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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田县审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
机构名称:新田县审计局
负责人: 邱海林
机构地址:湖南省永州市新田县龙泉镇秀峰街17号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8:00-12:00,14:30—17:30)
邮编:425700 电话:0746-4761666
邮箱:2817158009@qq.com
网站地址:http://xt.gov.cn/
一、职能转变
(一)行政审批事项
取消(调整、增加)由县人民政府公布予以变动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加强和调整的职责
1.对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按照责任清单的要求,建立规范高效的行政监管机制,强化事中事后监管。
2.生态文明审计职责。环境保护政策措施落实情况和资源环保项目绩效评价。
3.固定资产投资审计职责。工程概预算、招投标管理、质量和效益、竣工决算等各环节的全方位全过程审计。
4.经济责任审计职责。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及决策部署情况,重大经济决策情况,财政财务收支和内部管理情况,机构编制管理情况等。
二、主要职责
(一)主管全县审计工作。负责对全县财政收支和法律法规规定属于审计监督范围的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审计监督,维护全县财政经济秩序,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保障全县经济和社会健康发展。对审计、专项审计调查和核查社会审计机构相关审计报告的结果承担责任,并负有督促被审计单位整改的责任。
(二)贯彻执行国家关于审计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研究拟定全县审计工作规范性文件、业务规范和工作规划,并监督执行;组织行业或专项资金审计或审计调查。对直接审计、调查和核查的事项依法进行审计评价,做出审计决定或提出审计建议。
(三)向县人民政府报告和向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通报审计情况,提出制定和完善有关规范性文件、宏观调控措施以及管理体制、机制建设的建议。
(四)向县人民政府提出年度县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结果报告。受县人民政府委托向县人大常委会提出县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审计发现问题的纠正和处理结果报告;依法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
(五)依法直接审计下列事项,出具审计报告,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或向有关主管机关提出处理处罚的建议:
1.县本级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
2.县辖区人民政府预算执行情况、决算和其他财政收支。
3.县直各部门、事业单位及其下属单位预算执行情况、决算和其他财政收支。
4.县属国有企业和金融机构、县属资本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企业和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和损益情况。
5.县人民政府部门管理的和其他单位受县人民政府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以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
6.县人民政府投资和以县人民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
7.县人民政府接受的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以及赠款项目的财务收支。
8.法律法规规定应由县审计局审计的其他事项。
(六)负责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按规定对县管党政领导干部及依法属于县审计局审计监督对象的其他单位主要负责人实施经济责任审计,协调各成员单位运用经济责任审计成果。
(七)组织实施对国家财经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宏观调控措施执行情况、财政预算管理或国有资产管理使用等与国家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进行专项审计调查。
(八)负责国家审计署、省审计厅、市审计局授权的审计项目和专项审计调查项目的组织实施。
(九) 依法检查审计决定执行情况,督促纠正和处理审计发现的问题,依法办理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决定提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县人民政府裁决中的有关事项。协助配合有关部门查处相关重大案件。
(十)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工作,核查社会审计机构对依法属于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
(十一)组织审计我县驻外非经营性机构的财务收支,依法通过适当方式组织审计县属企业和金融机构的境外资产、负债和损益。
(十二)指导和推广信息技术在审计部门的应用,组织实施管理系统和现场审计系统的建设;组织审计专业培训。
(十三)按机构改革的总体要求,负责对下属单位机构设置、职能配置和人员编制配备等提出调整完善意见,报机构编制部门明确。
(十四)承办县委、县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县审计局设8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承办局机关日常事务,负责有关会议的组织服务和有关报告、文件及局机关管理制度的起草工作;负责本县年度审计工作考核及审计刊物发行工作;负责审计宣传和机关文秘、保密、保卫、信访、档案、财务管理及行政后勤工作;研究拟订局机关人教工作计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负责办理局机关的机构编制、干部任免、人员调配、工资福利、医疗保险、考核奖惩、教育培训、专业技术职称考评、全员岗位资格考试和人事档案管理等有关工作;负责局机关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指导全县审计系统计算机审计技术工作;配合局机关审计业务股室开展计算机审计技术服务;指导和推广信息技术在本县审计系统的应用,承担本级审计机关实施管理系统和现场审计系统建设的有关工作,组织开展信息系统审计和联网审计;组织、协调、指导全县审计系统“金审工程”项目实施工作。
(二)综合计划股
负责建立本局管辖被审计对象的基本情况数据库;负责对审计对象进行必审性及可行性调研和论证;负责制定、调整、下达中长期和年度审计计划,组织检查年度审计计划完成情况,对计划执行情况进行定期分析;负责办理授权审计计划并检查完成情况;负责本县审计统计工作并对统计数据进行定期分析研究;负责审计成本管理和审计项目招标工作;负责综合调研及综合性材料起草工作;负责审计信息、简报编发和大事记编写工作。
(三)法规审理股
承担审计相关的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工作;承办局机关行政复议、应诉和其他法律性事务;负责全县审计机关普法和审计业务质量监督检查工作;会同办理重大审计质量问题的调查处理工作,提出审计质量责任追究意见;核查社会审计机构对依法属于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的质量;负责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办理的有关工作;负责审计项目的审理工作;负责对审计业务股室移交的审计资料在事实、证据、定性、审计处理处罚、审计程序、审计评价、审计建议等方面进行审理并提出书面意见;负责审计业务会议的会务工作;负责本县审计机关的审计复核和审理工作。
(四)经济责任审计室
根据中央、省、市和县委、县政府有关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文件精神,提出贯彻实施意见和建议;依据有关规定负责县属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主要领导干部和县属国有企业单位领导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就经济责任审计中有关问题,向委托审计的部门汇报工作并提出意见和建议;起草全县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情况综合报告;承担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五)财政金融审计股
拟定县本级预算执行情况的审计总体方案,汇总审计结果;负责审计县本级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县地方税务局系统税收征管情况以及预算外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负责对各乡镇人民政府财政预算执行和财政决算情况进行审计;根据上级审计机关授权,对国税、地税系统的财务收支和国有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损益情况进行审计;负责对地方金融机构及其直属单位的资产、负债、损益情况进行审计;按照上级审计机关的要求,负责组织对财税系统、金融机构的行业审计、专项资金审计和专题审计调查。
(六)行政事业、农业、资源环保与社会保障、外资审计股
负责审计县直机关、事业单位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以及预算外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负责审计县直机关、事业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情况;负责审计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批准发行的证券、社会募集资金收支情况;负责审计由县人民政府主管部门管理和受人民政府委托由社会团体管理的养老、医疗、工伤、失业、住房保障等社会保障基金的财务收支以及各项社会福利、救灾救济、优抚安置和社会捐赠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负责对县直国有农业、林业、国土、水利部门的财务收支和所属企事业单位的资产、负债、损益情况进行审计监督;负责审计由县人民政府主管部门管理和受人民政府委托由社会团体管理的农林水利、扶贫开发、资源环保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情况;根据上级审计机关授权,完成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赠款项目的财务收支审计任务;组织对境外机构、企业和投资项目的审计监督;按照上级审计机关的要求,组织行政、事业、社会保障、农业、资源环保、外资等行业审计、专项资金审计和审计调查。
(七)经贸与固定资产投资审计股
负责对县属国有企业和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主导地位的企业及下属机构的资产、负债、损益及财务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负责对县本级政府融资为主的国家建设项目和省、市、县重点工程项目的概预算执行情况、决算和资金来源及资金使用效益进行审计;负责审计以县本级政府融资为主的固定资产投资、县直施工企业的财务收支情况;受上级审计机关的授权,对中央、省、市在本县的有关单位的固定资产投资概预算执行和决算、资金来源与使用效益情况进行审计;负责参与新开工的政府招投标项目的招投标及项目质量验收工作。
(八)执法室
负责对审计决定中的处理和处罚意见、建议的落实整改情况的督促检查。
机关党组织、纪检(监察)机构和群团组织按有关规定及章程设置。
四、人员编制
机关党组织、纪检(监察)机构和群团组织负责人职数按有关规定及章程核定。
机关后勤服务人员编制暂维持不变,人员只出不进。
五、所属事业单位
县审计基层工作室。增加投资评审职责,全额拨款事业编制由3名增加到8名。所需编制从全县事业编制总额内调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