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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次 国 土 调 查 保 密 制 度
  • 2019-04-03 1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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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  田  县  自  然  资  源  局

第 三 次 国 土 调 查 保 密 制 度

第三次国土调查工作需要收集和使用的基础数据种类多,涉及的部门多。在各类基础数据的交接、保管、使用等过程中,严格遵守《测绘管理工作国家秘密范围》的规定,加强保密意识。提供方与使用方必须按相关要求签署测绘成果安全保密责任书等。

做好数据备份工作(异机备份和移动存储备份),对涉及的档案、数据做好严格的登记工作。未经批准不得摘抄、拍摄、复印资料,不得转借、不得将资料带入公共场所或家中,做好保密工作。注重保密与安全。

(1)任何部门或个人需领取、复制、转借涉密测绘成果的,必须出具相关证明及主管部门的审核意见。待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才能办理相关手续领取、复制、转借涉密测绘成果。

(2)生产过程中,技术单位可使用、管理、保存涉密测绘成果。待项目结束后涉密测绘成果上交业主方进行保管,技术单位不得另行保存及使用。

(3)涉密测绘成果由专人、专机保管,每天做好数据备份工作,包括异机备份和移动存储备份。他人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理由私自拷贝、下载、外借涉密测绘成果。

(4)涉密测绘成果必须存放于物力隔离的计算机中,不得在 Internet(互联网)上进行发送和保存。

(5)出借涉密测绘成果及相关档案资料时,做好严格的登记。作业人员未经批准不得摘抄、拍摄、复印资料,不得转借、不得将资料带入公共场所或家中,严防泄密、。失密。

(6)如发生涉密测绘成果遗失、损坏的,必须立即以书面形式报告上级主管部门,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和接受上级主管部门作出的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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