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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机构名称:新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负责人:廖财春
机构地址:湖南省永州市新田县行政中心二楼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8:00-12:00,14:30—17:30)
邮编:425700 电话:0746-4712267、4722100
邮箱:xt4712267@163.com
网站地址:http://xt.gov.cn/
根据《中共新田县委新田县人民政府关于新田县人民政府机构设置、职能职责变化及部分单位机构级别调整的通知》(新发〔2015〕16号)和《中共新田县委新田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田县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新发〔2015〕15号),设立新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为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挂新田县民族宗教事务局、新田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牌子。
一、职能转变
(一)行政审批事项
取消(调整、增加)由县人民政府公布予以变动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划出的职责
不再承担县人民防空办公室的职责
(三)增加的职责
1.将原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的职责划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将原县机关事务管理局承担的行政职责划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3.将县监察局原承担的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和机关效能建设及治理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工作职责划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4.将县委统战部原宗教事务办公室的职责划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四)加强的职责
对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按照责任清单的要求,建立规范高效的行政监管机制,强化事中事后监管。
二、主要职责
(一)县政府办公室主要工作职责
1.协助县政府领导同志审核或组织起草以县政府、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发布的公文。
2.起草政府工作报告、县政府全会报告,以及县政府主要领导重要讲话、报告和文章。
3.组织或参与起草县政府向市政府的重要汇报材料。
4.研究县政府各部门和各乡镇人民政府请示县政府的事项,提出审核意见,报县政府领导同志审批。
5.负责县政府会议的组织和服务工作,协助实施会议决定事项。
6.根据县政府领导同志的指示或工作需要,对有关问题进行协调,提出处理意见,报县政府领导同志决定。
7.办理市县政府领导同志的批示,并督促落实。督促检查县政府各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对县政府决定事项的执行落实情况,及时向县政府报告。
8.对全县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改革开放和民本民生等全局性重大课题组织开展调查研究,提出供县政府决策的参考方案和建议。
9.组织开展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办理工作。
10.协助县政府领导同志做好需由县政府组织处理的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负责向市政府办公室和县政府领导同志报告重要信息和情况;负责县政府值班工作。
11.负责全县政府系统办公自动化建设。
12.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金融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组织拟订金融领域有关规范性文件;指导和协调全县金融工作。
13.按机构改革的总体要求,负责对下属单位机构设置、职能配置和人员编制配备等提出调整完善意见,报机构编制部门明确。
14.办理县委、县人民政府和县政府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县民族宗教事务局主要职责
1.负责民族宗教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的组织实施、督促检查、宣传教育工作。
2.协调民族关系,办理有关保障少数民族各项权利事宜;依法保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和正常的宗教活动,维护宗教团体和经政府批准的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权益,推动和帮助宗教界进行爱国主义、社会主义和民族团结教育。
3.调查研究全县有关民族、宗教方面的各种情况和问题,掌握动态,研究发展趋势,提出政策建议;做好重大情况和问题的汇报、信息反馈等工作;办理宗教团体需由政府和政府部门协助或协调办理的有关事务。
4.依法加强对宗教活动场所的行政管理,制止非法、违法和自由传教活动;负责宗教活动场所的监督管理工作,承办有关行政许可;防范利用宗教进行的非法、违法活动,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抵御境外利用宗教进行的渗透活动,配合有关部门做好防范和处理邪教问题,配合政法部门揭露和打击利用宗教进行的破坏活动和其他刑事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稳定。
5.协调各爱国宗教团体和少数民族联谊组织方面的工作,开展与海内外宗教团体和少数民族的正常友好交往,支持民族乡村发展经济。
6.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少数民族干部的推荐、培养和使用工作;广泛联系少数民族干部。
7.协助指导乡镇政府及时处理民族、宗教方面的突发事件和影响社会稳定的热点问题;组织指导乡镇政府民族宗教事务部门进行民族、宗教理论研究、政策宣传、法制教育、业务培训工作。
8.会同有关部门办理民族、宗教涉外事宜,参与接待少数民族组织和宗教团体来新学习、考察、参观等事宜。
(三)县政府法制办公室主要职责
1.承担统筹规划全县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责任,拟订县人民政府依法行政规划、年度计划,报县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调查研究依法行政和政府法制建设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提出推进依法行政的具体措施和工作建议。
2.指导全县规范性文件管理有关工作,承担县政府和县政府办公室规范性文件送审稿的合法性审查工作,承办县政府及其各部门规范性文件的登记及清理工作;负责县政府各部门规范性文件的统一登记、统一编号及统一公布;指导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受理有关规范性文件违法审查申请。
3.承办县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的解释工作和有关法规、规章草案的征求意见工作,代表县人民政府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负责法律、法规、规章执行情况的反馈。
4.会同有关部门依法指导有关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和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有关工作;受理群众对行政执法的投诉;协调处理部门之间行政执法中的矛盾和争议,研究、答复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行政执法中提出的法律适用问题。
5.办理全县的规范性文件和重大具体行政行为的备案审查工作。
6.指导、监督全县行政复议、应诉的有关工作;办理县人民政府的行政复议、行政应诉、行政赔偿案件;会同财政部门对县级行政赔偿案件的审查和错案追偿工作;研究解决行政诉讼、行政复议、行政赔偿、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收费等行政执法中带普遍性的问题,提出完善制度和解决问题的意见,拟订有关配套制度。
7.负责依法向社会公告行政执法主体资格有关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全县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和全县行政执法队伍建设有关工作。
8.组织指导《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等规章的实施;负责全县依法行政工作的组织、协调工作;负责全县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知识培训进行业务指导;组织开展政府法制理论、政府法制工作研究和宣传;开展对外政府法制业务交流;负责政府法制信息工作。
9.会同有关部门推进全县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工作,负责做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有关牵头工作;协同有关部门开展综合执法试点。
10.承担县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负责对县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及合同的合法性审查或论证说明;受县人民政府委托,代理县人民政府办理法律事务。
11.汇编和公开发布《行政执法指导案例》;编纂、发行《新田县人民政府公报》。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县政府办公室设9个内设机构:
(一)文秘室
负责县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县长办公会议、县政府召开的全县性重要会议、视频会议和办党组会议的会务组织、会议纪要起草和县政府专题会议的审核;负责县政府各部门报批的会议审批;负责以县政府、县政府办公室名义祝贺广告的归口管理和报批;负责县政府办公室办公自动化系统建设、管理,组织政府机关协同办公系统建设和应用;负责县政府系统电视电话会议系统的建设与管理;承担县政府各部门报批的会议审批工作;负责县政府办公室的综合材料工作;负责文电收发运转、拟办、分办、有关公文审核和印制工作;负责县政府工作部门印章制发和规格式样把关工作;负责文电保密、机要通信和档案、印鉴使用管理;负责县政府机关信件、报刊的收发;负责全县政府系统公文处理工作的业务指导。承担县政府信息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工作;编写《县政府纪事》。
(二)经济调研室
负责全县经济形势分析,对全县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改革开放和民生民本等全局性重大课题组织开展调查研究,提出供县政府决策的参考文案和建议,综合整理季度和年度经济形势材料;联系指导各乡镇人民政府以及县政府工作部门的综合调研和政策性措施研究工作;参与重要文稿和综合性文件起草。
(三)县政府总值班室(应急管理办公室)
负责县政府值班工作;负责收集、研究和综合政治、经济、社会等方面的重要信息,为县政府领导决策提供参考;负责向市政府办公室报送信息;指导全县政府系统政务信息工作;负责县政府办公室内部的上传下达工作;负责协助县政府领导处置有关突发事件,组织开展应急预案体系建设,承办县应急管理委员会交办事项,督促有关事项落实。
(四)督查室(对外称新田县人民政府督查室)
负责县政府重要决定、决策贯彻落实的督查和情况综合;负责中央、省、市和县政府领导同志重要批示和交办事项的督办及落实情况的反馈;负责组织办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交县政府的建议、提案;负责全县政府系统的督查工作的业务指导。
(五)综合信息室
负责起草《政府工作报告》以及县政府领导重要讲话、报告和文章;组织或起草县政府向国家和省市的重要汇报材料;组织或参与起草县委、县政府有关重要综合性文件;负责收集、研究和综合全县政治、经济、社会等方面的重要信息,为县政府领导决策提供参考;编辑出版《新田政务》等有关简报及有关书刊的组稿工作;负责向市政府办公室报送政务信息;指导全县政府系统综合信息工作;协助县政府和县政府办公室领导同志处理日常文书事务工作。
(六)金融证券办公室(对外称新田县人民政府金融证券办公室)
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县有关金融证券方面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研究拟订全县金融证券方面的发展战略、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指导和推动全县地方金融机构的改革、发展和重组;负责联系驻新金融证券保险期货机构等有关工作;落实县委、县政府的决策,综合协调地方金融证券保险期货领域的问题,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配合有关部门查处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维护金融秩序;会同有关部门推进全县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和金融安全区创建工作;会同有关部门选择、培育、推荐上市公司;协调、指导上市公司进行资产重组及兼并收购;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审核股份有限公司的增资扩股、分配方案以及股份公司的合并、分立等有关工作;根据国家及省、市有关规定和政策,负责融资性担保机构的有关监管工作;负责小额贷款担保公司审核工作,加强监督管理。
(七)政工室(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室)
负责县政府领导同志和办公室机关的人事、财务管理工作;负责县政府办公室直属单位和县政府驻外机构有关干部工作;负责县政府办公室机关及直属单位和县政府驻外机构有关人员出国(境)的政审;联系县政府驻外机构有关工作;负责县政府办公室机关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指导县政府办公室直属单位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
(八)民族宗教事务办公室
负责管理民族宗教事务;监督和督促国家、省、市、县民族宗教政策、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负责民族宗教团结表彰活动的指导和组织工作;参与调解民族宗教纠纷,办理有关保障少数民族宗教人士各项权利和处理民族宗教关系方面的事务;管理民族成份的鉴定和更改;协同做好民族乡行政区划和建政工作;参与对全县少数民族宗教人口情况的分析研究;负责民族乡社会发展的综合统计与分析;参与推进民族宗教地区的扶贫工作;参与组织对口支援及经济技术协作;参与管理有关民族宗教专项资金及专项贷款的管理、安排和检查;会同有关部门制订民族宗教地区的经济、文化、教育、科技、体育、卫生、计划生育等事业的目标和规划;协同有关部门帮助民族宗教地区发展经济、文化、教育、科技、广播电视、体育和卫生事业,做好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全县报考大中专院校的少数民族考生和民族地区汉族考生的少数民族成份和户籍初审工作。
(九)县政府法制办公室
审查修改县政府各部门报送审议的规范性文件草案,组织起草县政府重要规范性文件,负责县政府规范性文件的解释工作;负责县政府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备案和编辑发行工作,监督县政府各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监督全县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落实,负责全县重大行政处罚备案、行政执法错案责任的追究;承办县政府管辖的行政复议事项,受县政府委托参加行政诉讼,负责县级行政赔偿的协调工作;组织实施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制度,负责全县行政案件的统计、分析、上报工作;承办全县行政执法证件、行政处罚听证主持人证件及行政复议应诉人员资格证件的发放与管理;承担县政府领导学法服务工作,负责行政执法人员公共法律知识培训,为县政府领导和部门提供法律咨询服务,负责《新田县人民政府公报》的编辑工作。
机关党组织、纪检(监察)机构和群团组织按有关规定及章程设置。
四、人员编制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机关行政编制34名,其中:县政府办公室主任1名,副主任7名,纪检组长1名,其他副科级领导职数1名(县优化经济发展环境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
机关党组织、纪检(监察)机构和群团组织负责人职数按有关规定及章程核定。
机关后勤服务人员编制暂维持不变,人员只出不进。
五、其他事项
1.撤销新田县驻湘办事处,将其事业编制收回县编制库,人员由县委、县政府统筹安置。
2.县网络宣传和电子政务办公室调整为县委宣传部下属事业单位,其电子政务职责调至县政务服务中心,人员编制相应调整。
3.县政务服务心(县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调整为县政府直属事业单位。
六、归口管理事业单位
1.县机关事务服务中心;
2.中共新田县委、新田县人民政府接待科;
3.县网格管理中心;
4.县招待所(新田宾馆);
5.县行政效能投诉中心。
七、附则
本规定由新田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新田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新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最新调整
一、关于部门领导体制机制调整
1.加挂县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牌子。
2.不再保留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牌子。
3.不再保留县民族宗教事务局牌子。
二、关于职责调整
1.划入县政府禁毒工作社会化办公室承担的行政职能。
2.将应急管理相关职责划到县应急管理局。
3.将县人民政府法制工作职责划到县司法局。
4.将民族事务、宗教事务职责划到县委统一战线工作部。
三、关于内设机构调整
1.设立禁毒社会化办公室。
2.不再保留县政府法制办公室、民族宗教事务办公室、在县政府总值班室加挂的应急管理办公室牌子。
调整后,县政府办公室共8个内设机构:文秘室、经济调研室、县政府总值班室、督查室(对外称新田县人民政府督查室)、综合信息室、金融证券办公室(对外称新田县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政工室(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室)、禁毒社会化办公室。
四、关于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调整
县政府办公室行政编制 名。设主任 名,副主任 名。
机关后勤服务全额拨款事业编制 名,人员只出不进,编制出一减一。
五、其他事项
县政府办公室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