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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新田县人民防空办公室)职能配置和内设机构
机构名称:新田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新田县人民防空办公室
负责人:周荣和
机构地址:湖南省新田县龙泉镇滨河东路40号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8:00-12:00,14:30—17:30)
邮编:425700 电话:0746-4723226
邮箱:xtzjj4723226@163.com
网站地址
第一条 根据《中共永州市委办公室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田县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永办〔2019〕10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新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县住建局”)是县政府组成部门,为正科级。新田县人民防空办公室(以下简称“县人防办”)作为县国防动员委员会的常设办事机构,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合署办公,实行一套工作机构、两个机关名称。
第三条 县住建局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委和市委关于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全面落实县委关于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的部署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负责研究拟订全县工程建设(含城市建设、乡镇建设、村庄建设)、建筑业(含市政业、勘察设计咨询业)、房地产业(含保障性住房)的规范性文件以及相关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县域区建筑行业、房地产行业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和违法违规建设案件执法监察工作。
(二)负责指导和管理全县建筑活动,规范建筑市场。负责指导和监督建筑(含市政)工程招标投标、工程监理以及工程质量和安全,拟订建筑、市政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相关社会中介组织管理规定并监督执行,组织协调建设企业参与对外工程承包、建筑劳务合作。
(三)负责对全县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建设过程进行监督管理。
(四)负责指导全县城建档案管理工作。
(五)负责贯彻执行工程建设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相关管理制度,组织拟订具体实施办法。负责监督指导各类工程建设造价、标准定额的实施,上报全县工程建设地方性材料季节调差规范性文件。
(六)负责统一管理全县建筑业企业(不包括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工程监理企业、工程造价咨询机构、招标投标代理机构、检测检验机构、勘察、设计单位、房地产开发企业、质量监督机构、评估机构、物业管理机构及相关中介机构的资质审核、报批和从业人员资格审查管理工作,负责对全县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进行监督管理。
(七)负责全县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许可管理、竣工验收监督管理,并牵头组织工程项目综合验收。
(八)负责全县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质量监督管理、施工安全监督工作;负责会同有关部门调查处理涉及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投诉和责任事故。
(九)负责全县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设计行业的监督管理;负责全县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勘察管理、初步设计审查、施工图审查监督管理、施工图审查备案、人防、消防设计审核、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工作,提高建设工程设计水平。
(十)负责县域内房地产市场的监管。负责全县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级审查和报批;牵头组织房地产开发项目的竣工验收和住宅小区的综合验收;负责对房屋建筑结构鉴定机构资质、人员和方案等进行审查。
(十一)负责指导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及传统村落的申报和保护项目实施的监督管理工作。
(十二)负责组织推进新型城镇化工作。组织指导示范镇、重点镇的建设工作;负责指导全县小城镇建设与管理。
(十三)负责指导农村建房工作及农村住房保障工作。
(十四)负责全县建筑行业建筑节能与科技工作的推进;组织制定全县建筑行业建筑节能、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等政策、行业规划并监督实施;负责组织建设科技项目攻关、新技术新产品开发利用和建设科技成果转化、推广,负责指导和管理技术引进工作,负责管理行业成果。
(十五)负责城市市政道路、桥梁等基础设施的建设、监测、维护和管理。
(十六)负责城镇规划区内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与管理。会同财政等有关部门管理城市建设资金及其他专项资金,监督各项资金使用情况。
(十七)负责拟订建设行业人才发展规划,指导建设行业人才队伍建设与建设系统职工队伍的培训和继续教育工作;负责建设行业专业技术职称、职业资格管理工作。
(十八)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九)职能转变。1.将原县房产局的行政职责划入,其中公租房管理职责委托县住房保障服务中心行使。2.将指导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职责划入。3.将县气象局承担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不含油库、气库、化学品仓库、烟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和场所以及其它需要单独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场所、需要进行特殊论证的大型项目等)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竣工验收许可等职责划入。4.将城乡规划和风景名胜区管理职责划到县自然资源局。
第四条 县人防办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委和市委关于人防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全面落实县委关于人防工作的部署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人防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关于人民防空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定全县人民防空的基本战略方案,编制全县人民防空建设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根据国家和省市批准的防护类别、防护标准,负责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审批,负责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兼顾人民防空要求的监督管理,依法对城市和重要经济目标的人民防空建设进行监督检查。
(三)指导城市防空袭方案制定、群众防空组织建设和训练、防空防灾演习演练、疏散体系建设,协助军事部门指导城市防空建设。战时组织开展城市人民防空袭斗争。
(四)组织管理人民防空通信警报和信息化建设。对人民防空通信警报网和信息化建设实施计划、技术和质量管理,督促保障全县人民防空通信警报畅通。负责实施人民防空无线电管理。
(五)组织管理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根据国家制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对人民防空工程(含结合民用建筑修建的防空地下室)建设实施计划、技术和质量管理。指导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和平时开发利用工作。
(六)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人民防空宣传教育工作,普及人民防空知识和技能。制定人民防空教育计划,组织开展中、小学校学生人防知识宣传教育,落实人民防空教育内容和教学大纲要求。
(七)管理县本级人民防空经费和资产。编制县本级人民防空经费预决算,并对使用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八)组织开展人民防空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应用科技成果。
(九)承担县政府赋予的应急救援任务,利用人民防空设施和人民防空专业队伍为应急救援服务。
(十)省管建筑工程项目人防工程建筑面积在1500平方米(不含)以上的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设计审查、竣工验收认可。
(十一)人民防空工程造价管理。
(十二)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五条 县住建局、县人防办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局机关政务工作的组织协调、文电处理、督查督办;负责综合管理建设体制改革和制定有关规范性文件;负责综合调研、政务信息、新闻宣传、重要文稿起草和会议组织;负责局系统责任目标管理和绩效考核工作;负责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办理工作;负责信息化办公平台管理和招商引资工作;负责局机关机要保密、文书档案、文印和收发等工作;负责局机关值班应急、后勤服务管理工作;指导和管理全县城建档案工作。
(二)政工股。负责本系统(含县人防办)工作人事管理及干部培训工作;负责干部人事档案管理和干部统计工作;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机构编制工作;参与本系统(含县人防办)人才引进工作;负责局机关和指导局直属单位的劳动工资工作;负责本系统(含县人防办)思想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工作;负责土建系列专业技术职称评审管理工作;负责局机关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的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负责局系统计划生育工作。
(三)计划财务审计股。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年度财务收支计划的编制、审核;负责局机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的收取、管理和使用,并对局系统的所有收费情况进行监管;负责局机关会计日常核算;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基建计划报批和国有资产的监管。负责管理县本级人民防空建设经费,监管县本级人民防空国有资产,对全县人民防空经费使用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四)政策法规股。负责本系统(含县人防办)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教育;负责本系统(含县人防办)相关的规范性文件、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规范性审查和规范性文件的管理;负责全县住建领域和人防建设领域行政执法监督、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民事诉讼;负责住建领域和人防建设诚信体系建设工作。负责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建筑业、市政业、房地产业及消防工程有关法律、法规和条例;承担县本级职责范围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房地产业、消防工程、人防工程、防雷装置的监察和稽查工作,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五)信访室。负责处理群众来信,接待群众来访,处理县长热线和网上诉求,做好局领导接待上访群众的组织服务工作;承办县委、县政府、县信访局交办的信访事项,并督促检查落实;综合群众来信来访提出相关意见、建议,及时给予回复;负责综治维稳和安全保卫工作。
(六)行政审批服务股。负责行政审批改革和政务环境整治;负责局驻县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的日常工作;负责行政审批事项的受理、登记并进行程序性审查;负责行政审批事项的分办、跟踪催办;负责有关证照的发放登记;负责窗口受理的行政审批案卷资料的收集、归档和移交;负责县本级人防工程建设的立项审批、县本级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审查;负责政务公开和行政审批信息的统计工作。
(七)综合验收备案股。负责拟订全县建筑业、市政业、房地产业、消防工程项目以及权限范围内的防雷工程项目竣工验收有关管理规定和规范性文件并监督实施;负责权限范围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及消防、人防工程施工许可、阶段性验收、竣工后的综合验收备案和消防抽查工作;负责县本级人防工程建设、县本级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竣工验收;参与权限范围内建筑市场执法监察,查处未按法定程序办理相关报建手续的违法违规行为。
(八)建筑业管理股。负责研究拟订全县建筑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并指导实施;贯彻执行有关管理规定并监督实施;负责权限范围内建设各方责任主体(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机构等)的质量安全及市场行为管理工作;负责权限范围内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工作;组织并参与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指导全县质量安全事故处理工作;组织开展全县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工程项目质量安全检查,依法依规查处施工现场违法违规行为;负责建筑市场不良行为记录管理工作;负责招投标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造价信息管理工作;负责全县建筑施工企业质量安全标准化认证、评先、评优工作。负责住建行业计划生育工作。
(九)勘察设计和建筑节能股。组织拟订全县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设计行业改革方案、产业政策、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规范勘察设计行业市场行为;拟定全县住建行业绿色建筑和装配式建筑发展规划、科技进步计划;组织全县工程建设标准设计的评审、编制、推广和建筑方案设计竞选;组织推广绿色建筑和装配式建筑、实施建筑节能示范项目、科技重点项目和绿色工程示范项目;指导全县施工图审查监督管理、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建筑节能与科技工作;负责中心城区权限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勘察设计管理、初步设计审批、施工图“多图联审”监督管理及备案、消防设计、防雷装置设计审查监管;负责县本级人防工程建设的审计审查、负责权限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深基坑、高挡墙、高边坡、玻璃幕墙等专项工程施工图审查备案;负责住建行业科技成果的转化推广和新材料、新科技、新工艺的推广应用;承担勘察设计咨询单位资质监督管理工作。
(十)城市建设管理股。负责贯彻落实城市建设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并指导实施;负责对项目实施进行督促、调度、管理;负责协调解决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中的重大技术问题并负责城市建设项目的技术指导;负责城镇重点建设项目的前期协调和技术审查;负责重点建设项目的统计上报工作;负责城乡建设统计工作。
(十一)村镇建设管理股。负责拟订全县村镇建设的发展战略及规范性文件并指导实施;负责指导全县农村住房建设、农村住房保障工作;负责指导全县农村工匠的培训;负责指导乡镇基础设施和人居生态环境改善工作;负责组织乡镇建设试点工作,指导全县示范镇(村)、重点镇建设工作;承担传统村落等国家级和省级项目的申报和监督管理工作;承担县农村危房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负责乡镇建设统计工作;组织全县推进新型城镇化工作。
负责贯彻执行有关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的法规法律和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负责指导申报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负责对本行政区域保护规划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负责组织协调历史建筑修缮工作,并开展监督检查;指导乡镇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管理工作。
(十二)房地产市场监管股。负责全县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级审查和报批工作,参与房地产开发项目转让及项目开发人变更的审查,房地产开发项目的配套设施建设的检查,参与房地产开发项目的竣工验收和住宅小区的综合验收,负责对房屋建筑结构鉴定机构资质、人员和方案等进行审查,并出具意见;负责房地产开发行业的诚信体系建设;参与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招商引资工作。
(十三)人防指挥通信股。编制全县人民防空建设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经批准后实施;组织防空袭预案及各种保障方案的制定、修改并督促落实;指导群众防空组织(人民防空专业队)建设和防空袭演习演练,组织指导疏散体系建设和管理;制定全县人民防空通信、警报及信息化建设规划,负责县级人民防空指挥、通信和警报设施的建设、使用、维护和管理工作,指导全县人民防空知识教育工作;战时协助领导实施人民防空组织指挥,负责发放防空警报和保障指挥通信畅通;负责人民防空无线电管理。
(十四)人防设施建设管理股。负责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审批,依法对城市和重要经济目标的人民防空建设进行监督检查;负责按国家制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对人民防空工程(含结合民用建筑修建的防空地下室)建设实施计划、技术和质量管理,指导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和平时开发利用工作,省管建筑工程项目人防工程建筑面积在1500平方米(不含)以上的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设计审查、竣工验收认可。
(十五)消防管理股。指导全县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和消防备案;负责对建设工程项目的消防工程进行抽查、检查和督查督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