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背景
当前我县已经进入森林防火防护期,野外火源管控难度大森林火灾风险隐患多,森林防火形势严峻,为有效预防和减少森林火灾发生,加强野外火源管理,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森林资源安全,特划定重点森林防火区和一般森林防火区加强森林火源管理。
二、制定依据
根据《森林防火条例》、《湖南省森林防火若干规定》、《永州市森林火源管理若干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划定林地及距离林地边缘50米的区域为防火区域,划定新田县重点森林防火区和一般森林防火区,加强森林火源管理,起草《新田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森林防火区和加强森林火源管理的通告》。
三、主要内容
(一)区分森林防火区:自然保护地、国有林场、风景名胜区、和具有重要生态价值的大面积天然林、公益林、集体经济林区划定为新田县重点森林防火区;其他范围划定为一般森林防火区。
(二)明确森林防火区域:全县境内林地及距离林地边缘不少于50米范围内的区域。
(三)确定防火期:重点森林防火区实行全年森林防火;一般森林防火区在县人民政府规定的森林防火期内防火。
(四)制定森林防火区用火审批程序:
1、重点森林防火区内的村(居)民应当确保生活用火安全。禁止外来人员携带火种火源进入。禁止野外用火,确因防治病虫鼠害、冻害、造林抚育、工程建设等特殊情况需用火的,填写《新田县重点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审批表》,逐级报村(社区)、乡镇(街道)、县林业局批准。
2、一般森林防火区在森林防火期内禁止野外用火。确因特殊情况需用火的,填写《新田县一般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审批表》,逐级报村(社区)、乡镇(街道)批准。乡镇(街道)填写《新田县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报备表》报县林业局、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备案。
(五)责任追究: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未引起森林火灾的,由乡镇(街道)人民政府依据《永州市森林火源管理若干规定》第十条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引起森林火灾的,对个人处二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