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配合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协调联络组,市直有关单位:
为规范第二轮省生态环境保护例行督察转办信访举报件查处、整改、反馈和督办工作,切实解决群众身边突出生态环境问题,回应群众关切,根据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和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做好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转办信访举报件办理工作的函》(湘环督办函〔2023〕62号)的相关要求,现就市县层面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双重交办,领导包案
按照“边受理、边督察、边整改”的原则,各县市区(含管理区、经开区)和相关市直单位应组织专门力量对群众反映的问题全面调查核实,情况属实或发现存在其他环境违法违规行为的,要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环境权益,及时回应人民群众合理诉求。
一般信访件直接交办至各县市区,由各县市区立即组织力量进行调查核实,督促责任主体进行整改。重点信访件、跨区域信访件和重复信访件将在交办至各县市区的同时也交办至市级相关单位,由市直牵头单位组织对信访件反映的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并督导县市区进行整改。若出现县市区和市直单位调查核实认定情况不一致、违法行为查处不到位、泄露投诉举报人信息等情况,将由市协调联络组信访处理组视情况分析将线索移交至市协调联络组督办问责组,由督办问责组进行调查,依规依纪依法问责处理。
各县市区应实行县级领导包案负责制,对辖区内所有环保督察信访件逐一包案负责,所有办结信访件均需县市区政府主要领导签字审定,压实县市区属地整改责任。
二、严肃查处,强力整改
对转办的信访举报件,经调查核实后,相关职能部门应针对其违法行为依规依纪依法严肃查处到位。对于能够即时改正的必须责令立即改正;对于需要限期整改的,责令在整改期限内完成整改任务;对于重复反映的特殊环境问题,在对环境问题查处到位的同时,扎实做好群众工作;对于区域性、流域性等重点环境问题,短时间内不能解决到位的,要制定详细整改方案,明确责任单位和责任领导、责任人和整改目标、整改措施、完成时限等,确保按期完成整改;对涉及责任追究的,要严肃追责问责。
三、及时反馈,全面公开
第二轮省生态环境保护例行督察进驻我市期间,督察组汇总每天收到的群众来信来电情况后,一般于次日10:00前移交我市,我市工作人员会及时梳理分类,于2小时内转办至相应县市区和市直有关单位,各县市区需明确专人负责签收(市直单位的任务由现场督察配合组联络员交至市直单位集中办公联络员)。在调查处理的基础上,各县市区应在接到转办单后第4天(一般反馈时间为4天,对于督察组有明确要求的,按实际要求执行)中午12:00前向督察组严格按照附件1、2要求报送办理情况、群众信访举报转办及地方查处情况一览表(附件1-2)及有关支撑证明材料。冷水滩、零陵、经开区在反馈电子版的同时应反馈纸质版资料。其余县市区一般信访件反馈电子版,重点信访件应同时反馈电子版和纸质版。
除此之外,边督边改情况汇总表(附1-7)和边督边改责任追究情况汇总统计表(附1-8)从各督察组全部进驻后第7天开始调度,随后实行3天一调度,各县市区应于调度日当天12:00前向市协调联络组信访处理组报送有关情况。对落实查处、调度、问责等情况不及时的,市协调联络组将协助省督察组视情况进行督办,情况严重的将督促地方落实责任追究。同时,要按附件3要求公开调查处理情况(见附件3-1),接受社会监督。
四、督办跟进,严格办结
各市直单位应严密跟踪督办重点信访件、跨区域信访件和重复信访件的办理和问题整改情况,各县市区针对每一督察转办信访件都应严格落实领导包案制度,做到件件有回声,事事有结果。
各信访件办结应按照附件2要求严格完成,所有办结信访件均需县市区政府主要领导签字审定后将调查处理和整改完成情况报告、各类边督边改情况表(附件1-2、附件1-7和附件1-8)和必要的佐证资料反馈至市协调联络组信访处理组,同时按要求公开群众信访举报转办和边督边改公开情况一览表(附件3-1)。
联系人:陈浩 19967633909 yzshbdcb@163.com
附件:1.群众信访举报转办有关表格填写及材料报送要求
附件:2.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群众信访举报问题办结要求
附件:3.转办信访举报件边督边改信息公开有关要求
永州市突出环境问题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4年3月12日
(抄送: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管理区委员会、永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附件1
群众信访举报转办有关表格填写及材料
报送要求
一、受理群众信访举报时,督察组负责填写《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转办单(信访举报件)》(附件1-1)及《群众信访举报转办及地方查处情况一览表》(附件1-2)中第1至5列及备注栏内容,转办时将转办单和一览表一并移交被督察市州。来信来电的编号格式为:来电举报编号为D+年月日+下发来电转办单前面的序号,如:2023年6月20日第一批转办单1号来电编号为D2023062001,2号来电编号为D2023062002,以此类推;来信举报编号为X+年月日+下发来信转办单前面的序号,如:2023年6月20日第一批转办单1号来信编号为X2023062001,2号来信编号为X202306202,以此类推。
二、各县市区或市直单位收到督察转办信访件的交办函后,在调查核实处理的基础上,填写《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转办处理情况反馈单(信访举报件)》(附件1-3)和《群众信访举报转办及地方查处情况一览表》中第6至9列内容,并按要求反馈至市信访处理组,每个信访件办结材料均应附上对应的附件1-3,在附件1-3中,转办时间为下达转办单的日期;反馈时间以督察组转办时明确的时限要求为准;市级反馈人为市级层面协调联络组负责信访举报工作领导或市直单位主要领导,对上报情况把关负责;县级反馈人为县级层面协调联络组负责信访举报工作领导,对上报情况把关负责;经办人为各地或相关市直单位具体办理该信访举报件的人员,要求有两位经办人签字;处理情况和存在问题请简要描述。
三、转办的普通信访举报件需逐个报送《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转办处理情况反馈单(信访举报件)》和处理结果报告;重点信访举报件(标*件)除了报送《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转办处理情况反馈单(信访举报件)》和处理结果报告外,还需报送相关支撑证明材料,按照“一案一卷”要求装订成册,相关支撑证明材料除按附件1-4要求报送外,与案件相关的监测报告、取证材料包括勘查、询问笔录等有关佐证材料也需列入案卷材料中,重点案件统一要求用档案盒报送,档案盒封面上附材料清单并盖章。
四、按照边督边改调度要求,各县市区应填写《市(州)生态环境保护督察边督边改情况汇总表》(附件1-7)和《边督边改责任追究情况统计表》(附件1-8),每次调度的统计范围为截至调度日前一日的所有边督边改数据的累计情况(如:第一次开始调度时间为7月4日,则调度上报截至7月3日的边督边改数据);同一个信访举报件涉及到由多个地方(部门)办理的,由牵头办理地方(部门)负责汇总统计各项数据并上报,所有涉及地方(部门)均办结,该信访件才能上报办结。督察进驻期间各职能部门发现的环境违法行为(不局限于信访办理发现的环境违法行为),均可列入边督边改情况汇总表中责令整改、立案处罚、罚款、立案侦查、拘留等5类数据的统计范围。
五、督察进驻结束后,被督察市州应继续做好督察组转办信访举报件的查处落实工作。为汇总掌握各地边督边改情况,各县市区应在督察进驻结束1日内,将所有附表内容汇总后,以电子文件格式报送市突出环境问题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随后每10天向省督察办报送一次边督边改情况汇总表和责任追究情况统计表,直至转办信访举报件全部查处完毕。
附件:1-1.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信访件转办单
1-2.群众信访举报转办及地方查处情况一览表
1-3.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转办处理情况反馈单
1-4.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交办案件回复材料要求
1-5.《调查处理情况的报告》参照格式模板
1-6.转办重点信访举报件支撑证明材料报送要求
1-7.市(州)环境保护督察边督边改情况汇总表
1-8.边督边改责任追究情况汇总统计表
附件1-1
永州市配合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协调联络组
任务派遣单
时间: 年 月 日 编号:湘环督永转〔2024〕 号
任务事项 |
XX县市区配合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协调联络组(或XX市直单位): 现转来省第四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办理任务:第X批信访举报来电(信)X项(见附件)。 |
信访处理组 拟办意见 |
请按相关规定办理。 |
负责人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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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务交接确认 |
移交人: 接收人: |
交接时间 |
时 分 |
任务接收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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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签字: |
附件1-2
群众信访举报转办及地方查处情况一览表
(第 批 2024年 月 日)
序号 |
受理编号 |
转办问题 基本情况 |
行政 区域 |
污染 类型 |
调查核实情况 |
是否属实 |
处理和整改情况 |
问责情况 |
备注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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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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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标*的问题为重点信访举报件;
2.污染类型包括水、大气、土壤、生态、重金属、固废、垃圾、噪声、油烟、扬尘、其他等。
附件1-3
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转办处理情况反馈单
(信访举报件)
转办编号 |
湘环督永转〔2024〕 号 |
转办时间 |
2024年3月 日 |
反馈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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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反馈人(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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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反馈人(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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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人(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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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情况及存在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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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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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4
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交办案件
回复材料要求
一、公文格式
正文标题:方正小标宋2号字,不加黑。
正文:方正仿宋3号字。
数字:全文数字为阿拉伯数字3号字,字体Times New Roman。
一级标题:方正黑体3号字,不加黑。
二级标题:方正楷体3号字,不加黑。
行间距:单倍行距。
页边距:上3.7cm,下3.5 cm,左2.7 cm,右2.7 cm。
二、调查处理汇报材料要求
(一)《调查处理情况的报告》需加盖县级人民政府公章,不得以乡镇、生态环境分局、环委会等公章代替;由市级人民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办理的,加盖市级人民政府公章或市直职能部门公章;报告须标明经办人姓名,单位及联系方式。
(二)《调查处理情况的报告》参照格式模板,文章结构不得缺失,如该结果无内容的,请注明“无相关情况”;相关的附件及佐证材料要在正文中逐一列明,作为附件附在正文后面,并标明页码。
(三)《调查处理情况的报告》及附件材料的电子版需彩色扫描成一个文档。
附件1-5
《调查处理情况的报告》参照格式模板
××县人民政府
关于上报群众反映××问题(第×批信(电)×号)调查处理情况的报告
永州市配合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协调联络组:
2023年×月×日,接到省第 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转办的第×批信(电)×号环境举报问题,现已办结,现报告如下:(或现还在办理中,现将阶段办理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基本情况内容。内容要求(投诉涉及的企业、单位要做详实介绍,要简要介绍企业的产品和原辅材料,生产工艺,相关手续、主要污染设施、排污许可证、污染物排放情况,以及相关情况介绍)。
二、调查核实情况
第一段必须写明“经调查核实,该举报情况属实(不属实),其中反映××问题属实,××问题不属实”。(按照办理要求,只要举报部分属实,就认定该举报件属实,但要具体列明反映的哪些内容属实、哪些内容不属实。)
第二段调查核实情况,内容要求(包括现场调查的时间、调查单位、调查经过,逐一列明举报数个问题的核实情况,内容要详实、具体,必要时附监测报告、鉴定报告、相关职能部门的证明材料等)
三、处理、处罚情况
该举报问题的处理、处罚情况,内容要求(处理措施、处理依据、执法文书编号等要素要完整,内容要详实,依法作出的责改、处罚、关停、查封、行政拘留等处理措施要具体、确凿、完整,并将主要文书作为附件)
四、问责情况
问责情况。内容要求:(经查实,存在监管不到位、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等情形的案件,应当提供相关问责内容,要写明问责部门,对具体被问责人员、部门的问责措施,要内容明晰,问责依据、问责对象、问责结果等内容要明确)。
五、办结情况
第一段必须写明“经办理,此案件已办结(或经办理,此案件正在处理中,尚未办结)”,
第二段对于未办结的注明要跟踪办理,预计什么时候可以办结,及时反馈进展。
六、下一步工作
对于办结的,提出下一步强化监管、举一反三的工作措施。
对于未办结的,要切实围绕解决举报问题,逐一提出可操作性强的处理意见,明确责任部门、责任人、整改时限及整改方案。
附件:1、××××××(文号)
2、××××××
3、××××××
经办人:×××,单位及部门,手机号码。
××县人民政府
2024年3月 日
附件1-6
转办重点信访举报件支撑证明材料报送要求
为确保报送材料质量,现就责令立即改正、限期整改、停产整改、立案处罚、查封扣押、关停取缔、立案侦查、刑拘、约谈、问责等措施需报送的证明材料规范如下:
一、责令立即改正。对违法行为能立即改正的,应提交有关部门依法下达的《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二、限期整改。对需要一定时间才能完成整改任务的,应提交相关部门依法下达的《限期整改通知书》和排污单位提供的《整改方案》。《整改方案》要针对存在问题,制定切实可行的对策,明确时限和标准。整改完成后,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整改要求逐项核实。
三、停产整改。对违法行为严重、依法需要停产整改的,应提交相关部门依法下达的《停产整改通知书》和排污单位提供的《整改方案》,涉及行政处罚的,要提供行政处罚相关法律文书。《整改方案》要针对存在问题,制定切实可行的对策,明确时限和标准。整改完成后,有关部门要按照整改要求逐项核实。
四、立案处罚。在群众举报材料查办过程中,凡发现违法行为需要立案处罚的,应提交相关部门依法下达的行政处罚法律文书。
五、查封扣押。依法需要查封、扣押的,按照职责,应提交相关部门依法对涉案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实施查封、扣押的现场照片,依法下达的《查封、扣押决定书》等。
六、关停取缔。对依法需要停业、关停、取缔、拆除的,应提交断水断电、清除原料、拆除设备、吊销执照等相关证明材料。
七、治安处罚。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且适用《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等规定情形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实施行政拘留的,应提交《案件移送审批单》或公安部门的行政拘留法律文书。
八、刑事处理。对涉嫌犯罪的,应提交《案件移送审批单》或公安部门的刑事拘留法律文书。
九、约谈。对区域或个体问题突出,需要组织约谈的,应提交《约谈会议纪要》或《约谈会议记录》。
十、问责。对群众举报查办过程中发现懒政怠政、弄虚作假、查处不力等行为的,应提交相关纪律处分文件。
以上材料一案一卷并装订成册。
附件1-7
县市区生态环境保护督察边督边改情况汇总表
时间:2024年3月 日
批次 |
县市区或市直单位 |
收到举报件数量(件) |
受理举报数量(件) |
交办数量 |
已办结(件) |
阶段办结(件) |
责令整改(家) |
立案处罚(家) |
罚款金额(万元) |
立案侦查(件) |
拘留(人) |
约谈(人) |
问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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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电 |
来信 |
合计 |
来电 |
来信 |
合计 |
属实 |
不属实 |
合计 |
行政 |
刑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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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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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8
边督边改责任追究情况汇总统计表
序号 |
姓名 |
单位及职务 |
级别 |
责任追究时间 |
事由 |
处理方式 |
人员分类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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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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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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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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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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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单位及职务请写全称,如:XX 市 XX 局副局长。
2.级别:正厅级、副厅级、正处级、副处级、正科级、副科级、科员、其他。
3.事由:请注明涉及督察组转办单号及举报简要情况。
4.处理方式:通报;诫勉;责令公开道歉;组织处理,包括调离岗位、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降职;党纪处分,包括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政纪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行政拘留;刑事拘留;移送司法机关;判刑。
5.人员分类:地方党委、地方政府、发改、工信、公安、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建、交通、水利、农业、卫生、应急、国资、林业、城管、其他。
附件2
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群众信访举报问题办结要求
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把推动解决人民群众反映的突出生态环境问题作为重中之重,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为切实推动解决人民群众身边的生态环境问题,积极稳妥推进立行立改、边督边改,现就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群众信访举报问题办结工作明确以下要求。
一、办理原则
(一)立行立改,边督边改。督察进驻期间,对于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以下简称督察组)转交的人民群众信访举报问题,被督察对象应当建立机制,立行立改,边督边改,切实下大气力解决群众反映的突出生态环境问题,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
(二)严格核实,整改到位。对督察组交办的每一个群众举报问题,都要实施台账管理,做到办结销号、督办核实,切实做到问题不查清不放过、整改不到位不放过、责任不落实不放过、群众不满意不放过。
(三)对外公开,接受监督。人民群众信访举报问题具体情况、查处情况、整改情况等,应当按照有关要求及时对外公开,接受社会监督。涉及与举报办理有关的群众获得感、长效机制建设等情况,也应通过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
(四)实事求是,务求实效。对督察组转交的群众信访举报问题,既要确保查处整改到位,务求实际效果;也要坚持依法依规,注重政策配套,积极稳妥、实事求是地解决问题。严禁敷衍应对、虚假整改,严禁搞“一刀切”。
二、办理要求
要以人民群众理解不理解、认可不认可、满意不满意作为办理群众信访举报的基本目标要求,既要解决具体问题,也要建立长效机制。要严格办结标准,力求办理结果与群众感受相一致,切实提升人民群众获得感。要分类把握群众信访举报问题的办结要求:
(一)群众身边的生态环境问题。这类问题主要涉及餐饮油烟、娱乐噪声、工地扬尘、局地异味、污水直排、垃圾乱堆、“散乱污”企业污染,以及与城市管理粗放有关的违规建设、占道经营、路边烧烤等问题,这类问题事关群众生活起居、影响生活品质和身心健康,群众反映十分强烈,而且举报数量往往占比很高。对于这类问题,需要立行立改、即知即改,做到措施到位,排放达标,污染消除,并且形成长效机制,杜绝问题反弹,达到群众满意的效果。特别要强调的是,对于采取临时性措施或应对性措施暂时解决问题的,不得视为办结,不得实施销号。
(二)涉及公共利益的生态环境问题。这类问题主要包括大气环境污染、水环境污染、土壤污染、大规模固体废物污染、大面积生态破坏等,这类问题往往是历史积累形成的,解决起来需要一定时间,应科学制订工作方案,合理确定阶段目标,加快推进具体工作,要以看得见的阶段性的成效取信于民,得到人民群众的理解和认可。同时要纳入党委(组)和政府工作计划,落实保障措施,逐步彻底解决问题。通过阶段性工作,得到人民群众理解认可的,可视为阶段办结;彻底解决问题,消除污染,恢复生态,并按照有关要求验收达标且形成长效机制、人民群众满意的,视为办结。
(三)涉及规划政策方面问题。主要涉及城市规划不合理、相关政策不落实等原因,导致厂居混杂、卫生防护距离不足、企业异味扰民等问题。针对此类问题,要依法依规分类处理。对符合规划要求或相关政策规定的,要督促企业加强管理,严格落实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尽可能减少对群众的影响;同时要主动做好解释和必要的补偿工作,得到群众的认可和理解。对于明显违反规划要求或有关政策规定的,或明确的治理或整改措施不落实的,要坚决推动整改,应制订整改方案,明确目标要求,加快具体工作,要以看得见的成效取信于民,得到人民群众的理解和认可。对于符合规划要求或相关政策规定的,得到群众理解和认可,视为办结。对于明显违反规划要求或有关政策规定的,完成阶段工作任务,并得到群众理解认可的,可视为阶段办结;彻底解决问题,消除环境问题或隐患,并建立长效机制且人民群众满意的,视为办结。
(四)涉及邻避效应问题。这类问题主要涉及一些具有重大生态环境影响的项目,有的还伴随着一些其他利益纠纷和矛盾,社会曝光度高,容易引发社会舆情,需要认真对待,妥善处理。对于这类问题,应当依法依规处理,既要加强沟通、回应群众诉求,也要讲明政策、依法依规办事,取得群众的理解和认可。被督察对象应积极回应群众诉求,加强沟通解释,切实缓和群众担忧,必要时应按有关政策规定给予适当补偿,最终得到群众认可和理解的,可视为办结。
(五)涉及利益纠纷问题。这类问题一般主要涉及拆迁安置补偿、经济利益纠纷,以及同行举报等;也有部分长期没有息访息诉,或司法裁决不予支持的问题,在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期间再次举报投诉。针对此类问题,要充分做好沟通,在认真查处涉及的相关生态环境问题的同时,要引导群众采取正常渠道,或通过司法途径解决。经过充分沟通协调,群众给予理解,没有采取过激行为,也没有造成不良影响的,视为办结。
三、有关要求
人民群众生态环境信访举报问题办理工作十分敏感,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必须高度重视,认真对待,通过不断推动解决问题,切实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一)加强工作指导。督察进驻期间,被督察对象应就群众信访举报问题办理工作成立专门临时机构,安排生态环境、信访、宣传、司法等方面骨干力量,加强对问题的分析研判和分类处置,确保件件有着落,件件有回声。
(二)强化政策统筹。生态环境保护信访举报问题往往矛盾复杂,在推进边督边改过程中,既要强力推动,严格执法;又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要加强政策配套,强化工作统筹,做到因事施策与综合施策相结合,既要保证整改效果,也要避免影响人民群众生产生活。
(三)注重舆情引导。被督察对象要加强对边督边改情况的信息公开和宣传报道,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对于一些需要长期整改的问题,需要详细说明情况,充分公开透明,积极正面引导舆论,不断回应社会关切。
(四)加强抽查核实。被督察对象应加强对所辖地区或下属单位群众信访举报问题办理情况、公开情况的抽查核实,对于敷衍应付,甚至弄虚作假的,要严格处理,严肃问责。督察组也将开展针对性督察,对重复举报较多或举报问题明显反弹的,将作为重点问题进行督办。
附件2-1: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转办信访件办结情况登记表
附件2-1:
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转办信访件办结情况登记表
信访件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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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件描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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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处理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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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完成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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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结果 |
已办结 |
县市区级牵头单位主要负责人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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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管县市区级领导意见 |
|
县市区级人民政府主要领导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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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交办信访举报件边督边改信息公开有关要求
边督边改是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的重要环节,是体现督察权威、传导督察压力、强化督察震慑的重要手段。被督察市州应高度重视边督边改工作,及时、全面做好边督边改的信息公开。对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以下简称督察组)交办的群众环境信访案件要及时查处,并将查处情况全面公开,做到件件有回声,事事有结果。具体要求如下:
一、公开载体
县级层面:督察进驻期间,县级政府网站设立专栏,及时、全面公开边督边改情况。县电视台综合频道应在黄金时段每天对信访案件交办和办理情况、进展和成效,以及典型案例等进行报道。
市级层面:督察进驻期间,市级党报、政府网站及生态环境局网站应设立固定栏目,每天汇总本辖区边督边改情况并予以公开;市级电视台“地方新闻”栏目每天应报道边督边改情况、本辖区好的做法和相关典型案例。鼓励使用APP、微信公众号、微博等网络新媒体方式公开边督边改情况。
二、公开内容
在平面媒体和网络媒体上的公开内容,应主要包括交办信访案件数量、具体信访案件基本情况、调查核实情况、处理结果等,可以“文字+附表”形式公开,具体要求参见附表。在电视媒体上的公开内容,应主要包括信访案件交办和办理情况、取得的成效、典型案例和群众反映等。对于督察问责情况,应对问责人数、级别等内容对外公开;对于典型的环保不作为、乱作为,甚至失职、渎职的单位和人员,应将具体查处情况对外公开。
三、舆情引导
被督察市州党委、政府应高度关注督察舆情,加强舆情监控,做好舆情引导,应就边督边改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及时提醒相关县市区做好应对工作;同时可根据需要,采取召开新闻发布会等方式,以进一步回应社会关切。重点舆情应及时向督察组报告并同时抄送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办公室。
四、抽查核实
督察组应安排相关人员跟踪核实被督察市州落实边督边改信息公开要求情况,对于公开不及时、不到位的地方要予以督办,问题突出的应进行通报批评。
附件:3-1.群众信访举报转办和边督边改公开情况一览表
附件3-1
群众信访举报转办及地方查处情况一览表
(第 批 2024年 月 日)
序号 |
受理编号 |
转办问题 基本情况 |
行政 区域 |
污染 类型 |
调查核实情况 |
是否属实 |
处理和整改情况 |
责任人被处理情况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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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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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是否属实包括属实、部分属实、基本属实、不属实等 4 种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