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4311280016/2025-29127 | 分类: | |
发文机关: | 发文日期: | ||
名称: | |||
文号 : |
单位(盖章): 主要负责人签字: 时间:
序号 |
执法类别 |
执法事项名称 |
不予处罚情形 |
适用的法律依据 |
备注 |
1 |
道路运输管理 |
对加班车、顶班车、接驳车无正当理由不按照规定的线路、站点运行的处罚 |
符合《湖南省交通运输领域“轻微不罚”“首违不罚”清单》的通知(湘交法制规〔2021〕15 号)和《永州市交通运输领域“轻微不罚”“首违不罚”清单》的通知(永交法制〔2022〕1号)。首次发现,因原定线路发生交通事故、公路施工维修等而改变线路或者减少班次,现场无乘客投诉,且经教育能够在责令改正期内及时改正的。 |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加班车、顶班车、接驳车无正当理由不按照规定的线路、站点运行的。 |
首违不罚 |
2 |
道路运输管理 |
对客运经营者不按照批准的配客站点停靠或者不按照规定的线路、日发班次下限行驶的处罚 |
符合《湖南省交通运输领域“轻微不罚”“首违不罚”清单》的通知(湘交法制规〔2021〕15 号)和《永州市交通运输领域“轻微不罚”“首违不罚”清单》的通知(永交法制〔2022〕1号)。首次发现,临时停靠下客的;或者因原定线路发生交通事故、公路施工维修等而改变线路或者减少班次,现场无乘客投诉,且经教育能够在责令改正期内及时改正的。 |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 1000 元以上 3000 元以下的罚款:(一)客运班车不按照批准的配客站点停靠或者不按照规定的线路、日发班次下限行驶的。 |
首违不罚 |
3 |
道路运输管理 |
对擅自将旅客移交他人运输的处罚 |
符合《湖南省交通运输领域“轻微不罚”“首违不罚”清单》的通知(湘交法制规〔2021〕15 号)和《永州市交通运输领域“轻微不罚”“首违不罚”清单》的通知(永交法制〔2022〕1号)。首次发现,现场无乘客投诉,移交他人运输的车辆所载乘客较少且接收后接收运输的车辆未超载;接收运输的车辆有相应营运资质且按照原定线路行驶完成运输任务,未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或乘车人财产人身损害,经教育能够在责令改正期内及时改正的。 |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一百条第一款第(四)项,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四)擅自将旅客移交他人运输的。 |
首违不罚 |
4 |
道路运输管理 |
对在旅客运输途中擅自变更运输车辆的 |
符合《湖南省交通运输领域“轻微不罚”“首违不罚”清单》的通知(湘交法制规〔2021〕15 号)和《永州市交通运输领域“轻微不罚”“首违不罚”清单》的通知(永交法制〔2022〕1号)。首次发现,现场无乘客投诉,移交他人运输的车辆所载乘客较少且接收后接收运输的车辆未超载;接收运输的车辆有相应营运资格且按照原定线路行驶完成运输任务,未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或乘车人财产人身损害,经教育能够在责令改正期内及时改正的。 |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五)在旅客运输途中擅自变更运输车辆的。 |
首违不罚 |
5 |
道路运输管理 |
对网约车平台公司线上提供服务车辆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车辆不一致的处罚 |
符合《湖南省交通运输领域“轻微不罚”“首违不罚”清单》的通知(湘交法制规〔2021〕15 号)和《永州市交通运输领域“轻微不罚”“首违不罚”清单》的通知(永交法制〔2022〕1号)。首次发现,线下实际提供服务的车辆有《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及时停止违法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且经教育能够在责令改正期内及时改正的。 |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一) 项,网约车平台公司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对每次违法行为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 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一)提供服务车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或者线上提供服务车辆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车辆不一致的。 |
首违不罚 |
6 |
道路运输管理 |
对网约车平台公司线上提供服务驾驶员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驾驶员不一致的处罚 |
符合《湖南省交通运输领域“轻微不罚”“首违不罚”清单》的通知(湘交法制规〔2021〕15 号)和《永州市交通运输领域“轻微不罚”“首违不罚”清单》的通知(永交法制〔2022〕1号)。首次发现,线下实际提供服务的驾驶员有《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及时停 止违法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且经教育能够在责令改正期内及时改正的。 |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二) 项,网约车平台公司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对每次违法行为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 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二)提供服务驾驶员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或者线上提供服务驾驶员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驾驶员不一致的。 |
首违不罚 |
7 |
道路运输管理 |
对道路运输经营者未按照规定的周期和频次进行技术等级评定的处罚 |
符合《湖南省交通运输领域“轻微不罚”“首违不罚”清单》的通知(湘交法制规〔2021〕15 号)和《永州市交通运输领域“轻微不罚”“首违不罚”清单》的通知(永交法制〔2022〕1号)。首次发现,尚未造成事故,未超过限定检测和评定周期一个月,且经教育能够在责令改正期内及时改正并承诺今后均按照规定的周期和频次进行技术等级评定。 |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三)项,违反本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三)未按照规定的周期和频次进行技术等级评定的。 |
首违不罚 |
8 |
道路运输管理 |
对道路普通货物运输经营者未建立道路运输车辆技术档案或者档案不符合规定的处罚 |
符合《湖南省交通运输领域“轻微不罚”“首违不罚”清单》的通知(湘交法制规〔2021〕15 号)和《永州市交通运输领域“轻微不罚”“首违不罚”清单》的通知(永交法制〔2022〕1号)。首次发现,尚未造成事故,且经教育能够在责令改正期内及时改正的。 |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 第三十一条第(四) 项 违反本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四) 未建立道路运输车辆技术档案或者档案不符合规定的。 |
首违不罚 |
9 |
道路运输管理 |
对道路普通货物运输经营者未做好车辆维护记录的处罚 |
符合《湖南省交通运输领域“轻微不罚”“首违不罚”清单》的通知(湘交法制规〔2021〕15 号)和《永州市交通运输领域“轻微不罚”“首违不罚”清单》的通知(永交法制〔2022〕1号)。首次发现,尚未造成事故,且经教育能够在责令改正期内及时改正的。 |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 第三十一条第(五) 项 违反本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五) 未做好车辆维护记录的。 |
首违不罚 |
10 |
道路运输管理 |
对客运经营者开展定制客运未按照规定备案的处罚 |
符合《湖南省交通运输领域“轻微不罚”“首违不罚”清单》的通知(湘交法制规〔2021〕15 号)和《永州市交通运输领域“轻微不罚”“首违不罚”清单》的通知(永交法制〔2022〕1号)。首次发现,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未备案行为未超过 20 日,尚未造成事故,在限定期限内及时改正的。 |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一百条第一款第(八)项,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 1000 元以上 3000 元以下的罚款:(八)开展定制客运未按照规定备案的。 |
首违不罚 |
11 |
道路运输管理 |
对小微型客运租赁经营者未按规定备案或者变更备案的处罚 |
符合《永州市交通运输领域“轻微不罚”“首违不罚”清单》的通知(永交法制〔2022〕1号)。首次发现,主动配合监督检查,没有重大安全隐患和投诉举报,危害结果轻微,并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备案的。 |
《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小微型客车租赁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一)未按照规定办理备案或者变更备案的。 |
首违不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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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公路管理 |
对未经许可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架设管道、电缆等设施的处罚 |
符合《永州市交通运输领域“轻微不罚”“首违不罚”清单》的通知(永交法制〔2022〕1号)。首次发现,未实施完毕,在责令改正期限内纠正违法行为,并承诺不再实施同类违法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八十一条:违反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并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拆除,有关费用由建筑者、构筑者承担。 2.《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办法》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二款、第十七条和第十九条第(三)项规定,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擅自架设、埋设管线或者电缆等设施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处理。违法批准建设的,其批准文件无效: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批准机关依法承担责任。 3.《湖南省高速公路条例》第三十七条:在高速公路、高速公路用地范围以及建筑控制区从事下列活动,应当报省高速公路管理机构批准;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报省公安机关高速公路交通管理机构同意;涉及经营性高速公路的,应当征求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的意见。 |
首违不罚 |
13 |
公路管理 |
对未经许可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的处罚 |
符合《永州市交通运输领域“轻微不罚”“首违不罚”清单》的通知(永交法制〔2022〕1号)。首次发现,施工后未实施完毕前,未造成危害后果,能够在责令改正期限内及时纠正违法行为,并承诺今后不再实施同类违法行为。 |
1.《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五项,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五) 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 2.《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许可进行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涉路施工活动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 3万元以下的罚款;未经许可进行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六项规定的涉路施工活动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
首违不罚 |
14 |
公路管理 |
对在公路上及公路用地范围内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影响公路畅通的处罚 |
符合《永州市交通运输领域“轻微不罚”“首违不罚”清单》的通知(永交法制〔2022〕1号)。首次发现,没有造成交通拥堵或引发交通事故等危害后果,执法部门责令整改后,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积极消除违法行为影响,并承诺今后不再犯同类违法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公路上及公路用地范围内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倾倒垃圾、设置障碍、挖沟饮水、利用公路边沟排放污物或者进行其他损坏、污染公路和影响公路畅通的活动。 第七十七条: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或者影响公路畅通的,或者违反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 将公路作为试车场地的, 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
首违不罚 |
15 |
公路管理 |
对机动车制造厂和其他单位将公路作为检验机动车制动性能的试车场地的处罚 |
符合《永州市交通运输领域“轻微不罚”“首违不罚”清单》的通知(永交法制〔2022〕1号)。首次发现,危害后果轻微,执法部门责令整改后,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积极消除违法行为影响,并承诺今后不再实施同类违法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七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或者影响公路畅通的, 或者违反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将公路作为试车场地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
首违不罚 |
16 |
公路管理 |
对货物运输车辆车货总质量未超过最高限值百分之十的处罚 |
符合《永州市交通运输领域“轻微不罚”“首违不罚”清单》的通知(永交法制〔2022〕1号)。积极配合监督检查,未造成危害后果,主动卸载,能够及时消除违反行为的。 |
《湖南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三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货运车辆超限运输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处理:车货总质量未超过最高限值百分之十的,给予批评教育,可以不给予罚款。 |
轻微不罚 |
17 |
公路管理 |
对擅自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的处罚 |
符合《永州市交通运输领域“轻微不罚”“首违不罚”清单》的通知(永交法制〔2022〕1号)。首次发现,未实施完毕,经教育能够在责令改正期限内纠正违法行为,未影响公路安全、畅通,并承诺今后不再实施同类违法行为。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九条:违反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拆除,有关费用由设置者负担。 2.《湖南省高速公路条例》第三十七条:在高速公路、高速公路用地范围以及建筑控制区从事下列活动,应当报省高速公路管理机构批准;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报省公安机关高速公路交通管理机构同意;涉及经营性高速公路的,应当征求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的意见。 |
首违不罚 |
18 |
公路管理 |
对货运源头单位未按规定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称重设备并确保计量准确的:未按规定配置符合国家标准的监控设备并保持正常运行的:未按照货运车辆装载要求装载、配载货物,未如实计里、开票,并出具装载、配载证明,货运车辆驾驶人未随车携带相关证明的处罚 |
符合《永州市交通运输领域“轻微不罚”“首违不罚”清单》的通知(永交法制〔2022〕1号)。首次发现,主动配合监督检查,危害后果轻微,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在规定时间内整改到位的,并承诺今后不再实施同类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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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二十九条:货运源头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其中,违反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首违不罚 |
19 |
公路管理 |
对除农业机械因当地田间作业需要在公路上短距离行驶或者军用车辆执行任务需要在公路上行驶外,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具擅自在公路上行驶处罚 |
符合《永州市交通运输领域“轻微不罚”“首违不罚”清单》的通知(永交法制〔2022〕1号)。首次发现,危害后果轻微,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积极消除违法行为影响,并承诺今后不再实施同类违法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四)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四)违反本法第四十八条规定,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路面的机具擅自在公路上行驶的。 |
首违不罚 |
20 |
航道管理 |
对单位或个人未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同意,擅自设置专用航标的处罚 |
符合《永州市交通运输领域“轻微不罚”“首违不罚”清单》的通知(永交法制〔2022〕1号)。首次发现,未造成事故,经责令改正,在责令期限内补办手续或者拆除标志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第(二)项,对有违反《条例》和本《细则》规定行为的单位或个人,县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其受委托的航道管理机构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排除障碍,赔偿损失外,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二) 违反《条例》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第二十七条,未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同意,擅自设置专用航标,应在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补办手续,或拆除标志,并处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首违不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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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航道管理 |
对单位或个人未按主管部门意见设置必要的航标的处罚 |
符合《永州市交通运输领域“轻微不罚”“首违不罚”清单》的通知(永交法制〔2022〕1号)。首次发现,超过主管部门规定期限10日未设置,未造成事故,在责令改正期限内及时设置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第(三)项,对有违反《条例》和本《细则》规定行为的单位或者个人,县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其受委托的航道管理机构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排除障碍,赔偿损失外,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三)违反《条例》第二十一条,本《细则》第二十九条规定,未按主管部门意见设置必要的航标,除责令其限期补设外,并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如因未设航标造成航行事故的,需承担法律责任。 |
首违不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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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海事管理 |
对船舶未按照规定开展自查或者未随船保存船舶自查记录的处罚 |
符合《永州市交通运输领域“轻微不罚”“首违不罚”清单》的通知(永交法制〔2022〕1号)。首次发现,危害后果轻微,自查项目无违法违规情形和无安全隐患,在限期内及时改正,书面承诺以后不再违反。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 第五十三条:船舶未按照规定开展自查或者未随船保存船舶自查记录的,对船舶所有人或者船舶经营人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首违不罚 |
23 |
海事管理 |
对船舶未按照规定随船携带或者保存《船舶现场监督报告》《船旗国监督检查报告》《港口国监督检查报告》的处罚 |
符合《永州市交通运输领域“轻微不罚”“首违不罚”清单》的通知(永交法制〔2022〕1号)。首次发现,危害后果轻微,在责令期内按要求携带、保存相关报告,书面承诺以后不再违反。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第五十四条:船舶未按照规定随船携带或者保存《船舶现场监督报告》《船旗国监督检查报告》《港口国监督检查报告》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责令其改正,并对违法船舶所有人或者船舶经营人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首违不罚 |
24 |
海事管理 |
对船员服务簿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 船员未办理变更手续的(未变更履职情况的除外)的处罚 |
符合《永州市交通运输领域“轻微不罚”“首违不罚”清单》的通知(永交法制〔2022〕1号)。首次发现,在责令改正期限内办理变更,危害后果轻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员服务簿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船员未办理变更手续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 |
首违不罚 |
25 |
海事管理 |
对气象观测、测量、地质调查,不按照规定备案的处罚 |
符合《永州市交通运输领域“轻微不罚”“首违不罚”清单》的通知(永交法制〔2022〕1号)。首次发现,立即停止相关作业,在责令改正期限内按规定完成备案,危害后果轻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 项,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在内河通航水域进行有关作业,不按照规定备案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条的规定,责令改正,处以 5000 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罚款。本条前款所称有关作业,包括以下作业:(一)气象观测、测量、地质调查。 |
首违不罚 |
26 |
海事管理 |
对船舶停泊未按照规定留足值班人员的处罚 |
符合《永州市交通运输领域“轻微不罚”“首违不罚”清单》的通知(永交法制〔2022〕1号)。1000 总吨以下货船或 300总吨以下客船且有普通船员值守,及时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在内河航行、停泊或者作业,不遵守航行、避让和信号显示规则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 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3个月至6个月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造成重大内河交通事故的,依照刑法关于交通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七)项: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船舶在内河航行、停泊或者作业,不遵守航行、避让和信号显示规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的规定,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还应当对责任船员给予扣留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3个月至6个月直至吊销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本条前款所称不遵守航行、避让和信号显示规则,包括以下情形:(十七) 船舶停泊未按照规定留足值班人员。 |
首违不罚 |
27 |
海事管理 |
对未按照规定标明船名、船籍港的处罚 |
符合《永州市交通运输领域“轻微不罚”“首违不罚”清单》的通知(永交法制〔2022〕1号)。船名、船籍港不规范、不清晰,但不影响识别,在责令改正期限内及时改正的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在内河航行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禁止船舶进出港口或者责令停航,并可以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3个月至6个月的处罚:(一)未按照规定悬挂国旗,标明船名、船籍港、载重线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十六条第(一)(二)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船舶在内河航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责令改正,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禁止船舶进出港口或者责令停航,并可以对责任船员给予扣留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3个月至6个月的处罚:(二)未按照规定标明船名、船籍港、载重线,或者遮挡船名、船籍港、载重线。 |
轻微不罚 |
28 |
水路管理 |
对从事水路运输经营的船舶未随船携带船舶营运证件的处罚 |
符合《永州市交通运输领域“轻微不罚”“首违不罚”清单》的通知(永交法制〔2022〕1号)。首次发现,主动配合监督检查;当场能够提供合法有效证件的清晰影印件,或通过信息化手段可以确认其证件合法有效,及时改正的。 |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从事水路运输经营的船舶未随船携带船舶营运证件的,责令改正,可以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不罚 |
29 |
水路管理 |
对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未履行备案义务或者报告义务的处罚 |
符合《永州市交通运输领域“轻微不罚”“首违不罚”清单》的通知(永交法制〔2022〕1号)。首次发现违法行为,责令当场改正或者及时改正,未发生事故,且承诺不再实施违法行为,危害后果轻微。 |
《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一)项,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年内累计三次以上违反本规定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履行备案或者报告义务。 |
首违不罚 |
30 |
水路管理 |
对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与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承租人未订立船舶管理协议或者协议未对船舶海务、机务管理责任做出明确规定的处罚 |
符合《永州市交通运输领域“轻微不罚”“首违不罚”清单》的通知(永交法制〔2022〕1号)。首次发现违法行为,危害后果轻微,未发生事故,经责令当场改正或者限期内及时改正且承诺不再实施违法行为。 |
《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三)项,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年内累计三次以上违反本规定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三) 与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承租人未订立船舶管理协议或者协议未对船舶海务、机务管理责任做出明确规定。 |
首违不罚 |
31 |
水路管理 |
对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未订立书面合同的处罚 |
符合《永州市交通运输领域“轻微不罚”“首违不罚”清单》的通知(永交法制〔2022〕1号)。首次发现违法行为,经责令当场改正或者及时改正,未发生事故,经责令当场改正或者限期内及时改正,且承诺不再实施违法行为。 |
《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第(四)项,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年内累计三次以上违反本规定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四) 未订立书面合同、强行代理或者代办业务。 |
首违不罚 |
32 |
水路管理 |
对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未在售票场所和售票网站的明显位置公布船舶、班期、班次、票价等信息的处罚 |
符合《永州市交通运输领域“轻微不罚”“首违不罚”清单》的通知(永交法制〔2022〕1号)。首次发现违法行为,经责令当场改正或者及时改正,经责令当场改正或者限期内及时改正,未发生事故,且承诺不再实施违法行为。 |
《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第(八)项,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年内累计三次以上违反本规定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八)未在售票场所和售票网站的明显位置公布船舶、班期、班次、票价等信息。 |
首违不罚 |
33 |
水路管理 |
对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使用的运输单证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处罚 |
符合《永州市交通运输领域“轻微不罚”“首违不罚”清单》的通知(永交法制〔2022〕1号)。首次发现违法行为,危害后果轻微,未发生事故,经责令当场改正或者限期内及时改正,且承诺不再实施违法行为。 |
《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第(十)项,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年内累计三次以上违反本规定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十)使用的运输单证不符合有关规定。 |
首违不罚 |
34 |
水路管理 |
对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未建立业务记录和管理台账的处罚 |
符合《永州市交通运输领域“轻微不罚”“首违不罚”清单》的通知(永交法制〔2022〕1号)。首次发现违法行为,危害后果轻微,未发生事故,经责令当场改正或者限期内及时改正,且承诺不再实施违法行为。 |
《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第(十一)项,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年内累计三次以上违反本规定的, 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十一) 未建立业务记录和管理台账。 |
首违不罚 |
35 |
港口管理 |
对水路运输企业未按《危险货物水路运输从业人员考核和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报送信息的处罚 |
符合《永州市交通运输领域“轻微不罚”“首违不罚”清单》的通知(永交法制〔2022〕1号)。首次发现,1 年内少于2次未报信息且无虚假填报情形,尚未造成事故,经责令改正,在限定期限内及时改正的。 |
《危险货物水路运输从业人员考核和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 ,未按本规定第二十五条报送信息的,分别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海事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提供虚假信息或者1年之内多次未报送信息的,处以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首违不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