村 |
|
门楼下 瑶族乡 |
刘家村、起头岭村、三塘沅村、上里源村、竹林坪村 |
|
三井镇 |
古牛岗村、平乐脚村、山水湾村、山下村、小坪塘村、长峰村 |
|
石羊镇 |
赤新村、乐大晚村、欧家窝村、三水村、长亭村、周山村 |
|
陶岭镇 |
李家社区、牛塘村、仁岗村、陶市社区、郑家村、周家村、田心村、大坪村 |
|
新隆镇 |
佃湾村、山田湾村、心安村、中华山林场 |
|
新圩镇 |
上禾塘村、上坪村、长富村 |
|
三级 |
大坪塘镇 |
白杜尧村、草坪村、大冲村、大凤头村、大坪塘社区、大山仁村、定家村、黄家舍村、火柴岭村、留家田村、龙井塘村、龙溪村、千山茶场、石溪村、土桥坪村、知市坪社区 |
骥村镇 |
骥村社区、李家山社区、李家湾村、三和社区、乌下村 |
|
枧头镇 |
查林铺村、大观堡村、大利村、大塘背村、豪山村、胡志良村、枧头社区、乐聪村、李郁村、龙元茂社区、马鞍塘村、马场岭村、彭梓城村、三元头社区、桑田村、上富柏村、十字社区、下富柏村、新夏荣村、星塘村、云溪欧家村 |
|
金陵镇 |
鳌头居委会、大元冲村、金陵水库、金陵圩居委会、篮田村、莲花塘村、龙珠村、下户居委会、永桂城居委会 |
|
金盆镇 |
陈继村、陈维新村、光辉村、河山岩村、黎家湾村、李仟二村、青山坪村 |
|
龙泉街道 |
潮水铺村、砠下村、刘家桥村、龙华村、龙兴村、毛里坪社区青龙茶场、青龙村、上庄村、石古湾村、石甑源村、双碧社区、双胜社区、兴泉村、秀峰社区、秀富里村、鱼游村 |
|
中山街道 |
朝阳社区、大历县村、挂兰村、黄沙溪村、龙脉塘村、梅溪村、上车村、社门口村、双溪岭村、潭田村、五柳塘村、新华社区 |
|
三井镇 |
大坪头村、大山铺村、洞心村、罗家坪村、罗溪村、茂家社区、三合村、三井社区、山美村、石坠村、谈文溪村、唐家村、塘坪村、油草塘村、油麻岭村 |
|
石羊镇 |
地头社区、龙眼头村、清水湾村、沙田村、厦源村、宋家社区、田头村、田心村、文明村、友谊村 |
|
陶岭镇 |
东山村、富上村、高山乡园艺场、合福坊村、洪仁村、邝胡社区、刘何村、石塘村 |
|
新隆镇 |
城塘溪村、侯桥村、临河村、龙会寺社区、龙会潭村、坪洞村、神桥村、野乐村 |
|
新圩镇 |
白芒村、磻溪头村、程家村、道塘村、高山社区、蒋家社区、兰溪村、三占塘村、山水塘社区、石门头村、桐木窝村、万年村、梧村、伍家村、新圩社区、秀岗村、祖亭下村 |
三、基准地价
地类 价格
表2.5 新田县集体农用地级别基准地价
级别 |
一级 |
二级 |
三级 |
|||
耕地 |
水田 |
承包经营权 |
元/平方米 |
11.51 |
9.45 |
7.26 |
万元/亩 |
0.77 |
0.63 |
0.48 |
|||
经营权 |
元/亩/年 |
426.68 |
350.32 |
269.13 |
||
旱地 |
承包经营权 |
元/平方米 |
10.58 |
7.87 |
6.59 |
|
万元/亩 |
0.71 |
0.52 |
0.44 |
|||
经营权 |
元/亩/年 |
392.21 |
291.75 |
244.30 |
||
园地 |
元/平方米 |
9.54 |
7.75 |
5.44 |
||
万元/亩 |
0.64 |
0.52 |
0.36 |
|||
林地 |
元/平方米 |
6.93 |
5.37 |
3.58 |
||
万元/亩 |
0.46 |
0.36 |
0.24 |
表2.6 新田县国有农用地级别基准地价
级别
地类 价格 |
一级 |
二级 |
三级 |
||||
耕地 |
水田 |
元/平方米 |
12.66 |
10.39 |
7.99 |
||
万元/亩 |
0.84 |
0.69 |
0.53 |
||||
旱地 |
元/平方米 |
11.63 |
8.66 |
7.25 |
|||
万元/亩 |
0.78 |
0.58 |
0.48 |
||||
园地 |
元/平方米 |
10.49 |
8.52 |
5.98 |
|||
万元/亩 |
0.70 |
0.57 |
0.4 |
||||
林地 |
元/平方米 |
7.62 |
5.91 |
3.93 |
|||
万元/亩 |
0.51 |
0.39 |
0.26 |
附件3
新田县2022年度城区标定地价一览表
表3.1 新田县城区2022年度商服用地标定地价
序号 |
标准宗地编号 |
位置和名称 |
用途 |
权利类型 |
面积 (平方米) |
容积率 |
开发程度 |
设定使用年期(年) |
估价期日 |
标定地价(元/平方米) |
|
地面价格 |
楼面地价 |
||||||||||
1 |
431128S5000101 |
新田县新华东路以南、同心路以东 |
商服用地 |
国有出让 |
12816.46 |
3.41 |
五通一平 |
40 |
2022-1-1 |
6556 |
1923 |
2 |
431128S5000201 |
新田县新华东路南侧(老武装部) |
商服用地 |
国有出让 |
2986.1 |
3.50 |
五通一平 |
40 |
2022-1-1 |
6425 |
1836 |
3 |
431128S5000301 |
新田县建设路16号 |
商服用地 |
国有出让 |
11277.6 |
2.50 |
五通一平 |
40 |
2022-1-1 |
4703 |
1881 |
4 |
431128S5000401 |
新田县公园东路南侧 |
商服用地 |
国有出让 |
391.35 |
4.22 |
五通一平 |
40 |
2022-1-1 |
5578 |
1321 |
5 |
431128S5000501 |
新田县工农路与秀峰街交叉口 |
商服用地 |
国有出让 |
1332 |
3.55 |
五通一平 |
40 |
2022-1-1 |
6597 |
1858 |
6 |
431128S5000601 |
新田县秀峰路北段西侧 |
商服用地 |
国有出让 |
325.6 |
4.00 |
五通一平 |
40 |
2022-1-1 |
6465 |
1616 |
7 |
431128S5000701 |
新田县龙泉路与双碧街交汇处东南角 |
商服用地 |
国有出让 |
13320.9 |
2.30 |
五通一平 |
40 |
2022-1-1 |
3657 |
1590 |
8 |
431128S5000801 |
新田县柏新坦公路与公园西路交叉口西北角 |
商服用地 |
国有出让 |
68371.8 |
2.00 |
五通一平 |
40 |
2022-1-1 |
3098 |
1549 |
9 |
431128S5000901 |
新田县云鹤路以南 |
商服用地 |
国有出让 |
6200 |
2.50 |
五通一平 |
40 |
2022-1-1 |
3711 |
1484 |
10 |
431128S5001001 |
新田县龙泉路与陶然街交汇处西北 |
商服用地 |
国有出让 |
1177.9 |
3.01 |
五通一平 |
40 |
2022-1-1 |
4107 |
1364 |
11 |
431128S5001101 |
新田县云鹤路与双碧街交叉口 |
商服用地 |
国有出让 |
5160 |
3.44 |
五通一平 |
40 |
2022-1-1 |
4814 |
1399 |
12 |
431128S5001201 |
新田县西凤路与福海路交叉口东北角 |
商服用地 |
国有出让 |
7006.3 |
3.50 |
五通一平 |
40 |
2022-1-1 |
4391 |
1255 |
13 |
431128S5001301 |
新田县秀峰街东侧 |
商服用地 |
国有出让 |
57135.2 |
1.50 |
五通一平 |
40 |
2022-1-1 |
1597 |
1065 |
14 |
431128S5001401 |
新田县车站路以北、陶然路以东 |
商服用地 |
国有出让 |
18219.37 |
1.50 |
五通一平 |
40 |
2022-1-1 |
1558 |
1039 |
表3.2 新田县城区2022年度住宅用地标定地价
序号 |
标准宗地编号 |
位置和名称 |
用途 |
权利类型 |
面积 (平方米) |
容积率 |
开发程度 |
设定使用年期(年) |
估价期日 |
标定地价(元/平方米) |
|
地面价格 |
楼面地价 |
||||||||||
1 |
431128Z7000101 |
新田县新华西路(书香名邸) |
住宅用地 |
国有出让 |
2482 |
3.00 |
五通一平 |
70 |
2022-1-1 |
2828 |
943 |
2 |
431128Z7000201 |
新田县滨河东路 |
住宅用地 |
国有出让 |
5209.5 |
3.19 |
五通一平 |
70 |
2022-1-1 |
2660 |
834 |
3 |
431128Z7000301 |
新田县滨河西路 |
住宅用地 |
国有出让 |
1380 |
3.00 |
五通一平 |
70 |
2022-1-1 |
2576 |
859 |
4 |
431128Z7000401 |
新田县工农路与秀峰街交叉口 |
住宅用地 |
国有出让 |
5328 |
3.55 |
五通一平 |
70 |
2022-1-1 |
3198 |
901 |
5 |
431128Z7000501 |
新田县秀峰广场 |
住宅用地 |
国有出让 |
9733.6 |
4.21 |
五通一平 |
70 |
2022-1-1 |
3545 |
843 |
6 |
431128Z7000601 |
新田县飞马路南秀峰路西 |
住宅用地 |
国有出让 |
3408 |
4.09 |
五通一平 |
70 |
2022-1-1 |
3033 |
741 |
7 |
431128Z7000701 |
新田县先云路 |
住宅用地 |
国有出让 |
2895.5 |
2.82 |
五通一平 |
70 |
2022-1-1 |
2124 |
754 |
8 |
431128Z7000801 |
新田县原水泥公司 |
住宅用地 |
国有出让 |
46758.9 |
3.00 |
五通一平 |
70 |
2022-1-1 |
2074 |
691 |
9 |
431128Z7000901 |
新田县公园路(原一机厂) |
住宅用地 |
国有出让 |
22600 |
2.50 |
五通一平 |
70 |
2022-1-1 |
1665 |
666 |
10 |
431128Z7001001 |
新田县柏新坦公路与公园西路交叉口西北角 |
住宅用地 |
国有出让 |
30827.5 |
2.80 |
五通一平 |
70 |
2022-1-1 |
1959 |
700 |
11 |
431128Z7001101 |
新田县银象路南侧 |
住宅用地 |
国有出让 |
20000 |
3.00 |
五通一平 |
70 |
2022-1-1 |
2199 |
733 |
12 |
431128Z7001201 |
新田县双碧街东面 |
住宅用地 |
国有出让 |
25210.15 |
2.70 |
五通一平 |
70 |
2022-1-1 |
1957 |
725 |
13 |
431128Z7001301 |
新田县兴林路与滨河西路交叉口 |
住宅用地 |
国有出让 |
2532.9 |
3.58 |
五通一平 |
70 |
2022-1-1 |
2465 |
688 |
14 |
431128Z7001401 |
新田县新华东路 |
住宅用地 |
国有出让 |
676.4 |
3.50 |
五通一平 |
70 |
2022-1-1 |
2301 |
657 |
15 |
431128Z7001501 |
新田县龙泉路与陶然街路口西北 |
住宅用地 |
国有出让 |
10099.5 |
3.01 |
五通一平 |
70 |
2022-1-1 |
1853 |
615 |
16 |
431128Z7001601 |
新田县石马路与温家路交叉口东北角 |
住宅用地 |
国有出让 |
22160.1 |
3.00 |
五通一平 |
70 |
2022-1-1 |
1772 |
591 |
17 |
431128Z7001701 |
新田县西凤路与福海路交叉口东北角 |
住宅用地 |
国有出让 |
8158.8 |
3.50 |
五通一平 |
70 |
2022-1-1 |
2272 |
649 |
18 |
431128Z7001801 |
新田县双碧街与车站路交叉口东北角 |
住宅用地 |
国有出让 |
86422.44 |
2.50 |
五通一平 |
70 |
2022-1-1 |
1644 |
658 |
表3.3 新田县城区2022年度工矿仓储用地标定地价
序号 |
标准宗地编号 |
位置和名称 |
用途 |
权利类型 |
面积 (平方米) |
容积率 |
开发程度 |
设定使用年期(年) |
估价期日 |
标定地价(元/平方米) |
|
地面价格 |
楼面地价 |
||||||||||
1 |
431128G6000101 |
新田县龙泉路与叠翠街交叉口东南角 |
工业用地 |
国有出让 |
19886 |
1.00 |
五通一平 |
50 |
2022-1-1 |
354 |
354 |
2 |
431128G6000201 |
新田县陶然街与天马路交叉口东南角 |
工业用地 |
国有出让 |
13341.2 |
1.00 |
五通一平 |
50 |
2022-1-1 |
276 |
276 |
3 |
431128G6000301 |
新田县环城南路与双碧街交叉口东南角 |
工业用地 |
国有出让 |
39929.1 |
1.56 |
五通一平 |
50 |
2022-1-1 |
215 |
215 |
新田县人民政府
关于加强候鸟等野生动物保护的通告
XTDR-2023-00006
新政函〔2023〕89号
为切实加强候鸟等野生动物保护,依法制止和打击各类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的违法犯罪行为,深入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湖南省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定,现就加强全县候鸟等野生动物保护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候鸟,是指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列入野生动物保护名录的随季节不同而进行周期性迁徙的鸟类。
二、所有候鸟等野生动物均受国家法律保护,全县所有单位和个人都要严格遵守保护候鸟等野生动物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自觉养成爱护、保护候鸟的高尚情操和社会风气,努力为候鸟营造一个安全、舒适的良好栖息环境。
三、禁止一切猎捕候鸟等野生动物的违法行为,严禁在候鸟栖息繁衍地及迁徙通道使用粘网、电网、猎夹、毒饵、弹弓、枪支、照明等工具非法猎捕、杀害候鸟等野生动物。
四、禁止利用任何交通工具非法运输候鸟等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行为。
五、全县各类宾馆、酒店、农贸市场、销售摊点,一律不得经营、加工、销售候鸟等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六、未经野生动物主管部门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无人机等设备跟踪、拍摄候鸟,严禁破坏、盗窃各种保护候鸟设备设施。
七、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受伤、病弱、饥饿、受困、迷途的迁徙候鸟时,应及时向县自然资源部门报告。
八、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发现违反本通告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都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举报。受理举报单位对举报事项严格保密,依法保障举报人各项权利,对举报违法行为线索查实的给予奖励,根据案件性质和危害程度,每起奖励1000-3000元。举报电话:新田县自然资源局0746-4788625,新田县公安局110。
九、县自然资源、公安、市场监督管理、交通运输、网信、邮政等部门要依照各自职责,全面加强监管,认真查处非法猎捕和经营利用候鸟等野生动物行为。对违反本通告的,依法依规予以严肃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十、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新田县人民政府
2023年10月17日
新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新田县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政策
实施方案》的通知
XTDR—2023—01004
新政办发〔2023〕10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相关单位:
《新田县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政策实施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落实。
新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9月25日
新田县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政策实施方案
为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维护种地群众利益和提升耕地地力水平,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政策实施方案〉的通知》(湘政办发〔2022〕69号)和《湖南省农业农村厅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贯彻落实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政策的通知》(湘农联〔2023〕24 号)等文件精神,为切实做好我县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发放工作,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
(一)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充分调动农民种粮积极性,鼓励倾斜支持粮食生产特别是双季稻生产,确保每年完成粮食生产目标任务。
(二)维护种地农民利益。强化正向激励,在保障耕地承包经营权农民既得利益不受损基础上,鼓励多种粮、种好粮。
(三)提升耕地地力水平。严守耕地保护红线,建立健全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发放与耕地保护行为相挂钩机制,保障耕地数量不减少、耕地质量不降低,不断提升耕地地力水平。
二、主要内容
(一)补贴对象。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补贴对象为拥有耕地承包权的种地农民,具体包括以下三种情形:一是已确权颁证到承包方的耕地,承包方自行实施或组织耕种的,补贴资金由承包方领取。二是已确权颁证到承包方的耕地,承包方将耕地流转至经营方,且承包方、经营方在流转协议中约定了补贴资金收益人,流转协议报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其指定机构备案后,按照协议执行;流转协议中未明确约定补贴对象和未签流转协议的,视为由确权颁证的承包方享受补贴。三是没有确权颁证到承包方的村组未发包土地,补贴对象原则上为村组集体,有协议的按照备案协议约定对实际种植者进行补贴。
承包方身份发生转变导致出现补贴归属争议,承包方家庭成员发生变动且不影响承包合同效力的,其承包权不变,继续享受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承包方为整体消亡户的,应及时销户,不再享受耕地地力保护补贴。
(二)补贴范围。耕地上种植水稻、玉米、大豆、红薯、小麦、荞麦等粮食作物和蔬菜等农产品纳入补贴范围。
(三)补贴标准和依据。启动新一轮农业支持保护补贴政策,不再实施粮食适度规模经营补贴。对已确权登记颁证到户的耕地,以上年度实际种植作物的耕地面积作为补贴依据,按照不低于95元/亩的标准发放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具体发放标准根据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补贴面积和补贴资金额度等综合测算确定,最高上浮幅度不超过20%,即最高按照114元/亩补贴。按上述补贴标准发放后仍有结余的,按照粮食实际播种面积等因素提高双季稻生产的补贴标准,补贴对象按照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补贴对象执行。严禁擅自统筹使用耕地地力保护补贴。
(四)补贴发放负面清单。以下情形不得发放补贴:
1.已经作为畜牧水产养殖场使用的耕地;
2.已经转为林地、园地的耕地;
3.成片粮田转为设施农业用地的耕地;
4.非农业征(占)用等已经改变用途的耕地;
5.占补平衡中“补”的面积和质量达不到耕种条件的耕地;
6.长年抛荒的耕地,对抛荒一年以上的耕地,取消当年度补贴资格;
7.永久基本农田非粮化等违反耕地保护的其他情形。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组织各村(社区)建立负面清单,并进行汇总,健全补贴发放与耕地地力保护行为相挂钩的有效机制,引导农民采取秸秆还田、深松整地、科学施肥用药、病虫害绿色防控等措施保护耕地、提升地力。
(五)补贴发放流程
1.农户申报。农户自行向村民小组申报登记其已确权登记颁证到户耕地上实际种植作物的耕地面积等相关信息,村民小组逐户核实后,如实填写组耕地地力核实表,并汇总上报到村(居)委会(社区)。
2.村组公示。村(居)委会(社区)对本村各村民小组上报的数据逐户核实,在村组公示栏张榜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日,接受群众监督。对公示期内有异议的,村(居)委会(社区)要组织相关人员调查核实,根据调查结果再予以公示。公示无异议后上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3.乡镇(街道)核录。根据各村(社区)上报情况,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逐村复核,核定无误后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人签字、加盖公章后在乡镇(街道)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上报县农业农村局、财政局,根据县级抽查核实结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安排工作人员录入补贴面积等相关基础数据。
4.县级核发。县农业农村局联合县纪委、财政局、自然资源局对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数据抽查核实后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由县农业农村局提出补贴资金发放建议,县财政局审核后发放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严禁将补贴资金切块安排到乡镇(街道),再由乡镇(街道)收集数据发放补贴。所有直接兑付到人到户的补贴资金均要通过惠民惠农补贴资金“一卡通”系统发放。村组集体、农民合作社、龙头企业等享有耕地地力保护补贴的,应拨付到其对公账户。原则上每年6月30日前将补贴资金发放到位。
三、职责分工
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政策落实由县人民政府负总责,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社区)分级负责。县农业农村、财政、自然资源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实施,包括制定补贴政策实施方案、审核种植面积等基础数据、发放补贴资金、政策宣传、信息公开等。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采集、复核补贴对象的身份信息与银行账户信息、种植面积等基础数据,按照相关规定审核、公示并上报县级有关部门,并根据县农业农村等部门联合核实结果录入补贴面积等相关基础数据。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项目组织实施和监督、绩效评价等工作,联合县纪委监委、财政局、自然资源局对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数据抽查核实后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提出资金安排建议。
县财政局:负责资金安排、审核、拨付、预算绩效管理及资金使用监管;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财政所负责配合做好补贴信息和补贴数据审核、录入、档册管理等工作。
县自然资源局:负责提供耕地面积数据以及负面清单中与其职能相关的数据。
县农村经营服务站:负责土地确权数据的审核把关。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实施。为确保全县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标准统一、政策总体稳定、种地农民持续受益,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相关职能部门要按照本方案要求认真组织实施,并对补贴对象、补贴依据、补贴标准、补贴程序等内容进行细化完善。
(二)严格资金监管。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相关部门要依托科学技术、现代设备,加大对耕地使用情况核实力度。县纪委监委、县财政局和县农业农村局要通过定期与不定期检查、明查与暗访、专项检查、交叉检查等方式,对耕地面积核定、补贴资金发放等环节进行严格监管,严防“跑冒滴漏”,对骗取、套取、贪污、挪用、挤占或违规发放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的行为,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三)做好宣传解释。县财政局和县农业农村局要对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政策进行广泛宣传,通过电视、广播、
电话、培训等方式做好政策解读工作,特别是要及时答复群众来电来访,确保政策顺利实施。
附件:1.新田县 乡镇(街道) 行政村 组 年耕地地力补贴户面积申报表
2.新田县 乡镇(街道) 行政村 组 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组核实表
3.新田县 乡镇(街道) 行政村 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村核实表
4.新田县 乡镇(街道) 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发放核实到户汇总表
5.新田县 乡镇(街道) 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发放到村汇总表
6.新田县 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抽查核实表
7.新田县 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发放汇总表
8.新田县 乡镇(街道) 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发放负面清单表
附件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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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田县 乡镇(街道) 行政村 组 年耕地地力补贴户面积申报表 |
||||||||||||||||||
乡(镇) 村 组 登记时间: 年 月 日 单位: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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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农户基本情况 |
流转耕地情况 |
负面清单面积 |
申报补贴面积 |
上年度农作物实际种植面积 |
种植农作物类型 |
农户签字 |
|||||||||||
户主姓名 |
身份证号 |
“一卡通”账号 |
联系电话 |
确权耕地面积 |
流转入的耕地(流转协议中已明确享受补贴) |
流转出的耕地(流转协议中已明确不享受补贴) |
畜牧水产养殖用地 |
转为林地园地的耕地 |
农业生产设施用地 |
非农业征占用地 |
占补平衡中“补”的面积和质量达不到耕种条件的耕地 |
1年以上抛荒耕地 |
违反耕地保护的其他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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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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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田县 乡镇(街道) 行政村 组 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面积组核实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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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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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负责人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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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 |
组 |
农户姓名 |
身份证号码 |
一卡通账号 |
联系电话 |
土地确权面积(亩) |
申报补贴面积(亩) |
种植农作物类型 |
小组核实补贴面积(亩)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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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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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田县 乡镇(街道) 行政村 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村核实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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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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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负责人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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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报时间: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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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 |
组 |
农户姓名 |
身份证号码 |
一卡通账号 |
联系电话 |
土地确权面积(亩) |
组上报补贴面积(亩) |
村核实补贴面积(亩) |
种植农作物类型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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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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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田县 乡镇(街道) 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核实到户汇总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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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街道)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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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负责人签字: |
经办人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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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街道) |
村 |
组 |
农户姓名 |
身份证号码 |
一卡通账号 |
联系电话 |
村上报补贴面积(亩) |
乡镇(街道)核实补贴面积(亩) |
种植农作物类型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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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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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田县 乡镇(街道) 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到村汇总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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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街道)盖章: |
主要负责人签字: |
经办人签字: 上报时间: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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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街道) |
村 |
土地确权面积(亩) |
村上报补贴面积(亩) |
乡镇(街道)核实补贴面积(亩) |
种植农作物类型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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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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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田县 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抽查核实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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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街道) |
村 |
组 |
农户姓名 |
身份证号码 |
一卡通账号 |
联系电话 |
乡镇(街道)上报补贴面积(亩) |
县级核实补贴面积(亩) |
吻合率(%) |
种植农作物类型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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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每个乡镇(街道)随机抽查2个村,每村随机抽查5个户,按10个户算出吻合率,吻合率低于100%,各乡镇、街道要重新进行核实上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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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实人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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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街道)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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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实时间: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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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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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田县 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发放汇总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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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田县农业农村局(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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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田县财政局(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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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长(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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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长(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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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街道) |
土地确权面积(亩) |
乡镇(街道)上报补贴面积(亩) |
县抽查核实后补贴面积(亩)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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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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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管副局长(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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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室负责人(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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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
附件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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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田县 乡镇(街道) 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发放负面清单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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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街道)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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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主要领导签字: |
经办人签字: |
上报时间: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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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街道) |
村 |
组 |
农户姓名 |
联系电话 |
负面清单类型 |
不得发放补贴面积(亩)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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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负面清单类型:1.已经作为畜牧水产养殖场使用的耕地;2.已经转为林地、园地的耕地;3.成片粮田转为设施农业用地的耕地;4.非农业征(占)用等已经改变用途的耕地;5.占补平衡中“补”的面积和质量达不到耕种条件的耕地;6.长年抛荒的耕地。对抛荒一年以上的耕地,取消当年补贴资格;7. 违反耕地保护的其他情形。 |
新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新田县促进残疾人就业三年行动
实施方案(2023—2025年)》的通知
XTDR-2023-01006
新政办发〔2023〕11号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和中央、省市驻新相关单位:
《新田县促进残疾人就业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23—2025年)》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新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0月26日
新田县促进残疾人就业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23—2025年)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残疾人事业重要论述及对湖南工作的重要讲话和指示批示精神,进一步巩固拓展残疾人脱贫攻坚成果,促进残疾人实现较为充分较高质量的就业,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促进残疾人就业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22—2024年)〉的通知》(湘政办发〔2022〕55号)、《永州市“十四五”残疾人保障和发展规划》和《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州市促进残疾人就业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23—2025年)〉的通知》(永政办发〔2023〕10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目标任务
以我县有就业需求和就业条件的城乡就业年龄段未就业残疾人为主要对象,通过进一步落实残疾人就业创业法规政策、实施残疾人就业创业扶持项目、提升残疾人职业素质和就业创业能力、强化残疾人就业服务、维护残疾人就业权益等多种方式综合施策,稳定和扩大残疾人就业岗位。2023—2025年实现全县城乡新增残疾人就业225人。
二、主要措施
(一)实施机关、事业单位带头安排残疾人就业行动
贯彻落实省委组织部、省委编办、省人社厅、省国资委、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省残联印发的《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带头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湘残联字〔2022〕42号)精神,县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成员单位应率先招录残疾人,确保“十四五”期间编制50人(含)以上的县级机关和编制67人(含)以上的事业单位(中小学、幼儿园除外),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至少安排1名残疾人就业。机关、事业单位在人员招录上应适当向残疾人倾斜,设置专项岗位,适当放宽开考比例,合理设置年龄及户籍等限制条件,拓宽残疾人进入机关、事业单位渠道。机关、企事业单位未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且未采取缴纳残保金等其他方式履行法定义务的,不能参评先进单位,其主要负责同志不能参评先进个人。(县委组织部、县委编办、县人社局、县税务局、县财政局、县残联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实施国有企业安排残疾人就业行动
依法依规压实国有企业履行安排残疾人就业社会责任。国有企业应当将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纳入企业社会责任报告。三年行动期间,国有企业会同县残联要结合年度“春风行动”、全国助残日、就业援助月等活动,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国有企业定向招聘残疾人活动。各相关职能部门做好残疾人就业岗位扩展工作。鼓励、引导有条件的农贸市场设立商铺、摊位时向残疾人倾斜。新增建设彩票投注站、新增建设邮政报刊零售亭等便民服务网点时,应预留不低于15%的岗位给残疾人就业,并适当减免摊位费、租赁费,鼓励有条件的乡镇(街道)为残疾人免费提供店面。县烟草专卖局对残疾人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应适当放宽对烟草制品零售点的数量、间距要求。(县财政局、县税务局、县发改局、县人社局、县商务局、市场服务中心、县民政局、县邮政公司、县烟草专卖局、县残联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实施民营企业安排残疾人就业行动
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联合科工、民政、通信、工商联、市场监管、邮政管理、交通运输、残联等部门,组织一批头部平台、电商、快递等新就业形态企业定向支持残疾人就业创业。县残联与民政局、人社局、工商联、企业联合会及行业协会商会紧密合作,为民营企业搭建助残就业平台,在吸纳残疾人就业、开展就业创业培训与指导等方面提供必要的服务。引导和鼓励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创办的民营企业,工商联常、执委企业带头为残疾人设置岗位,安排残疾人就业。配合建好湖南省政府采购电子卖场福利产品专区,落实残疾人集中就业企业优先采购政策。(县人社局、县民政局、县工商联、县科工局、县市场监管局、县交通运输局、县邮政公司、县税务局、县财政局、县残联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实施残疾人组织助残就业行动
发挥残疾人专门协会、扶残助残社会组织和残疾人就业创业典型等作用,对市场前景好、运行稳定的就业创业项目,加大扶持力度,辐射带动更多残疾人就业创业。鼓励残疾人参与文化创意产业、非物质遗产传承、传统工艺等项目,立足新田独特文化打造具有特色的残疾人文创和残疾妇女“美丽工坊”等品牌。加快发展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打造残疾人就业辅导员队伍。在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集中就业单位和其他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超过15人的用人单位设置社会工作岗位,配备残疾人就业辅导员并纳入地方政府公益性岗位管理。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参与辅助性就业机构建设试点。(县残联、县人社局、县财政局、县民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实施就业困难残疾人就业帮扶行动
1.充分发挥各类辅助性就业机构作用。依托“残疾人之家”“阳光家园”、残疾人托养机构等开展残疾人辅助性就业,发挥乡镇(街道)、社区、残疾人亲友组织、慈善组织、爱心企业等各方作用,推动辅助性就业加快发展,鼓励企业申报辅助性就业机构。〔县残联、县民政局、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职责分工负责〕
2.积极开展就业服务援助。将就业年龄段、有就业条件和就业愿望的未就业残疾人纳入公共就业服务援助范围,及时将符合条件的残疾人认定为就业困难残疾人并开展实名制管理,按属地管理原则指定专人实施有针对性的就业援助帮扶。实施托底帮扶残疾人就业专项行动,根据残疾人就业意愿有针对性地开展就业指导和职业技能培训。〔县人社局、县残联、县乡村振兴局、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职责分工负责〕
3.拓展公益性岗位就业渠道。各乡镇(街道)设立的保洁、保安、保绿、水管、护路、生态护林、防疫消杀、巡查值守等公益性岗位,要在能够胜任工作的情况下,优先安置符合条件的城乡低保残疾人、一户多残、依老养残、纳入防返贫监测残疾人家庭成员。〔县人社局、县乡村振兴局、县残联、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实施农村残疾人就业帮扶行动
1.落实巩固拓展残疾人脱贫攻坚成果各项政策。将符合纳入防止返贫监测条件的农村困难残疾人作为重点人群纳入防止返贫监测对象。支持有条件的农村新型经营主体和农业产业化项目用人单位吸纳防返贫监测对象残疾人家庭成员就业。(县农业农村局、县乡村振兴局、县发改局、县人社局、县财政局、县残联按职责分工负责)
2.积极开展农村残疾人就业政策扶持。实施阳光增收计划、电商助残计划,结合乡村振兴工作要求,持续开展农村困难残疾人实用技术培训项目,扶持农村残疾人及其家庭成员通过从事种植、养殖、家庭手工业、来料加工、乡村旅游、农村电商等行业兴业增收。鼓励、支持残疾人创办领办农村新型经营主体,农业农村资金项目适当向符合相关条件的残疾人主办或合办企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市场主体倾斜。重视乡村振兴残疾人才培育,到2024年,每个乡镇(街道)至少培育1名乡村振兴残疾人人才。鼓励支持扶残助残农产品参加中部农博会、食品餐饮博览会等展会。(县残联、县农业农村局、县乡村振兴局、县文旅广体局、县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3.扶持农村阳光助残就业基地建设。依托农村“双创”基地、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乡村振兴文化旅游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扶持一批带动辐射能力强、经营管理规范、具有一定规模的阳光助残就业(创业)基地,带动残疾人稳定就业、生产增收。(县残联、县农业农村局、县乡村振兴局、县文旅广体局、县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实施残疾人大学生就业帮扶行动
县残联、教育、人社部门定期开展信息交流,建立校地残疾人大学生信息共享机制和大学生就业工作联系平台,准确掌握本县高校残疾人大学生数据,定期调度推进本县高校残疾人毕业生就业工作。建立高校残疾人毕业生“一人一策”就业服务台账,开展“一对一”精准服务。提升高校残疾人毕业生就业服务质量,并优先纳入各类残疾人就业促进专项行动。开展就业培训,为每名有就业培训需求的高校残疾人毕业生提供就业培训。(县教育局、县人社局、县残联、县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实施盲人按摩就业促进行动
重视盲人保健按摩行业标准化建设,积极开展促进盲人医疗保健按摩就业系列活动,选送有意愿从事盲人按摩工作的视力残疾人参加省市残联组织的免费培训。加大对盲人按摩行业扶持,开展盲人保健按摩“送管理、送技术”服务等活动,提升盲人保健按摩行业整体服务水平。开展盲人医疗按摩机构建设,鼓励取得医疗按摩资格证书的盲人到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就业,支持盲人医疗按摩人员开办盲人医疗按摩所。(县残联、县发改局、县人社局、县卫健局、县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实施残疾人就业服务提升行动
县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将残疾人就业纳入公共就业服务范围,开展针对性服务。县残联联合人社部门对就业年龄段未就业残疾人开展一轮信息比对,对其中有就业需求的残疾人开展一次职业能力评估和一次就业需求摸底,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对残联移交的有就业能力和就业意愿的未就业残疾人提供就业服务。加强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规范化建设,到2024年,县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完成规范化建设。重视残疾人创业,到2024年底,建成1个残疾人创业孵化基地,优先吸纳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创业者和以带动残疾人就业为主的创业项目入驻。持续为安排残疾人就业较多和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提供政策支持。(县人社局、县残联、县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实施残疾人职业技能提升行动
统筹推进我县残疾人职业技能提升工作,以公共实训基地、职业中专、职业培训机构和行业企业为主要载体,对有就业需求和就业条件的就业年龄段未就业的残疾人,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对符合条件的残疾人按规定给予培训费、生活费(含交通费)补贴。加强县级残疾人职业培训基地的培育和建设,建成1所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基地。支持本县残疾人参加各类创新创业大赛及创业带动就业活动。2023—2025年,全县共计扶持不少于48名残疾人创业。支持残疾人参与振兴本地传统工艺美术、家庭手工业、农村实用技术等项目。鼓励职业中专扩大残疾人学生招录规模,帮助有需求的青壮年残疾人提升教育水平。(县教育局、县人社局、县文旅广体局、县财政局、县残联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协调。县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要发挥组织协调作用,督促各成员单位做好残疾人就业工作。各成员单位每年向县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书面汇报残疾人就业促进工作落实情况。
(二)加强资金保障。统筹残疾人事业资金的合理使用,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优先用于支持残疾人就业。对各类就业帮扶、补贴政策规定给予扶持,对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高于1.5%的用人单位,每年按照超比例人数(可以不是整数)乘以当年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6倍予以奖励。(县财政局、县人社局、县残联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加强宣传动员。充分利用就业援助月、全国助残日、国际残疾人日等重要时间节点,加大对残疾人就业的宣传力度。通过抖音、微信、快手等平台大力宣传残疾人就业创业扶持政策、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社会责任、残疾人就业服务帮扶成果;宣传安排残疾人就业先进用人单位,宣传扶残就业先进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县委宣传部、县人社局、县残联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加强信息建设。推动实现残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民政、教育等部门残疾人就业数据互联互通、共建共享。依托永州互联网+政务服务一体化平台,建立和完善残疾人就业信息制度,实行动态管理。按规定做好全国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联网认证“跨省通办”有关工作。(县残联、县发改局、县人社局、县民政局、县教育局、县税务局、县市场监管局、县退役军人事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加强监督落实。各单位要高度重视促进残疾人就业三年行动贯彻落实工作,切实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按照责任分工,确保促进残疾人就业政策落地见效。要依法维护残疾人就业权益,防范和打击虚假安排残疾人就业的行为。县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将按年度对本方案落实情况进行总结评估。
新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新田县14周岁以下儿童凭有效
证件和退役军人凭优待证免费乘坐公交车
实施方案》的通知
XTDR-2023-01007
新政办发〔2023〕13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和中央、省市单位驻新相关单位:
《新田县14周岁以下儿童凭有效证件和退役军人凭优待证免费乘坐公交车实施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新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1月14日
新田县14周岁以下儿童凭有效证件和退役
军人凭优待证免费乘坐公交车实施方案
根据《中共湖南省委 湖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湘发〔2022〕1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相关规定和省委、省政府领导对《省委督查室关于14周岁以下儿童凭有效证件免费乘坐公交地铁的调研报告》的批示要求,为尽快落实我县14周岁以下儿童凭有效证件和退役军人凭优待证免费乘坐公交政策,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进一步优化人口发展战略,全面深化“公交优先就是人民优先”理念,充分认识落实14周岁以下儿童凭有效证件和退役军人凭优待证免费乘坐公交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切实增强思想自觉、政治自觉、行动自觉,进一步推动公交惠民、便捷和高质量发展。
二、工作目标
2023年9月30日前,全面实施14周岁以下儿童凭有效证件和退役军人凭优待证免费乘坐公交政策。
三、免费范围
常规城市公交(不含定制公交、城际公交、城乡公交、城乡客运一体化车辆)执行14周岁以下儿童凭有效证件和退役军人凭优待证免费乘坐公交车政策。
原1.3米以下儿童免费乘坐公交车政策同步执行。
四、工作任务
14周岁以下儿童凭有效证件和退役军人凭优待证免费乘坐公交政策由县交通运输局牵头落实。
1.明确有效证件。14周岁以下儿童凭居民身份证、公交卡和退役军人凭优待证均可免费乘坐公交车。1.3米以下儿童可免费乘坐公交车。(责任单位:县永汽城乡客运有限公司)
2.改造设备系统。2023年9月25日前,完成城区公交车现有车载刷卡设备居民身份证识别功能改造和刷卡结算系统的调整。(责任单位:县永汽城乡客运有限公司)
3.组织办理证件。县教育局牵头,有序组织14周岁以下儿童及时办理居民身份证、儿童公交卡(原学生公交卡可进行后台技术识别处理)。(责任单位:县永汽城乡客运有限公司)
4.调整公交票价。将14周岁以下儿童凭有效证件和退役军人凭优待证免费乘坐公交政策列入城市公交票价规定文件之中,并加强对实际执行情况的监督。(责任单位:县发改局、县交通运输局)
5.给予经费保障。实施14周岁以下儿童和退役军人免费乘坐公交政策增加的费用,未实施公交企业成本规制前,参照县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的《新田县公共汽电车道路旅客运输特许经营权协议》内容,根据执行票价和实际刷卡次数给予50%(即县财政与公交公司各按1元/人次的标准承担)票价补贴,实施公交企业成本规制后,按公交企业成本规制相关规定给予财政补贴。县交通运输局会同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审计局进行核算,按季结算,下季度第一个月20号之前结清,资金拨付到位。(责任单位: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审计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永汽城乡客运有限公司)
五、保障措施
1.强化工作领导。建立县政府分管副县长牵头,县政府办、县交通运输局、县卫健局、县财政局、县发改局、县教育局、县公安局、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县融媒体中心、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永汽城乡客运有限公司共同参与的工作协调机制。县交通运输局会同县公安局、县财政局、县审计局、县教育局、县卫健局、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县永汽城乡客运有限公司成立工作专班,负责推动方案实施,确保工作按时完成、取得成效。
2.及时宣传发布。在新闻媒体、网站和各学校以及公交候车亭、公交车上发布信息,宣传14周岁以下儿童凭有效证件和退役军人凭优待证免费乘坐公交车政策,确保更多群众知晓,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3.建立督查机制。按照省真抓实干督查激励考核要求,采取明查与暗访相结合方式,对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必要时联合县政府督查室进行督查,对未认真落实工作责任的相关单位进行通报和责任追究。
新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新田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的通知
XTDR-2023-01008
新政办发〔2023〕12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及中央、省市驻新各单位:
《新田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新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1月3日
新田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规范政府投资行为,提高投资效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县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政府投资建设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包括下列资产投资或者融资为主的基本建设项目,不限于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等,具体如下:
1.全部使用预算内投资资金、专项建设基金、政府举借债务筹措的资金、国有企事业单位、国有控股单位投入的资金等;
2.未全部使用财政资金,财政资金占项目投资的比例超过50%,或者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在50%以下,但政府拥有项目建设、运营实际控制权的。
3.接受或者使用社会捐赠、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的;
4.社会公益性资金投资的;
5.其他依法应当接受审计监督的。
第四条 县审计局是我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工作的主管机关,依法实施审计监督。
审计机关按照审计管辖权限开展建设项目的总预算或者概算的执行情况、年度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年度决算、单项工程结算、项目竣工决算审计,对其他关系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重大公共工程项目的资金管理使用和建设运营情况,依法进行审计监督;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进行审计时,可以对直接有关的设计、施工、供货等单位取得建设项目资金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调查。
县发改、财政、住建、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农业农村、乡村振兴、文旅广体、教育、交通、水利、卫健、国有企业、其他项目实施单位、金融机构等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配合审计机关做好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工作。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审计机关依法审计。审计机关审计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可以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被调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如实反映情况,并提供材料或者证据。
第六条 审计机关依法独立行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应当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
第七条 审计机关实施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所需专项经费,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
第八条 审计机关审计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可以聘请社会中介机构和具有与审计事项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参加。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聘请机构和人员的监督管理。社会中介机构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向委托的审计机关报送审计结果。审计机关应当对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审计结果进行核查,发现有审计质量问题的,应当予以纠正或者重新组织审计。
第二章 计划管理
第九条 发改部门、项目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在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年度计划批准(核准)之日起20日内,将项目计划文件同时抄送同级审计机关;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项目开工后30日内将建设项目投资规模和资金来源等基本情况报同级审计机关。
第十条 审计机关对投资额在200万元以上(含)的建设项目进行全面复核,县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应当在完成工程结算审核结论送审稿后第一时间报送审计机关。
投资额在200万元以下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以抽查方式进行复核,财政部门应当自接到建设单位工程结算送审资料后,及时汇总项目清单,每10天定期抄送审计机关。
审计机关根据县委审计委员会或本级政府同意的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对建设项目实施审计。
第十一条 纳入审计机关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的建设项目,未经审计机关复核,有关部门和单位不得办理财务决算。
第三章 监督方式
第十二条 审计机关需复核的政府投资项目,财政部门、项目建设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并提供完整的项目工程资料。
财政部门对投资额在200万元以上(含)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进行竣工结算评审的,应当在竣工结算评审结论下达前将项目相关资料移交审计机关审核,并根据审计部门的书面复核意见出具财政评审结论。
财政部门对投资额在2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以下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进行竣工结算评审的,审计机关以抽查的方式进行复核,财政部门应根据审计部门的复核意见出具财政评审结论。
未纳入年度审计计划且在20万元以下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机关以抽查的方式进行复核,项目建设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根据审计机关的复核意见将处理结果抄送审计机关。
审计机关进行建设项目审计,可以核查、利用财政部门对建设项目作出的评审结论。
第四章 审计内容
第十三条 实施建设项目预算执行情况审计,主要审计下列事项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
1.建设项目投资情况;
2.建设项目合同中与建设资金相关的条款内容及履行情况;
3.现场签证及设计变更情况;
4.工程造价情况;
5.建设项目设备、材料等物资采购和工程管理情况;
6.建设项目的财务收支情况;
7.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咨询、代理等单位资质等级、技术成果及其收取费用情况;
8.依法应当审计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实施建设项目竣工结算、决算审计、效益审计,主要审计下列事项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和效益性:
1.竣工决算报表和竣工决算说明书;
2.建设项目规模及总投资预算的执行情况,资金到位情况以及对项目建设的影响;
3.征地拆迁、勘察、设计、合同、监理、咨询、代理等情况;
4.招标投标的管理情况;
5.建设项目建筑安装工程投资、设备投资、待摊投资、其他投资的列支内容和分摊、转出、核销情况,建设单位的管理费提取和开支;
6.交付使用资产情况;
7.建设项目收入的来源、分配、上缴和留成使用情况;
8.建设项目投资包干指标完成和包干结余资金的上缴、留成、分配、使用情况;
9.工程造价及工程价款结算真实性、准确性和支付情况;
10.税费的缴纳情况;
11.建设项目尾工工程的未完工程量和预留建设资金情况;
12.现场签证和设计变更情况;
13.建设项目投资的效益情况;
14.依法应当审计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审计机关对政府重点投资项目以及涉及公共利益和民生的城市及农村基础设施、保障性住房、学校、医院等工程,应当重点对其建设和管理情况实施跟踪审计。
第十六条 实施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跟踪审计,是对建设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影响工程造价的前期工作、勘察、设计、招投标、合同管理、监理、现场签证、设计变更、设备材料采购、竣工验收、工程结算以及与项目有关的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的全过程审计监督。
审计机关进行项目跟踪审计时,对影响工程造价的招投标、隐蔽工程、材料价格、设备采购价格、设计变更等,建设单位应当及时通知审计机关。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项目建设单位以及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直接有关的勘察、设计、招投标、合同、施工、监理、采购、供货、咨询、代理等单位(以下统称被审计单位),应当按照审计机关要求提供资料,不得拒绝、拖延、谎报。被审计单位及其负责人对本单位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审计机关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
第十八条 审计机关对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建设项目
工程造价审计报告进行核查,有关社会中介机构应当予以配合。经核查,有关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建设项目工程造价审计报告存在问题的,建设单位或财政部门应当按照审计机关核查结果修改或者重新出具建设项目工程造价审计报告。
第十九条 审计核减的建设项目资金,按有关规定处理。建设单位多付、违规支付的工程款,由审计机关责令财政部门、建设单位或者移送有关部门追回;被追回的资金按有关规定处理。被审计单位应计、应缴而未计未缴的各种税费,依法追缴。
第二十条 被审计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在建设项目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属于审计机关处理处罚职权范围内的,由审计机关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处理处罚,并建议有关部门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不属于审计机关处理处罚职权范围内的,按程序移送有关部门并将处理处罚结果书面通知审计机关。
第二十一条 审计机关核查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时,发现社会审计机构存在下列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执业准则等情况的,应当移送有关主管机关依法追究责任:
1.故意少算或者高估冒算工程造价的;
2.为建设单位出具虚假审计报告的;
3.其他的违法违纪违规行为。
第二十二条 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或者泄露、向他人非法提供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以前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新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新田县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XTDR-2023-01009
新政办发〔2023〕18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及中央、省市驻新相关单位:
《新田县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新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2月28日
新田县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
实施方案
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决策部署和省、市工作要求,加快推进我县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2022—2025年)〉的通知》(湘政办发〔2022〕68号)《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州市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若干措施〉的通知》(永政办发〔2023〕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聚焦老年人面临家庭和个人难以应对的失能、残疾、无人照顾等困难,由政府直接或通过支持相关主体向老年人提供物质帮助、照护服务、关爱服务等基础性、普惠性、兜底性服务。到2025年,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基本养老服务制度体系基本健全,基本养老服务清单持续完善,权责清晰、保障适度、供给多元、服务可及、监管到位的基本养老服务体系覆盖全体老年人。
二、主要任务
(一)制定落实基本养老服务清单
1.制定发布服务清单。按照县级清单应涵盖市级清单服务项目,且覆盖范围和实现程度不得低于市级清单的要求,对照《永州市基本养老服务清单》制定发布《新田县基本养老服务清单》(见附件)。各乡镇(街道)、县直各有关部门要严格落实《新田县基本养老服务清单》。〔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相关单位〕
2.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县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老年人养老服务需求等因素,适时调整对象、内容、标准等清单项目,及时公开发布。(责任单位:县政府办、县直相关单位)
(二)建立精准服务主动响应机制
1.组织老年人养老服务需求调查摸底。全面掌握全县老年人数量规模、健康状况、服务需求以及养老服务供给等情况,为进一步完善我县基本养老服务政策、分类开展老年人服务工作,提供基础数据支持,提高为老年服务工作实效。〔责任单位:县民政局、县公安局、县卫健局,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2.开展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落实现有老年人能力、健康、残疾、照护等相关评估制度,实现老年人精准“画像”基础上的分类保障。探索建立每年一次集中评估、日常按需评估的动态工作机制。2023年底前,落实全省统一、结果互认的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制度,科学确定老年人能力等级,作为其享受基本养老服务补贴、接受居家社区养老服务、享受长期护理保险待遇等的依据。〔责任单位:县民政局、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3.建立困难老年人精准识别和动态管理机制。依托信息网络平台,推动老年人医保、社保、健康状况、经济状况等数据共享,建立困难老年人精准识别和动态管理机制。〔责任单位:县民政局、县卫健局、县医保局、县人社局,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4.开展特殊困难老年人探访关爱服务。通过入户走访、电话视频等方式,对高龄、独居、空巢、留守、失能、残疾、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老年人进行定期探访,及时了解老年人基本生活、家庭赡养、安全风险等情况并提供必要帮助。支持专业社会组织、基层老年协会、志愿服务组织等开展特殊困难老年人探访关爱服务。〔责任单位: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卫健局、县残联,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三)提高基本养老服务供给能力
1.提升公办养老机构照护水平。发挥公办养老机构提供基本养老服务的基础作用。全面推进县域内特困供养服务机构“县级统筹统管”,建立入住评估管理制度,明确入住条件和排序原则,提升失能老年人照护能力。公办养老机构要在满足有入住意愿特困人员“应住尽住”的前提下,向社会老年人开展养老服务。对符合规定条件申请入住公办养老机构的现役军人家属和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遗属,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推动养老机构应急救援体系建设,提升应急保障能力。〔责任单位: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县应急管理局,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2.推进城区养老服务设施配建。新建住宅小区要将配套养老服务设施纳入公共服务配套用房计划,按照30平方米/百户且每处最小规模不少于350平方米的标准进行配建,并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相关配建要求应纳入地块规划条件和国土出让合同,自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3个月内,将养老服务设施及有关建设资料全部无偿移交县政府,由县民政局统筹使用并履行监管职责。养老服务用房不达标的老旧小区和已建成居住区,要通过改造补建、政府回购、租赁、置换等方式,按照人均用地不少于0.1平方米的标准分区分级规划设置配套养老服务设施。制定新建住宅小区、老旧小区和已建成居住区养老服务设施配建具体工作方案。〔责任单位:县民政局、县自然资源局、县住建局,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3.补齐农村养老服务短板。加大资源整合和场地利用,加快形成以“一乡一阵地、一村一场所”为支撑的农村养老服务格局,打造“四助五有”(助餐、助安、助医、助娱,有场所、有设备、有经费、有队伍、有制度)养老体系。对“关停并转”后的乡镇敬老院进行达标改造,升级为区域综合性养老服务中心,充分利用农家大院、闲置校舍和民房等资源,配套建设村级互助养老服务设施。支持乡镇(街道)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将专业养老服务延伸到村级养老服务设施和居家老年人,引导城市养老机构对农村养老服务开展挂钩帮扶,鼓励优质的品牌化、连锁化养老服务企业拓展农村养老服务市场。整合农村闲置设施,组织农村留守妇女、低龄健康老年人等,发展农村自助互助养老服务。〔责任单位:县民政局、县乡村振兴局,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四)提升基本养老服务便利化可及化水平
1.优化养老服务设施布局。将养老服务设施(含光荣院)规划纳入《新田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0—2035年)》,合理确定设施种类、数量、规模以及布局。根据《新田县“十四五”养老服务发展规划》,大力实施公办养老服务机构能力提升行动,新建、改扩建县级特困人员失能照护机构和区域性中心敬老院,加大护理型床位改造力度,增设失智老年人照护专区。推进养老服务骨干网建设,发展集中管理运营的社区嵌入式、分布式、小型化、连锁化的养老服务设施。到2025年,至少有1所医养结合示范机构、1所具有医养结合功能的县级特困人员失能照护机构(150—500张床位),2—4所区域性中心敬老院(100—150张床位),4个以上社区养老服务机构(10—50张床位)。〔责任单位:县民政局、县发改局、县自然资源局、县财政局、县卫健局、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2.打造15分钟养老服务圈。大力发展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支持利用综合服务设施开展养老服务,支持养老机构利用配套设施提供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支持养老机构参与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平台管理运营。到2025年,形成以老年人生活服务小区为核心的15分钟基本养老服务圈,并通过养老综合服务平台,链接专业机构、队伍,及时有效满足老年人医疗、康复、照护、全托、日托以及助餐、助洁等服务。支持家政服务企业、物业服务企业、专业社会组织等提供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责任单位: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3.推进居家和社区适老化改造。推进居家适老化改造及公共服务设施适老化改造,为老年人提供安全、便利和舒适的生活环境。鼓励和支持已建成的多层住宅及养老服务设施加装电梯等适老化设施。对纳入分散特困供养以及城乡低保对象中的失能、高龄、残疾老年人家庭实施居家适老化改造,“十四五”期间完成特殊困难老年人居家适老化改造415户。鼓励和引导社会化专业机构为其他有需求的老年人家庭提供居家适老化改造服务。〔责任单位:县民政局、县住建局、县残联,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4.深入推进医养结合。整合优质医疗资源和养老资源,推动医养康养服务有效衔接、融合发展。进一步完善医疗卫生机构与养老机构合作机制,支持医疗卫生机构提高康复、照护、护理床位比例和增设安宁疗护床位。推进医保支付方式改革,探索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并争取开展试点工作,鼓励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等医疗机构以及具备服务能力的养老服务机构,为失能老年人提供长期照护服务。开展家庭医生签约服务,为患有常见病、慢性病的老年人开展基本医疗、双向转诊和个性化防治服务,签约服务率达到100%。落实养老服务机构传染病防控和安全生产责任,医疗卫生机构提供养老服务的场所要与医疗服务区域实行分区管理,做到物理隔离、独立设置。〔责任单位:县卫健局、县民政局、县医保局,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5.推行老年人助餐服务。落实《湖南省社区居家养老助餐服务若干规定》,加快老年助餐网络建设,建立政府引导、市场化运营、社会力量参与、家庭尽责的助餐机制,支持老年人助餐服务场所的建设和运营,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财力状况等因素,统筹相关资金对助餐服务给予适当补贴。鼓励、扶持企业、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兴办老年人助餐服务场所或者开展老年人助餐服务。鼓励机关、事业单位食堂提供老年人助餐服务。提倡志愿服务组织、志愿者为老年人助餐提供志愿服务。〔责任单位: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市场监管局,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6.推进智慧养老服务发展。加快养老服务信息网络建设,推进养老服务业与“互联网+”的融合发展。搭建智慧养老服务平台,建立65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基本信息数据库,着重采集低收入家庭老年人和失能老年人信息。到2025年,县养老服务信息指导中心正常运行,为老年人建立“线上+线下”精准服务主动响应机制,提供紧急呼叫、家政预约、健康咨询、物品代购、服务缴费等老年需求服务项目,实现养老信息和资源的互通共享。积极推动智能养老技术的试点建设,全面推进居家社区养老服务信息化建设,实现对老年人居家养老的数字化、网络化、动态化和智能化服务。〔责任单位:县发改局、县科工局、县民政局、县卫健局、县行政审批局,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五)强化基本养老服务要素保障
1.优化用地保障和存量资源利用。将养老用地纳入年度建设用地供应计划并予以保障,公益性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可依法使用国有划拨地或集体所有土地。探索将老旧小区中的国企房产和设施以适当方式转交政府集中改造利用,支持养老产业发展。村(居)民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利用闲置的村集体用房、生产经营用房等场所提供养老服务,满足农村老年人的基本养老服务需求。鼓励村民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使用集体土地为本组织成员建设非营利性养老服务用房。县财政可以对提供养老服务的村(居)民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给予补贴。〔责任单位:县发改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局、县住建局,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2.加大资金保障力度。财政部门要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建立基本养老服务经费保障机制,统筹相关资金保障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安排不低于55%的福利彩票公益金用于支持发展养老服务,重点向专业照护服务、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农村养老服务等领域倾斜。优化调整养老服务机构床位建设补贴、运营补贴、等级评定补助、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运营补助、养老护理员岗位补贴等政策,支持养老服务机构提供基本养老服务。公办养老机构根据入住特困人员数量,按照不低于3000元/人/年的标准配套运转经费。经民政部门办理备案的社会办养老机构,按新建实际投入使用每张护理型床位一次性给予3000元补贴,改扩建或租赁用房按每张护理型床位一次性给予1000元补贴,单个机构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对收住社会寄养老人满一个月的社会办养老机构,按失能、部分失能分别给予150元/人/月、75元/人/月的运营补贴,补贴期限按社会寄养老人实际收住时间计算,补贴期限最高不超过5年;经民政部门评定为三级、四级、五级的社会办养老机构,在评定周期内分别给予一次性补助3万元、5万元、10万元,在下一评定周期继续保持原有级别的,不再给予补助;由社会专业机构或服务组织运营一年以上的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根据市居家社区养老服务中心等级评定标准,对评为3A、4A、5A级的居家社区养老服务中心分别给予3万元/年、5万元/年、10万元/年的运营补贴,补贴期限最高不超过5年;对连锁运营3个及以上村(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并实施同一品牌服务标准、同一品牌连锁养老服务的社会专业机构或服务组织,按照连锁运营数量给予1万元/个/年的品牌运营补贴,补贴期限最高不超过5年;对取得国家养老护理资格初级、中级、高级、技师职业技能证书,并在养老机构护理岗位连续从业满1年以上的非编制在岗护理人员,鼓励用人单位给予每人每月100元、200元、300元、400元的护理岗位补贴。县财政根据财力情况统筹相关资金对养老机构发放的护理岗位补贴给予一定补助。〔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民政局、县人社局,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3.强化人才队伍建设。乡镇(街道)、村(社区)合理设置为老服务公益性岗位,原则上每个乡镇(街道)至少要设置1个为老服务公益性岗位,优先吸纳返乡农民工、留守妇女、本地富余劳动力等从事养老服务一线岗位。持续推进养老服务从业人员职业技能培训,按规定将养老服务类职业(工种)纳入政府补贴性培训职业范围,建立培训需求台账和信息共享机制,对在国家、省、市、县级养老服务技能比武大赛中获得优异成绩的,按规定给予奖励。鼓励职业院校开设养老服务相关专业或课程。完善县级养老机构养老服务培训和实训体系。在县社会福利中心建立养老服务实训基地。人社部门要将养老护理员培训纳入职业技术培训补贴目录范围,开展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责任单位:县人社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教育局、县乡村振兴局,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4.强化综合监管制度。健全养老服务行业协同监管机制,民政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强化养老服务机构登记备案管理、风险预警排查,加大违法违规行为打击处置力度,消除养老服务机构在建筑、消防、食品、医疗卫生、传染病防治等方面的安全风险隐患。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提高养老服务、安全管理、风险防控的能力和水平。推进“互联网+监管”,实现监管规范化、精准化、智能化。推动成立养老服务行业协会,加强行业自律。多层次、多样化开展防范养老服务机构非法集资宣传,妥善处置纠纷,加强风险监测与防控,做好养老服务领域各类风险防范化解工作,提高突发事件处置能力。〔责任单位:县民政局、县行政审批局、县公安局、县自然资源局、县住建局、县市场监管局、县卫健局、县应急管理局、县政府办(金融办)、县消防救援大队、县文旅广体局,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县委、县政府将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纳入我县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重要议事日程。县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县养老服务工作联席会议等要切实发挥作用,及时研究解决工作推进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县直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明确落实措施和进度安排。
(二)加大考核激励。对基本养老服务体系相关指标实施情况定期评估监测,建立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绩效常态化评价机制。对工作推进不力的部门和单位将在全县范围内进行通报,对问题突出、造成不良影响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责任。
(三)营造良好氛围。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主动做好基本养老服务政策宣传解读,及时公开基本养老服务信息,畅通意见建议反馈渠道,凝聚社会共识,充分调动各方支持配合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附件:新田县基本养老服务清单
附件
新田县基本养老服务清单
服务对象 |
服务项目 |
服务内容 |
服务类型 |
服务标准 |
责任单位 |
|
达到待遇享受年龄的老年人 |
1 |
职工基本 养老保险 |
为符合条件的参保老年人按时足额发放基本养老金 |
物质帮助 |
执行《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等规定。 |
县人社局 县财政局 |
2 |
城乡居民 基本养老保险 |
为符合条件的参保老年人发放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并按规定调整 |
物质帮助 |
执行《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等规定。 |
县人社局 县财政局 |
|
3 |
老年人健康 管理服务 |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为符合条件的老年人提供健康管理服务 |
关爱服务 健康服务 照护服务 |
按照《基本卫生公共服务规范(第三版)》及相应技术方案等规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为符合标准的老年人每年提供1次健康管理服务,包括生活方式和健康状况评估、体格检查、辅助检查和健康指导,每年提供1次中医药健康管理服务,包括中医体质辨识和中医药保健指导。 |
县卫健局 县民政局 |
|
4 |
就医便利服务 |
所有医疗机构为老年人提供挂号、就医等方面的便利服务 |
关爱服务 就医服务 |
执行《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实施进一步便利老年人就医举措的通知》等规定。 |
县卫健局 |
|
5 |
居家上门服务 |
为符合当地规定的低收入家庭中的高龄、失能(失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提供居家上门服务 |
照护服务 |
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引入第三方专业服务组织,提供助餐、助洁、助浴、助医、助行居家上门服务。 |
县民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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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社区日间照料 |
为老年人提供安全可靠、环境适宜、相对固定的室内外活动场所 |
关爱服务 优待服务 |
为达到待遇享受年龄的老年人提供安全可靠、环境适宜、相对固定的室内外活动场所 |
县民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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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周岁以上老年人 |
7 |
老年人能力 综合评估 |
为有需求的老年人提供能力综合评估 |
照护服务 |
为有需求的老年人提供能力综合评估,可与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结合,做好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与健康状况评估的衔接。 |
县民政局 县卫健局 |
80周岁及 以上老年人 |
8 |
高龄津贴 |
为本地户籍90—99周岁老年人发放高龄津贴 |
物质帮助 |
90—99周岁老年人补贴标准每月不低于100元。 |
县财政局 县民政局 |
9 |
百岁老年人 长寿保健补贴 |
为本地户籍10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发放百岁老人长寿保健补贴 |
物质帮助 |
补贴标准每月不低于400元。 |
县财政局 县民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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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困难的老年人 |
10 |
基本养老 服务补贴 |
为经济困难的老年人提供养老服务补贴 |
照护服务 |
农村65周岁及以上的特困老年人和农村低保家庭中65周岁及以上的完全失能或部分失能老年人按不低于20元/人/月的标准发放或者通过政府购买第三方服务的方式提供上门服务。入住养老机构的老年人,补贴支付给养老机构。 |
县民政局 县财政局 |
11 |
居家适老化 改造 |
为符合条件的经济困难老年人提供居家适老化改造服务 |
物质帮助 照护服务 |
以自愿申请为原则,通过政府补贴等方式,为分散供养特困老年人家庭以及低保对象中的高龄、失能、重度残疾的老年人家庭,通过政府补贴等方式,为经济困难的老年人提供居家适老化改造服务。 |
县民政局 县财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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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认定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 |
12 |
护理补贴 |
为经认定生活不能自理的经济困难老年人提供护理补贴 |
物质帮助 |
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60周岁及以上特困老年人,提供护理补贴。 |
县民政局 |
13 |
家庭养老 支持服务 |
符合条件的失能老年人家庭成员参加照护培训等相关职业技能培训的,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 |
照护服务 |
组织符合条件的失能老年人家庭成员每年参加不少于1次养老护理技能培训照护培训等相关职业技能培训,向家庭成员普及照料失能、失智老年人的护理知识和技能,并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 |
县人社局 县民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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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困老年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60周岁及以上特困老年人) |
14 |
分散供养 |
提供基本生活条件、疾病治疗、办理丧葬事宜等,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 |
照护服务 物质帮助 |
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按照不低于我县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3倍确定。2023年分散供养城市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为10140元/年农村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为6505.2元/年 |
县民政局 |
15 |
集中供养 |
就近安排到相应的供养服务机构,提供基本生活条件、疾病治疗、办理丧葬事宜等,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 |
照护服务 物质帮助 |
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按照不低于我县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3倍确定。2023年集中供养的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为10140元/年。 |
县民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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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发放照料 护理费 |
对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的老年人给予照料 |
物质帮助 |
城乡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分为全自理、半护理、全护理3档,原则上全自理、半护理、全护理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费用分别不得低于我县上年度最低工资标准的十分之一、六分之一、三分之一。2023年的标准为全自理、半护理、全护理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分别为不低于1860元/年/人、3100元/年/人、6200元/年/人,其中集中供养的全护理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不低于10000元/年/人。 |
县民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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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发放丧葬费 |
特困老年人死亡后的丧葬事宜 |
物质帮助 |
按不超过我县特困人员一年的基本生活标准发放丧葬费。 |
县民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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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老年人 |
18 |
最低社会保障 |
对获得最低生活保障金后生活仍有困难的老年人,采取发放临时救助等必要措施给予生活保障 |
物质帮助 |
按照《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等规定,由相关部门统一管理后进行核定,对获得最低生活保障金后生活仍有困难的老年人,采取发放临时救助等必要措施给予生活保障。 |
县民政局 |
特殊困难老年人 |
19 |
探访服务 |
通过电话、上门探访等形式开展探访服务 |
关爱服务 |
对居家的空巢、独居、留守、失能(失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特殊困难老年人,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由驻站社工或乡镇(街道)工作人员对符合条件的老年人家庭开展居家探访与帮扶服务,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每月不少于1次上门巡访、1次电话问询。 |
县民政局 |
对国家和 社会作出特殊贡献的老年人 |
20 |
集中供养 |
为老年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和进入老年的残疾军人、复员军人、退伍军人,无法定赡养扶养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赡养扶养能力且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待遇的老年优抚对象,提供集中供养、医疗等保障 |
照护服务 优待服务 |
执行《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光荣院管理办法》等规定。 |
县退役军人 事务局 |
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老年人 |
21 |
优先享受 机构养老 |
同等条件下优先入住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 |
照护服务 |
经济困难的空巢、独居、失能(失智)、残疾、高龄以及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同等条件下优先入住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 |
县民政局 |
22 |
计划生育 特别扶助金 |
60周岁及以上独生子女死亡、残疾的特别扶助对象 |
物质帮助 |
60周岁及以上独生子女死亡的老年人,按705元/人/月标准发放特别扶助金;60周岁及以上独生子女残疾的老年人,按550元/人/月标准发放特别扶助金。 |
县残联 县卫健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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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认定符合条件的残疾老年人 |
23 |
困难残疾人 生活补贴 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
为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的残疾老年人提供生活补贴,为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二级的重度残疾老年人提供护理补贴 |
物质帮助 |
为残疾老年人提供生活补贴,为重度残疾老年人提供护理补贴,两项补贴均按80元/人/月标准发放。 |
县民政局 |
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老年人 |
24 |
社会救助 |
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救助帮扶 |
物质帮助 |
为滞留3个月以上的无户口流浪乞讨老年人办理户口登记,为走失、务工不着、家庭暴力受害人等离家在外的临时遇困老年人提供救助帮扶。 |
县公安局 县民政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