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4311280016/2024-28564 | 分类: | |
发文机关: | 新田县司法局 | 发文日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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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草的必要性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耕地保护的指示批示精神,严格落实耕地保护制度,健全耕地数量、质量、生态“三位一体”保护制度体系,落实新一轮国土空间规划明确的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任务,改革完善耕地占补平衡制度,坚持“以补定占”,将县域内稳定利用耕地净增加量作为下年度非农建设允许占用耕地规模上限。
二、起草依据
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
三、主要措施
1.组建工作专班。成立由县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宋桂雄为组长,县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周艳芳、副县长罗成文为副组长,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林业部门、县水利局、县审计局、永州市生态环境局新田分局等部门主要负责人和项目所在地乡镇(街道)党(工)委、政府(街道)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工作专班,工作专班设在县自然资源局。
2.聚焦职责管理,落实责任。为进一步压实责任,完善耕地保护机制,严格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制度,坚持以进定出原则。在实现耕地总量动态平衡前提下,将乡镇(街道)区域内稳定利用耕地净增加量作为下一年度非农建设允许占用耕地规模上限。
3.资金来源。所需项目资金3000万元,由县财政筹集资金。
4.确定项目实施方式。工程施工费在200万以内的项目由乡镇(街道)负责实施,工程施工费在200万(含)以上的项目由自然资源局负责实施。
5.明确工作经费和种植补贴。根据《新田县补充耕地项目管理办法》的文件执行。工作经费:1、乡镇(街道)村级工作经费:根据指标确认的面积,按照水田600元/亩、旱地400元/亩的标准给予乡镇(街道)工作经费;按照200元/亩的标准给予村级工作经费。2、部门工作经费:根据指标确认的面积,按照300元/亩的标准给予县自然资源局工作经费。工作经费分三年拨付,第一年拨付50%,第二年拨付30%,第三年拨付20%。补充耕地项目落实种植并通过县财政、发改、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等部门验收合格后再给予拨付。乡镇(街道)人民政府作为新增耕地管护的主体,督促种植主体落实好项目的种植,对出现“非农化”“非粮化”的新增耕地,由乡镇(街道)负责整改,整改费用由乡镇(街道)承担
四、制发程序
本文已经县政府常务会议通过,并充分征求政府办、司法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局等部门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