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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关: 新田县人民政府 发文日期: 2020-07-14
名称: 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解读《深入实施就业优先政策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十七条措施》
文号 :    
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解读《深入实施就业优先政策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十七条措施》
  • 2020-07-14 10:52
  • 来源: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布机构:新田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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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解读《深入实施就业优先政策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十七条措施》

一、文件出台背景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加快恢复和稳定就业,国务院和省政府相继出台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强化稳就业举措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20〕6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十六条措施>的通知》(湘政办发〔2020〕20号)。文件明确要求,县级以上地方政府要加快建立由政府负责人牵头的就业工作领导机制,压实工作责任,细化实化扶持政策。为认真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文件精神,坚持就业优先战略,全力做好“稳就业”“保居民就业”工作,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牵头,针对当前就业形势,在认真调研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深入实施就业优先政策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十七条措施》(以下简称措施)。

二、文件起草过程

2020年5月初,市人社局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强化稳就业举措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20〕6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十六条措施>的通知》(湘政办发〔2020〕20号)、《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南省财政厅 关于印发<稳企稳岗稳就业十条措施>的通知》(湘人社规〔2020〕2号)、《关于印发<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十条措施>的通知》(湘人社规〔2020〕4号)、《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永州市进一步促进就业工作二十三条措施>的通知》(永政发〔2019〕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永州市实际,拟定了初稿,经多方征求意见进行修改完善,并按程序进行了合法性审查、公平竞争性审查、廉洁性评估,6月3日经市人社局党组会研究同意后,于7月9日呈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7月13日正式下文实施。

三、主要内容

该《措施》主要包括“强化稳企业保就业、开发更多就业岗位、抓好重点群体就业、完善职业培训和就业服务、压实就业工作责任”等5个方面,拟定了17条具体措施,明确了各级各部门的职责,主要措施如下:

一是强化稳企业保就业。主要是对企业延长社保降费、减免期限,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提高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标准,放宽困难企业认定条件和简化程序,引导企业采取措施保留劳动关系和进行劳动用工余额调剂。

二是开发更多就业岗位。通过加大投资依法审慎采取查封扣押、限产停产措施,保障民生行业项目生产等办法扩大就业规模,优化简化行政审批、加大创业贷款扶持、加大示范引领力度、免费提供创业场地等方式支持创业带动就业,合理设置无固定经营场所摊贩管理模式、取消参加企业社保城乡户籍限制、放宽社保补贴条件和延长补贴期限支持灵活就业。

三是抓好重点群体就业。通过农村项目建设、加大扶贫公益性岗位开发力度优先支持贫困劳动力就业,通过“六个一批”、鼓励开展跨区域有组织劳务输出帮扶返乡留乡农民工就业,扩大招聘规模、激励参军入伍、给予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拓宽高校毕业生就业渠道,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延长公益性岗位政策加强困难人员兜底保障。

四是完善职业培训和就业服务。全面推进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按规定给予培训和生活费补贴,大力支持有关单位申报省预算内稳就业公共实训基地建设专项。加大就业岗位信息在线归集发布力度、大力推广应用“永州智慧就业”等平台开展网上招聘活动和提升公共就业服务平台能力不断优化就业服务。

五是压实就业工作责任方面。通过强化政府主体责任、加强监测预警、加强资金保障、强化督促激励等压实各级政府和部门责任,形成促进就业工作合力。

四、政策亮点

《措施》落实国办发〔2020〕6号、湘政办发〔2020〕20号文件要求,将常规政策与应急政策有机结合,对以往政策进行充实、调整、延续,主要有5个方面的创新:

(一)降成本。帮助企业降低用工成本:一是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1年4月30日。二是加快实施阶段性减免、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免征中小微企业养老、失业和工伤保险单位缴费执行期限延长到今年年底,减免期间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期限可顺延。

(二)返保费。鼓励支持企业不裁员少裁员:一是放宽稳岗返还裁员率标准,裁员率放宽至5.5%,对参保职工 30 人(含)以下的企业放宽至20%;二是提高中小微企业稳岗返还标准,最高可提至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缴纳失业保险费的100%。三是完善困难企业稳岗返还政策,调整困难企业裁员率和净利润认定条件,简化认定部门为人社、财政、发改、税务4个部门,取消县区、市人民政府审核及省级备案程序,明确返还标准可按不超过6个月当地月人均失业保险金标准和参保职工人数确定,总支出原则上不超过当地上年度滚存结余与本年度调剂金总和的30%。

(三)给补贴。促进人力资源市场供需有效对接:一是补企业。对企业吸纳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或中小微企业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就业的,可按规定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对因疫情影响暂时中断见习的见习单位延长补贴期限,对见习期未满与高校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的,给予剩余期限见习补贴。二是补个人。对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的人员,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对就业困难人员、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的,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对在本市就读的湖北籍2020届高校毕业生给予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对返乡留乡农民工创业的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三是补机构。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经纪人开展跨区域有组织劳务输出,给予就业创业服务补助。四是补示范。继续开展创新创业带动就业“420工程”、市级精准就业扶贫爱心单位和市级就业扶贫车间示范点评选,加大奖补力度。

(四)延期限。对部分优惠政策期限延长:一是困难企业稳岗返还政策实施期限延长一年。二是对从事公益性岗位政策期满仍未实现稳定就业的,政策享受期限可延长1年。三是就业困难人员享受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政策期满仍未实现稳定就业的,政策享受期限可延长1年。

(五)兜底线。加大对重点群体帮扶力度:一是优先支持贫困劳动力就业。二是要求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今明两年扩大高校毕业生招生规模,并按规定扩大大学生应征入伍规模。三是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且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人员,可继续发放失业保险金直至法定退休年龄。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的失业人员、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参保失业人员,发放6个月的失业补助金。四是按规定及时将受疫情影响人员纳入就业援助范围。对通过市场渠道确实难以就业的,利用公益性岗位托底安置。对符合条件的生活困难的失业人员及家庭,按规定及时纳入最低生活保障、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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