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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关: 新田县人民政府 发文日期: 2022-04-13
名称: 新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市场主体年报工作的声明
文号 :    
新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市场主体年报工作的声明
  • 2022-04-13 15:40
  • 来源: 新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布机构:新田县人民政府
  • 【字体:   

  近期,我县市场主体不断接到类似“工商年报中心”或谎称工商所工作人员的电话,电话声称其与市场监管部门有隶属关系,负责为市场主体代办年报工作,并通过微信收取费用。此行为严重扰乱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正常行政秩序,诋毁市场监管部门的行政公信力。为此,新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严正声明: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履行年报是市场主体的法定义务,各类市场主体(含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湖南)》自主向市场监管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

  二、新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从未授权、委托任何组织、中介服务公司、个人代办市场主体年报公示。

三、在年报过程中如有疑问可向新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下属的龙泉分局(工业南园玉麟路口)、中山分局(中山社区旁)、金陵分局(莲花圩路口)、新圩分局(新圩镇邮政支局对面)、石羊分局(石羊镇政府院内)、枧头分局(枧头镇枧头圩路口)、企业信用监管股(局机关一楼大厅左侧)、行政审批股(县政务中心三楼)工作人员咨询,年报一律不收取任何费用。

四、请各市场主体提高警惕,谨防上当受骗。

特此声明

             新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4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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