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4311280016/2019-13496 | 分类: | |
发文机关: | 新田县人民政府 | 发文日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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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田县统计局职能配置和内设机构
机构名称:新田县统计局
负责人:杨亚敏
机构地址:湖南省永州市新田县行政中心5楼519室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8:00-12:00,14:30—17:30)
邮编:425700 电话:0746-4717251
邮箱:xttj4717251@qq.com
网站地址:http://xt.gov.cn/
第一条 根据《中共永州市委办公室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田县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永办〔2019〕10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新田县统计局(以下简称县统计局)是县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
第三条 县统计局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委和市委关于统计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全面落实县委关于统计工作的部署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统计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统计工作的方针、政策和统计法律、法规,研究统计制度和统计方法的改革,完成国家、省、市和地方统计调查任务;承担组织领导和协调全县统计工作,确保统计数据真实、准确、及时;监督检查统计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查处各类统计违法行为。
(二)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县统计改革和统计现代化建设规划及统计调查计划,建立健全全县国民经济核算体系和统计指标体系。
(三)会同有关部门拟订重大县情县力普查计划与方案,组织实施全县人口、经济、农业等重大县情县力普查,汇总、整理和提供有关县情县力方面的统计数据。
(四)组织实施农林牧渔业、工业、建筑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以及装卸搬运和其他运输服务业、仓储业、计算机服务业、软件业、科技交流和推广服务业、社会福利业等统计调查,收集、汇总、整理和提供有关调查的统计数据。综合整理和提供地质勘查、旅游、交通运输、邮政、教育、卫生、社会保障、公用事业等全县性基本统计数据。
(五)组织实施能源、投资、消费、价格、收入、科技、人口、劳动力、社会发展基本情况、环境基本状况等统计调查,收集、汇总、整理和提供有关调查的统计数据,综合整理和提供资源、房屋、对外贸易、对外经济等全县性基本统计数据。
(六)组织各乡镇、各部门的经济、社会、科技和资源环境统计调查。统一核定、管理、公布全县性基本统计资料,定期发布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公报以及有关普查和专项调查公报;公布社会经济统计信息。组织建立服务业统计信息管理制度、共享制度和发布制度。
(七)对国民经济、社会发展、科技进步和资源环境等情况进行统计分析、统计预测和统计监督,向县委、县政府及有关部门提供统计信息和咨询建议,向社会公众提供统计信息服务。
(八)依法审批乡镇和县直各部门统计调查项目,指导专业统计基础工作、统计基层业务基础建设,建立健全统计数据质量审核、监控和评估制度,开展对重要统计数据的审核、监控和评估,依法监督管理涉外调查活动。
(九)指导全县统计专业队伍建设,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管理全县统计专业资格考试和职务评审有关工作;指导全县统计科研、统计教育、统计宣传工作。
(十)建立并管理全县统计信息自动化系统和统计数据库系统;组织实施各乡镇、县直各部门统计数据库和网络的基本标准和运行规则,指导全县统计信息化系统建设。
(十一)领导和管理县社会经济调查队、县民意调查中心工作。
(十二)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四条 县统计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协助局领导处理日常工作;综合、协调机关行政工作和全县统计业务工作;负责政务信息、情况综合、文秘、档案、保密工作;负责本局机关人事、财务、退休人员管理,以及职工工资福利、社会保险的核算和管理;代管事业单位人事、财务工作;组织统计宣传工作;负责机关后勤、财产保管和安全保卫工作;管理、编辑和对外提供综合性统计资料;会同有关部门承办全县统计专业资格考试和职务评审呈报的有关工作;组织全县统计干部教育工作。
(二)行政审批股(加挂“业务股”、“统计法律法规监督检查股”牌子)。负责本单位所有行政审批事项;负责国民经济核算综合统计,对全县经济、社会、科技运行状况进行监测、分析、预测;负责全县工业、交通、邮电、能源、原材料消耗、批发零售贸易业、餐饮业、商品市场运行状况和人口劳动统计调查,搜集整理和提供有关调查统计数据;综合整理和提供外贸、外资、旅游以及社会发展、科技进步等统计数据;负责各项重点调查、抽样调查,组织协调全县各项普查工作;组织专题研究,提出综合性的宏观分析报告和咨询建议;负责各项调查方案设计、经济信息月报、统计年鉴资料的编撰;组织指导有关统计专业基础工作,并对有关统计数据进行质量评估。组织宣传贯彻国家统计法律、法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统计违法案件;负责统计复议案件和行政复议应诉有关工作;负责统计管理登记复核和统计证发放工作;组织开展统计法律、法规的研究、知识培训、统计普法等有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