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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 关于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意见02
  • 2019-07-05 16:41
  • 来源: 湖南省人民政府官网
  • 发布机构:湖南省人民政府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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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营经济活全局活,民营经济兴全局兴。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持续优化民营经济发展环境,着力破解制约民营经济发展突出困难和问题,推动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让民营经济创新源泉充分涌流、创造活力充分迸发,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降低税费负担

  (一)不折不扣落实税费优惠政策。切实抓好国家和省减负降本一揽子政策的落地落实。对地方权限内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等,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降到法定税率较低水平。科学合理编制税费收入预算,防止收入挤占优惠政策的落实空间,坚决不收“过头税”,依法依规对符合产业政策、发展前景好、一时遇到困难的企业实行税费缓缴政策。审批部门在审批过程中委托开展的技术性服务活动,服务费用由审批部门支付并纳入部门预算。切实落实湘南湘西承接产业示范区税费优惠政策。(牵头负责单位:省税务局、省财政厅)

  (二)降低用地成本。经省政府认定的民营重大产业项目,享受省重点建设项目待遇,采取省土地计划专项指标或省市县联供方式予以用地保障,并优先使用增减挂钩节余指标、耕地占补平衡指标。对经省政府确定的优先发展产业且用地集约的工业项目,土地出让底价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同时不得低于该项目实际土地取得成本、土地前期开发成本和按规定应收取的相关费用之和。积极推进工业用地弹性年期出让、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等供地方式。鼓励闲置划拨土地上工业厂房、仓库在暂不变更土地使用性质的情况下用于养老、流通、服务、科教、旅游、文化创意等产业发展,五年期满后可按规定以协议方式转为出让用地。尽快研究提出解决企业土地房屋产权历史遗留问题的具体指导意见,抓紧进行摸底调查,分门别类予以解决。实施“135”工程升级版,由省财政进行奖补。允许各地依法依规适当提高工业用地和仓储用地容积率。(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三)降低要素成本。结合国家有关要求和企业诉求,平稳调整最低工资标准。阶段性降低企业社保缴费比例政策到期后延续实施,稳定社保征缴,确保征收方式不改、缴费基数不调、欠费不集中追缴、原有政策不变。对符合条件的努力稳定就业的参保企业,通过减费方式返还企业及其职工缴纳的50%失业保险费。各地工伤保险费率可按照国家政策规定,根据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情况下调20%-50%。对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和应届毕业生的,给予一次性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费补贴。尽快出台湘南湘西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降低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费率和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方案。建立健全精准帮扶用工长效机制,规范整治劳务中介机构,定期举办民营企业专场招聘会,为企业和城乡劳动者就业搭建平台。进一步扩大参与直购电的民营企业主体范围,扩大跨省区电力交易规模,继续推进一般工商业用电与大工业用电同价。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天然气用户改“转供”为“直供”。延续对实行计重收费的载货类车辆使用“湘通卡”或“联名卡”结算享受车辆通行费9.8折优惠,对经批准的大件运输车辆在途经我省实行计重收费的收费公路时,实行按基本费率标准收取车辆通行费的优惠政策。(责任单位:省税务局、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

  (四)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不断深化“放管服”改革,依托互联网、大数据等信息技术,加快推进“马上办网上办就近办一次办”,进一步压缩企业开办时间。统筹推进“多照合一”“证照分离”,着力解决“准入不准营”的问题,真正实现“一照一码”走天下。取消14类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取消发证前产品检验,改为企业申请时提交合格检验报告,实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一企一证”制度。缩减工业投资项目核准办结时限20%,工业投资项目备案网上当场办结。持续优化企业电力、燃气、供水、通信、消防等市政公用基础设施接入,进一步减少环节、压缩时间、提升服务、降低成本。(牵头负责单位:省市场监管局、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二、缓解民营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

  (五)提升货币政策工具精准滴灌功能。全面落实再贷款、再贴现优惠政策,全省每年安排200亿元以上支小再贷款、再贴现额度用于民营企业。扩大担保品范围,将未经中国人民银行内部评级的正常类民营企业贷款纳入合格担保品范围,提高质押率至60%。积极推动支持有市场、有技术、有竞争力,但暂时遇到流动性困难的民营企业运用民营企业债券融资支持工具等手段发债融资。改革完善宏观审慎评估考核和金融机构内部激励机制,提高民营企业金融服务在银行考核中的权重。建立无还本续贷制度,落实尽职免责和容错纠错机制,对符合授信条件但暂时经营困难的企业,不抽贷、不压贷、不断贷。(责任单位: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湖南银保监局、省财政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

  (六)加大信贷投放力度。搭建全省统一的企业融资综合服务平台。加强信贷资源向民营企业的倾斜,鼓励制定专门的授信政策,加大民营企业业务考核权重,适当下放审批权限,单列信贷计划,实现民营企业贷款户数、投放较上年有明显增长。严格执行普惠型小微企业信贷计划,确保实现“两增两控”目标。持续推进金融产品与服务创新,全面推广“银税互动”业务,鼓励银行机构积极开展存货、仓单、订单等权益类质押融资产品及经营权、收费权、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抵质押贷款业务。鼓励金融机构在湘南湘西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内积极开展动产融资业务。省级财政安排引导资金,鼓励市、县政府出资,在工业园区推出“财银保”。优化信贷审批流程,压缩企业信贷审批时间。深入开展“十链百园千企万户”金融服务创新专项行动。督促各金融机构严格执行“七不准”“四公开”要求,全面落实“两禁两限”规定,禁止向小微企业贷款收取承诺费、资金管理费,严格限制收取财务顾问费、咨询费。充分发挥保险增信分险功能,稳步推动民营企业信用保证保险业务发展,不断完善“政府+银行+保险”合作机制。对小微企业贷款基数大、占比高的金融机构,给予一定奖励。(责任单位: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湖南银保监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财政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七)创新民营企业直接融资机制。支持民营企业开展规范化股份制改造,持续增加报辅报会企业数量,做好中小科技企业登陆上海科创板的培训服务等工作。对首发企业各市县受益财政可根据当地财力给予100万元-500万元不等的奖励。省财政筹资组建政策性救助基金,对短期流动性困难特别是有股权质押平仓风险的民营企业实行救助,帮助产业龙头、就业大户、战略新兴行业等关键重点民营企业纾困。对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全国股份转让系统、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集合债、私募债、扶贫票据的民营企业,按企业发债利息的30%给予贴息补助,每家企业最高补助不超过50万元。鼓励社会资本发起设立股权和创业投资基金,各级政府可采取参股、奖补等形式给予资金支持。组织投融资机构对接中小企业,促进股权融资、民间融资。(责任单位: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财政厅、湖南证监局、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八)完善融资担保机制。鼓励市县政府不断加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资本金投入,不断提高融资担保能力。充分发挥政策性融资担保作用,完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考评办法,降低担保费率,为民营企业提供信用增进服务。逐步扩大湖南省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注册资本金,鼓励和支持湖南省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参股市县政府性担保机构,鼓励和支持市县两级政府、园区、产业链龙头企业、金融机构和大型国有企业参股湖南省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支持湖南省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拓展再担保业务,构建全省统一的融资担保体系。研究建立金融机构和政府合作机制,省县两级财政按1∶1比例设立贷款风险保证金,金融机构应放大倍数向民营企业提供信用贷款,贷款损失由各方分担。实施小微企业融资担保降费奖补政策,引导担保机构降低小微企业融资担保成本。(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国资委、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湖南银保监局、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三、营造公平竞争环境

  (九)保障民营企业平等地位。开展不正当竞争行为专项治理,全面清理和坚决废止阻碍民营经济市场主体参与公平竞争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政策文件,依法查处并向社会公布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典型案例,严格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进一步完善招投标制度,着重解决中小微企业在招投标过程中实际遇到的不公平待遇问题,禁止在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政府采购、国有土地和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等过程中,以企业所有制性质、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保护公众安全等为由,非法限制或者排斥民营企业。对具备相应行业资质的民营企业,参与政府主导重大建设项目,不得设置初始业绩门槛。去产能去杠杆,要对各类所有制企业执行同样的标准。稳妥解决三角债问题,坚决杜绝一些政府部门、大企业利用优势地位以大欺小拖欠民营企业款项的行为。鼓励民营企业积极申报《湖南省政府采购两型产品目录》,优质产品优先纳入《湖南省政府采购两型产品目录》。政府采购面向中小企业份额不低于30%,其中小微企业份额不低于60%。(牵头负责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司法厅、省财政厅、省市场监管局)

  (十)进一步拓宽民间投资领域。鼓励引导民间资本进入法律法规未明确禁止的行业和领域,通过资产证券化、特许经营、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等多种方式,进一步扩大电力电信等自然垄断行业、交通基础设施、市政公用事业、生态环境保护、社会事业、特色小镇等领域的民间投资。建立吸引民间资本投资重点领域项目库,建立向民间资本推介项目常态化机制,召开重点领域引进民间投资推介会,公开发布项目推介清单。鼓励民营资本参股或组建相关产业投资基金、基础设施投资基金。鼓励市县与国家、省级支持产业发展的相关基金加强对接,积极开展产业投资合作。择优选择一批高速公路、铁路等项目开展社会资本投资(PPP)示范。鼓励各地采用委托经营、转让—运营—移交(TOT)、改建—运营—移交(ROT)等方式,将已建成的市政基础设施转让给社会资本运营管理,盘活政府性存量资产。支持符合条件的境内纯中资民营企业向国家争取在湘南湘西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发起设立民营银行。(牵头负责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湖南银保监局)

  (十一)鼓励民营资本参与国有企业改革。在竞争性领域,鼓励民营资本通过出资入股、收购股权、认购可转债、股权置换等多种方式,参与国有企业改制重组,在合作范围、准入门槛、持股比例等条件设置上,对民营资本一视同仁。鼓励民营企业与国有企业开展产业链合作,打造产业集群。(责任单位:省国资委、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十二)支持民营企业参与军民融合发展。创新“军转民”“民参军”政策机制,加大《军用技术转民用推广目录》和《民参军技术和产品推荐目录》推广力度。支持具备条件的民口单位和民营企业积极参与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军工科研院所改制和军工企业股份制改造。加快军民融合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争取国家授权开展“民参军”政策试点。(责任单位:省委军民融合办、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国资委)

  四、增强民营经济核心竞争力

  (十三)培育壮大骨干企业。加强梯度培育和引导扶持,加快“个转企”“微升小”“小升规”。围绕制造强省和20条工业新兴优势产业链、现代农业、现代服务业,培育一批创新能力强、成长性好的“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一批具有核心竞争力、细分领域市场占有率高的“隐形冠军”、全国“单项冠军”,一批自主创新能力强、技术水平先进、国内外市场占有率高的大型企业和企业集团,对全国“单项冠军”奖励50万元,对首次进入中国民营企业500强的盈利企业奖励200万元。加快大中小企业融通发展,推动大型企业与中小企业在生产、销售、服务外包以及创新资源共享、数据驱动、集群发展方面建立紧密协作关系。(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市场监管局、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商务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科技厅)

  (十四)支持民营企业创新转型。鼓励民营企业建设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技术中心、设计中心等各类研发创新平台。支持民营企业参与重点领域关键技术和重大项目攻关,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与产业化,开展技术改造和智能制造建设,落实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税收优惠政策。鼓励产品创新、质量与品牌建设,支持民营企业注册境内外商标、地理标志,申报名牌产品以及中华老字号、湖南老字号。推进管理创新,引导民营企业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应用互联网、云计算、大数据、人工智能等现代技术手段,推进生产方式、组织与管理、服务与商业模式创新,引导企业上云、上平台,发展工业互联网,加快数字化转型。(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市场监管局、省农业农村厅、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省自然资源厅)

  (十五)开拓国际国内市场。鼓励“湘品出湘”“湘企出海”,支持建立“海外仓”和海外运营中心。建立“走出去”服务清单,为优势企业、优势产品“走出去”提供政策法律、项目信息、风险预警以及用汇、人员出入境等便利服务。积极组织和举办产品推介、展览展销、协作配套、供需对接等市场开拓活动,建立国内外重点展会名录,对中小企业参与重点展会给予补贴。(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委外事办、长沙海关、省工商联、省贸促会、省财政厅)

  (十六)强化人才支撑。鼓励民营企业申报“芙蓉人才行动计划”等各类人才工程,各地人才引进政策覆盖到民营企业。分类组织企业家、经营管理人员、高技能人才免费培训,打通各层次人才职业上升发展通道。对民营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企业职工在岗培训等给予补贴,将深度贫困县的稳岗补贴上限提高至60%,其他地区稳岗补贴上限为50%;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在职职工,按照职业培训补贴标准的50%给予岗位技能提升培训补贴。加强校企合作,引导高校毕业生到中小企业就业,支持职业院校与民营企业联合招生、联合培养,创新人才培养模式。建立健全高端人才服务机制,分层分类为人才提供居留落户、租购住房、社保医保、子女入学、配偶就业、项目孵化、资金支持、职称评聘等高效便捷服务。(责任单位:省委组织部、省委统战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教育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省科技厅)

  (十七)完善公共服务体系。加强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推动全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网络全覆盖,建立省级跨部门“一站式”涉企政策发布平台,为民营中小微企业提供全方位、多层次的专业化服务和公益服务。鼓励社会服务机构发展,培育龙头骨干核心服务机构,为民营企业提供优质社会化服务。加强创新创业基地、创新创业特色载体等双创平台建设,开展创业培训,举办创新创业大赛,激发和培育全社会创新创造创业活力。(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科技厅)

  五、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

  (十八)密切政企联系。建立健全省市县三级领导干部挂点服务民营企业、商会协会机制,“一对一”跟踪协调解决民营企业、商会协会发展中的困难。召开省委经济工作会议等全省性重要会议,邀请民营企业家参加。制定涉及企业重大权益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时,采取多种形式充分听取民营企业、有关商会和行业协会的合理意见和建议。建立中小企业能人名单,打造企业家智囊团,发挥能人对产业带动作用。将各级领导干部支持和引导各类民营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克服困难、创新发展方面的工作,纳入干部考核考察范围。发挥各人民团体和协会商会在企业与政府沟通中的桥梁和纽带作用。(责任单位:省委统战部、省委办公厅、省委组织部、省工商联、省司法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十九)规范政商交往。公职人员要明晰权力界限,严格遵纪守法,不索拿卡要,不干预企业正常经营。引导企业家通过正常渠道表达诉求,做到不请吃、不行贿、不欠薪、不逃税。(责任单位:省纪委省监委)

  六、维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

  (二十)保护企业家人身和财产安全。严格落实中央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建立健全产权保护联席会议制度,构建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产权长效机制。建立健全查办涉企案件影响评估制度,严格依法适用涉及民营企业、民营企业家案件处置法律程序,严格依法适用留置措施,严格依法适用拘留、逮捕和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依法保护民营企业产权主体合法权益,最大限度减少对企业正常经营活动的负面影响。保护企业家财产权,严格区分违法所得和合法财产、个人财产和企业法人财产、涉案人员个人财产和家庭成员财产。坚持以发展眼光客观看待和依法妥善处理改革开放以来民营企业经营不规范的问题,按照罪刑法定、疑罪从无原则处理。抓紧甄别纠正一批侵害企业产权的错案冤案。加快推进中国(长沙)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建设,依法打击和惩治侵犯民营企业知识产权、商业秘密等行为。完善法律服务体系,积极主动为民营企业提供法律服务。健全法院依法推进破产重整工作机制,助力民营企业纾难解困、提质增效。健全检察机关派员挂职和联系工商联制度,开展司法机关“送法进民企”等活动,建立协调处理涉民营企业纠纷的联动机制。(责任单位:省委政法委、省纪委省监委、省高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市场监管局)

  (二十一)健全政府诚信体系。加强政府践诺约束,强化责任追究,各级政府不得以换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理由拒绝履行政策承诺和签订的各类合同、协议,坚决杜绝“新官不理旧账”行为。开展政府对企业承诺未兑现事项专项督查,并认真抓好整改。对因政府政策变化、规划调整造成企业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要依法依规进行补偿救济。注重运用市场化、法治化手段推进去产能、节能降耗等工作,制定可预期的环保、质量、安全等标准,规范环保、安全生产等执法监管,坚决避免“一刀切”。针对污染防治的重点领域、重点区域、重点时段和重点任务,按照污染排放绩效和环境管理实际需要,科学制定实施管控措施。对工程施工、生活服务业、养殖业、特色产业、工业园区以及城市管理等重点行业和领域,要尽快针对性地细化防止“一刀切”的具体措施,及时向社会发布公告。对新兴产业和新兴业态采取包容审慎的行政执法监管模式,建立健全涉企行政行为登记制度。(牵头负责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司法厅、省应急厅、省生态环境厅)

  七、保障政策落地落实

  (二十二)加强组织领导。坚持和加强党对民营经济发展的领导,为民营经济发展提供坚强的组织保障。各级各部门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抓,建立健全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工作机制。各级党委和政府要通过召开民营经济发展大会、民营企业座谈会等多种形式,研究解决民营经济发展中的重大问题。省委、省政府按照有关规定表彰爱国敬业、守法经营、创业创新、回报社会的优秀民营企业和企业家,发布民营经济和民营企业发展白皮书。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民营企业党建工作,提升党的组织和党的工作覆盖质量,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为民营企业高质量发展提供“红色引擎”。(牵头负责单位: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省委组织部、省委统战部)

  (二十三)完善政策落实机制。各级各部门要全面梳理、无缝对接国家和省级层面出台的促进民营经济发展政策措施,及时研究制定贯彻落实的具体配套政策。对尚未有效落实的政策措施,要认真分析原因,抓紧研究解决办法。加强政策落实情况督促检查。(责任单位: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二十四)强化激励考核。强化对发展民营经济工作的考核,把民营经济发展情况纳入对各市州党委和政府绩效评估,纳入各级党委(党组)书记年度述职内容。每年组织民营企业家代表对全省各市州和具有涉企服务职能的省级部门进行评议,建立省民营经济发展软环境第三方评估机制,评议结果向社会公布。对民营企业反映的合理合法问题办理不力、政策执行不到位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通报、问责。(牵头负责单位:省委财经办、省委办公厅、省纪委省监委)

  (二十五)营造良好发展氛围。发挥主流媒体的舆论导向作用,宣传艰苦奋斗、敢闯敢干、聚焦实业、做精主业的典型,弘扬新时代优秀企业家精神。(责任单位:省委宣传部、省委网信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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