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4311280016/2025-30215 | 分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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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22日,我单位分别向县财政局,县科技商务工业信息化局、新田产业开发区、县司法局发函征求意见建议(回函附后)。县科技商务工业信息化局、新田产业开发区、县司法局反馈无意见,财政局提出修改意见如下:
一、对于第四章项目产出与评估第十条技能大师工作室应形成以下项目产出:(二)建立完善的技能大师工作室制度、办法,规范运作。建立包括申请表、批文、成员信息、重大活动记录、业绩、工作总结、影像资料等档案,开展重大活动或取得重大成果等,应及时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报告;
建议修改为建立完善的技能大师工作室制度、办法,规范运作。建立包括申请表、批文、成员信息、重大活动记录、业绩、工作总结、影像资料等档案,开展重大活动或取得重大成果等,应及时向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报告:
二、对于第四章项目产出与评估第十二条:如发现相关,责任人员擅自挪用县财政补助资金和地方专项补助资金,违反财政相关规定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予以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建议修改为如发现相关责任人员擅自挪用县财政补助资金,违反财政相关规定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予以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我局对回函相当重视,及时组织相关股室工作人员根据回复意见对初稿进行了修改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